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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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沪府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5日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着力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政务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更好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21〕6号),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明确主要目标2022年是“一网通办”改革的用户体验年。

要坚持业务和技术双轮驱动、线上和线下协同发力、效率和普惠统筹兼顾、发展和安全相辅相成,以用户视角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体验,加快形成“一网通办”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更便捷、更高效、更精准。

推进三个一批创新服务:重点打造一批“免申即享”服务(27项)、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9个)、一批公共服务标杆场景应用(10项)。

重点优化150个高频事项全流程一体化办事体验,“一网通办”平台实际办件网办比例达到80%。

“随申办”月活用户数突破1400万。

持续推进“两个免于提交”,强化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主体责任,深化电子证照应用。

二、坚持业务流程再造,做强技术支撑,提升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一)推进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沪府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9日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上海旅游业勇立新起点,奋力推进高品质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的关键五年。

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上海旅游业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以改革促创新、以融合推发展、以品质提能级,全域旅游功能逐步形成,旅游产业效能持续提升,旅游彰显城市文化、赋能美好生活、展示城市形象取得明显成效,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基本建成。

一是稳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加速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购物旅游、会展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等“旅游+”“+旅游”系列产品,旅游场景拉动城市消费作用更加明显。

上海旅游业市场配置力、影响力全面提升,5家企业入选全国旅游20强,锦江、携程分别成为全球第二大酒店集团和全球第二大在线旅游集团。

2020年,旅游产业增加值1314.11亿元,占全市GDP比重3.4%。

二是强化城市全域旅游功能。

城旅一体、全域发展,城市观光、休闲、度假功能均衡提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龚正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沪府发[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发[2003]49号2003年8月6日)为了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构建社会信任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从1999年8月起,本市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

2000年7月,作为当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面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2001年10月,联合征信向企业信用建设延伸,进入拓展阶段。

2002年3月,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通试运行;同时,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也取得较大进展。

今年初,以市委提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标志,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入深化阶段,重点是在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建立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

通过近几年探索实践,社会各方对社会诚信体系内涵特征的认识逐步清晰。

社会诚信体系包括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社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活动三个层面,其中社会信用制度是核心,包括健全的信用法律规范和高效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的征信服务机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达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以及有效的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等。

加快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塑造城市精神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把上海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有着重要的意义。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延政办发〔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30日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3号)要求,加快建成具有延安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市级发布《延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支持政策。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制定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管理机制。

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沪府规〔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9日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复查、复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清楚、依法监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人为申请人。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复查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提出的,可以书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提出。

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

申请人超过5人就同一信访事项申请复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复查意见不服,申请复核的,应当由复查阶段推选的原代表提出。

第六条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二)属于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三)复查、复核请求不超出提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

(一)统一领导,分类指导。

依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在街道镇(乡)建设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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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15
【实施日期】2012.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
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5日
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
近年来,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单位通过改进硬件设施、提高信息化水平、延长服务时间等措施,不断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受到广大市民的好评。

一些市民通过市长信箱、“人民建议”、社情民意等渠道,建议进一步延长相关服务窗口的服务时间。

为进一步满足市民需求、方便市民办事,优化完善本市20个部门和单位、41类服务窗口对外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本市基本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和法治环境最好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延长公共服务窗口服务时间,方便市民办事,着力提高本市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和市民的满意度。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便民利民。

以满足市民需求为本,从方便市民办事而不是方便部门工作的角度出发,适当延长服务时间,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

二是分类设置。

在基本标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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