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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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上海市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上海市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第一篇:上海市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夫妻分居批复后办理)注:应届毕业手落户手续见《应届毕业生申报上海市户口须知》通过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夫妻分居等途径申报上海市户口获批后,上海市人保局下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原户口注销者,随批复同时下发《申报户口证明信》。

领取批复材料后,根据申报人不同情况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在我校的录用方式及原户籍是否注销等情况,办理程序有所不同:一、原户口已注销的,直接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可同时办理)(如随迁或随调人员存在户口未注销的情况的,按第“二”项户口未注销的流程办理)。

1 调档及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1.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复》和《调档函》(由人事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提供)。

1.2 办理地点: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和档案保管单位。

办理落户手续2.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复》《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户落户确认单》《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迁入交大或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需开具本证明):迁入交大集体户口的,凭人事服务中心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交大保卫处办理。

迁入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凭上海市人保局批复的全部材料至水清路332号闵行人才服务中心开具。

2.2 办理地点:落户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华坪路派出所,新闵路560号,54700330。

落户地址为华山路1954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徐家汇派出所:零陵路721号,64380527。

落户地址为水清路332号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莘光派出所,报春路505号。

落户其他地址的:办理地点为迁入地址所属街道派出所。

二、在我校以事业编制方式或派遣方式录用且原户口未注销的,办理以下手续:1 办理《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1.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保局批复全部材料落户交大集体户口的需由人事服务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1.2 办理地点:迁入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或华山路1954号交大集体户口的:交大保卫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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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下同)落户。

(二)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 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一)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 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一)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容
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对应的;
缩短至5年。

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

上海市夫妻投靠落户的流程及材料准备

上海市夫妻投靠落户的流程及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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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一览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

自此,中国公民有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制;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下发,限制户口从农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迁移,提倡反方向迁移;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通知》,允许长期在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进城入户;1985年,我国首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将户籍管理向现代化推进了一步;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民可以合法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

同年10月,河南、山西、浙江和广东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实行这一通知的决定。

这一政策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实行“蓝印户口”,即允许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入户,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二是将城镇户口转变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户口。

而所谓的变相购买,就是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建设费、开发费和维护费等费用。

1992年末,国务院发布政令,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面开放粮油市场。

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复存在;1994年起,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相继推出蓝印户口政策。

1998年9月,杭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1月起执行。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策。

上海市夫妻投靠落户的流程及材料准备

上海市夫妻投靠落户的流程及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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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手续流程一、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是什么?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是:开户籍证明,由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有的派出所会要求当事人到村里开迁移证明后才岀具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开具准迁证明;开具迁移证;去村委会开具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完成。

二、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几种情况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沪府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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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
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
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
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
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
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
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
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
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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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
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
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
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
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
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
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
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
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
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
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
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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