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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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瑞虹新城旧区改造2号地块(二期)、9号地块、10号地块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瑞虹新城旧区改造2号地块(二期)、9号地块、10号地块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瑞虹新城旧区改造2号地块(二期)、9号地块、10号地块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0.11.08
•【字号】虹府发[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瑞虹新城旧区改造2号地块(二期)、9号地块、10号地块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批复
(虹府发〔2010〕9号)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瑞虹新城旧区改造2号地块(二期)、9号地块、10号地块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价格补贴系数标准、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的请示》(虹房管拆〔2010〕1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瑞虹新城旧区改造2号地块(二期)、9号地块、10号地块房屋拆迁的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30%;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中,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为7500元/平方米。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旧区改造“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旧区改造“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旧区改造“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闵府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旧区改造“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闵府发[20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旧区改造“十二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旧区改造“十二五”规划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编制住房保障和旧区改造“十二五”规划,目的是为了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广覆盖、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改善全区各个收入层次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回顾“十一五”期间,本区采取多种途径,通过政策倾斜,尽区、镇财力致力于旧区改造以及动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单位租赁房、人才公寓等建设工作,全区不同收入人群居住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

(一)主要工作成效1、旧区改造成效显著自2002年起,本区启动并持续推进旧区改造工作。

“城中村”改造方面,共完成农户动迁6000多户、腾地97块;旧小区改造方面,“十一五”期间,累计投资12多亿元,改造和整治各类旧住房小区155个,整治房屋3059幢,整治面积1169万平方米,受益居民达110576户。

通过政府主导,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试点推进非成套公房成套化改造,成套化改造面积5.53万平方米。

其中,增量部分用于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安置。

2、住房保障制度有效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是全国和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当中的基本保障制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中华新路1007弄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中华新路1007弄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中华新路1007弄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中华新路1007弄零星旧改项
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区旧改总办:
你办《关于申请确认静安区中华新路1007弄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静旧总办请〔2020〕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华新路1007弄零星旧改项目列入我区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静安区实验中学、南至中华新路、西至沪太路、北至中华新路幼儿园。

二、在启动改造前,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居民意愿征询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工作,在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同意旧城区改造和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达到规定比例后,方可实施改
造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徐府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徐府发〔2015〕1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7月7日徐汇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上海保护规模最大的地区,总面积7.66平方公里,其中徐汇区域4.3平方公里,有950幢优秀历史建筑,1774幢保留历史建筑,2259幢一般历史建筑,拥有深厚的历史人文底蕴,是上海城市文脉的发源地和承载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历史风貌区原有的低密度、高绿化、优质配套的特征逐步弱化,建筑老化、功能老化、人口老化的趋势逐渐增强。

延续城市文脉、保存城市记忆、改善环境品质成为区委、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全面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和环境,保护真实历史遗存,挖掘城市历史文化内涵的部署和要求,立足上海打造“全球城市”和徐汇建设一流中心城区的目标,探索历史街区开发和保护相结合的新模式,打造更多面向市民的公共空间,塑造国际一流水准、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二)基本原则1.坚持严格保护、全面保护。

尊重风貌区的历史文脉、尊重形态功能、尊重生活生态,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源,统筹推进规划、旧改、修缮、置换、业态、整治等工作,严格控制建筑总量,合理疏解高密度人口,加大历史建筑保护执法和整治力度,创新保护利用模式,实现风貌区整体保护、文雅利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徐汇区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围墙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7]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9.05【实施日期】201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徐汇区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围墙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17〕2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徐汇区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围墙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9月5 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徐汇区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围墙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文明施工规范》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提升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改善城区市容环境面貌,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围墙管理制订本指导意见。

建设工地围墙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简洁、美观的原则,根据所处位置城区风貌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做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区整体观感水平。

第一条建设工地围墙管理范围重点区域内存在临街围墙的下列工地:1.须报建工地;2.拆房及住宅修缮工地;3.土地储备项目基地;4.旧改基地;5.拆违基地;6.限额以下工程工地。

第二条重点区域划分将下列区域划为建设工地围墙须高标准设置的重点区域:徐家汇商圈(宛平南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宜山路-广元西路-广元路-宛平路);历史风貌保护区(肇嘉浜路以北、华山路以东地区);铁路上海南站地区(沪闵路-柳州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08
•【字号】静府复〔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
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区旧改总办:
你办《关于申请确认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静旧总办请〔2024〕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列入我区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为万航渡路249弄部分,延平路部分东至胶州路、南至武定路、西至延平路、北至康定路(其中部分)。

二、在启动改造前,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居民意愿征询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工作,在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同意旧城区改造和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达到规定比例后,方可实施改造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关于完善“三个中心”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关于完善“三个中心”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关于完善“三个中心”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关于完善“三个中心”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规划局《关于完善“三个中心”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关于完善“三个中心”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静安区情社情,按照居民基本需求,设置基本设施,突出实际效果,体现静安特色的要求,特制订以“三个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中心)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的规划建设要强调宏观性、前瞻性、可行性。

在全面了解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状的前提下,把握社区发展大局,结合城市建设具体安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

(二)集约利用,资源共享中心城区土地资源稀缺,应当强调资源共享。

其共享包括:上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与下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资源共享;文教体卫等部门相互之间的资源共享等。

(三)创新发展,按需定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思路,按需定建,有效配置、使用和管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积极探索社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途径,努力弥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不足。

(四)公众参与,以人为本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是广大居民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多听群众意见,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办成实事工程、民心工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黄府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府办发〔2013〕1号)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月5日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管理,维护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包括:(一)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的基地;(二)已核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且部分居民已签约搬迁,但目前停滞的基地;(三)已完成房屋拆迁工作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基地;(四)本区认定的其他基地。

第三条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对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实施分类管理,区旧改办牵头统筹推进,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实现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管理内容房屋征收(拆迁)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操作规范,措施有效,安全有序,文明整洁。

(一)杜绝火灾、房屋坍塌等重大群死群伤案件,防止偷盗等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房屋拆除工程择优选用施工企业,严禁分块发包;施工过程中要按规范要求搭建施工围挡围护,实施封闭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噪音对居民的影响,确保文明施工;坚持每日清扫制度,垃圾处理日产日清,消除脏、乱、差现象;确保基地内未签约居民日常的水电煤供应和房屋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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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旧区改造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关系到改善民生、推进发展,又关系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快推
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
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5号),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十
二五”旧区改造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
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为契机,解放思想,迎难而上,实事求是,尽力而为,加
快推进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进一步改善、提高市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质量。

(二)工作目标。根据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规划,“十二五”期间,改造二级旧里以下房屋350万平方米,
受益居民约15万户;启动和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点、“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其中,
2012年,改造二级旧里以下房屋6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约2.5万户。

二、加快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一)简化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审批手续。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各区(县)在编制年
度改造计划时,审批并发文确认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二)适当提高旧区改造签约征询生效比例。为充分调动市民群众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新启动旧区改造地块,一般以自然街坊为一个征询单元;如一个
自然街坊户数较多,则可划小征询单元(以300户左右为一个征询单元),并延长签约期限。签约生效比例应在
85%以上,签约期限为3-6个月。签约生效比例和签约期限由各区(县)政府规定。

(三)继续支持重点区旧区改造。“十二五”期间,市属土地储备机构继续参与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普
陀区、黄浦区等的14个重点旧改地块改造,市、区投入改造资金比例为60%∶40%(黄浦区为50%∶50%)。

(四)调整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地块,其
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市、区两级投入资金的比例分成,在扣除国家规定计提专项基(资)金和轨道交通建设基金后,
分别纳入市、区两级旧区改造专项基金,全部用于旧区改造的支出。

(五)加强和支持旧区改造融资。旧区改造可作为重大工程项目,按照提供“项目清单”的方式,主要通过土
地预告登记,由土地储备机构开展融资工作。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可贷款支持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就近安置房项目
建设。
(六)提高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比例。市里进一步加快推进动迁安置房建设,完善大型居住社区基础设施和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并加强社会管理。2012年,市里对重点旧区改造地块和率先完成成片二级旧里改造的区
安排房源比例为1∶1.2,对其他一般旧区改造项目的安排房源比例为1∶1;对在拆收尾基地按照剩余户数1∶1.5
比例提供房源。按照新的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办法,支持“早启动、早出资、早实施”的项目优先配房。同时,适
当调整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结构,增加动迁安置房供应,支持旧区改造。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一)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旧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
旧区改造组织体系、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做到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统筹资源,形成合力,力争完成“十二五”
旧区改造目标和任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和政策支持等。

(二)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集中资源、聚焦重点。各区在安排旧区改造年度计划时,要
将做好在拆基地收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加强监督。

(三)市、区旧区改造管理部门要建立旧区改造目标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内容,将年度计划完成、
新启动旧区改造地块、完成在拆基地数量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和谐征收等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全
面反映和评价旧区改造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广泛宣传旧区改造的意义和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信息公
开制度,让市民群众及时了解旧区改造的法规政策和实际进展,尊重市民群众的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
权;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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