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沪府办〔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2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建设、接入、运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本市政务外网,是国家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
本市政务外网由市级政务外网和区级政务外网组成,主要服务于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满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政务外网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分级管理、协同管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约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政务外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本市政务外网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中心职责)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本市政务外网有关标准规范,指导和协调区级政务外网有关工作。
承担市级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建设、接入、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之间的对接工作。
中共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奉青委[2004]10号中共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共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委员会是党在农村的一级基层组织,是本辖区的领导核心,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是地方一级权力机关。
为了适应新青村镇行政区划调整的需要,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强化政府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社区管理的领导、管理及协调职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的平稳过渡和工作的不断、不乱、不散,现就党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如下方案:一、党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一)主要职责1、党委工作职责(1)镇党委是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对本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动员、组织本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各项任务。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下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3)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4)深化农村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和社区管理,高起点的搞好本镇区域规划,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5)负责全镇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根据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改进基层党组织设置;抓好党支部(总支)的班子建设,指导开展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总支)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6)加强全镇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做好党员的发展、培训和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党员结构,提高党员素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做好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调配、考核、监督、奖惩等工作,认真抓好镇级和基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的教育,提高干部的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长府办〔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2015〕7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区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沪委〔2014〕811号)和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宁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14〕539号)精神,设立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合署办公,挂上海市长宁区物价局、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机械制造等领域的部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2、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3、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有序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4、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5、取消统计登记。
(二)整合的职责将上海市长宁区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划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1、承担纳入《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定价的区域范围内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的政府定价事项。
2、负责推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发行债务融资、信贷资产转让、行业内部拆借的日常预审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沪府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搞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
(四)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的外资项目审核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原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承担的指导市场中介机构发展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本市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篇一: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2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送审稿)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6——7——8——9——10—篇二:权力清单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
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
依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
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颈问题。
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
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
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
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形成不执行规定的尴尬局面。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和要求,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一次细化,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33号),现提出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划实施中的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如下:一、政府职能转变方面(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下放、转移有关行政审批的行政命令。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2.建立行政审批清理审核论证机制,完善行政审批清理标准化管理。
(市审改办负责)3.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4.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
(市审改办、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5.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市审改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6.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7.深化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行一照一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基本实现先照后证。
同时,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企业办证的便捷度和透明度。
(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浦东新区政府等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8.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9.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保障中介服务的合法、合理、规范、公正。
(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二)推行政府履职的清单管理制度1.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沪府机管[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198号)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各部门、单位:现将《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结合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是指两个及以上工作职能不同的机关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的场所。
目前主要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巨鹿大厦、怡丰大厦、高安路19号等。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在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管理职能,履行对集中办公地各单位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部门设在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
第四条保卫处在依规组织实施安全保卫监督检查时,应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安全保卫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情况;(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情况;(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及报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四)落实进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保护、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情况;(五)贯彻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情况及安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六)安全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七)安全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消防、特种设备等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八)制定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九)其他应当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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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二)市政府督查室(三)建议提案处(四)综合处(五)区政处(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七)应急管理协调处(八)政府信息公开处(九)电子政务办公室(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十一)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管理使用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业和信息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工业和信息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技术改造,以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本市工业和信息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品牌战略的推进;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信息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信息化工作中的技术标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管理;指导和推进企业信息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和产业化融合。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推进工业、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老工业区改造和产业升级,推进创意产业发展;负责制定工业开发区建设中长期规划,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合理调整布局;负责工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综合协调。
(八)建立服务全社会企业的工作体系;加强对中央在沪企业服务;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归口管理和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九)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负责全社会煤炭、电力、石油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参与指导、管理、协调和推进能源综合利用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发展和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工作;负责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管理;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二)负责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负责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
(十三)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指导和协调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承办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具体工作。
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宣传培训、普及教育和信息化专业人才预测、规划等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和推进智能卡产业的发展;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智能卡应用项目实施和智能卡应用推广;组织、协调和推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推广基于银行卡的各类应用;推动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推广。
(十五)推动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指导信用服务行业,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培育和发展,组织协调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
(十六)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研究室(政策法规处)(三)人事教育处(四)综合规划处(结构调整推进处)(五)经济运行处(六)技术进步处(航空产业处)(七)产业投资处(八)外经处(九)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十)装备产业处(十一)重化产业处(十二)都市产业处(十三)电子信息产业处(十四)生产性服务业处(十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十六)电力处(十七)工业区管理处(十八)央企服务处(十九)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处(二十)信息化推进处(智能卡管理处)(二十一)信息安全处(二十二)信用管理处(二十三)军工配套处(二十四)高新工程处(船舶产业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终身教育等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统筹协调和管理中央部委在沪高校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远郊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编制本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审核或审批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依职权审核高等院校专业设置;负责高等教育机构涉外办学的审批和管理。
(六)指导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终身教育工作,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指导扫盲工作。
(七)加强本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完善本市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归口管理国外对本市教育的援助和教育贷款。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要求及相关标准、教学基本要求,组织编写、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制定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和配套标准;组织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十)统筹管理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负责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十一)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高等院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规划、管理高校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和推动“产学研结合”;指导协调校办产业发展。
(十三)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建设工作;宏观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协调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负责全市性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生、来沪留学生、外援教师、来沪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及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工作;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费出国留学生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十五)规划、指导、协调学校后勤改革和后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学校的环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发展规划处(三)人事处(四)财务处(五)研究室(六)基础教育处(七)职业教育处(八)高等教育处(九)终身教育处(十)民办教育管理处(十一)学生处(十二)科学技术处(十三)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十四)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十五)学校后勤保卫处(十六)政策法规处(十七)语言文字管理处(十八)审计处(十九)德育处(二十)督导室(二十一)青少年保护工作处研究室与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研究室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