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构建中国的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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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双百活动报告会观后感

徐显明双百活动报告会观后感

徐显明双百活动报告会观后感7月22日上午,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法学会举办2022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传活动。

此次报告会以“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主讲。

我院全体师生党员在线收看直播。

公外教工第一党支部张颖: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怎样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一个具有鲜明政治导向、显著时代特征、科学理论品格、丰富实践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我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在多思多想、学深悟透上下功夫,在系统全面、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知行合一、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小语种教工党支部吴璐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设定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而高校教师作为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主要培养者,其法治思维的水平不仅影响着其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而且影响着大学群体整体的法治精神的养成与法治思维的水准乃至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故而当下高校教师的法治思维的养成与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专业型研究生党支部徐文佩:通过观看此次“双百”法治宣讲报告会,我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的法治体系不能照搬照抄英美、日韩法治体系的科学依据。

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文化不同、习俗不同,所以发展道路必然不同。

我们要走“自主构建式”的法治建设道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系统完善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基本遵循,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深入民心。

徐显明教授第九章全面依法治国讲座观后感

徐显明教授第九章全面依法治国讲座观后感

徐显明教授第九章全面依法治国讲座观后感篇一徐显明教授第九章全面依法治国讲座观后感哎呀,听了徐显明教授第九章全面依法治国的讲座,我这心里啊,那叫一个波涛汹涌!我一开始吧,其实对这依法治国的概念也就一知半解,觉得不就是法律嘛,能有多复杂?可听完这讲座,我才发现,自己简直就是一只井底之蛙!也许我以前觉得法律就是约束人的条条框框,可能有点死板,有点不近人情。

但徐教授的讲解让我明白,这依法治国,那可是关乎咱们国家长治久安,关乎咱老百姓能不能过上安稳日子的大事儿!就拿咱们日常生活来说,要是没有法律,那岂不是乱套了?谁都能想干啥就干啥,那社会还能有个好?我觉得吧,这依法治国就像是给咱们社会这个大机器上了润滑油,让它能顺顺畅畅地运转,不出岔子。

徐教授讲的那些案例,真的是让我惊掉下巴!原来法律在解决那些复杂的矛盾纠纷中,起着这么关键的作用。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有时候也不是万能的呀。

可我想说,没有法律那是万万不能的!它可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至少给了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底线,一个可以依靠的保障。

我就在想啊,我自己能为这依法治国做点啥呢?我觉得首先得自己守法,别给社会添乱。

然后呢,多跟身边的人宣传宣传,让大家都知道法律的重要性。

说不定,咱这小小的举动,也能为依法治国出一份力呢!这一路听下来,我收获满满,真心希望这样的讲座能多来点,让更多的人明白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篇二徐显明教授第九章全面依法治国讲座观后感嘿,朋友们!听了徐显明教授第九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讲座,我真的是感触颇多啊!一开始听到这个讲座的题目,我心里还犯嘀咕:这能有多有意思?说不定会很枯燥呢!可当我真正听进去的时候,我才发现自己大错特错!徐教授讲得那叫一个生动!他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把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理念,变得通俗易懂。

我就在想,哎呀,原来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啊!比如说,我们平常买个东西,这就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别人签个合同,那合同法就派上用场了。

徐显明:构建中国的法治体系

徐显明:构建中国的法治体系

徐显明:构建中国的法治体系发布:2012-07-16 10:23:5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作者:■本刊记者阮莹浏览:1692次【大中小】在首都机场完成采访,这在我的记者生涯中还是第一次。

坐在恢宏大气、通透敞亮的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里,欣赏着那巨龙盘卧、金顶红柱、龙吐碧珠的创意设计,突然觉得那种将暂时小憩与腾飞的概念如此完美地融合在一起的设计理念,与我此次采访的主旨非常合拍。

中国法学会复建30年,拟定采访10位著名法学家。

作为学会下属的新闻媒体,《民主与法制》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本次采访任务。

我有幸领到了采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的任务。

可要与身兼数职、公务繁忙的徐校长约定一个采访时间,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为了赶在徐校长出国访问之前完成,采访便被安排在了他登机出访前候机的两个小时里。

携手共进的30年或许是因为时间短暂,或许是因为徐校长的谦逊、随和和健谈,几乎是一开始,我们的谈话便切入了这次采访的中心。

说起中国法学会的成长与发展,徐校长的语调里明显带着愉悦。

他回忆说,自己的学术生涯几乎是伴随着法学会的重建一并展开的。

第一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的活动,是在1984年的石家庄,那大概也是中国法学会复建后的第一次大型学术会议。

会议的主题是“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学术研讨会。

”今天回过头来看,那次会议在中国法学会的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组织了当时法学界全学科、全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在当时,可以说只有中国法学会才具有这样的号召力。

它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把法学理论和中国的法制实践试探性结合的一次会议。

这次会议上,大家形成了一个共识,即“毛泽东思想法学”是中国独特的概念,但毛泽东思想法学不是毛泽东一个人的法学观,而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共同的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理论。

徐校长当时带到会上的文章,是《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之一。

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成为推动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发展进行论述。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坚持以坚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相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民参与。

1. 坚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着核心领导作用,依靠党的领导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执行。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特征。

中国根据自身国情,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实践经验,在继承和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法治道路。

3.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相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是以法律为基础来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基本规范,依法行政则要求政府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民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

法治建设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目标。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体系、行政法规体系、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以及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保障体系等。

1. 宪法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

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各级宪法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依法制定和实施。

2. 行政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和管理行政事务。

3. 民事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内容。

徐显明:让法治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

徐显明:让法治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

徐显明:让法治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中国人大网 日期: 2012-03-12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无论是教师还是法官,都应兼具伦理性和专业性的素质,而德性更是成就其完美人格的基础。

‛‚当今,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向更高的追求: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

‛每年全国两会一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就开始了不停歇的繁忙。

3月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第二天,徐显明亲自致电记者,告知专给本报采访预留一个小时。

挂了线,记者火速前往。

山东代表团驻地徐显明房间,一杯香茗,几句寒暄,采访在轻松的氛围中不知不觉开始了。

法科出身的徐显明,既是个理想主义者,也是一个为法治建设脚踏实地、贡献卓著的实干家。

从上世纪80年代推动人权入宪开始,徐显明致力法治进步的热忱多年来有增无减。

他清楚地记得,去年,也是在全国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他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由此开启了两个相关联的转变过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以立法为中心到以法律实施为中心。

在他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虽然仅仅是个开始。

他说,法治体系建设不啻为一项宏伟的工程。

要撑起这项宏伟工程,离不开五个支柱性环节。

首先是前提,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这项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其次是执政党依法执政,这是关键性环节;构建法治政府,使法律得到全面、准确、有效的实施,这被看做为核心环节;全民普遍、平等守法,是法治的基础环节;最后是对法律的守护,公正司法是法治的保障环节。

在诸环节中,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治国家最终能否建成,将取决于司法。

‛徐显明断言。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体系构建的重心应落脚到司法工作上来。

按徐显明的理解,法律实施也可解构为三个部分:政府执行法律,全社会遵守法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

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途径

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途径

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途径彭中礼【摘要】当代中国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本途径在于按照法治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实现通过法治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善于恰当运用法治思维,坚持合法性思维,反对人治思维和政治正确思维;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发扬契约精神,倡导自由精神,实践对话精神;要熟练运用法治方式,坚持法治方式是理顺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基本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方式,是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基本方式.【期刊名称】《内蒙古社会科学》【年(卷),期】2014(035)004【总页数】4页(P90-93)【关键词】法治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中国现代化【作者】彭中礼【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湖南长沙4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3一个国家所面临的时代使命是由它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既不能虚设也不能视而不见。

国家能够顺利完成时代使命的前提就是有良好的国家政治,能够实现意见表达畅通,社会相对稳定和谐,保护好公民的基本权利。

可以说,在国家的发展当中,通过正确的体制机制来维护公民在国家社会当中的地位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能否完成使命、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因素所在。

所以,当代中国就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按照法治的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法治思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关于“合法性”的思维,即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必须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律程序,尊重人民权利,接受法律监督,运用有制约的权力来为人民谋福利。

在当代中国,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坚持将法治思维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思维方法,从正反两方面来实现科学的引导治理过程,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

从法治思维的正面主张来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坚持合法性思维,即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时刻思考是否符合现有宪法法律的基本要求。

学习徐显明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感想

学习徐显明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感想

学习徐显明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感

从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重启“法律之门”;从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

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

沿着这条道路前行,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照抄,才能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X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X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亮点

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亮点

张昌尔指出,“法律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徐显明:学习把握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亮点一、法治建设指导思想的变化在我国,奴隶制时期适用神本法律观,而封建制时期是君本法律观,资本主义时期是资本法律观,计划经济时期则是国本法律观,即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学发展观既是国家的整体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因此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蓝图十八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较大的不同在于:从“全面建设”改为“全面建成”。

这种转变勾勒出十年之后法治的新愿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价值观的形成社会主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理想: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第二层次是制度的价值沉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第三层次是中华民族共同的道德: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将三个层次相结合,就成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中,作为制度支撑的是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

在司法一元化中,最重要的是价值一元化,法治应该具有共同的价值。

十八大报告的重要贡献是,凝炼出我国制度的共同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同时应是我国法治的共同价值。

四、中国法治进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

这个法治体系由以下环节组成:第一,执政党要依法执政,这是根本和前提。

第二,立法机关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第三,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追求法治政府目标。

第四,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第五,全社会要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六,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五、用宪法的平等原则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报告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指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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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构建中国的法治体系发布:2012-07-16 10:23:5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作者:■本刊记者阮莹浏览:1692次【大中小】在首都机场完成采访,这在我的记者生涯中还是第一次。

坐在恢宏大气、通透敞亮的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里,欣赏着那巨龙盘卧、金顶红柱、龙吐碧珠的创意设计,突然觉得那种将暂时小憩与腾飞的概念如此完美地融合在一起的设计理念,与我此次采访的主旨非常合拍。

中国法学会复建30年,拟定采访10位著名法学家。

作为学会下属的新闻媒体,《民主与法制》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本次采访任务。

我有幸领到了采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的任务。

可要与身兼数职、公务繁忙的徐校长约定一个采访时间,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为了赶在徐校长出国访问之前完成,采访便被安排在了他登机出访前候机的两个小时里。

携手共进的30年或许是因为时间短暂,或许是因为徐校长的谦逊、随和和健谈,几乎是一开始,我们的谈话便切入了这次采访的中心。

说起中国法学会的成长与发展,徐校长的语调里明显带着愉悦。

他回忆说,自己的学术生涯几乎是伴随着法学会的重建一并展开的。

第一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的活动,是在1984年的石家庄,那大概也是中国法学会复建后的第一次大型学术会议。

会议的主题是“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学术研讨会。

”今天回过头来看,那次会议在中国法学会的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组织了当时法学界全学科、全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在当时,可以说只有中国法学会才具有这样的号召力。

它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把法学理论和中国的法制实践试探性结合的一次会议。

这次会议上,大家形成了一个共识,即“毛泽东思想法学”是中国独特的概念,但毛泽东思想法学不是毛泽东一个人的法学观,而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共同的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理论。

徐校长当时带到会上的文章,是《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研究》。

这也是他的硕士毕业论文。

文章中的很多观点,即使是在那个大力提倡思想解放的年代里,也显得不同凡响。

譬如,文章第一次提出,毛泽东思想的发展要“与时俱进”。

党的指导思想要“与时俱进”早在此时即被他提出。

这表现了他非凡的理论预见性。

在文章中,徐校长论述,毛泽东是毛泽东思想的缔造者,是理论的奠基人,但晚年的毛泽东,却违背了毛泽东思想。

这一结论在当时的党史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后来在很长一段时期里,这一论断也经常被党史学界所引用。

此后的近三十年里,徐校长和中国法学会的渊源一直在逐步加深。

法理学的研究是徐校长的专攻,他除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外,还担任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他认为,一个眼界开阔、思维缜密的法学家,应该尽可能地开拓更为广阔的专业研究领域,并且时刻关照社会发展的现实。

因此,法学会与其他三部委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他参加了近20次。

第一场报告会的启动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徐显明校长应邀作了题为“和谐社会与法治”的专题报告。

来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四总部、北京市委等部门和单位的约五千人听取了报告,他片纸不拿的演讲,赢得了一阵阵热烈的掌声。

此后他还为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宣部、中央统战部、外交部、上海市委及十余个省委理论中心组举办过不同题目的讲座,被法学界誉为当代最雄辩的演说家。

人权理论的开拓者1994年,中国法学界有两个标志性事件。

一是曹建明同志到中南海为中央政治局讲法制课。

有人说“法学终于进了中南海”。

虽然之前也有过类似活动,但不像这一次是作为一个制度被确定下来。

第二件就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并由院长胡绳担任评委会主任的“首届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活动中,徐显明的《生存权论》获得了一等奖。

那是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社会科学评奖,参评的作品有数万件,最终仅评出了三个一等奖。

有人说,法学成果能在与文、史、哲、经等竞争中脱颖而出并获一等奖,标志着中国法学已从幼稚走向成熟。

有媒体将这两件事的主人公并联在一起,称“南曹北徐”,这成为90年代法学界的一段传奇故事。

徐显明1978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

1979年全国法律史学会在长春举办了文革后中国法学的第一次会议,议题为“关于人治和法治”。

中国法学界几乎所有学科的专家都参与到了会议中。

在“文革”刚刚结束的背景下,讨论这一题目很有针对性。

作为一个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那次会议让徐显明萌生了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浓厚兴趣。

同样是在197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徐显明参与到了法制实践中。

当时法律史课程的任课老师乔伟先生,即将下课时对同学们说,我要用几分钟时间为大家介绍一个案情、一件杀人案,希望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就案子作一个案情分析,如果你是辩护人你会如何辩护?如果你是公诉人你将怎样提起公诉?批阅完同学们的作业,乔老师点名让徐显明作这个案子的辩护人。

辩护是在东北师范大学的大礼堂里进行的,当时能容纳五千人的礼堂里座无虚席,窗户上、走廊里都坐满了旁听的听众。

作为辩护人的徐显明每一发言,即赢得掌声一片,最后,审判长不得不请求辩护人帮助维持会场秩序。

那一次经历,让徐显明从此走上了法庭,并在东三省有了不小的名气。

从本科到研究生阶段,他共代理和辩护了上百个民事、刑事案件,且分文不取。

他大概应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公益律师。

由于辩护才华的出众,他被当时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五个可以会见被告人的特邀辩护人之一,在律师制度尚未完全恢复的那个时代,这是难得的一种荣誉。

他在中国司法史上,因是“文革”结束后第一个以一年级学生身份走上法庭的人而被载入史册。

这些经历,造就了徐显明后来独特的专业发展路径,他既是理论的研究者,喜欢深究那些枯燥虚玄的理论问题,譬如法理和法史,同时多年的学生律师经历,也让他对中国的法治实践甚至部门法兴趣盎然。

获得社科一等奖的《生存权论》,是徐显明在大学时期开始酝酿的。

生存权论的灵感,来自于他阅读1923年毛泽东在湖南《大公报》上发表的一篇关于《批判湖南省宪法》的文章。

毛泽东在文章中说:如果不规定人民的劳动权,那么人民就没有生存权。

徐显明由此得到了启发。

本科学习时,徐显明就确立了这样的观念,法学研究的全部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四个字——权利义务。

两者之中,权利是根本。

而在全部权利之中,最概括、最具有抽象性、最重要的,则是人权。

人权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人类制度文明的共同结晶。

他进而判断:法学就是权利之学,权利之学王冠上的明珠就是人权。

谁能把那颗明珠摘到手,谁就能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佼佼者。

对人权理论的研究,徐显明是同时代学者中起步最早的。

天遂人愿,1988年,他有了一个到国外系统学习研究人权理论的机会。

最初山大的领导并没有批准他的课题选择。

于是徐显明作了一份人权专题报告,题目是《共产党是怎样讲人权的》,将1923年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份党纲中关于追求人权的表述,以及1941年陕甘宁边区、山东解放区的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史实加以论述。

这可能是中国的第一份人权报告。

此后徐显明如愿去到日本,研究世界人权史,考察人权是怎么产生的,作为制度是如何发展起来的,人权理论又是如何延续的。

他也以后来对人权理论的创造性贡献,在回国二十年后,获受了日本的荣誉博士学位。

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第一份《人权白皮书》,明确宣称: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

这个观点即来自徐显明关于生存权的研究结论。

他在为这份白皮书起草的论证会上,作了关于人权应举起两面旗帜的发言。

一面树在国内,即生存权,由此他主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主张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放在人权建设的首位;一面树在国际上,即发展权。

用发展权去团结第三世界国家,以粉碎西方在人权问题上对我的攻击和围剿。

这两面旗帜,便是后来我们国家在人权外交方面的两大原则。

2004年宪法修改,徐显明以法学家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身份,积极推动人权入宪,其曾言:“人权不入宪死不瞑目!”终于,不仅“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原则,而且此次修宪又新增了五项人权制度。

法学界公认,此次修宪,徐显明功不可没。

他为了宣讲人权理念和增强社会的宪法观念,启动实施了个人的“百校百场人权报告”计划,该计划在五年内已实施完毕,包括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浦东干部学院、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都留下了他人权演讲的身影,也因此被《人民日报》誉为“中国的人权使者”。

或许是与这种研究相表里,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徐显明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任期内,主张“按人口比例下达招生计划和指标”,被评价为是推动中国社会制度和教育公正改革的破冰之人。

也被维基百科评价为:“中国最优秀的大学校长。

”他在教育学上的许多理论创新,都带有法学和人权的影子。

对社会价值观重塑的呼吁徐显明的法学理论研究,涉及到许多领域。

他是国内为数不多的能把法史与法理结合起来的法学家。

他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攻读了法史、法理两个专业,博士阶段写的是宪法学科的博士论文。

而每一次研究的转向或扩展,他都紧扣时代脉搏,适时地甚至是超前地为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有预见性的理论铺垫。

像毛泽东思想法学概念的提出、《生存权论》的发表等等。

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应当如何表述,对于指导整个社会的实践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涉及到的价值表述是“公平与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对于这种表述,徐显明较早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以为,当公平只是被兼顾的时候,公平就一定只是一个幻象,结果一定是不公平的。

为此,法学界组织了全国性的大讨论,讨论取得了基本共识,就是社会价值观一定是“公平与正义”而非“公平与效率”。

这个结论,为党的十六、十七大报告所接受。

在将“公平与正义”作为社会价值观并最终确定下来的过程中,法理学界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徐显明还呼吁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目标中,应增加正义的内容,中国未来的形态应是正义的形态。

传统的法理学教科书,是不涉及法的价值问题的。

徐显明1994年编撰的法理学教科书中,第一次将“法的价值”单独立章进行讨论。

他设置了价值的若干冲突:正义与利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生存与发展,价值序列冲突的提出,为“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表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1998年,徐显明发表了《司法改革20题》,文章就司法的性质、司法权的功能、司法改革的坐标、程序对司法的意义、程序优先以及程序正义问题都进行了论述。

十多年过去了,让他欣慰的是,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司法改革基本都在印证着这20个选题的超前性。

这篇文章也是改革开放30年中,法学类文章中点击率排名最靠前的几篇之一。

采访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徐校长对于法治国家理论的贡献。

1997年6月,社科院法学所、法理学会共同组织了一场相关研讨会,讨论非常激烈。

徐显明在会上提交的论文《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是研讨会上公认的理论分析最为透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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