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各类案件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
四项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6种!《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汇编

36种!《民法典》施⾏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情形汇编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般过错责任原则的适⽤情形 1.⼀般情形。
《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第⼀款:“⾏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监护⼈侵害被监护⼈权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四条第三款:“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3.财产代管⼈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三条第三款:“财产代管⼈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死亡宣告中利害关系⼈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三条第⼆款:“利害关系⼈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5.法⼈清算义务⼈未及时履⾏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第三款:“清算义务⼈未及时履⾏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 6.利⽤关联关系造成法⼈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条:“营利法⼈的控股出资⼈、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法⼈的利益;利⽤关联关系造成法⼈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代理⼈与相对⼈恶意串通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百六⼗四条第⼆款:“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违法代理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了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下面,我将对这些归责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过失责任原则是最为常见的归责原则,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发生时,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并将责任归于过失方。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过失是指当事人在一定义务和注意义务下,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行为的发生。
对于具有过失行为的侵权人,他应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例如,如果乙方在驾驶车辆时,未能谨慎驾驶,突然转弯撞击了正在过马路的甲方造成了伤害,那么乙方就应承担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甲方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当侵权责任产生时,并无过错行为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这一原则,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产生的损害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行为是指在承担其中一风险时,既未能充分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也未能尽到必要的合理预见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施工方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但由于其中一种原因,导致被动方受伤,这时施工方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被动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产生时,需要侵权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否则将负起有过错行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确实存在损害情况时,如果要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的,那么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行为,那么就应承担有过错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甲方希望追究乙方的过失责任时,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过失行为,否则就需要承担有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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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具体侵权案件类型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
(1)施工人有过错【施工人不能有效证明尽了法定警示义务,并足以使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的,推定其有过错】
(2)在公共场所、道路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地面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即法定警示义务不作为;
(3)损害事实存在;
(4)法定警示义务不作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施工人举证其已尽到警示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足以使普通人以通常注意就可避免损害发生。
2、物件致人损害:【物件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品,树木及其果实等】
免责事由:(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否则推定有过错。
)
(1)不可抗力引起损害
(2)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
(3)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1、高危作业致人损害【即“三高、二易、一剧放”: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工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作业活动】
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
(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
(3)高危作业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若受害人一般过失,则仍由侵害人全部赔偿;若受害人重大过失,则减轻侵害人责任】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为3年】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2)造成损害;
(3)环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A、完全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B、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C、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负责赔偿】
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
(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两者负连带责任,可以做共同被告】生产者举证免责事由:A、产品未投入流通;
B、投入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C、投入时,科技尚不能发现缺陷;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
(1)饲养的动物基于动物本能的行为;
(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饲养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
A、受害人的过错造成;
B、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免责,由第三人赔偿】
【第三人一般过失,则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由行为人负责】
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同上】
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
(1)适用无过错责任,由监护人赔偿;
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2)单位作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单位不赔偿;
(3)父母离婚后,则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
只有在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时,另一方再承担余额;
(4)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
仍由监护人承担;
但受委托人未尽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受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即监护人仍负无过错责任,受托人负过错责任】
(5)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6)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属社会保险范畴】【若是第三人侵权,工伤职工仍可获得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1)应当依《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3)发生工伤事故:
○1若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再通过民诉获得赔偿;
○2若是因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该职工可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可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4)对工伤保险有异议的,属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
9、雇佣关系中的
雇员受损,雇主应当赔偿
【若第三人侵权,雇员可向雇主或第三人要求赔偿】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雇主无过错责任。
【即没有纳入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
【雇佣制适用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雇工、承包经营户】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请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10、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赔偿【雇佣制适用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雇工、承包经营户】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使他人损害的,雇主无过错责任。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11、无偿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无过错责任。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工的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2、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损的,被帮工人无过错责任。
(1)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依据公平原则】
(2)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赔偿;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依据公平原则】三、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
1、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的:【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举证:
a不存在医疗过错、
b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A)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
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B)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教育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指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1)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学生受伤害的四种情形:
A、校内意外事故致损:由监护人承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B、校方致损:校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C、校内学生致损:由有过错方监护人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监护人承担;
校方有过错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D、第三人致损:应由加害人赔偿,校方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校方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若是第三人侵权,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A、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住宿、
餐饮、娱乐经营者
B、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公益活动、游行等活动的组织者
(2)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第三人致使受害人损害的,应由第三人赔偿;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负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受害人起诉安保义务人的,应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受害人只起诉第三人的,不列安保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