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2023年侵权责任法习题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旳选项中只有一种对旳答案。
★1.甲企业为食品有限责任企业,其所生产旳食品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导致部分消费者中毒乃至死亡旳现象,消费者依法提起了侵权之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罚款,经查该企业还存在偷漏税嫌疑,因该企业财产局限性以支付,发生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该企业旳财产应怎样支付?( )A.应优先承担消费者旳侵权责任B.应优先补交罚款C.应优先补交税款D.应平均支付上述款项★2.甲见乙被丙推入河中,便跳入河中将乙救起,在救乙过程中,甲腿部被划伤,并所带损坏,为此花去医药费和损失合计5000元。
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对旳旳是:( )A.甲旳行为为无因管理B.甲旳损失应由乙赔偿C.甲旳损失应由丙赔偿D.甲旳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3.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旳牛性子暴,牵你旳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
成果两头牛在桥上打架,乙旳牛跌入桥下摔死。
乙旳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所有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旳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4.王某一家三口到月亮花餐厅就餐,由于王某一家所坐餐桌紧挨着旳包厢发生爆炸,导致王某一家一死一重伤。
经查,爆炸系因包厢中旳客人李某自带旳一瓶五粮液酒所致,该酒系他人(已无从查找)送给李某旳礼品,本来系炸弹。
为损害赔偿,当事人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表述对旳旳是:( )A.王某旳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旳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C.王某旳损害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D.王某旳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公平责任★5.甲拾得丙丢失旳面值100元旳现金,还了所欠乙旳100元旳欠款,对于甲乙丙之间旳关系,下列表述对旳旳是:( )A.丙可向乙主张100元旳不妥得利返还祈求权B.丙可向甲主张100元旳不妥得利返还祈求权C.丙可向甲主张返还原物D.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6.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中间燃放。
侵权责任法练习题

侵权责任法练习题侵权责任法练习题侵权责任法是一门独特而重要的法律学科,涉及到个人和财产的保护。
通过练习题的方式来学习和理解这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我们掌握相关知识并加深对法律原则的理解。
下面是一些侵权责任法的练习题,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领域。
1. 王某在公共场所不慎将手中的烟蒂掉落在地面上,导致地面起火,最终引发了一场大火灾。
根据侵权责任法,王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一场大火灾,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王某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 张某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路边的行人李某。
根据侵权责任法,张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负有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行人李某能够证明张某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张某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李某的损失。
这种责任被称为“无过错责任”。
3. 小明在超市购物时,不慎将手中的水果掉落在地面上,导致他人滑倒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超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购物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
因此,如果小明能够证明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导致他滑倒受伤,那么超市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4. 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某公司进行了诽谤。
根据侵权责任法,张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某公司能够证明张某的文章对其声誉造成了损害,那么张某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种责任被称为“名誉权侵权责任”。
5. 小红在公共场所被一只狗咬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小红应当向谁索赔?侵权责任法规定,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对因犬只伤人而造成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
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
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
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
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
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
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
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
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
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
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已执行)。
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
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习题

18.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 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 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 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 偿责任 答案:D
1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 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 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 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16.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 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 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 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答案:ABCD
3.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 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 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 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 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答案:D
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

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1.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王某说:“去逗逗它。
”王某便拾起一块石头向猪砸去。
猪被砸中猛往前冲。
这时一60岁老太正在街上行走,见猪冲过来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瓶碰翻。
瓷瓶价值1400元。
老太太被猪撞翻在地,摔伤右腿。
花医药费、住院费共计2000元问题:1.老太推翻瓷瓶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王某的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放养动物,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王某为9岁,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5.陶瓷瓶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011-6-5 17:34 jxg83104 | 二级1紧急避险,因有第三人过错,老太不承担责任。
2胡某教唆(汗,题干里半天找不到胡某,打字都打错,你很牛)3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王某监护人与胡某承担连带责任5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赞同02011-6-15 14:17 美丽的心情·君| 二级1。
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
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
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
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
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
(完整)侵权责任法案例习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1、2012年3月15日至3月18日,A公司举办有机健康食品展销会,许某到该展销会的一柜台处(该柜台是由展销会出租给B公司的)买了几包进口海鲜食品,许某及其家人食后纷纷出现头晕、呕吐的症状。
后经检测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该食品的生产企业是B公司。
在展销会开展之前,展销会的举办者已经对B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才租让其柜台展销。
(1)许某可向谁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A公司或B公司。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若许某起诉请求赔偿的时候,该展销会已经结束或者柜台的租赁期已经届满,许某该如何主张自己的诉求?为什么?向A公司或B公司要求赔偿或者直接将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
原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A公司若最后承担了赔偿责任,可否向B公司追偿?为什么?可以。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4)许某所诉求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是否都能实现,为什么?可以。
原因: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产妇万某怀孕9月后,因阵发性腹痛见红两小时,遂在其丈夫王某的陪同下到仁和医院治疗.仁和医院随即对万某进行剖宫产术,取出男婴.但次日凌晨,万某呈“神志不清,烦躁不安,呼吸急促”状。
仁和医院向其家属告病危,并由主治医生徐某对万某实施抢救,后抢救无效,万某死亡。
万某的死因经诊断为妊高症所致的心源性休克。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仁和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以及测试题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
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
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
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
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
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
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已执行)。
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
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客人饭店就餐摔死,饭店是否侵害生命权,【案情介绍】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
沈旭华亲自订了位于二楼距消防通道三四米的12号包间,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
由于包间内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后沈旭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
原告沈旭华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于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
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辩称:事发的通道是封闭的并且有楼梯,虽然通道的门没有完全锁死,但门不能直接推开,推开门后并不必然导致沈旭华坠楼身亡损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沈旭华坠楼地点在我公司的营业场所之外。
北京市京浙宾馆则辩称:自己作为浙江大厦的产权人,对大厦的建设、管理不存在瑕疵,事发的楼道已经不作为人员通道,不存在交付问题。
沈旭华开门与坠楼身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沈旭华女士推开门后有多种可能,沈旭华女士选择了一种在一般情况下的错误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京浙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但其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宾馆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赔偿原告沈旭华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根据网络上的有关报道整理成本案例。
【评析】由于本案受害人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本案自发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各种媒体上不断被报道。
从侵权行为法法理上分析,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
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
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法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首先,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一为生命丧失的事实;二为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财产损失的事实;三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费用来源丧失的事实;四为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
其次,须有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一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构成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反不作为义务,致死他人,是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作为义务,以不作为的方式致人死亡,亦为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亦须具备违反民事立法关于保护公民生命权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再次,须存在侵害生命权的因果关系。
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与生命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须具备因果关系。
其中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为相当因果关系,即依通常的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判断之,并非要求必然因果关系的存在。
最后,须存在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
在侵害生命权责任构成中,无特殊要求,故意、过失均可构成。
在民法上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中,主要的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无论是疏忽,还是懈怠,凡是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都构成侵害生命权。
具体到本案,受害人在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就餐时,因为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致使受害人在接电话时坠落死亡,完全符合侵害生命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进一步分析,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为一种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即被告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了剥夺原告生命权的后果。
侵害生命权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就是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到应当赔偿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
受害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上述赔偿。
本案既然属于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
具体到赔偿范围上,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有关的规范,应当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本案一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正确的裁判,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劣质奶粉对婴儿造成伤害,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案情介绍】原告张某某出生于2003年11月4日。
由于没有母乳,张某某出生的第二天,原告的父亲张某就到镇上的一个超市为其购买了两袋“美乐滋”婴幼儿奶粉。
在张某某吃完该两袋奶粉后,张某又连续购买了十多袋同一超市出售的同一品牌奶粉。
到了2004年2月初,张某某哭闹不肯进食,被送往涟水县医院门诊治疗,后转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因营养不良导致“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
2004年2月27日张某某治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2000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
2004年3月23日,张某征得零售商同意,对“美乐滋”婴幼儿奶粉取样送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美乐滋”奶粉营养含量普遍不符合标准值,特别是蛋白质含量低于标准值14个百分点(正常值含量要求大于18%,该奶粉实际含量仅为318%)。
根据原告张某某出生时医院出生证记载,原告出生时健康状况为良好。
为此,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零售商赔偿有关费用损失。
被告答辩称:其所出售的奶粉虽然是存在质量问题,但只是营养差一些,不可能导致原告“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原告的这些疾病应当是由于自身身体原因所致。
由此可见,质量差的奶粉与原告的症状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不同观点本案在审理中,经多方联系尚无专门机构就原告所受损伤与被告销售劣质奶粉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进行鉴定,对该因果关系能否认定,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
任何损害的发生从起因来说均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由一种原因造成,也可能由数种原因相结合造成。
具体到本案,原告所受损伤,经治疗亦是事实,被告所售奶粉质量不达标也已经鉴定机构确定,但两者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成立。
原告损伤与食用被告劣质奶粉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必须通过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就已查明的事实,两者因果关系应该予以认定。
原告出生时经医院确认为身体状况良好,因此,对原告在两三个月后出现前述症状系自身因素导致的情况基本可以排除。
被告销售劣质奶粉已经被确认是事实,原告出生后由母亲专门照顾,除上述奶粉外原告未食用其他营养品,原告所患“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病症,经医生病案成因分析系营养不足所致,以上事实,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无须通过专门机构鉴定。
【评析】有一段时间劣质奶粉事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次劣质奶粉事件中,虽然有关机关已经对有关责任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对于一些受害儿童及其家人而言,还存在一个请求有关生产商与销售商损害赔偿的问题。
其中必须明晰一个问题,就是劣质奶粉与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作为一起劣质奶粉致害案件,其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对有关劣质奶粉损害问题的处理可以提供一个良好的视角。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民法研究这种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它不是要将这种关系进一步抽象、上升为哲学的概念,而是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化,具体到侵权行为责任的这一个别场合,因为“原因和结果是这样一种概念,它作为概念来说,只有应用于特定的个别场合时才有意义”。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概念,正是这样一种从哲学概念到民法学概念的发展结果,是哲学概念在民法学中的具体应用。
具体到本案,所谓的因果关系就是指食用被告销售的劣质奶粉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哲学上的命题,在适用到侵权法领域中时,在对其的具体认定上存在不同的学说。
在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中,计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说、客观归属理论、疫学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法律因果关系说等,这也为因果关系的把握带来了困难。
本案作为一起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案件,对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尤为重要。
在缺陷产品致消费者索赔案件中,世界各国在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来认定因果关系。
其中包括以经验法则为依据的大致推定,即虽非绝对确实,但依众所周知的现实经验,某项事实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另一项事实为原因,则可大致认定:如果这两项事实同时存在,即推定两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依经验法则,在对被告所售奶粉质量不合格与原告所受损伤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两者的因果关系成立。
进一步分析,在本案中,就劣质奶粉与原告所受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而言,原告方所举各项证据具有关联性,且经被告质证认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的相应事实为:原告健康出生后食用被告销售的劣质奶粉出现了相应症状。
而且原告已经治愈出院,结合医生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来看,两者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另外,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证据证明力的高度可能性。
在证据对某一争议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清楚的情况下,对可能性较高的事实予以认可。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认定损害的发生与食用劣质奶粉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符合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在对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我们认为不能完全依赖于所谓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还应当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因果关系作出认定。
本案中原告的损害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因素,而且被告销售劣质奶粉的事实客观存在,可以据此认定被告销售劣质奶粉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