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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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黑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的好形势,按照《2012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发展粮食生产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粮食持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不动摇,以粮食主产市县为重点,以粮食高产创建为总抓手,立足抗灾夺丰收,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指导服务、责任落实、措施到位、考核奖励,千方百计促进全省粮食稳定增产。

(二)工作目标。

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增加高产粮食作物面积。

全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要稳定在2亿亩以上,其中水稻、玉米两大高产作物面积分别达到9000万亩和5300万亩以上,比上年增加500万亩以上;大豆面积调整到4000万亩以上,小麦面积稳定在600万亩,马铃薯种植面积增加到480万亩以上,确保全省粮食总产达到1200亿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新贡献。

二、重点工作及推进措施(一)优化调整种植结构,稳定粮食作物面积。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积极引导农民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扩大玉米、水稻等耐旱和旱涝保收粮食作物。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14
•【字号】哈政发[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
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现将《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黑农厅联发〔2022〕416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416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4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4号)精神,“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生猪、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投入、全方位服务的工作定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支持优化屠宰加工产能,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增强肉品外销能力,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大型养殖屠宰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

(一)生猪屠宰加工项目1.新建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本方案所称年均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年,下同。

)2.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30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

(用于深加工的肉类或副产品为申报补贴的屠宰加工厂生产并达到当年实际屠宰生猪胴体重量的50%以上,每头生猪胴体重按80公斤计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哈政规〔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17〕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3日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和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向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发放安家费。

对在哈市市区登记注册企业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万元,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

引进的人才须与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哈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第二条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单位引进的本科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

对在哈市市区登记注册的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单位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本科生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连续发放3年,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

引进的人才须与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哈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第三条培育创新创业公共平台。

鼓励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类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载体,搭建促进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对各类创业孵化器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业平台,全年举办20场以上、每场规模50人以上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等的,每场给予服务资助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哈政办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哈尔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哈政办综〔2021〕25号)

哈尔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哈政办综〔2021〕25号)

哈尔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哈政办综〔2021〕25号)【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21〕25号【发布日期】2021-04-02 【生效日期】2021-04-02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哈尔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哈政办综〔202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四年四月二日哈尔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为加快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问题,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不断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逐步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用水、供暖、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提高城市低收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和原则基本救助对象为城市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动尽责,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二)坚持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地确定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政策救助。

(三)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

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生产、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低收入家庭成员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帮助扶持低收入家庭摆脱贫困。

(四)坚持社会救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黑农厅函〔2021〕562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1〕562号各市(地)、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推进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项目资金安排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5月14日黑龙江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大力推广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方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和2021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农业农村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在2021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中要“聚焦粮食等大宗农作物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以农业生产托管为抓手,以服务小农户为重点,以试点示范为载体,推动主体壮大、模式创新、资源整合、政策创设,加快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引领广大小农户同现代农业相结合的发展之路”的要求,大力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要方式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性服务体系,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信息化水平,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支撑。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市本级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市本级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市本级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哈财指(经)〔2022〕8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种植业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市本级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哈财指(经)〔2022〕8号各区财政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经〔2022〕20号)要求,现下达你区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预算万元,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预算万元,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999其他目标价格补贴”(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次项资金为2022年国家提前下达我省目标价格补贴预算资金,按照各地2021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实际分配资金的一定比例分配,待国家拨付我省2022年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及我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明确后,据实测算分配,多退少补。

补贴资金拨入你区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金专户,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与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

二、请你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部署要求,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工作。

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2年市本级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提前下达情况表附件2: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3:2022年稻谷生产者补贴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哈尔滨市财政局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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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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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黑政办〔2016〕6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2017〕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大力支持耕地地力保护,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基本利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补贴原则
(一)耕地地力支持保护补贴。

自2016年起,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发放补贴;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自2017年起,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调整为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现玉米和大豆补贴机制相衔接,进一步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

此项补贴以“市场定价、价补分离”为基本原则,即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和大豆,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格局。

三、补贴对象
(一)耕地地力支持保护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考虑各区县(市)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对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分类处理,凡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

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1.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

对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

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的面积。

2.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市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四、补贴标准
农业三项补贴标准统一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补贴程序
(一)面积核实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

由区县(市)政府组织财政、农业部门,按照上级部门关于补贴面积核实的要求,做好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查核实和录入上报等工作。

2.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面积核实。

每年6月至8月中旬,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市统计局、市农委统一要求,组织统计、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进行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将经调查核实后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地块坐落及生产者和流转地承包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确保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

8月2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将审定后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市统计局、市农委,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玉米和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依据。

(二)补贴发放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

各区县(市)在接到上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部门进一步核对确定补贴面积,经公示无异议,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并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补贴”。

2.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发放。

各区县(市)在接到上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并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玉米补贴”或“大豆补贴”。

(三)补贴监管
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

各区县(市)要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公示、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责任
农业三项补贴工作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补贴面积申报审核环节责任。

补贴面积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所提申报事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统计、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实确认补贴面积,并对核实结果负责。

(二)补贴资金分配环节责任。

市财政局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到区县(市)环节的准确性负责。

区县(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到具体补贴对象环节的准确性负责。

对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的,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及补贴面积核实部门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补贴资金拨付兑付环节责任。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拨付和组织商业银行兑付补贴资金,并对向单位和个人兑付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三项补贴发放范围广、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各区县(市)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作为市农业三项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明晰补贴范围,分配并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暂时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的统计调查、核实工作,待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统计局、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玉米和大豆补贴面积数据统计调查、核实工作。

市农委牵头负责补贴政策的宣传,加大玉米和大豆生产技术、耕种土地承包合同规范的指导力度,促进粮食品质提高;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的调查核实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玉米和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并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委做好玉米和大豆市场价格监测。

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补贴实施方案,明晰补贴范围,对补贴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业三项补贴的政策解读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手段和干部走村入户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讲解读政策,切实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及时清楚了解实施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

要讲清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努力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等方式,畅通群众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县(市)政府要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严禁补贴资金体外循环,严禁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

对有滞拨、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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