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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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20199号 精品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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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16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康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诉人许康乐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黄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许康乐于2019年2月28日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所租赁延庆路123弄33号公房原承租人许宗泗许康乐父亲1956-1957年登记租赁资料具体租赁部位事项的政府信息。

市房管局同年3月2日受理后,经向有关单位查询,并查阅相关资料,认定许康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遂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19年3月17日作出登记编号为201900000001771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许康乐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查找不存在。

许康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房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市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行政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市房管局在收到许康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其申请公开所租赁延庆路123弄33号公房原承租人许宗泗许康乐父亲1956-1957年登记租赁资料具体租赁部位事项的内容查阅了相关资料,未查获许康乐申请公开的信息,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符合相关规定。

市房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建设工程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仅采取了口头形式进行施工约定,对建设工程的结算价款没有具体规定的,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司法审价予以确定。

计算的定额标准为目前通用的定额标准。

编者注:本文摘自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与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国际中心;:186-0190-0636,)。

一、案件来源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4290号;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6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原文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20XX4月,甲公司口头将XX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

陈某即开工,同年6月左右完工。

原审庭审中,甲公司自认共支付给陈某工程款15,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5,000元是甲公司支付给陈某,1万元是案外人王霞委托甲公司支付给陈某。

2010年8月12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6,234.30元。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甲公司申请,证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XX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1号楼房屋,将1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鑫来监工。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XX沪港建设咨询XX 对XX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为:系争工程的无争议工程造价为15,436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6-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白皮书*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因犯罪遭受人身或财物损失,均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讨论的普通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被告人触犯刑法分则第一、二、四、六章罪名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这类案件往往具有矛盾激烈、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概率较高等特点,故本文以此作为讨论重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具有补偿被害人损失、恢复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对刑事案件的审结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具有的民事性、依附性、复合性等特点,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易被忽视,但随着社会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不断更新,司法救助制度的全面铺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近年来对此领域少有专门研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仍有不少难点,亟待我们对此领域进行梳理总结。

故我们通过2016-2018三年间审理的普通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的分析调研,通过对审判数据的趋势、规律进行分析,梳理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情况,以期为发现并解决难点、总结并推广亮点提供实践素材。

一、2016-2018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收案及审理情况介绍(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收案情况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总量有所下降2016-2018年,随着普通类刑事案件的收案总量略有回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收案数也呈下降趋势。

2016年我院共受理普通类刑事一、二审案件915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2件,其中一审附民案件31件,二审附民案件21件;2017年受理同类案件910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6件,同比下降30.70%,其中一审附民案件30件,二审附民案件6件。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至正研究编者按: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3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本周三起连续六个工作日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六本审判白皮书。

本期主题为《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下期主题为《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上海是中国最大的经济金融中心城市,近年来,其以优质的营商环境吸引了众多有实力企业的进驻。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在促进就业、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法律风险,企业犯罪的刑事风险最为严峻,既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又往往伴随严重的社会负效应。

为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五年本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企业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深挖企业犯罪根源,分析审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难点,并就企业犯罪治理提出建议,以期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后疫情时代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企业犯罪案件概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包含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泛指所有以企业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一)企业犯罪总体数量2017年至2021年,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一审企业犯罪案件451件,涉案企业346家(有企业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会分案处理,涉案企业不作重复统计)。

(2019)沪02民终6924号

(2019)沪02民终6924号

(2019)沪02民终6924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69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艺彭辰成皿【审理法官】余艺彭辰成皿【文书类型】裁定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六行“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2018)沪0109民初21177号民事判决"补正为“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1177号民事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4:32:01(2019)沪02民终6924号更正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终6924号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上诉人黄俊与被上诉人朱伟忠、刘华及原审原告庄招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六行“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2018)沪0109民初21177号民事判决"补正为“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1177号民事判决"。

落款审判长余艺审判员彭辰审判员成皿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雅葳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汽车行业助推中国经济发展,促进了以创新驱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构建。

其中,车辆租赁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末引进我国以来,因车辆使用刚性需求的不断增加和租赁方便快捷的优势而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法律问题和纠纷随之而来。

为了更好地维系车辆租赁行业交易的稳定性,明晰各主体权责,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本白皮书结合上海二中院2016年至2020年五年间审理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总结争议特征,分析裁判思路,力图为车辆租赁行业实现更为完善的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审判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一)案件数量总体增长,专业车辆租赁公司致群体性案件出现2016年至2020年,上海二中院共受理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共91件,其中二审收案78件,再审收案13件(见图一)。

从历年收案数来看,2016年3件,2017年15件,2018年8件,2019年24件,2020年41件,整体呈上升态势。

尤其是2019年的收案数达到了前一年的3倍之多。

车辆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引发纠纷激增,纠纷常以群体性案件形式出现。

2017年1个群体性案件,共计6个个案,2019年5个群体性案件,共计15个个案,2020年2个群体性案件,共计8个个案。

群体性案件的出现与专业车辆租赁公司逐渐形成市场,广泛参与交易有关。

就当事人主体而言,在91件案件中共有65个案件当事人一方为专业车辆租赁公司。

案涉车辆种类繁多,根据动力来源,其中大部分为传统汽油能源汽车,少数案件涉及混合动力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根据车辆用途,特殊用途的车辆包含用于重型专项作业的汽车起重机、物流用车、出租车和网约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2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其中不乏特定身份人员为规避法律纪律规定“持暗股”继而引发纠纷的情形。

为优化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行为,提示代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撰写本白皮书。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2年至2016年,我院审结的代持股纠纷案件共97件。

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代持股相关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其中,2012年为10件,2013年为13件,2014年为20件,2015年为24件、2016年为30件,年均增长率超过30%。

具体情况见下图:图一:2012-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图(二)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分布通过对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代持股类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①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1件。

②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件。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经过两年的试点,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试点工作开始至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多样化、多层次的探索作出了重要贡献,回应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健全了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特编制《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对近五年来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探索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分流和审理机制,为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繁简分流、促进公平正义提供助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一、2017-2021年认罪认罚案件审理基本情况为全面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比例、程序选择、刑罚适用、上诉救济等方面的整体情况,本文选取上海二中院2017-2021年审结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为样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情况从整体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多维度分析。

(一)认罪认罚案件整体概况1.认罪认罚一审案件情况2017-2021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结一审案件505件,涉及被告人842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一审案件21件,涉及被告人29人,分别占一审案件总数的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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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二中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起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由此可见,设计作为施工的前置环节,亦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小,案件数量少且复杂程度低,但是其亦具有自身独特性。

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为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它体现了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无法返还。

设计合同的履行过程是设计人员与发包人共同参与,有效互动的过程,设计成果的完成往往需要双方多次沟通,反复修改、调整。

而且设计图纸的交付采用电子邮件等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也是设计领域的行业惯例。

此外,部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因涉及政府规划还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设计作为施工的前置环节,其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均会产生重要影响。

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具有前述特殊性,但是此类案件的审理并无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且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标准先后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亦无法直接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其中部分条文的参照适用对此类案件的适法统一也作用有限。

鉴此,本白皮书结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审结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提炼裁判规则并梳理法律风险,力图为此类纠纷审理的适法统一以及设计行业的参与者依法依规从业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一、2015年 -2019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概况(一)结案数量整体呈平稳增长趋势2015年至 2019年,我院共审结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70件。

其中,2015 年审结6 件,2016年审结8件,2017年审结15件,2018年审结23件,2019年审结18件,整体呈平稳增长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检索过程中发现大量管辖权异议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一级案由,但并不适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仍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标准,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图表一:案件审结数量(二)二审裁判结果呈“两低一高”态势2015年至2019年,我院审结的70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裁判结果统计情况如下:1.改发率高改判6件,发回重审3件,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2件,改发案件共11件,改发率为15.7%,远高于我院2019年民事案件平均改发率(7.88%)。

2.调撤率低撤诉9件,调解8件,调撤案件共17件,调撤率为24.3%,占比近四分之一,低于我院2019年民事案件平均调撤率(26.97%)。

3.维持率低维持原判决及裁定的案件共42件,维持率为60%,低于我院2019年民事案件平均维持率(65.14%)。

从二审裁判结果“两低一高”的态势来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仍有可提高的空间。

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此类纠纷的审理尚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效力认定、设计成果交付及设计费支付等问题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方面仍存在标准不统一,认知不一致的问题。

图表二:二审裁判结果分布情况(三)近九成案件诉请为设计单位追讨设计费通过对诉讼请求进行统计发现,我院审结的70件案件中,诉请涉及设计单位追讨设计费的有61件,占比87.2%;涉及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有4件,占比5.7%;其他还有发包人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设计费,发包人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设计单位主张解约违约金等5件,占比7.1%。

造成追讨设计费占比极高的原因可能是,设计成果交付发包人后设计单位则处于被动地位,若发包人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设计单位只能诉诸法院。

同时,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成果交付后的修改和调整因涉及工作量变化,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设计费纠纷。

图表三:诉讼请求分布情况(四)合同无效案件占比超一成2015年至2019年,我院审结的70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8件因设计单位缺乏设计资质、发包人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等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1件为设计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补正了合同效力。

除前述原因外,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资质承揽设计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都会导致设计合同无效。

图表四:合同无效分布情况(五)涉案标的额差异明显从涉案标的额来看,我院审结的70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为23件,占比32.9%;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为19件,占比27.1%;在10万元以下为28件,占比40%。

涉案标的额主要受到设计项目类型的影响,因审结案件中的设计项目大到旧城改造、机场设施、商业街区,小到室内装潢、码头景观等,故涉案标的额的分布情况存在差距较为明显的现象。

而标的额分布相对集中在10万元以下的原因是,设计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按照设计进度分阶段付款,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只剩设计尾款未支付完毕。

图表五:涉案标的额分布情况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建设工程类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的最终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往往不是发包人、承包人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参与人,而是购房人或者其他不特定的社会主体。

因此,建设工程具有显著的公共性。

这使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从法律规范层面而言,法律、行政法规通过对设计、施工主体的资质作出强制性规定或者对设计、施工主体承包工程的方式作出特殊限制等方式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而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从司法审判角度来看,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主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设计、施工合同作出负面评价来调整设计、施工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使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1.违反资质等级型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结合建设工程特有的公共属性及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规定应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此类规定而订立的设计合同应属无效。

(1)缺乏资质在我院审理的上诉人杭州尼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完成扬州马可波罗梦幻花海项目商业街区的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展览陈设设计,因被上诉人仅取得会展行业协会展示工程一级资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故合同中有关建筑设计及室内设计的部分被认定无效。

同样,在我院审理的上诉人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上诉人承担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年产560MW GIGS薄膜太阳池组件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然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上诉人缺乏设计资质的事实,而径行认定合同有效并根据合同约定作出处理,最终我院查明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审判实践中发现,建筑行业普遍充斥着缺乏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个人“打擦边球”的现象,例如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约定,设计工作实际由己方完成,但借用其他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资质证书或图章来完成设计成果的提交,以供发包人向主管单位申请规划审批。

此类无效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后,发包人往往以相关设计成果并非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但如果设计单位能证明发包人事前对此明知或认可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2)超越或借用资质等级与缺乏资质不同,超越资质等级指设计单位的资质低于所承揽工程要求的资质标准,包括未达到不同建设项目类型的面积、高度、复杂程度等设计规模大小所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越级”同样会导致设计合同无效。

而借用资质等级的典型行为是,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单位,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揽工程资质标准相符的设计单位名义签订设计合同。

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承揽人并不实际进行工程设计,而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单位完成。

由于前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资质而签订的设计合同当然无效。

因审结的案件中没有相关典型案例,故在此不再援引分析。

(3)建设工程设计中个阶段的资质等级要求建设工程的设计环节,一般经历方案设计阶段(包括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实施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行业惯例中可能在初步设计阶段之后还存在扩初设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不同设计阶段需要设计文件有相应的内容和深度,如在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动力、预算等各专业通过文字、图形、图表表述到何种程度,以上内容都影响着设计文件是否完成、合格,是否能达到报建的条件。

一般认为,初步设计前的方案设计阶段多是以效果图来体现设计成果,通常停留在概念、美感阶段,没有施工的可能性,而初步设计所提交设计图纸的点、线、面需要经过一定的计算测量,已初步具备施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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