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无需申请再审,可直接起诉达到改判的目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刑事案外人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外,还存在着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案外人申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案外人申诉的概念、申诉的条件、申诉的程序以及申诉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外人申诉的概念 案外人申诉,是指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三、案外人申诉的条件 1.申诉人须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申诉人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亲属、朋友、同事等,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2.申诉人须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提出合理的申诉请求。
3.申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申诉事项涉及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案外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与立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理申诉案件时,可以调查取证,核实申诉人提供的证据。
4.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5.执行与监督。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执行,确保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案外人申诉的法律后果 1.支持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支持申诉,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驳回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申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案外人申请再审情形

案外⼈申请再审情形案外⼈指的是案件以外的⼈,不是案件本⾝的当事⼈,对于案外⼈申请再审的情形以及条件是有⼀定的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案外⼈都可以申请再审,具体情形如何的,如果你想要了解的话,接下来店铺⼩编给你介绍⼀下案外⼈申请再审情形的法律知识。
案外⼈申请再审情形在涉及案件外⼈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的案外⼈可以申请再审。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案外⼈申请⼈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在按第⼀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为当事⼈。
案外⼈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以及原审当事⼈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章审判监督程序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判决、裁定的执⾏。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进⼀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条明确了两种案外⼈申请再审的⽅式。
⼀种⽅式,案外⼈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的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种⽅式并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强制执⾏程序,但是案外⼈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法另诉解决的,才能申请再审。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再审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原则第一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以下统称原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的,予以再审。
第三条再审诉讼遵循立审分立、依法纠错、维护正确裁判的原则。
第四条对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并且提供足额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自行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具体做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以原生效裁判作出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原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只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作出裁判的,该上级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再审。
二、管辖第七条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第九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审理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进行提审。
三、申请与立案第十一条下列主体,有权申请再审:(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程序不到位;急于求成忽视法律,导致上访者步步紧逼;推托塞责,全局意识不强,扩大矛盾事态;立案缺乏辨析、办案程序缺乏,法律文书失准等引发信访。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信访案件调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篇1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
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
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
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
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
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
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 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 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2)《变更追加规定》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1)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但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除外;(2)《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的;(3)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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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提起新
的诉讼直接要求改判或撤销原判决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正式实施以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案外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途径寻求救济。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对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只有再审程序才能改变生效判决的既判效力。
法释〔2008〕14号《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案外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对于案外人不服生效判决应如何救济的问题,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调整。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案外人(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不需要申请再审,而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该新的诉讼就能够达到“改变或撤销原判决”的效果。
由此可见,第56条第三款其实质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赋予案外人(第三人)跳过申请再审程序、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对原判决进行审查,达到“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救济目的。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实施后,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改判或撤销”原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