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订关键词的展开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此,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2023年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3年主要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改革的重要纲要。
【一、宽严相济原则的强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判决和执行方面,根据案情与案件性质的不同,法院将更加灵活地运用宽严相济原则,既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实际情况,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二、程序效率的提升】为了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为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新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调解和仲裁的机制。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将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合作性。
2. 证据规定的优化: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其他新型证据材料。
这将有助于提高证据收集和呈现的效率,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3. 应讼程序的简化: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应讼程序的规定上进行了简化,例如取消一审多次补正状况的规定,并加大对滥诉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调解制度的完善】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1. 调解员制度的创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调解员机构,并对其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调解员将发挥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矛盾的升级和社会纠纷的发生。
2. 程序公开和公正: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实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调解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2012年08月31日 16:26:13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张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下面我就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共是八项:一、原则性修改;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五、完善简易程序;六、强化法律监督;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八、完善执行程序。
一共是这么几项,修改的内容。
(一)原则性修改第一,是原则性修改。
原则性修改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最古老的道德标准,它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称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早就适用了,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
诚实信用的思想和精义开始从简单的私法领域渗透到民事诉讼领域。
这是有关诚信原则的比较原则的一个修改。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完善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这个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一个基本的机制。
现在的ADR不单纯的是要到法院去,而且必须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当地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式就是用调解。
如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这种衔接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起到一个更完善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关键词: | 来源:侯碧嘉律师 | 时间:2012-10-25 | 浏览:683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此次民诉法修改,呈现出以下几大变化。
【变化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变化三】: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基于此,新的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人权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人权摘要:自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规范后,以“人权”入宪作为标志,中国已经在把“人权”从政治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的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
在之后各部法律的修改过程中,“人权”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增强点,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
本文就试从人权的角度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关键词:人权保障;民事诉讼法;修改方向;主体意志;特殊群体的保护一、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我国立法机构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适应时代经济发展的修改。
民诉法越来越重视对诉讼主体的平等性,强调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平等、意思自由凸显了人权的保障。
法院对于民诉案件的审判也趋于中立、平衡。
从现代人权保障的角度看,我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符合宪法中人权保障的要求: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体现了作为人权基础的平等观念,是《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的衍生,《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具体的诉讼权利的设置,正是以这一原则为指导的。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以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与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相一致,这也是以平等为理念保障各民族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的平等地位。
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还规定了当事人的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基础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权利,即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发表自己的意志对审判者进行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处分权原则,处分权原则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即人对于只关涉自己的事务有权自由处置,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意志自由的人权基础。
其次,《民事诉讼法》在程序的设计上和对当事人具体权利的规定上也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要求。
第一,诉讼过程的阶段化和规范化,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在诉讼当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与诉讼结果发生着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联系,其中,当事人行为对诉讼进程及其结果的影响尤其显得突出。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
1.增加规定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2.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3.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新民事诉讼法对繁简分流机制进行了完善:
1.增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为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提供更加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
2.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3.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为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提供更加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
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完善:
1.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增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审理程序和审理期限;
3.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完善独任制程序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对独任制程序进
行了完善:
1.明确独任制适用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2.完善独任制程序的具体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
3.增加规定独任制程序的法律效力,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一、我国修改民诉法破解“申诉难”与“执行难”要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解读: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高度评价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王胜明说。
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
据介绍,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
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上述两个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王胜明说。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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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关键词展开佟金玲2012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民诉法继2007年对部分规定做出修改后,实施20年来首次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而此次的修改恰恰迎合了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约定管辖、电子数据可做证据、小额诉讼等新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民诉法的这次修改,将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什么变化?将对公民打官司和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公民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我将修改后的民诉法如何保障和救济公民权利,以达到方便公民打官司、减轻诉累等方面的八大关键词一一进行解读。
关键词一:约定管辖(可先约定好在哪家法院打官司)胡女士2年前借了一笔钱给同学,当时说好两年后归还。
可现在该同学离开长沙到了浙江工作,并且一直躲避这笔债务。
“电话打不通,在QQ上留言也无音讯……打官司吧,还得到她现在所在的城市去起诉,这一路奔波,实在是太麻烦了。
”胡女士无奈地说。
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可以事先就书面约好在哪个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免日后产生麻烦。
解读:实际上,这条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主要是明确了一下概念和范围。
约定管辖,就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哪个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约原告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
常见的案例是发生民间借贷的时候,不仅要写好规范的借条、欠条等凭证,而且最好就双方若发生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这样就能更好更方便地维权。
关键词二简易程序选择权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了简易程序以来,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我国已经实行了30年,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180万元的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只用了68天就顺利审结。
如果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费用将会翻番,审判时间很可能要延长数倍。
法律新规: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次修改后,对于其他种类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解读:这体现了程序法对于民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尊重。
民事案件大多和当事人日常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法院尽早作出裁判,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给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
如果固守普通程序,一定要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期限长达6个月,如果再延长两次审限,最长能达到一年零三个月,不仅给法官带来了更多的工作量,还容易造成案件审理的久拖不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会用发电子邮件、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进行传唤。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利。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规定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中,除当事人一致约定外还需要法院的审查同意。
这一规定既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也不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行。
此次修订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此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各方对事实争议较小的案件的迅速解决,法院应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迅速结案,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结合。
另一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并不代表法院片面注重审判效率,而忽视了公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样能够上诉。
与适用普通程序相同,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法官进行约束。
关键词三:“以鉴代审”“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
”正如罗马法这句古老法谚所说的那样,鉴定人在帮助法院审查证据、认识案件事实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鉴定结论专业性强,法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实践中容易高度依赖鉴定结论而将其直接采纳为裁判依据,但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对鉴定机构权威性的怀疑,一旦结论对己方不利,就会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同。
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诉法把原来的第72条有关民事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改为了“鉴定意见”。
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解读:名称的改变非常重要,有利于防范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自作判断、“以鉴代审”的情形。
名称的变更体现了立法者对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进行了更准确的定位。
司法实务界人士一致认为,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有利于法官兼听不同的专家意见。
民诉法修改之前对鉴定人的定性是法官的助手,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而修改之后的民事鉴定制度则是作为证人,其所提供的鉴定结论必须经过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此外,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
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鉴定是否启动完全由人民法院决定。
事实上,提出进行鉴定应是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体现,鉴定意见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一样,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中有利于自己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形式。
出于这样的考虑,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已经赋予了当事人启动民事鉴定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必须经由鉴定程序才能查明事实但当事人又不申请的情况下,才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尽管在2007年民诉法中没有明确,但当事人自行申请启动民事鉴定程序的做法非常普遍。
例如,医疗事故鉴定几乎全部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在这种背景下,2012年民诉法修改决定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条款,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这是将在实践中已经运用得非常成熟并且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这样的修改不仅提高了当事人搜集证据的积极性。
同时,由于法院对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再具有垄断性的决定权,提高了诉讼的公正性。
可以预期鉴定人出庭率过低的现象有望改变。
关键词四: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几年前,张先生借给一位朋友2万元钱。
碍于情面,借钱的时候,张先生没有要朋友打借条,只是在QQ中提了几句……没想到,现在这位朋友一直赖账,不承认借了他的钱。
“如果我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张先生说,由于没有借条这样的证据,他一直在犹豫是否去起诉这位朋友。
法律新规:对于民事官司,证据将决定你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解读:“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法律上增加的证据种类,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与维权。
”也就是说,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比如你某天在QQ聊天时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
”那么,万一起了纠纷,这句话就可能被对方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
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
如今不少公民在打官司时,手里已经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过这些证据得到认可的判例。
关键词五:抗诉申请先行程序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条款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解读:检察机关受理抗诉案件必须在法院的再审监督程序完成之后,至少是申诉人先行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逾期而不得答复。
新增规定申诉人抗诉申请的先行程序,直接影响司法、社会的现实问题,离不开诉讼主体的利益之争,也绕不开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只有本着求是的理性,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从而执行法律到位和推动司法进步。
目前申诉人希望凭借检察的抗诉程序来启动法院的再审,不排除借助抗诉来换取再审对抗上的优势,以改变原审的不利。
但检察机关必须在再审程序中秉持监督立场的中立和应有的克制,包括不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不作庭审总结建议等等,始终是旗帜鲜明地维护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以此提醒申诉人摒弃不切实际的幻想,同时竭力打消被申诉人对抗诉机关的敏感、顾虑与排斥。
随着修改后民诉法将再审审查设定为申诉人抗诉申请的先行程序,检察机关的抗诉对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负能量影响自然将得到进一步的抑制,无疑更契合检察机关居中监督、有限监督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六:小额诉讼案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修正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最大差别是,它是一审终审。
”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诉法将小额诉讼标的额确定为相对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这个数额的确定在修改时是几经修订的。
修正案草案第一次审议时,小额速裁受案标的为5000元以下;草案第二次审议时调整为1万元以下;最终确定为各省、市、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30%相当于1.2万余元。
人大常委委员和专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标的与工资挂钩的规定较之前…一刀切‟式规定更为科学、合理。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略有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
解读:一般的普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对小额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也即意味着一审终审案件的判决一经法院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必须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
在修改前小额诉讼速裁程序已在全国90家小额速裁法院试点,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3天,而同期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周期为30天左右。
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小额速裁案件,法院坚持“快”字当头、“便”字突出,开辟了“速转、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速执”的绿色通道,坚持“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当庭履行”,快速处理该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