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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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请简述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请简述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修改了一系列内容。

这些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调解机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进一步强调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调解协议进行进一步的保护,使得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地位更加稳固。

2.优化立案程序《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立案程序进行了优化,明确规定了立案条件和程序。

在立案条件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原告起诉的适格主体和适格请求,加强了对立案条件的约束。

在立案程序方面,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立案的程序和时限,进一步规范了立案手续,提高了立案的效率。

3.完善举证责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的规定,强调当事人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提供证据。

同时,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合理举证,有利于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审判质量。

4.加强财产保全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财产保全制度,明确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对财产保全的效力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使得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5.规范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执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了执行程序的程序和时限。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对执行中的各种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加强了对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6.增加司法救助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制度,明确规定了对贫困当事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同时,修订后的法律还对司法救助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服务全民的目的。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调解机制、优化立案程序、完善举证责任、加强财产保全制度、规范执行程序和增加司法救助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改进,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此,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2023年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3年主要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改革的重要纲要。

【一、宽严相济原则的强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判决和执行方面,根据案情与案件性质的不同,法院将更加灵活地运用宽严相济原则,既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实际情况,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二、程序效率的提升】为了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为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新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调解和仲裁的机制。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将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合作性。

2. 证据规定的优化: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其他新型证据材料。

这将有助于提高证据收集和呈现的效率,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3. 应讼程序的简化: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应讼程序的规定上进行了简化,例如取消一审多次补正状况的规定,并加大对滥诉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调解制度的完善】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1. 调解员制度的创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调解员机构,并对其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调解员将发挥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矛盾的升级和社会纠纷的发生。

2. 程序公开和公正: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实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调解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张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下面我就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共是八项:一、原则性修改;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五、完善简易程序;六、强化法律监督;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八、完善执行程序。

一共是这么几项,修改的内容。

(一)原则性修改第一,是原则性修改。

原则性修改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最古老的道德标准,它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称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早就适用了,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

诚实信用的思想和精义开始从简单的私法领域渗透到民事诉讼领域。

这是有关诚信原则的比较原则的一个修改。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完善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这个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一个基本的机制。

现在的ADR不单纯的是要到法院去,而且必须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当地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式就是用调解。

如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这种衔接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起到一个更完善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最新民事诉讼法送达程序的50个重要问题适用指引

最新民事诉讼法送达程序的50个重要问题适用指引

最新民事诉讼法送达程序的50个重要问题适用指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其中的送达程序对诉讼的进行和公正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程序做出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针对最新民事诉讼法送达程序的50个重要问题进行适用指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法。

1. 什么是送达?送达是指法院、人民调解机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文书、裁定书、通知书等相关文件送达当事人的行为。

2. 为什么送达程序很重要?送达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只有通过合法途径送达的文件,才能确保当事人充分知悉诉讼进程和相关文件内容。

3. 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程序做出了哪些改变?最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程序做出了一系列的改变,主要包括:改革送达方式、明确送达时间、强化送达效力等。

4. 改革的送达方式有哪些?最新民事诉讼法将传统的邮寄、公告送达方式外,增加了电子送达、短信送达等现代化方式,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5. 传统的邮寄送达方式有哪些特点?传统的邮寄送达方式依赖于邮政机构,速度相对较慢,容易出现送达延误等问题。

6. 电子送达方式有哪些特点?电子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栏等电子渠道送达当事人,其特点是快捷、便利、及时。

7. 什么是短信送达方式?短信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通过短信方式送达当事人,它的特点是简单、方便、迅速。

8. 公告送达方式适用的情况有哪些?当事人的住所或者办公地址无法确定,或者已经离开住所、办公地址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9. 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时间有何要求?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时间应当以法院或者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文件的时间为准,法定送达期限为10日内。

10. 送达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是的,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送达的内容、途径和时间。

11. 什么是送达凭证?送达凭证是指法院或者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在送达文件时,会提供一份书面证明材料,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送达情况。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包括诉讼费用过高、诉讼周期长、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本文就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提出了若干改革意见。

二、降低诉讼费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过高是制约公民诉讼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改善当事人的司法体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优化律师费用结算机制:建立合理的律师费用标准,避免律师费用过高或过低,公平合理地体现律师的劳动价值。

2.减免诉讼费用:对于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适当减免一部分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益不受损害。

3.推行预付诉讼费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金额提前支付一部分诉讼费用,避免案件因诉讼费用问题被退回或滞后。

三、优化诉讼程序为加快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提高司法效率,有必要优化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1.强化调解制度:设立专门的调解员和调解机构,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和增加调解成功率。

2.探索线上诉讼方式:借助互联网技术,推行线上诉讼,实现电子立案、庭审等操作,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性。

3.简化诉讼程序:对于争议不复杂、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案件,可简化诉讼程序,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四、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机制。

以下是几个改革建议:1.完善证据规则: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严格而合理的证据规则,加强对取证过程的监督和约束,保证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证据交换公平性。

2.加强对律师职业行为的监督:设立专门的律师行业监管组织,加强对律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

3.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有异议时,应该设立合适的司法救济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五、加强司法债务执行目前,司法债务执行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的信息,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可能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程序:将简易程序运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提高程序效率,减少民事诉讼时间。

2. 审判方式多元化:推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并行审判,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的不同,灵活选择适当的审判方式。

3. 强化调解机制:加强对诉前调解的推动力度,提倡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4. 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法院案件管理能力,优化案件分流机制,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并加强对不法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5. 加大对民事参与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好地平衡公益性和私益性诉讼。

6. 创新科技手段: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判效率,加强电子诉讼、在线调解和证据认定等方面的应用。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修订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上只是根据目前信息的推测。

详细内容需要等待官方发布正式修订草案或法律文件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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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三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立法体例应作哪些调整要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必然涉及到是否对其基本立法体例进行调整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总体上的思路应当是:除了应当将少数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单独立法外,其他内容仍然以统一安排在《民事诉讼法》中为宜,同时,对它们的原有体例亦应当作适当调整。

(一)执行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应当“计划单列”1.审、执分立我国于1982年颁布的试行法及现行《民事诉讼法》均采取了审、执合一的立法体例,也即将执行程序作为一“编”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之中。

之所以会采取这种体例安排,与当时理论上普遍认为强制执行(或称民事执行、民事强制执行)乃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之传统观点分不开的。

其主要理由在于:(1)民事审判和强制执行都是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程序,只不过是用不同的程序保护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同一权利;(2)民事诉讼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的继续和发展,二者密不可分。

但是,随着对二者关系认识的深入,近些年来的主流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存在相当大的区别,故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应当分别立法,也即实行“审、执分立”的立法体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强制执行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将强制执行程序单独立法,主要有瑞典、日本、奥地利、挪威、冰岛、法国、越南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

第二,将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之中,主要有德国、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秘鲁以及我国等。

第三,将强制执行程序与其他规范混合立法,例如,瑞士将其与破产程序混合立法,称为“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美国将强制执行程序分别列入公司重整、破产及衡平法中;英国则将其规定在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中。

可见,采取何种立法体例,往往与各国在诉讼理论上对民事诉讼程序是作广义的理解还是作狭义的理解以及各国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但是从不少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采取审、执分立可以说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例如,日本于1979年将其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编加以删除,另行制定了民事执行法;1991年,法国也制定了单行的民事执行程序法;俄罗斯则在1997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等等。

鉴于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之间客观存在着的明显区别,我们认为,在考虑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之修订时,采取审、执分立的立法体例较为合理。

其具体理由在于:第一,二者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

强制执行法调整的是法院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协助执行人之间的执行活动,调整方法主要是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则是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活动,在调整方法上一般并不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二,二者的作用或功能不同。

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在于为发生争议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之审理与裁判提供程序依据,以便消除争议,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强制执行程序的作用则在于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提供程序保障。

第三,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上都是针对诉讼程序而言的,而不适用于执行程序,而且,在各项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几乎也没有什么相似之处。

第四,执行权、执行行为与审判权、审判行为的性质不同,即前者一般并不被认为是纯粹的司法权和司法行为。

第五,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仅仅限于法院所制作的民事裁判,它还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

另外,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客观上也有必要对强制执行单独立法。

一方面,“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审判的令人头痛的问题,而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善则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故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可以尽快消除执行制度的缺陷,完善执行程序规范,整顿、维护执行秩序,保证执行质量,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问题,这已成为绝大部分学者和审判机关的共识;另一方面,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来说,“强制执行法”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即已被列入其“立法规划”,且起草工作稳步推进,可望在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即制定出台。

2.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之分立破产程序(或称破产法)在传统上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之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进行清算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特定程序。

但是在当代,破产程序的内涵与功能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它不仅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的的清算制度,而且还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

在近现代各国的法律体系中,破产法一般被认为属于商法的组成部分,故各国一般将其单独立法或将其规定在商事法之中,而不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破产程序。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并于1988年11月1日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采取的也是单独立法的方式,至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则完全是出于权宜之计的考虑。

因为,《企业破产法(试行)》在适用主体上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法人。

然而,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大量存在的,它们在达到破产界限时同样有必要适用破产程序进行破产还债,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却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故为弥补《企业破产法(试行)》之不足,便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作出了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置“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之专章规定,并非是出于对立法体例之科学性的成熟考虑,而只是为了功利性地满足现实之需。

除此之外,应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的理由还在于:其一,破产程序在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等各个方面皆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

其二,破产法中既包含着实体规范,又包含着程序规范,是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结合。

其三,我国现行立法依照企业法人所有制性质的不同来规定两种不同的破产程序制度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故应当制定统一的破产法。

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之分立海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就我国而言,海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依据,在立法上,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在司法解释层面,则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门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原因在于,海事诉讼虽然在本质上仍属民事诉讼,但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程序上有很多内容是一般民事诉讼所不具备的或者与其有较大区别,例如管辖、船舶或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设立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等。

正因为如此,在全面修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时,对于海事诉讼,即应当继续保持目前这种单独立法的方式。

(二)除上述三种程序外,其他程序暂时不宜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一一单独立法除了执行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外,对于其他有关程序是否应当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单独立法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

例如,有学者认为,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民事诉讼程序已呈现出不断分化的趋势,故从“接轨”考虑,我国在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同样有必要将某些程序和制度分离出去单独立法,如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民事保全法、人事诉讼程序法、法院调解法、民事诉讼费用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或包含有这方面内容的国际私法法典)等。

我们认为,除了前文所讨论的三种情况外,对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而言,暂时不宜把它们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一一单独立法。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目前已将有关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的主要是日本,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法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等在体例上则并没有将上述有关程序一一单独立法。

因此,所谓“民事诉讼程序已呈现出不断分化的趋势”的判断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不能仅以日本一个国家的立法情况就得出此种结论。

第二,主张依上述“大分立”式的立法体例来分别制定若干部单行法,其立法成本明显过高,故对我国而言,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不切实际的。

第三,若将上述有关程序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一一单独立法,很容易造成它们相互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和内容上的相互冲突。

第四,“大分立”式的立法体例,既不便于当事人和社会成员对众多法律的系统学习、全面理解和恰当运用,同时也不便于法院及其法官的实务操作,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法官的法律素质仍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大分立”式的立法体例显然不利于法官在精巧衔接的基础上将这些法律具体适用于每一个案件。

第五,若将上述大量的程序和制度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一一单独立法,事实上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作为“基本法律”的《民事诉讼法》之空洞化。

第六,从上述程序或制度的内容分析来看,它们明显与民事诉讼紧密相关,或者其本身原本就是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而既不适合也没必要都分离出去一一单独立法。

第七,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而在大量进行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则很有可能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这样一来,对于其应然内容的讨论,在广泛性和充分性上,以及在通过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彼此关系而体现出来的自身“位阶”上,都很有可能会因此而降低。

(三)大力扩充证据规范,改证据“章”为证据“编”众所周知,证据问题乃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却过于原则和粗陋(只有简单的12个条文),故而根本无法满足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证据制度的缺漏显得更加突出。

在此背景下,制定证据法、完善证据规则便被十分紧迫地摆上了学界的研究日程,且至今仍是完善《民事诉讼法》系列话题中的最大热门。

从目前的讨论来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即制定一部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统一的证据法典(以下简称“统一法典说”)。

(2)制定一部民事诉讼证据法或民事证据法(以下简称“单行法说”)。

(3)仍然将民事诉讼证据规范置于《民事诉讼法》之中,同时大力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范。

另外,还有个别学者主张将民事证据法规定在民法典之中,但此种观点遭到了较多的反对。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将民事诉讼证据规范仍然安排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是较为恰当的方案,而“单行法说”并不合适,“统一法典说”则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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