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脱_蒙元时期民事制度的一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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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一、提要南宋灭亡后,蒙古族统治者创立的元朝建立了对全中国的统治,蒙古族统治者对相对进步的汉文化的接受和吸纳,加速了蒙古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元朝法律总的倾向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即在保持明显的民族色彩沿用蒙古习惯法作为基础的同时,参照唐宋之制推行汉法。

二、立法综述(一)指导思想为了维护蒙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元朝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指“讲前代之定制”,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指“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

(1)“大扎撒”至上元统治者立法明确了成吉思汗《大扎撒》作为基础法律的地位,使《大扎撒》作为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这一做法保持《大扎撒》绝对权威,也巩固了蒙古传统法的基础地位。

(2)三法合一“三法合一”,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具体而言即以大蒙古国建立以来的组训、扎撒为根本依据,参考唐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建立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

(3)蒙汉异制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同时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此外元法还在任官、刑罚方面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保证了蒙古人的特权地位,反映了民族压迫的特点。

(二)法律形式(1)《大扎撒》《大扎撒》是元朝的根本大法,颁布于1206年。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又称雅萨法典、青册。

(2)《至元新格》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刻板颁行,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小议元杂剧中的“斡脱钱”

小议元杂剧中的“斡脱钱”

小议元杂剧中的“斡脱钱”陈晓丽①(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山东曲阜 273165)摘 要:斡脱钱就是指元代的高利贷。

元代高利贷现象极其严重,元杂剧中表现了元代斡脱钱范围广、利息高、经营者身份特殊以及借贷需要抵押品等特点,同时也从侧面表现了元代斡脱钱的“厉害”:如到期无法归还,弄不好就会家破人亡。

但元代剧作家对这一现象却没有从正面去描写,而是写得非常含蓄,这是由元代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元代文人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关键词:元杂剧;斡脱钱;高利贷中图分类号:I 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572(2006)03—0056—04 元杂剧《风雨像生货郎旦》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李彦和因要娶娼妓张玉娥而把自己的正妻气死,但张玉娥却和自己的情人魏邦彦设计让李彦和家破人亡,只有奶母张三姑和李彦和的儿子春郎幸免于难。

但张三姑觉得自己养不活春郎,不得已只好把他以一个银子的价格卖给了官员完颜女直人氏拈各千户。

十三年后,拈各千户在自己临终前把春郎的身世告诉了他,而且最重要的是他还嘱咐春郎在自己去逝后要继续“催趱斡脱银”。

故事当然是以春郎和父亲李彦和、奶母张三姑的大团圆结尾。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春郎和父亲、奶母相认时,恰巧张玉娥和魏邦彦因欺侵斡脱银之罪被春郎的手下拿住,并按律处斩。

那么斡脱银到底是什么呢?为什么拈各千户在临终前还不忘让自己的后代继续“催趱斡脱银”呢?张玉娥和魏邦彦仅是因为欺侵斡脱银就要遭受处斩这种极刑吗?这就涉及到元代的高利贷问题。

关于斡脱的语源,洪钧《元世各教名考》说,斡脱即犹太教;伯希和认为斡脱的语源是突厥语or 2tap [1],指一种为回教徒所组成的商业团体之名;翁独健在《斡脱杂考》中认为斡脱在突厥语中义为“共同”“联合”“伙伴”,它是指元代代理蒙古人经营商业银钱借贷的回教徒商人,他们彼此之间有一种联络组织,于是自称伙伴ortap (斡脱),蒙古人也以此称呼他们。

因他们本属商贩,故又引申为商人或商业团体[2]。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十一章)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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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元代刑事法制
一、元刑法的主要特征
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沿用唐宋律,唐律 定罪量刑的通例也基本为元代法律所沿用。
但元代刑法原则也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保留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表现出刑罚野蛮和 残酷性。 (2)刑法上的差别待遇体现出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 的性质。 (3)崇信佛教,赋予执行宗教职务的僧侣种种法定 特权。 (4)对于违反礼教之类的犯罪处罚大大减轻。
(二)地方司法机构 1.审判机构 元朝的地方机构大体上分行省、路、府、州、 县。吐蕃地区设有行宣政院和宣慰司使。 2.审判权限 路、府、州、县可以自行断决杖罪以下案件, 徒、流、死罪则要由司法监察机构复审。无冤,移 文本路,然后申奏刑部。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在法典上首次独立成篇 元朝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诉讼”的专篇。 现在据《元典章》、《事林广记·刑法类·大元通 制》、《元史·刑法志》的记载看,《诉讼》已在 元代的法律中独立成篇。 它与唐律的《斗讼》、《断狱》相比,至少有 两点新变化。第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法 与实体法已经出现了初步分离的趋势;第二,规定 了一套颇为严格的诉讼制度。
二、元刑法的主要内容 (1)极力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秩序,将危害政权、 皇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2)重刑惩治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 (3)对强奸、贪污等犯罪处罚作出了较细密具体的 规定。 (4)对各种杂犯规定了繁苛的处罚,并广泛适用耻 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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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元代民商法制
一、民事法律 (一)身份法 元朝按种族及归属元朝统治的先后将全国所有 居民划分为四个社会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 人、南人。反映到民事法律中,表现为汉人、南人 的财产权利没有保障,而蒙古人合色目人则是特权 阶层,在民事法律上享有免税、免役等各种特权。

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建立者忽必烈也是一位杰出的统治者。

在他执政期间,忽必烈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以完善并统一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本文将从元朝法律制度的形成、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司法体系的改革等方面来探讨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改革。

一、元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元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蒙古族部落的传统制度的影响。

蒙古族部落在征服其他民族时,往往保留对方的法律制度并加以整合。

因此,在元朝初期,成吉思汗政权基本上延续了蒙古族部落的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元朝的发展和统治范围的扩大,原有的蒙古族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治理的需求。

为了统一法律制度,忽必烈大力推行法律改革,通过制定《大元太祖统一律令》等法典,进一步完善元朝的法律制度。

二、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律法为基础,强调书面法律的约束力。

在元朝之前,中国一直以传统的礼法和风俗习惯为主导,法律具有很大程度的隐性和非书面性。

然而,元朝的法律改革使得书面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则,进一步确保了法律的公正与明确。

同时,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还包括法律权威的集中和法律制度的完备性。

忽必烈在推行法律改革时,高度重视统治者的法律权威,通过赋予皇帝以至高无上的立法权,进一步巩固了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元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备,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刑法、律令、土地制度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备性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三、司法体系的改革元朝在法律改革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应的司法体系改革,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忽必烈借鉴了历代王朝的经验,设立了不同级别的法院,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元朝的高级法院设立有福建省的“路分”,并在不同的地区设立了各级法院,如府院、州院、县院等。

这些法院通过审判案件,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忽必烈还加强了司法机构的管理和监察,设立了律令监察机构,监督地方官员的执法公正性。

《2024年蒙元时期斡罗纳兀惕显赫家族研究》范文

《2024年蒙元时期斡罗纳兀惕显赫家族研究》范文

《蒙元时期斡罗纳兀惕显赫家族研究》篇一一、引言蒙元时期,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多元文化交融、民族融合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斡罗纳兀惕家族以其显赫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力,成为了当时社会的重要力量。

本文旨在通过对斡罗纳兀惕家族的研究,探讨其在蒙元时期的社会地位、文化传承以及历史贡献。

二、斡罗纳兀惕家族的起源与地位斡罗纳兀惕家族是蒙元时期的一个显赫家族,其起源可追溯至成吉思汗时期。

该家族以勇猛善战、忠诚于朝廷而著称,成为蒙古帝国的重要支柱。

在蒙元时期,斡罗纳兀惕家族成员在政治、军事、文化等领域均有显著成就,为当时的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斡罗纳兀惕家族的文化传承斡罗纳兀惕家族在文化传承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其成员在诗词、音乐、绘画等领域均有较高的造诣,为蒙古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该家族还积极吸收中原文化,与汉人士族进行交流,推动了文化的交融与传播。

四、斡罗纳兀惕家族的历史贡献(一)政治方面:斡罗纳兀惕家族成员在蒙元朝廷中担任要职,参与国家治理,为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军事方面:该家族以勇猛善战著称,为蒙古帝国的扩张与发展立下了赫赫战功。

(三)文化方面:斡罗纳兀惕家族成员在文化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为蒙古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该家族还积极推动文化交流,促进了不同民族文化的融合。

五、斡罗纳兀惕家族的影响与现代意义斡罗纳兀惕家族在蒙元时期的影响力巨大,其成员在政治、军事、文化等领域均有显著成就,为当时的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现代,斡罗纳兀惕家族的文化传承与历史贡献仍具有重要意义。

其勇猛善战、忠诚于朝廷的精神,以及积极吸收其他民族文化、推动文化交流的态度,对于当今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启示作用。

六、结论通过对斡罗纳兀惕家族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其在蒙元时期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

该家族在政治、军事、文化等领域均有显著成就,为当时的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其勇猛善战、忠诚于朝廷的精神,以及积极吸收其他民族文化、推动文化交流的态度,对于当今社会的和谐发展仍具有启示作用。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的王朝之一。

作为一个庞大的帝国,元朝在其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和改革。

本文将探讨元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以及其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

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元朝在统一全国之后,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制度建设,逐渐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

元代皇帝忽必烈下令编纂《大元法统》,这是元朝法制的奠基性法典。

《大元法统》继承了宋代的《大宋律》和金代的《兴宗法度》,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大元法统》共分为九法,包括刑法、工商法、徭役法等。

刑法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其规定了具体的刑罚、刑法程序和律诉制度。

元朝采用严格而复杂的法律体系,罪犯的罪行和刑罚之间有着明确而细致的对应关系。

除了《大元法统》,元朝还编纂了一系列根据地区特点的法典,如《燕南堂律例》、《新蒙古律例》等。

这些地方法典在法律适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为元朝的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体系的建立与演变元朝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元代设立了中书省、行台、路途等机构来管理和监督全国的司法事务。

中书省是元朝的中央司法机构,行使督察和决策职能。

行台负责管理地方的司法行政事务,是元朝地方司法机构的核心。

路途是元朝划分的行政区域,并设立了巡抚、知府等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和审判案件。

元朝采用了官员共同参与审判的制度。

一般来说,审判由监察御史、行台官员和地方官员组成的三人团对案件进行审理,以确保公正和权威性。

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甚至会有更多的官员参与逐级审理,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元代还设立了特殊的法院,如刺史衙门为监听各地官吏的行为,大都督司为处理边界纷争和地方军队纪律的机构等。

这些法院的设立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和权威性。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影响与遗产元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元朝的法律制度为后来的明清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元朝(1206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朝,也是由蒙古族建立的一个伟大王朝。

在元朝的统治下,法律制度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和发展。

本文将对元朝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元朝是蒙古族统治下的王朝,因此其法律制度受到了蒙古族的传统和文化影响。

蒙古族在很早就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成吉思汗时期的《衮时数目法》等。

随着元朝的建立,这些传统法律逐渐得到整合和发展,形成了具有蒙古族特色的元朝法律制度。

二、法律体系元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令和谕旨三个方面。

律令是元朝的基本法规,内容包括刑法、商法、民法等各个领域。

诏令是皇帝下达的法令,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谕旨是皇帝对特定情况下下达的臆断性命令。

这一法律体系为元朝的法律实施提供了基础。

三、刑法元朝的刑法较为严厉,主要以封建统治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常见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谋杀、叛乱等,惩罚措施则包括鞭打、流放、处死等。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四、商法元朝的商法较为重视商业发展和权益保护。

元朝在商业领域实行了较为宽松的政策,鼓励商人的经商行为。

商法主要包括商标法、商业契约法等方面的规定,为商业交往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规范。

五、民法元朝的民法主要涉及土地和财产的保护。

元朝实行了一定的土地私有制度,对土地的赋予和转让有一定的规定。

此外,元朝还对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六、司法制度元朝的司法制度相对独立,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中央设有大都统治司、行都统治司等,负责审理较为重要的案件。

地方设有行省、路府等机构,处理地方性的案件。

元朝的司法制度较为严密,注重程序和证据。

七、法律文化元朝的法律制度中融入了蒙古族独特的法律文化。

这种文化注重宗法观念和契约精神,主张公平和正义。

同时,元朝还吸收了汉族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法律观念,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总结:元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制度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影响。

本文将从元代法律制度的背景、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

元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元代是由蒙古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可以追溯到蒙古帝国的建立。

元世祖忽必烈在统一全国后,深知法律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因此他将西方的长官制度、屈原的历法、巴比伦的契约法以及奥斯曼帝国的军法等汇集起来,形成了元代的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制度的特点1. 以蒙古传统法为基础:元代的法律制度以蒙古族传统法为基础,包括乌古勒、扎萨克等蒙古法律。

这些法律体现了蒙古族的习惯和传统,与传统的中国法律有一定的区别。

2. 大力倡导贵族法:元朝统治者采用了贵族法作为统治的基础,贵族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特权。

而普通百姓则依据不同身份和职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3. 推行行政法:元朝实行有效的行政法,设有大小官员,对国家事务、民政事务、军事事务等领域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4. 法律的编纂和宣传: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刑法,其中《大元律》被广泛使用。

此外,元朝还注重对法律的宣传和宣扬,以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元代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1. 继承了一些优秀的法律传统:元代法律制度中融合了多种法律文化,承袭了中国古代和西方的一些法律传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2. 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元代法律制度为后世建立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尤其是在行政法和刑法方面。

一些法律观念和制度在明清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3. 影响了后世法律的发展方向:元代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实践,影响了后世法律的发展方向。

一些元代的法规和制度,对后来的法律制定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结元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其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可以追溯到蒙古帝国的建立,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蒙古传统法为基础、贵族法的倡导、行政法的推行以及法律的编纂和宣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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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脱:蒙元时期民事制度的一个创新[作者] 胡兴东[单位] 云南大学法学院[摘要] 这里对蒙元时期的特殊商业现象——斡脱进行研究。

首先,对蒙元时期的斡脱语义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蒙古族中早就有发这个音的词,后来西域人到到蒙古国后,这个词出现了多种意义,其中之一是成为一种商业行为的专称。

其次,重点论证了斡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相当于现代的信托。

最后,对斡脱作为信托在蒙元时期商业活动中的作用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 斡脱,信托,民事关系,民事行为近来随着对蒙元时期商业的研究的深入,研究者越来越对蒙元时期商业活动中的主要活动者回回商人加强关注。

[1]在回回商人的研究中,研究者们也加强了对回回商人中的特殊群体——斡脱商人的研究。

[2]在这些可喜的、颇有见地的研究中,笔者发现由于对元代斡脱的理解出现不准确和歪曲,导致了很多结论看起来十分正确,但却难有说服力。

对元代商业活动的研究,必须或者说其核心应该是对蒙元时期特有的现象——斡脱进行研究,这是不能否认的现象,也是治蒙元时期商业史者所共识的。

但由于斡脱的地位和研究的难度,加上它的含义的复杂,所以对它进行再一次考察是十分必要的。

[3]为了更好的研究斡脱,本文将从斡脱在蒙元时期的语义和引申义及从民法上看它是什么民事关系入手来探讨。

因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对理解斡脱在商业中的作用产生十分重要影响。

蒙元时期“斡脱”的语义辨析为了对斡脱更好的理解,从它在蒙元时期的“意义”上进行解释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任何语汇,当它进入社会生活后,人们在使用时往往把自身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意义”赋给它。

这样就造成某个词在社会生活中出现多种“意义”。

有时这种“意义”会出现与原来“原始意义”相去甚远,以致当时使用者也不能准确说明它的“原始意义”。

可是在社会生活中,这种“实践意义”和“原始意义”又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

特别当后来者仅能从不完全的信息中来理解它们时,就更易造成很多解释上的问题。

蒙元时的斡脱本来就是一个很特殊的音译品,因为它的真正所指不在这个符号上,并且更大的问题在于,它不仅是音译品,而且是当时蒙古人用自己的同音词来借指另一个外来词。

这两个词在蒙古人和当时的西域人中各有不同的含义。

这样造成现在对其义解释上的困难。

为此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从它的原义上来考察,其次从它的引申意义上来考察。

“斡脱”本义对斡脱的原义,近来学者多认为源自突厥语Ortaq的音译。

“原义为共同、联合、伙伴,穆斯林商人结成商帮,长途贩运,彼此有一种联络组织,自称‘斡脱’,蒙古人也用此称呼他们”[4] “斡脱,是突厥语Ortaq的音译,原义为‘共同’、‘共同者’,在伊朗语系的花剌子模方言中则表示‘商人’。

花剌子模商人(即回回商人)东来贸易,遂将表示‘商人’含义的ortaq传入蒙古”。

[5]在这里,两位都认为此语来自于西亚对商人的一种称呼,是为突厥语,原为“共同”之义。

对斡脱的本义,笔者认为其本来使用时就存在蒙古自身使用的和从西亚传入后使用的两种。

对此,翁独健在《斡脱杂考》中认为:“元世以斡脱二字对译之名词凡三种:一为本篇所讨论之元时特种商人;一、为斡耳朵(Ordu)之异译;一、为陶宗义《辍耕录》‘喝壶’条之斡脱。

”[6]这里,要指出的是在蒙元时期,西域人的斡脱之词在传入前,蒙古人就有斡脱一词了,意为行帐宫殿,当时汉文译为斡耳朵、斡儿朵、兀鲁朵或兀里朵等,也有译为斡脱的。

《元史》中有“戊申,升抚州为隆兴府,以昔剌斡脱为总管,割宣德之怀安、天成及威宁、高原隶焉。

”[7]这里“昔剌斡脱”是人名。

因为在《元史》还有这种证据.“铁哥,姓伽乃氏,迦叶弥兒人。

迦叶弥兒者,西域筑乾国也。

父斡脱赤与叔父那摩俱学浮屠氏。

”[8]这里斡脱赤为人名。

在同卷中有《斡脱赤传》。

下面就更明确了,“刘哈剌八都鲁,河东人,本姓刘氏,家世业医。

至元八年,世祖驻跸白海,以近臣言,得召见。

世祖谓其目有火光,异之,遂留侍左右,初赐名哈剌斡脱赤。

”[9]“薛里温、你里温、斡脱忽赤、哈剌铁木兒。

哈思罕地僧家奴。

”[10]这些“斡脱”都是人名。

在《元秘书监志》中有“至正元年四月二十四日,阿鲁秃怯薛第二日,大口纳钵斡脱里有时分。

”[11]在至正刻本《金史》卷首圣旨中有:“至正五年四用十三日,笃恰怗本儿怯薛第二日,沙岭纳钵斡脱里有时分”。

[12]这里“大口”与“沙岭”具为地名,“纳钵”就是辽时的“捺钵”,意为行宫。

《辽史・营卫志》:“有辽始大,设制尤密,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宫,谓之捺钵”。

[13]在《元史》中还有元顺帝至元三年(1337年)七月丙午,“车驾幸失剌斡耳朵”之记载。

[14]这里即是“昔剌斡脱”之另译。

所以说,在蒙古人中,斡脱之词早就有之,当时多用于人名和行营之义。

《元史》隆兴府总管昔剌斡脱这个人盗用官钱,不应为斡脱钱,而应是他在任总管中所贪用的官府之钱。

翁独健在《斡脱杂考》中认为是斡脱钱是不正确的。

上面我们分析“斡脱”在蒙元时期蒙古人中固有其词,现在我们来看它的外来意思。

对它在突厥语中的原意,笔者同意是为“伙伴”、“共同者”的含义,但对它在商人中的称呼,则认为它在西亚当时是专指一些远距离贩卖货物的商人,而不是所有的商人。

也就说在它传入蒙古国前,斡脱就专指一种特殊的商人。

当它传入蒙古国后,其含义就大为丰富了。

“斡脱”的引伸义斡脱商人在蒙元时期的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它们的地位很特殊,加上当时往往按职业划分人户,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更导致元代斡脱含义大为丰富,下面来一一考查之。

(1)斡脱在蒙元时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

其本质是这种商业活动的资本来源于蒙古王公贵族,经营者是当时被称为回回人的西域色目商人。

这种商业的经营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为放高利贷;另外一种为远距离贩卖货物。

“或自转贷与人;或自多方贾贩;或诈称被劫而责于州县民户(徐霆疏)”。

[15]元代徐元瑞著的《吏学指南》“斡脱”条下有:“谓转运官钱,散本求利也”,“见赍圣旨、令旨,随处做卖买之人”。

[16]在元代,以此相似还有“规运,谓以官本营利者。

”[17] 但应注意的是,规运的范围大于斡脱,因为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人群,即西域商人中经营斡脱者,后者为所有经营“官本”的人。

在元世祖时,由于长年征伐,为解决军费,国家开始大规模经营“官本”商业,这当中最有名的是和买,和卖。

《元史・卢世荣传》有:“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

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

”“中书省奏立规措所,秩五品。

所司官吏,以善贾者为之”。

[18]在元代,国家经营商业,多是由国家出资本,具体由善擅商业之道的商人来行商。

这样,斡脱一词在商业上成为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

(2)斡脱商人,指蒙元时期从事“斡脱”商业活动的特殊商人群体。

在蒙元时期,并非所有的西域商人都从事斡脱商业活动。

在中国,很多商人是不从事斡脱商业的。

《元史・食货志・商税》:“世祖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为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弔引者同匿税法”。

[19]这说明在京的富商大贾不都是经营斡脱的。

那些从事自营的西域斡脱商人不是上面(1、)所指的斡脱商人。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史集》中得到证实,“这时,某些斡脱用自己的钱买了几套包括锁子甲、甲胄和兵器的军械,某些斡脱买了几匹好马,他们把这些东西运送到阿八哈汗处。

”[20] (3)斡脱户,元代专门从事斡脱商业活动的特殊人户。

在元代,政府往往按职业和民族成份划分人户,不同的人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为此,元代专设了一种人户称为斡脱户。

《元典章・户部・户计・籍册》中有:“斡脱户,见奉圣旨、诸王令旨,随路做买卖之人。

钦依先帝圣旨,见住处与民一体当差”。

[21]它与回回户是分开并列的,因为下一条就是“回回畏兀儿户。

”这在《元通制条格》中也一样,“诸斡脱户,见赍圣旨、诸王令旨,随处做买卖之人。

钦奉先帝圣旨,见住处与民一体当差”。

[22]在《元史》中也有“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色人等户内,每一百户内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合着差发,其当户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于九十九户内均摊。

”[23]所以在元代斡脱商人成为一种特殊户。

作为一种特殊户,其职业是从事商业活动,在对国家赋税上,与僧、道、儒、也里可温、答失蛮一样不必负差役。

(4)斡脱钱,指蒙元时期斡脱商人所放贷的一种高利贷资本。

这是蒙元时期斡脱商人所进行的商业活动中影响最大、最坏的商业行为,以致斡脱成为高利贷的同义词。

过去对斡脱的研究多集中在此。

《黑鞑事略》中就有:“或贷之民而衍其息,一锭之本,展转十年后,其息一千二十四锭。

”[24]“斡脱钱者乃斡脱等所营之钱债,以其母钱之来源为政府公家或王庭帝室,故又称斡脱官钱。

至于所谓‘行使斡脱’,‘行运斡脱’,或‘为斡脱’等之‘斡脱’皆‘斡脱钱’之简称。

”[25]这里,“行使斡脱”、“行运斡脱”、“为斡脱”不等于斡脱钱,因为在蒙元时期,斡脱钱是一种专门由借贷关系产生的高利贷资本专称,其名来源于这种钱的放贷者是运营斡脱的商人。

在蒙元时期“行使”、“行运”斡脱的商业行为有很大部分是贩卖货物,这包括有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如珠宝和香料等。

《元史・卢世荣传》就有“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

”[26] 在《食货志》中就更明确了“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

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

凡权势之家,比不得用已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

”[27]《元典章》中有“斡脱每货物纳税钱”。

[28]此外在“禁买卖人军器”[29]、“商贾于店止宿”[30]条中就有“斡脱每做买卖”,“做买卖去的斡脱每”,“斡脱商贾”等语,这说明当时很多斡脱商人主要从事的是贩买货物,并且多为跨地区、跨国的行商。

当然,作为一种资本的特称,斡脱钱主要指的是投资在借贷关系中的钱及由此产生的债务。

《元典章・户部・钱债》节上就专门把《斡脱钱》与《私债》并列。

[31]《元史》中也提到斡脱钱,“癸巳,敕斡脱钱仍其旧”,[32] “丙戌,诏凡负斡脱银者,入还皆以钞为则”,[33] “乙丑,阿里愿自修船,同张存从征瓜哇军,往招占城、甘不察,诏授阿里三珠虎符,张存一珠虎符,仍蠲阿里父布伯所负斡脱钞三千锭”,[34] “壬午,罢江南茶税,以其数三千锭添入江西榷茶都转运司岁额。

诏贷斡脱钱而逃隐者罪之,仍以其钱赏首告者”,[35]“命和林戍军借斡脱钱者,止偿其本”,[36])“除虚增田税,免斡脱逋钱,赈恤云南、广海、八番等处戍军”。

[37]这些证明在元代斡脱钱之性质。

由于这种借贷利息十分高,并且以复利计算,造成很大的社会问题,当时被称为羊羔利。

加上这些借贷者借蒙古王公之势,在当时造成很多社会问题,于是很多官员都注意到此问题,政府也出面干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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