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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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测试(含答案)

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测试(含答案)

试卷提交时间:2015-04-26 19:34:33.547 试卷得分:70.01、题型:判断题分值: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随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2、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3、题型:判断题分值:1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共经过了5次修正。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4、题型:判断题分值: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5、题型:判断题分值:1错误答案错误6、题型:判断题分值:1不服行政处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7、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法规是档案政策的具体化和固定化。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8、题型:判断题分值:1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不在国家立法体系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对人们的档案行为提供规范,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间接依据,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9、题型:判断题分值:1禁止出卖属于公民所有的档案。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10、题型:判断题分值:1向档案馆出卖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11、题型:判断题分值:1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12、题型:判断题分值:1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移交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13、题型:判断题分值:1我国最早的档案文献汇编是《尚书》和《春秋》。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14、题型:判断题分值:110号令明确了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收集档案范围。

答案错误15、题型:判断题分值:1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该局自身。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16、题型:多选题分值:3《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涉及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项目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元第六章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元第六章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进行了修订;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进行了修订,最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原第六章二十七条2016版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版是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020年档案管理员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0年档案管理员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0年档案管理员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填空题题目属性:应知部分—基础知识—档案学(共11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的形式的历史记录。

答案:保存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其最终目的是。

答案: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

答案:监督指导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

答案:专业知识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答案:统一领导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于1987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施行时间是:。

答案:1988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1990年10月24日首次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由发布施行。

答案:国家档案局8、档案法规同其它法规一样,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和的体现。

答案:意志利益9、根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元或个人处以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答案:5万 300010、根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种类分为警告、、三种。

答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档案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其中特有原则包括合法性审查、、有限司法变更、。

答案:被告负举证责任诉讼不停止执行题目属性:应知部分—专业知识—档案收整编(共7题)1、档案编研工作的首要环节是。

答案:选题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于实施。

关于《档案法》“修正”和“修订”的辨析与正义

关于《档案法》“修正”和“修订”的辨析与正义

51/2021总第248期《档案管理》投稿信箱:关于《档案法》“修正”和“修订”的辨析与正义康胜利我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至今,经二次修正、一次修订。

但既有研究成果较为普遍地存在两个十分明显的共性问题:其一,对《档案法》历次修改情况认识不准确,突出表现在对2016年11月《档案法》第二次修正的忽视或遗漏。

其二,混淆“修正”和“修订”两个概念,类似讹误反复且大量出现。

1 对《档案法》2016年修正的说明与正义学界对2016年《档案法》第二次修正关注和研究均较少,甚至部分研究者都不知道或不清楚还有这次修正,这种情况在档案界和法学界同时存在。

[1][2][3]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检索发现,与2016年《档案法》第二次修正相关的研究成果不仅屈指可数,而且与其它三次《档案法》或颁布或修正或修订后即迅速通过报纸或期刊的形式被报道刊载,收获了持久的关注和大量的研究成果不同,2016年11月7日既已完成修正的《档案法》目前知网最早可见的版本为《中国档案报》2017年5月15日所刊载,[4]时隔已半年有余。

《档案法》在2016年修正的关注度在当时和现在均处于较低水平。

2 对《档案法》修正和修订的辨析与正义“修正”和“修订”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修正”是对法律进行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修订”则是对法律进行全面、整体的修改。

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两次修正后,《档案法》的生效时间仍为1988年1月1日;而本次修订后《档案法》的生效时间变更为2021年1月1日。

当前,档案学界在对《档案法》的研究、讨论和解读过程中,常将“修正”误称为“修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制定,1996年修订)”、[5]“我国《档案法》于1988年实施,虽然1996年曾进行过修订”[6]“2016年11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其中就有《档案法》……这次新修订《档案法》的主要内容……”[7]“1996年《档案法》修订后,与其相关的研究也成为了当时的热门。

档案试题

档案试题

大连市档案局“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网上竞赛”试题一、单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A.1987.9.5 B.1988.1.1 C.1996.7.5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

A.6章41条 B.6章27条 C.6章50条3、档案工作实行()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A.监督指导 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C.集中统一保管4、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A.海关 B.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于()日施行。

A.1997.10.21 B.1998.10.21 C.1999.10.21 6、《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政府规章7、对于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罚款。

A.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8、对于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罚款。

A.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9、行政区划的变动,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的立项,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

A.考评 B.检查 C.监督和指导10、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申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090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1996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96修正)[1996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知识宣传之二:档案法知识

档案知识宣传之二:档案法知识

档案知识宣传之二:档案法及其内容《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它于1987年9月5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又对《档案法》进行了修改。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从此结束了我国档案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档案事业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档案法》共6章27条,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它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国家档案管理的范围、管理原则,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各单位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档案法》与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密切关系,它规定,“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均可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法》中对档案作了明确阐释,即: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事物,我国目前现存的最古老的档案是距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的甲骨档案。

之后又出现了青铜铭文档案、简牍档案、金石档案、缣帛档案等,以及我们今天所看到最多的纸质档案。

近百年来,由于科技的发展,档案的形式日渐增多,大量出现了照片、录音、录像、缩微、光盘档案等。

从档案记载的内容上看,今天的档案门类已是非常之丰富了,除了最早、最常见的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外、还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土地档案、新闻档案、审计档案、家庭档案等等,多达数十种。

总之,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原始记录,档案形成于一切领域,可以说,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档案。

档案的属性:档案除具有原始记录性这一本质属性外,也有一般的属性,知识属性和信息属性,是档案的两个重要属性。

等。

档案是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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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

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fg/detail2039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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