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8 4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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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12
衡劳社函[2008]3号
关于公布2008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通知
13
衡劳社[2009]10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4
衡劳社[2009]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我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衡劳社[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9年衡阳市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
04
衡劳社[2008]9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05
衡劳社[2008]1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06
衡劳社[2008]25号
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
07
衡劳社[2008]62号
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3
衡劳社[2009]35号
关于暂缓调整衡阳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4
衡劳社[2009]60号
衡阳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行动方案
25
衡劳社办[2009]30号
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26
衡劳社[2010]2号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规范服务年实施方案
16
衡劳社[2009]13号
关于发布2008年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17
衡劳社[2009]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18
衡劳社[2009]21号

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9】32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团市委,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为进一步统筹安排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各类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范围列入统筹范围的主要是国家和省为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的各类项目。

目前主要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统筹实施工作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具体日常协调事务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包括统筹协调确定各类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市、县(市、区)也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明晰职责,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要求上报招募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项目服务期间高校毕业生工作和生活待遇参加各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分别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

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生一次性抚恤金派发办法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生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将相同,像是我湖南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生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告》(湘人社发[2022]86号)规定:(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抚恤金就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享用抚恤金的人,必须合乎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有,缺一不可。

2022年9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22年8月1日起至,国家再次提升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标准。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由原工作单位缴付。

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生时,所办理后事的有关费用开支,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控定点采用。

一、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在校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后因公与非因公丧生,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继续执行。

遗属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1)我市2022年度因公丧生和离休干部丧生后遗属补助金标准为698元;(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3)凡享用遗属生活补助金的人员按户每月发给煤迁调35元。

蔡开中、甘肃省兰州公路局永登公路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开中、甘肃省兰州公路局永登公路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开中、甘肃省兰州公路局永登公路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林刘桂刚李淑琴【审理法官】石林刘桂刚李淑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开中;甘肃省兰州公路局永登公路段【当事人】蔡开中甘肃省兰州公路局永登公路段【当事人-个人】蔡开中【当事人-公司】甘肃省兰州公路局永登公路段【代理律师/律所】巴志涛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巴志涛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巴志涛【代理律所】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蔡开中【被告】甘肃省兰州公路局永登公路段【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蔡开元生前所在单位永登公路段为事业单位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蔡开元生前所在单位永登公路段为事业单位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诚如蔡开中上诉所称,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而本案永登公路段并非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从永登公路段向本院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来看,在经费来源一项明确显示“财政补助",而非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此其一;第二,蔡开中未提供永登公路段曾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线索。

从甘肃省兰州公路局证明来看,也明确永登公路段为事业单位,非参公单位。

以上,蔡开中认为永登公路段为参公单位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关于其上诉请求涉及的生活护理费,一审判决已详述理由,二审意见相同,不再赘述。

工资福利退休政策及办事指南.ppt

工资福利退休政策及办事指南.ppt
(3)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 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 其工资可以照发 。
2019-8-29
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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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探亲假
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
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 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 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 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 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 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 探望父母的待遇。
20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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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人:
(1)男年满60,女满50,连续工龄满 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 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男满55,女满45,连续工龄满10年;
(3)男满50,女满45,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
(4)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劳动能力鉴
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假日。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不享受年休假情形共8种,《职工带薪年 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有明确规定,不赘述。
2019-8-29
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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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休未休假报酬
计算方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 (261天)×应休未休天数×200%。
20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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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 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 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
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计发系数。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海淑媛与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淑媛与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5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审理法官】高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海淑媛;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海淑媛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海淑媛【当事人-公司】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淑媛【被告】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不予受理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张世毅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海淑媛主张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规定,要求交通信息公司支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海淑媛的起诉,并无不当。

海淑媛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另,依据上述文件中关于“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的相关规定,海淑媛可就其该项请求向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综上,海淑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6:33:5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珣于2020年8月10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交通信息公司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给付一次性抚恤金145447.6元和丧葬费5000元。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一)假期待遇建国以来,我国的各类假期制度是以国家制定法规的形式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目前主要有:①探亲假,②公休假,③婚假,④丧假,⑤产假,⑥病假,⑦事假。

1、探亲假(依据:国发[1981]36号)⑴探亲条件: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固定职工,与父母(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不能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⑵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路程假另给。

⑶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

路程假另给。

注:假期含公休假(星期六、星期天)、法定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⑷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照发。

⑸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其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2、公休假⑴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⑵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时间:2012-02-17 22:16来源:凭栏听雨作者:父母亲征文大赛郑州律师点击:11 15668次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时间:2012-02-17 22:16来源:凭栏听雨作者:父母亲征文大赛郑州律师点击:11 15668次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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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文件财政部
人社部发〔2008〕42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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