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48号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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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总工发[2009]2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2009年4月30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5、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6、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维护权益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9]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会关于印发《⼯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号:总⼯发[2002]20号颁布⽇期:2002-10-09执⾏⽇期:2003-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总⼯会,中华全国铁路总⼯会、中国民航⼯会全国委员会、中国⾦融⼯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会联合会:现将《⼯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会的具体情况参照执⾏。

中华全国总⼯会2002年10⽉9⽇⼯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为加强⼯会经费的管理,及时准确反映⼯会资产状况,妥善解决⼯会经费呆账问题,参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周转⾦呆账处理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呆账的确认本办法仅适⽤于⼯会经费形成的由⼯会财务部门管理的呆账。

凡下列情况之⼀,可确认为呆账:(⼀)投资损失: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销、破产,经履⾏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投资本⾦不能收回的部分。

(⼆)借出款: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款。

(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务⼈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法收回的暂付款。

⼆、呆账处理的原则(⼀)根据“统⼀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会决定,报上级⼯会财务部门备案。

(⼆)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三)对造成借款呆账损失的单位,⼀般应停⽌借款。

(四)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为,应责令纠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要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呆账处理审批程序(⼀)各级⼯会财务部门对本级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成的呆账进⾏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呆账事项的责任⼈应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以及鉴定意见、法律⽂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形式提交⼯会财务部门审核。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5.19施行日期2006.05.19文号总工办发[2006]1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2006年5月19日)为促进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并得到落实,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认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认真研究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与调整是工会组织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工会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适时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监督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和调整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基本生活费用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就业和最低工资执行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本着促进经济发展、合理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原则,通过测算论证和广泛征求各级工会和职工群众意见,提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工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调整方案,建立最低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总工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总工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

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5.04施行日期2008.05.04文号总工办发[2008]20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2004年,全总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对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作出部署。

现针对各地贯彻中,特别是基层工会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经费独立核算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凭法人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

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关于“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1997]24号)的要求,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8.20•【文号】总工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8.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2007年8月20日总工发[2007]30号)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四次执委会议、十四届十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现就在全国职工中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主力军。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不畏艰险、奋力拼搏,自强不息、甘于奉献,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既为工人阶级实现自身利益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工人阶级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

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争当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排头兵,是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各级工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实践证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利于激发职工热爱本职、钻研技术、创新管理、提高效益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有利于发挥我国工人阶级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建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吸引力和感召力,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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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专职副主席是否按不低于中层正职配备?
25、工会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源自否及时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26、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三年内是否参加了上级工会举办的工会业务培训?
27、工会是否每年至少两次以上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会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对工会工作的支持?
党委(盖章) 工会(盖章)
2010年 月 日
19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审议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0、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审议和批准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报告?
21、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22、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是否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
23、工会主席是否按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或兼任并进入同级党委?
填表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3、工会是否就落实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具体贯彻意见?
4、职工在600人以上是否依法独立设置了办事机构(指工会办事机构不与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业文化部、共青团等党、政、群部门合并或合署办公)?
5、职工在600人以上是否配备了党政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的工会主席,专职的工会副主席和专职工会干部(指不担任其他党、政、群实际职务,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工会工作的干部)?
6、职工在200人以上600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了由党政同级副职领导干部担任或兼任的工会主席和专职做工会工作的工会副主席?
7、市(地)级以下分支机构,职工在2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是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了1名专职工会干部?
8、是否建立选举制的工会委员会?
9、工会委员会是否有明确的届期?
10、是否依法组织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附件:
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48号
文件”和中国金融工会“金工发
[2006]23号文件”情况检查自评表
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制2010年5月
一、工会简况
工会全称
详细地址
邮编
职工总数
(人)
正式职工数
(人)
劳务派遣工数
(人)
全辖工会数
(个)
工会会员总数
(人)
全辖专职工会
干部数
(人)
占会员总数
百分比
%
全辖兼职工会
干部数
(人)
占会员总数
百分比
%
工会主席姓名
任职年月
副主席姓名
任职年月
二、检查内容


1、工会是否转发或主动向党委汇报“总工发[2009]48号文件”、“金工发[2006]23号文件”和总行(司)党委、工会相关文件的精神?
2、党委是否按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具体措施?
11、所辖25人以上的分支机构是否建立工会委员会?
12、是否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13、是否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4、会员代表大会每年是否召开一次?
15、所辖100人以下的分支机构是否召开会员大会?
16、会员代表是否民主选举产生?
17、会员代表是否实行常任制?
18、下级工会任期届满时,是否能及时指导做好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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