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及思考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及思考作者:瞿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1期关键词行政诉讼不作为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一次修改,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30年,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2015年5月1日开始实现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每年不断攀升。
根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共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2万余件,但实现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数均在20万件以上,2018年受理211354件。
就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情况而言,2009年之前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约30%,2009年之后的全国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平均约为10%左右,2016年全国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62%,2018年为14.7%。
不同省份败诉率不一样,2017年上海3%,广东10.7%,山东13.1%,山西18.7%,江西南昌30%。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总体而言是呈现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趋于增强,行政执法也趋于规范。
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进行分析,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时尽可能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而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最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通过对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行政机关的行政败诉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证据不足《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在案件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行政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法律的事实,就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或者虽然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证据保存,以至在诉讼时不能向法院提供该证据,则行政机关也会因证据不足而被判败诉。
打官司包赢的技巧

打官司包赢的技巧
1调查情况
打官司是法律法规强制的、在两个当事人之间由司法机关经过审理以解决争端或者争议的一种司法程序,此过程中,调查研究双方的诉讼事实细节尤为重要。
官司一定要调查情况,解决事实上存在的矛盾,为建立一个完整、合理的案件事实基础打下基础。
2收集证据
在官司之前,当事人要为自己收集证据以明确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找出关键性的信息以便在官司中作为证据,逻辑清晰、充分有效的证据能更好地让双方案件走向解决。
3智慧抗辩
维护好自我的利益在官司时要有不同的讲解技巧,要明确自己的要求,知己知彼,准确发表自己的观点,合理的对抗另一方的指控,说服其出示真实有效的证据,不能只靠单方的观点和口供,要充分分析双方的纠纷才能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4聆听听证会
官司程序中,听证会是最重要的步骤,此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质证,由审判员经过公正公开合理判断,最终按照律师代理书所确定的条件作出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提出的原因向审判员举证抗辩,以此不断降低被诉方的利益损失,获得最后的胜诉。
5合理的筹划和规划
官司案件的策略规划是最重要的,提出官司前,应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经审理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及时实行科学有效的筹划规划,同时要考虑官司案件的经济成本和谁将承担未来的法律责任,经过有深刻的思考才能解决分歧,达成双方的利益共赢的结果。
总的来说,打官司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有时候常常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利益,要想在官司上获胜,不单需要优秀的律师技术支撑,在政治分析上的审慎思考以及取证以及调查等相关程序,更重要的是认清自身的权利,清楚当前状况,充分准备各种资料,知己知彼,不断地试探双方,转移主动,把握时机是胜诉的关键。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很多人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加大,随之引发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法律规定权限模糊、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环境不良、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都会制约民事执行的有效推进。
二、执行主体不力。
将执行担当责任的人称为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方法不当等问题。
三、执行客体问题。
执行客体也就是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等,执行客体本身具有的问题主要有:执行难度大、履行意愿不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执行主体行为不当等。
那么,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呢?要想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的执行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是化解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及时解决执行难题等,让执行的力度更加明确、有力,从而保障执行的实效性。
三、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
民事执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关联。
为此,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机制,加强执行主体之间的畅通,增强信息的共享,强化执行主体的合作、沟通和协调,保证执行环节的稳定性和良性信任度。
四、强化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
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执行主体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以显著提高执行主体的信誉度和执行质量。
最后,我们要坚持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原则,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让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专业、细致的解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2019年整理--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

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记者日前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02年9月1日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患者的胜诉率从实施前的90%下降到现在的20%。
新《条例》被公认为偏重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更对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
为什么新规定没能让患者受益?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刘女士中年发福,一心想减肥。
去年经人介绍到某中心医院作“无创口抽脂”。
交费用,忍疼痛,刘女士做完手术后以为鼓起的腹部会恢复到年轻时的平坦。
不料,她的腹部出现高低不平症状,腰背部还有两处小缺口。
刘女士大为光火:广告宣传和手术医生都说得天花乱坠,为什么实际效果却相差甚远?并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医疗费、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医院的态度十分明确,并列举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差错和失误,该手术是顺利完成的,虽然未能达到广告上的效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刘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新规定,看上去很美●举证责任:从患者到医院《规定》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医院,如果医院拿不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错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新的《条例》施行了,一时间让医生有种惴惴不安的感觉,甚至感觉到法律的天平有些向患者倾斜了。
一位经常打医患纠纷官司的律师对记者说,《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确认,使得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将医院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法律运用失败的典型案例分析及教训

法律运用失败的典型案例分析及教训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然而,有时候法律的运用并不总是完美的,会出现失败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探讨法律运用失败的原因,并总结出相应的教训。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有一对夫妇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公平分割,但是在这个案例中,法官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只是简单地按照比例进行了分割。
结果导致一方得到了过多的财产,而另一方则被剥夺了应有的权益。
这个案例的失败主要是因为法官没有充分了解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
在类似的案件中,法官应该更加注重调查和了解夫妻的财产来源、贡献以及生活需求等因素,以便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因此,教训是在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应该注重调查和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案例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不足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例如,有一起谋杀案件中,被告被指控犯罪,但是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尽管被告一直坚称自己的清白,但是法庭最终还是做出了有罪的判决。
后来,新的证据证明了被告的无辜,但是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个案例的失败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要求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才能做出有罪的判决。
因此,教训是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以避免错误的判决。
案例三:民事案件中的司法延误在民事案件中,司法延误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有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已经持续了多年,但是法院一直没有做出最终的判决。
这导致了原告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这个案例的失败主要是因为法院没有及时处理案件,导致了司法延误。
司法不公现象的原因与对策

司法不公现象的原因与对策司法不公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裁判结果与事实真相、法律规定或公众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其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法律漏洞、审判不公、腐败现象等。
然而,通过加强立法、改进审判程序以及加强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司法不公现象。
首先,法律漏洞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的不完善或者模糊性会导致裁判员的主观判断产生偏差,甚至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
为了减少司法不公,我们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工作,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审判不公也是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
审判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人为或者不正当的干预、贪污受贿等不道德行为都会导致司法公正受损。
因此,加强对审判人员的选拔和培训,严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减少外界干涉和影响,是有效解决审判不公问题的一种途径。
此外,腐败现象也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
贪污受贿不仅会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还会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出现明显偏差。
反腐败斗争是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关键环节。
必须坚决打击司法腐败,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为了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我们还需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通过提高裁判的公开程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可以有效防止裁判结果偏离事实真相。
同时,引入网上诉讼平台,建立在线诉讼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渠道,有助于减少裁判不公的现象。
另外,司法监督也是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手段。
加强监察机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增加对裁判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力度,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提高裁判质量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司法不公现象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然而通过加强立法、改进审判程序、打击腐败行为以及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司法不公的发生。
有理的官司为何打不赢

有理的官司为何打不赢
张明;保才;安萍
【期刊名称】《山西成人教育》
【年(卷),期】1998(000)005
【摘要】有理的官司为何打不赢张明保才安萍刘某拿着张某向其打的一张欠款条,满怀信心地来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付欠款,不料,却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某感到很窝火:有理的官司为何打不赢?原来,1989年,刘某卖给张某一批锦缎,张某陆续偿付了部分货款,剩余...
【总页数】1页(P31-31)
【作者】张明;保才;安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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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xxxx律师事务所xx一、自作聪明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
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
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
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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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你中招了么?
胜诉的官司是相似的,败诉的官司各有各的原因。
占理的官司打输了,该赢的官司打输了,情,理,法的边界在哪里?好好的案件为啥眼睁睁的输掉呢?
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
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
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
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
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
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
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
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
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
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
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
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结语
法律出场的地方几乎都是悲剧,很多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这样马拉松下来,费时费力,得不偿失,所以要在最开始阶段打好基础,专业人干专业事,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