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案例展示
高通平台RF射频调试实例课件

接收灵敏度不高可能是由于接 收器性能不佳、信号噪声比低 、接收信号过载等原因造成的
。
02
优化接收器性能
通过改进接收器电路设计或更 换高性能的接收器组件来提升
性能。
03
降低噪声干扰
采取有效的噪声抑制措施,如 滤波、降噪算法等。
04
合理设置接收阈值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接收阈值, 避免信号过载。
问题三:系统稳定性不佳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提高RF射频 调试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 为错误和误差。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提供更加智 能化的调试工具和解决方案, 为工程师提供更好的支持。
高通平台RF射频调试技术的发展趋势
高通平台RF射频调试技术将继续向数字化、自动化和 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高通平台RF射频调试技术将更加注重系统级调试和多频 段、多模式调试的需求。
实例二:接收机的性能测试与优化
接收机灵敏度测试
测试接收机在不同信噪比下的灵敏度表现,评估其性能优劣。
抗干扰能力测试
通过模拟实际应用中的干扰信号,测试接收机的抗干扰能力,确保 其稳定可靠地工作。
接收机动态范围优化
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接收机的动态范围,使其在各种信号强度下都 能保持良好的性能表现。
实例三:系统级RF射频调试技巧与经验分享
02
RF射频调试基础
RF射频调试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RF射频调试是指对无线通信设备中的射频部分进行测试、调整和优化的过程,以 确保其性能达到最佳状态。
重要性
在无线通信系统中,射频部分是关键组成部分,其性能直接影响整个系统的传输 质量和稳定性。因此,进行有效的RF射频调试是保证通信设备正常工作和优化系 统性能的重要环节。
《高通案例展示》课件

详细描述:高通在全球通信芯片市场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是全球最大的通信芯 片供应商之一。根据市场研究报告,高通的市场份额一直位居前列,其产品在智 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行业影响力
总结词
引领行业变革
详细描述
高通不仅在通信芯片领域具有重要地位,还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布局引领了整个通信行业的变革。高通推出的新 技术和产品,如骁龙处理器、5G通信技术等,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其他创新技术
01
02
03
无线充电
高通在无线充电领域拥有 多项专利,推动了无线充 电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毫米波技术
高通在毫米波技术领域进 行了大量研究,为未来的 无线通信技术发展奠定了 基础。
物联网安全
高通重视物联网安全问题 ,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物联 网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
03
高通的市场地位
全球市场份额
竞争地位
总结词
竞争优势明显
详细描述
高通在通信芯片领域的竞争地位非常明显,其技术实力、品牌影响力、市场份额等方面都具有显著优 势。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高通的产品线更加丰富,技术更加领先,市场占有率也更高。同时,高通 还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不断巩固和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
04
高通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物联网芯片
推出适用于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物联网设备的 芯片,拓展物联网市场。
05
高通与中国
高通在中国的业务布局
业务领域
高通在中国的业务布局涵盖了无线通信、智能终端、物联网、云 计算等多个领域,致力于提供创新的无线通信技术和服务。
研发中心
高通在中国设立了多个研发中心,专注于无线通信技术的研发和创 新,推动了中国无线通信产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
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
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
华为则进行了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十佳涉外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涉外法律服务在保障企业“走出去”战略、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我国十佳涉外法律服务案例,旨在展现我国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成就和丰富经验。
案例一:华为公司与美国高通公司的专利纠纷华为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供应商,在国际市场上与高通公司等企业展开激烈竞争。
2017年,高通公司在美国加州法院起诉华为侵犯其专利权,索赔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面对这一挑战,华为公司聘请了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美国高盛律师事务所(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华为公司的高盛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通过深入研究高通公司的专利技术,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美国法院最终判决华为公司不侵犯高通公司的专利权,成功维护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中国银行与美国花旗银行的跨境诉讼中国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016年,中国银行在美国纽约州法院因与花旗银行就一笔跨境贸易融资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
此次诉讼涉及金额巨大,涉及跨境法律、金融等多个领域。
中国银行聘请了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美国摩根士丹利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摩根士丹利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成功地为我国银行争取到了有利判决,维护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收购先正达公司2016年,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43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全球最大的农业化学品公司先正达公司。
这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规模最大的一笔收购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及监管问题。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聘请了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美国摩根士丹利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高通平台RF射频调试实例PPT文档31页

高通平台RF射频调试实例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中国科学技术行业跨国并购案例

我国科学技术行业跨国并购案例随着我国科学技术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多的我国科技企业开始涉足跨国并购市场,以加强自身实力和拓展国际市场。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为例,探讨我国科学技术行业的跨国并购情况,分析其影响和趋势。
一、案例分析我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我国电子)是我国最大的国有科技企业之一,主要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科研、生产和销售。
2016年,我国电子以77.1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美国半导体公司高通。
这一巨额跨国并购案引起了国际舆论的广泛关注,也成为我国科学技术行业跨国并购发展的一个重要案例。
我国电子此次跨国并购的目的在于增强在全球半导体市场的竞争优势,提升自身在芯片技术领域的研发和生产能力。
通过收购高通,我国电子不仅能够获得先进的半导体技术和专利,还能够进一步打开国际市场,促进自身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另一个案例是我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我国航天)与美国航空航天公司波音的合资项目。
我国航天通过与波音合作,获得了先进的飞机设计和制造技术,同时也促进了中美两国在航天领域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这一合资项目不仅有利于我国航天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也有助于推动我国航天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我国科学技术行业跨国并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体现了我国科技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获取先进技术、市场资源和管理经验的战略意图。
二、影响分析1.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跨国并购可以帮助我国科技企业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通过整合国际资源和优势,我国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国际市场需求,拓展海外业务。
2. 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通过跨国并购,我国科技企业能够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加速产业国际化进程,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这将有利于我国科技企业加快与国际先进企业的接轨步伐,提升国际竞争力。
3. 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跨国并购能够促进中外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共赢。
我国科技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寻求与国际企业的合作,助力国际科技界的共同进步。
专利技术交易成功案例剖析

专利技术交易成功案例剖析在当今科技发展的时代,专利技术交易成为了企业之间合作的重要方式。
通过专利技术交易,企业可以快速获取先进的技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些成功的专利技术交易案例,探讨其成功的原因和启示。
案例一:苹果与高通的专利交易苹果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巨头,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技术创新。
然而,在无线通信技术方面,苹果的专利技术相对较弱。
为了提升自身在无线通信领域的竞争力,苹果与高通展开了一次重要的专利技术交易。
高通作为全球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拥有众多的无线通信技术专利。
苹果与高通达成协议,以高价购买了高通的专利技术,并获得了在无线通信领域的授权。
这次交易为苹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使其在无线通信领域的产品质量和性能得到了显著提升。
这次交易的成功得益于双方的互利合作。
苹果通过购买高通的专利技术,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而高通则获得了丰厚的收益。
此外,双方还达成了长期的合作协议,共同推动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
通过这次交易,苹果不仅获得了专利技术,还建立了与高通的战略伙伴关系,为未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案例二:特斯拉与太阳能城市的合作特斯拉作为电动汽车领域的领军企业,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的使用便利性,特斯拉与太阳能城市展开了一次重要的专利技术交易。
太阳能城市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技术的企业,拥有众多的太阳能发电和储能技术专利。
特斯拉与太阳能城市达成协议,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太阳能城市的专利技术,并与其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特斯拉通过引入太阳能城市的技术,成功开发出了太阳能充电站和太阳能储能系统,为电动汽车的普及和使用提供了便利。
这次交易的成功得益于双方的专业优势互补。
特斯拉作为电动汽车制造商,通过引入太阳能城市的技术,提升了电动汽车的使用便利性,同时也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太阳能城市则通过与特斯拉的合作,实现了自身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提升了市场竞争力。
这些成功案例告诉我们,专利技术交易的成功离不开双方的互利合作和优势互补。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以下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例的一些例子:
1. 吴英案:吴英是中国一位富豪,被指控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吴英经营着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引发了一场广泛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
2. 淘宝侵权案: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曾多次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一家服装公司指控淘宝网上有商家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假冒产品,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 美国高通反垄断案: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曾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展开了长达数年的知识产权纠纷。
NDRC指控高通滥用其在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权,采取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措施。
4. 娃哈哈和翠竹案:中国食品和饮料公司娃哈哈曾和湖南翠竹公司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娃哈哈控告翠竹侵犯其商标权,抢注了与娃哈哈旗下产品相似的商标。
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最终娃哈哈胜诉并获得了赔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以及日益加强的法律环境和执法力度。
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成果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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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 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 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 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 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 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17条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7月11日的公布看,高通涉嫌 多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5、滥用在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 不合理条件
当事人将签订和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被许可人获得当事人基带 芯片的条件。如果潜在被许可人未与当事人签订包含不合理许可条件的 专利许可协议,当事人则拒绝与该潜在被许可人签订基带芯片销售协议 并拒绝向其供应基带芯片;如果已经与当事人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的被许 可人与当事人就专利许可协议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则当事人将停止向 该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 高通这一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禁止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喻 栗
航: 楠:2011811069
王琳芸:2011811070 。。。
第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周经济法案例展示
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高通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 三、对高通的处罚及案件评价
四、高通案存在的争议及其影响
一、案情简介
高通(Qualcomm) 成立于1985 年,是 一家美国的无线电通 信技术研发公司,在 CDMA 技术方面处于 领先地位,拥有所有 3000 多项CDMA 及 其他技术的专利及专 利申请。迄今,高通 公司已经向超过一百 家制造商提供技术使 用授权,涉及了世界 上所有电信设备和消 费电子设备的品牌。
各国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 从2006年开始,日本、韩国和欧盟相继对高通提起了反垄断调 查。
欧盟主要是反对高通的垄断高价,不过最终由于起诉方撤诉,欧 盟委员会以不再浪费公共资源为理由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指控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包括 迫使日本公司签署交叉授权协议,阻止专利持有人进行专利维权, 要求高通公司限期改正。
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在《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认定,高通 对于那些没有使用高通芯片的厂商收取了歧视性的差别许可费。 据此,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高通公司处以2.08 亿美元罚款, 阶段性结束了调查。但高通公司针对这一处罚提出上诉,目前这 一案件仍未有最终结果。
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反垄断调查的进程回顾:
2013 年11 月底,根据国内外企业举报,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在北京和 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进行了调查,并向多家企业发出了协助调查的通知。 随后,高通公司在其官网上表示“目前公司还不清楚为何会遭到调查”, 并且否认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问 题。 2014 年5 月,高通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一份《关于高通许可定价的经 济学证据———全球经济学集团白皮书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高通 案件提交的相关报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2014 年8 月初,国家发改委表示,已经确定高通公司的垄断事实。 2014 年8 月22 日,高通公司表示,愿就国家发改委调查关注的问题“作出 改进”,“将进一步努力寻求最终解决方案”。 2014 年12 月,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许昆林表示,高通案“已经进 入处罚阶段”,预计很快将结束调查。
针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诉讼主要围绕两方面: 1、“高通税” 手机生产商必须缴纳标准授权费才能取得CDMA 手机开 发授权。 生产每部手机的芯片费用和6%的专利使用费。 不定期的芯片升级授权费。 2、反向专利授权 想要和高通合作的厂商必须将自有专利免费同步授予高 通,高通则将所有相关专利进行整合并免费反授予这些 厂商,这就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专利共享池。
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一)责令高通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针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 对过期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以及要求被许 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 销售商品的规定
处罚:(1)向购买高通专利产品的我国企业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再对过期专利 收取专利许可费。 (2)不得违背被许可人意愿,要求被许可人将持有的非无线标 准必要专利反向许可;不得强迫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当事人反向许可而 不支付合理的对价。 (3)对于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无线通信终端,不得在坚 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 的基础。
1、以整机作为专利许可费计价基础收取高费率
高通公司以无限通信终端的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 收取5%的专利许可费。 通常情况下,一部手机是由基带芯片组、内存卡、移动处理器、显示器、 摄像头、电池及其他部件构成。基带芯片组主要通过运用2G、3G、4G通信 标准必要技术实现通讯功能。一部手机有着许多完全无关通讯的功能。基带 芯片仅占整机的一部分,按照整机的最终售价来收取专利技术许可费并不能 真实反映专利价值。 退一步来说,即使从通讯功能来看,也不一定必须通过蜂窝通信技术才 能实现。例如,人们可以在wifi环境下通过微信、QQ平台等实现视讯或语音 通话。也就是说,在智能手机时代,蜂窝通信技术已经不再是手机实现通讯 功能的必需的途径。可见,蜂窝通信技术对于智能手机的整体功能仅提供了 一部分的重要性。而这重要性随着手机的发展也不断被削弱,但高通公司以 整机的最终售价作为计价基础的收费模式却从未改变。 因此,高通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垄断定价行为, 属于不公平高价行为。
2015 年2 月10 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布了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高通 公司在CDMA、WCDMA、LTE 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 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无正当理由 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处以其在我国市场 2013 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约合60.88 亿元人民币),责令高通公司停止 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三、对高通的处罚及案件评价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 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 的时间等因素。
2、基带芯片市场
根据市调公司Strategy Analytics 发布的报告显示,高通公司在2014年 第一季蜂巢式基带芯片市场占有率为66%,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可以推定为在基带芯片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 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
高通公司在于华为、中兴、酷派等企业签订协议,授予他们无线标准 必要专利许可时,在协议中要求几乎所有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非无 线标准必要专利向高通公司以及任何高通公司的客户进行许可和免费反 向许可。要求某些被许可人不能就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 客户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在要求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 时,没有经过任何实质性的评估,就拒绝向被许可人就反向许可的专利 支付合理的对价,或者是在自身的专利许可收费中抵扣被许可人反向许 可的专利价值,相当于将被许可人的专利价值清零。 这一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垄断定价行为,属于 不公平低价行为。
3、对过期专利收费
高通公司将许多过期专利加入所谓的一揽子专利组合,要求被许可人必 须接受专利组合,不得分开购买。CDMA技术于1995年开始商业应用,当事 人此前申请的很多核心CDMA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已经过期,而当事人与被许 可人签订的CDMA和WCDMA专利许可协议,均包括相关过期的核心CDMA无线标 准必要专利。这就迫使被许可方必须购买许多过期专利,实际上延长了过 期专利的收费。尽管当事人不断有新的专利加入到专利组合中,但当事人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新增专利价值与过期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相当。实际 上构成一种不公平高价。
4、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 准必要专利许可
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与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性质不同、相互独立,分别 对外进行许可并不影响上述两种不同专利的应用和价值。当事人在进行专 利许可时,不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区分,不向 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而是采取设定单一许可费并进行一揽子许可的方 式,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搭售许可。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5款规定的捆绑交易行为,该款规定: “仅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高通这一行为构成滥用自己的无线标准必 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捆绑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