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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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的伦理学争议及其应用原则

隐性采访的伦理学争议及其应用原则

隐性采访的伦理学争议及其应用原则一引言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争议性的信息获取方法,时常被媒体使用。

2017年8月,《法制晚报》记者暗访海底捞劲松店和太阳宫店,曝光该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存在安全隐患;[1]2015年,《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揭发南昌高考舞弊乱象;[2]2011年,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假扮智障劳工,深入黑砖窑报道倒卖智障奴工的黑色交易链[3]……这些新闻在受到公众称赞的同时,也引发了专业人士的思考。

由于隐性采访一般是以“记者隐藏身份或采访意图”“采访客体对于采访事宜毫不知情”“采访者隐蔽包括录音、摄影、摄像设备在内的采访工具”等方式进行的,这些“隐瞒”行为都指向其行为的非伦理正当性——“欺骗”。

对于隐性采访的讨论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其一是法律视角,其二是伦理视角。

基于法律条文来探讨隐性采访的禁区何在,这些规定较为明晰。

但隐性采访引发的“伦理困境”相对复杂,“人在道德选择过程中遇到的一种特殊的矛盾情形:当在同一价值体系的范围内选择了按照某种道德准则的要求去实现一定的道德价值时,就不得不放弃或妨害其他道德准则的要求去实现另外的道德价值,由此使选择者陷入了一种道德选择上的困难境地”。

[4]是忠于真相,还是忠于诚实成为每个使用隐性采访获取信息的新闻工作者所面临的问题。

隐性采访的伦理困境,关键在于其手段的不正当性与结果的正当性之间的对立,由此,本文基于伦理学的义务论和结果论两大道德原则评析隐性采访,以便行动者更清晰、更正确地做出道德选择。

二隐性采访是否具有伦理正当性之评析(一)基于义务论评判隐性采访的伦理正当性隐性采访中的争议之处在于这一采访方式违背了诚实的道德原则。

义务论者关注的是行为本身,一个行为的对错取决于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

[5]只有基于义务而行动的行为才是道德上有价值的行为。

基于义务论的分析视角,隐性采访的伦理不正当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就具有“欺骗”“违背承诺”等特点。

义务论的典型代表人物是康德,在他看来诚实是必需的,是必须遵守的绝对律令。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借鉴材料]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借鉴材料]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一:什么是隐性采访偷拍应当说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用专业化、文学化一点的词说应该是叫隐性采访。

在《电视采访学》一书中指出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就叫做隐性采访。

而在《隐性采访论》一书中则认为:“i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综上所述,虽然两本书的观点稍有出入,但是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隐性采访应当具备一前提,三条件。

首先,前提是隐性采访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媒体供职的新闻记者,或者是受媒体委托的采访人。

三个条件则是:第一,记者隐藏了职业身份而亲临新闻事件的现场;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舆论监督中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

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

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

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

二:隐性采访的历史在西方,有记载的新闻隐性采访活动是从17世纪开始的。

17世纪中叶起,欧州的一些大城市的咖啡馆成了一些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集中场所。

不过,那时记者进行的隐性采访手段单一,基本上都是偷听窥视,或是隐瞒自己的身份与人聊天交流,藉此获取新闻信息。

ii而真正具有纪念性的隐性报道是1880年美国《纽约世界报》女记者勒丽·蓓蕾在《纽约世界报》发表的《疯人院的十天》。

当时勒丽·蓓蕾听说伯勒克威尔岛疯人院虐待精神病患者、侵犯人身权利,她便把自己乔装打扮成一名“疯子”,亲身体验、了解情况。

而在中国,隐性采访的历史则更为久远。

善意原则在隐性采访中的运用以茶水发炎事件为例

善意原则在隐性采访中的运用以茶水发炎事件为例

善意原则在隐性采访中的运用——以“茶水发炎”事件为例近年来,调查报道逐渐成为媒体的重要形式之一,而在这种报道中,隐性采访被广泛运用。

隐性采访是指在不揭露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采访并记录相关人物的言行。

本文将探讨在隐性采访过程中如何运用善意原则,以做到公正、客观、合法地报道新闻。

“茶水发炎”事件是近年来触目惊心的一起事件。

该事件中,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瓶花茶后,因饮用该茶导致发热、发炎,并且最终需住院治疗。

事后,该消费者称自己已向店家反映情况,但店家不仅不作出回应,还任意更改产品名称。

这一事件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响,多家媒体围绕该事件展开了深度报道,也启发了本文的研究。

一、隐性采访的优势与隐患隐性采访相对于常规采访单纯、直接的优势在于可以获得不同角度、不同权限的信息,帮助新闻工作者深入了解事件背后的真相,同时也有助于保护新闻工作者和采访对象的安全。

然而,隐性采访也会存在隐患,比如可能侵犯采访对象的隐私、侵犯他人的知情权等,因此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需要十分谨慎。

二、善意原则的运用在隐性采访中运用善意原则,即是指以客观、真实、道德的态度和行为去与采访对象建立交流,并全程保持对采访对象的尊重和理解。

这一原则的运用对于新闻报道有很大的帮助。

1. 建立信任关系:在隐性采访中,采访对象一般不知道自己被采访的身份,可能存在失信行为。

因此,新闻工作者从采访前就开始与采访对象平等、真实、坦诚地沟通会增加双方之间的信任和感情,从而更容易取得采访信息。

在“茶水发炎”事件中,采访对象是茶馆老板。

在隐性采访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应该以一种友善的态度与其沟通,让其能够理解并接受隐性采访的做法。

2. 平衡公正:在隐性采访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应该把握好平衡公正的度,避免在采访中过分揭露采访对象的隐私及其企业经营秘密。

更要注意隐性采访产生的言行取材的真实性审查,不触犯相关法律。

事件发生后,新闻工作者应该以一种公正、平衡的态度进行采访和报道,不偏袒任何一方或有任何不正当的言语和行为。

新闻媒体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

新闻媒体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

新闻媒体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作者:赵慧玲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4年第8期时下,新闻媒体记者在进行正常的新闻采访时,被采访部门通常只对正面的新闻报道感兴趣,对一些曝光新闻,不少地方政府及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了许多阻碍媒体记者新闻采访的手段,从而使公开采访变得无法进行,不得不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采访,即“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因记者工作需要,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采用隐性采访方式也是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一种常用手法。

隐性采访能够最大限度地探知新闻事件的本来面目,使受众更清楚地了解事件本质,增强新闻的真实感和现场感。

然而,随着隐性采访频率的增多,也引发了各种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媒体在运用隐性采访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应遵循客观记录原则新闻必须是真实的,这是新闻媒体和社会对新闻的共同要求,如果新闻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新闻媒体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新闻要客观记录事件发展过程。

这就要求记者最好将自己置身于新闻事件以外,以第三人称的角度去报道,不去影响或促使事件发展。

如果记者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那么其本身就有可能成了新闻事件的成因之一,最后的报道将会不够客观,造成新闻的失真,引起受众对新闻真实性的怀疑,无法使新闻起到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同时,隐性采访还容易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并且对新闻本身也是一种不尊重。

二、应遵循公众利益原则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应该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

维护公众利益是记者和媒体基本的价值取向。

只有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关、正常采访无法获取真相时,才能使用隐性采访。

不能遇到困难就滥用,也不能为了报复或个人私利等原因使用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只能在不违反法纪的情况下,让公众对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解,不能为了迎合某些公众的好奇心,而使用隐性采访获取个人隐私等不宜报道的内容来提高收视率。

隐形采访的原则

隐形采访的原则

隐形采访的原则
隐形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它代表着新闻工作者或记者在采访某些人或事件时,不直接面对他们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方式获取信息。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可以让受访者放松警惕从而更加自然地展露出自己的真正态度。

但是,隐形采访也面临着一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在进行隐形采访时需遵循些原则:
首先,隐形采访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

任何采访都不应该违反社会和法律的纪律。

如果没有必要隐瞒自己的身份或目的,那就采用正常的采访方法。

我们在进行隐形采访时,必须确定好自己采访的对象,目的,内容和采访的时机,并且积极收集证据以保证自己采访的合法性。

其次,隐形采访需要进行一定的伦理考虑。

我们需要尊重受访者的隐私,不得侵犯其人身权益。

在采访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得使用低俗的手段或是骚扰受访者。

同时,我们要有一定的伦理责任感,不得利用采访或取得的信息去伤害他人或诋毁某个群体或机构。

另外,隐形采访需要注意与当地法律制度的合规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有所不同,我们在进行隐形采访时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在选择采访的时候需要谨慎,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当地法律制度,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隐形采访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需要谨慎使用的一种方法。

为了确保采访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我们需要遵循上述原则,发挥自己的职业操守,尽可能把握好采访的时机与方法,以取得相对真实有效的情报和信息。

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定义: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的特征:新闻事实周详、社会参与程度较高、隐瞒身份、隐藏目的、隐蔽手段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

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

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

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以上来自百度百科)好处: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得到的往往是比较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舆论监督作用大,深受群众欢迎。

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作为新闻采访的重要手段之一,隐性采访的作用还是十分巨大的。

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批评性报道具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

在进行批评报道时,如果记者采取显性采访,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是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的。

因此,把隐性采访用得恰到好处,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性采访应遵守的原则:1、正确导向原则。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不能单纯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

在重视政治性导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思想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生活导向、行为导向、服务导向、审美导向等等,要让人通过新闻报道迅速领会媒体在宣传什么,反对什么。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方式与原则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方式与原则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方式与原则[电视隐性采访也叫暗访、密访,是相对于公开采访而言的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也是电视采访中一种特殊的方式。

通常在采写负面的民生新闻、揭露社会弊端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利用电视隐性采访,可以避开不必要的干预与阻挠,可以更真实更客观地获取所需要的资料。

目前各电视媒体大都青睐这种采访方式。

当然,与此同时,这种采访手段也引来一些有关道德和法律方面的争议,加之使用这种非正常采访手段也要冒一定的风险,存在着一些不可知的因素,在使用时要慎而又慎,而且要特别遵循这种采访手段的使用原则。

隐性采访并非“新兴事物”,也该算是舶来品。

早在120年前的1890年,为了弄清楚美国布莱克威尔岛精神病院虐待患者的传闻是否属实,美国《世界报》的女记者就化名为内利·布莱乔装成疯子突破封锁闯入疯人院,了解了该院虐待被收容妇女的情况后又伺机成功出逃,将其见闻以《疯人院的10天》为题分3次连载发表,公众舆论大哗,也促使政府对该院进行了大力整顿。

而我国的电视隐性采访的兴起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原因有二,第一是因为科技进步,使得采访设备可以更加小型化、微型化、便携化,大大满足了隐性采访技术层面的要求。

第二是因为社会转型、企业改制,使得各方面的矛盾加剧;不少人价值观念嬗变,道德行为失范,官员腐败滋生,社会问题频生、地方保护严重导致电视工作者的采访难度加大,所以电视隐性采访也大有了用武之地。

与平面媒体相比,电视隐性采访主要表现为对新闻现场的拍摄、实录,能够让受众真切地感受到“情景再现”,会产生极大的震撼力与冲击力,这也是电视传媒的优势所在。

1994年6月29日央视《焦点访谈》率先播发隐性采访的新闻《触目惊心假发票》,就是由记者化装成顾客与上海火车站倒卖假增值税发票的票贩子讨价还价,虚与周旋。

隐蔽性拍下的镜头、录下的声音,真实地再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引起了社会轰动。

央视的率先垂范,引得众多地方媒体迅速跟进,上海电视台的《新闻透视》、北京电视台的《第七日》、浙江电视台的《目击》、江苏电视台的《大写真》、黑龙江电视台的《新闻夜航》等都可以看到隐性采访采编的新闻。

隐性采访及其适度原则 精品

隐性采访及其适度原则 精品

隐性采访及其适度原则(2011-08-18 10:02:29)转载标签:顾理平北京隐性采访《焦点访谈》新闻事件教育分类:文章选读摘要:本文从隐性采访的概念出发,分析了隐性采访产生的原因,指出隐性采访是媒体获取新闻素材的重要方法之一,重点探析了隐性采访中适度原则的把握,认为媒体从业者必须充分考虑到新闻事实本身、新闻当事人和受众的伦理道德底线,以合法、合理的新闻报道,正确体现舆论导向职能。

关键词:隐性采访适度伦理道德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从中央到地方的媒体把关注点不约而同地从一般的时政新闻倾向民生新闻。

而报道这些新闻事件的时候,各家媒体都使出浑身解数用各种常规和非常规的手段进行采访。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在近年来被大量使用,而这种采访方式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如何在保证新闻事实真实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好新闻报道,成了新闻从业者和广大受众关注的问题。

隐性采访的概念及其成因隐性采访的概念。

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①据资料记载,有关于隐性采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那时《纽约世界报》的女记者伊丽莎白化名布莱,装扮成精神病人以“治疗”为名混入精神病院,调查病人在精神病院里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并以《疯人院10天》为题写出了3篇报道,一时间引起了轰动。

我国古代明君贤臣为惩治贪污官吏而采取的“微服私访”可以算作是广义上隐性采访的最早使用渊源。

在我国,1992年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暗访是中国电视界第一次采用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

1993年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张勉之对北京街头出售假发票现象进行暗访,隐蔽使用录音机采访,获得第四届中国新闻一等奖。

隐性采访以其不公开采访身份、不公开采访目的、不公开采访手段的特点,成为新闻媒介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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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增强,隐性采访这
特殊的采访手段逐渐被各新闻媒体所运用,特别是在一些批
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隐性采访所引发的关于“侵权”的官司,也常常让电视人苦恼不堪。

作为传媒之一的电视,探讨在隐性采访时如何有效防止侵权,成为当务之急。

、隐性采访及其常见“雷区”
隐性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据此可以看出,隐性采访的主要特征
是“隐”。

不管哪种“隐”法,这种隐蔽性采访已涉及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电视机构在面向公众播出的电视节目
中因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构成对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侵害
毁损的行为。

多年来的新闻实践表明,电视报道隐性采访侵权
大多集中在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几个方面。

这种侵权又分为电视采访侵权和电视报道侵权两种。

电视隐
性采访侵权,是把记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事的信息,作为自己报道素材的行为,像窃听或监视(实质是非法获取他人隐
私和干扰他人人身自由)等;电视报道侵权,是把记者违背当事
人意愿,不适当地在电视节目中报道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
无关的个人生活私事,对其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在
隐性采访中最易发生,而且不少的新闻官司中的民事纠纷都与此有关。

如何在电视采访报道过程中避免侵权行为,就显得更加务实而紧迫。

、电视隐性采访防止侵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循“两公”原则:即采访对象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或法人,采访地点是公开场合的原则。

衡量隐性采访是否侵权,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以及道德惯例的角度讲,其准绳都是采访对象
及其行为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

只要有侵犯社会
公共利益的人和事,都可以作为舆论采访报道的、批评监督的对象,因为这些采访对象的行为不受法律、法规、政策及报道惯例的保护。

从采访对象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角度讲,受法
律保护的人和行为,是不能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监督的;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其行为,可以运用隐性采访实施舆论监督。

比如三乱现象被人们深恶痛绝,准河航运100 公里内就有
20到30种乱收费项目。

1998年2月19日到2月23日,中

电视台记者化装成船民登上从安徽蒙城出发前往江苏苏州
的运煤船队对准河航运乱收费进行隐性采访,随后报道了有
关乱收费的所见所闻,引起国务院纠风办、安徽省等多方重视,
清理和整顿了一些乱收费人员、乱收费站点。

这是一桩典型的对那些法不能及、破坏政策的行为,依靠隐性采访得来的事
实而进行的舆论监督报道。

其次,从采访对象及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惯例来讲,对
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没有涉及却影响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进行隐性采访并予以公开报道,是舆论监督代表社会公众进行“道德审判”的一种方式。

隐性采访在选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访对象的同时
地点必须选在公开场合。

这是因为采访对象的行为一旦发生
在公开场合,与社会发生关系,就脱离了采访对象享有隐私
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合法的法律条件与环境。

隐私的本质
特征就是不公开性,一旦公开便不存在所谓隐私。

2.隐性采访报道必须遵循客观真实性原则
隐性采访报道和其他采访报道一样,同样必须严格遵守
客观真实性原则。

对于容易闯入侵权禁区的隐性采访报道而言,从现象到本质,从宏观到微观,从采访到报道,更应该保

隐性采访报道内容的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性。

这种真实性理
当成为隐性采访始终的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则。

否则, 报道事实中点微不足道的失真同样有可能侵权,引起法律
纠纷官司。

这样的事例,在国内外已屡见不鲜。

结合多年的采访实践,笔者认为:隐性采访要做到客观真实,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隐性采访的动机应该是一心为公,不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

采访者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业道德准
则,勇于批评、揭露违背公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
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隐性采访具体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中
式采访,即记者不参与新闻事件的发展,始终保持中立,只是将
事态发展过程记录下来,成为新闻事件的“旁观者” ;另一种
是涉入式采访,记者不公开身份,在不说明采访意图的前提下
涉入新闻事件之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 ,亲身体验和感受事件的真相。

无论是中立式采访还是涉入式采访,自身都
不能“湿鞋” 、违法,也不能主动导演、摆布、诱导。

第三,隐性采访报道作风上,要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
合、
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相结合、宏观真实与微观真实相结合。

将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就能将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的优势
互补,使报道更严密、更可信。

总之,前者“两公”原则是针对“法律”而言的,可以

开禁区和雷区,即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隐性采访;后者
真实性原则是就新闻报道本质要求而言的。

这两者是我们电视媒体开展隐性采访的路标。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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