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剧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

物质,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铊化物、铍化合物、

生物碱以及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剧毒物品和剧毒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凡在居民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

及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

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调整或搬迁。

第五条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证

安全的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

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监督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实施安全

监督和工作检查。主管剧毒物品生产以及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

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本市剧毒物品的生产,由××市计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统筹计划,统一布局,归口管理。不得擅自生产。

第八条新建生产剧毒物品工厂,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生

产剧毒物品的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

同意后,报市计委批准,并凭批文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县)公安机

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审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能

投入生产。

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工厂,须报市计委批准并经所在区(县)

公安机关、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

程竣工后,经上述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九条生产剧毒物品的厂房,必须按剧毒物品的种类和性能,相

应设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和通风排气、降温以及

救护等安全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

排放标准及其处理,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剧毒物品产品的包装,应经严格检验,保证质量。产品包

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如发生中毒、原料丢失等事故时,应采取紧急

处置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二条凡储存剧毒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的除外)必须

修建或设置专用的库、室、柜,并将结构图纸等有关资料,报经区(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