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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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剧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
物质,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铊化物、铍化合物、
生物碱以及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剧毒物品和剧毒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凡在居民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
及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
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调整或搬迁。
第五条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证
安全的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
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监督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实施安全
监督和工作检查。主管剧毒物品生产以及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
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本市剧毒物品的生产,由××市计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统筹计划,统一布局,归口管理。不得擅自生产。
第八条新建生产剧毒物品工厂,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生
产剧毒物品的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
同意后,报市计委批准,并凭批文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县)公安机
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审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能
投入生产。
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工厂,须报市计委批准并经所在区(县)
公安机关、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
程竣工后,经上述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九条生产剧毒物品的厂房,必须按剧毒物品的种类和性能,相
应设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和通风排气、降温以及
救护等安全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
排放标准及其处理,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剧毒物品产品的包装,应经严格检验,保证质量。产品包
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如发生中毒、原料丢失等事故时,应采取紧急
处置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二条凡储存剧毒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的除外)必须
修建或设置专用的库、室、柜,并将结构图纸等有关资料,报经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