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一、背景剧毒物品是指对人体有极其强烈的毒性,碰触、吞食或吸入可导致严重的中毒甚至死亡。
由于其危险性较高,使用、存储和运输均需严格管理,防止危害人员和环境。
二、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根据国务院剧毒品种目录,剧毒物品分为A、B、C三类。
A类剧毒物品是指毒性最强的剧毒品,报批上市、销售、使用必须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内贸易;B类剧毒物品是指毒性较强的剧毒品,批准用于用于医学、科研等特定领域,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C类剧毒物品是指毒性较弱的剧毒品,但仍具有较强的毒性和危险性,经过特定领域批准使用。
三、剧毒物品安全管理措施1. 储存剧毒物品储存应当采取单独储存、严格分类、明确标识和专人管理等措施。
储存室内应当有防火、防爆、通风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使用剧毒物品使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如全程穿戴防护用具、操作时有专人指导等。
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应当设立明显的禁止入内标识,并确保未经专业培训和审查的人员不得操作。
3. 运输剧毒物品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运输箱应当采用防爆、防晒、抗震等特殊材料制成,运输车辆应当配备防滑、防雷、温控等设施。
4. 培训和管理使用、储存和运输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熟练运用个人防护设备和应对措施。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定期检查和评估,加强宣传教育,并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四、注意事项剧毒物品是极其危险的,使用、储存和运输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建议在使用剧毒物品前,全面了解其毒性、性质和应对措施,选择适当的防护用具和防护措施,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处理,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运用。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处置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剧毒物品是指对人体、动植物或者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物质。
第四条所涉及的剧毒物品,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A、B、C三类。
第五条对于拟生产、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六条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七条剧毒物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保持整洁干燥,防潮、防火、防爆措施到位。
第八条剧毒物品的存储室内应当设置防火、防爆设备,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剧毒物品的储存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条剧毒物品应当按照专门的运输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剧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使用方法,了解安全防护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剧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使用登记制度,确保使用记录真实可靠,定期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不能简单抛弃或随意处理。
第十五条剧毒物品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3篇)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强蚀物品的接运,押送和验收库存管理和发放手续,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品”的内容1、易燃物品:即汽油、煤油柴油、香蕉水等。
2、易爆物品:即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破器材。
3、剧毒物品:即氰化钠(钾)、强蚀品(硫酸、硝酸)等。
二、“三品”的接运:接运到车部提货通知以后,营销中收、保卫科应立即派出所押运人员前往清点、验收,如发现到货与铁路大票的发运数量不符或包装严重破损,应立即与铁路部门取得联系,易燃和剧毒品发现丢失还应及时向领导和公安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解决。
三、装卸:装卸剧毒品、强蚀品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易燃、易爆品装卸时要有消防措施,轻拿轻放,严禁包装倒置,保证原包装完好无损。
四、押运:运输“三品”是,要指定专人押运和专用运输,封装要严密,不得和其他物品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捎人捎货,以免发生意外。
五、验收入库:“三品”到货后,保管员必须依据供方托收,承付发票进行验收(汽车装运要当面检计量)方能入库存放,入库验收一要注意件数、吨位是否发票相符;二要注意包装是否有破损、异样或剧毒品散落现象;三要注意抽查每件单重是否足斤足量,如发现上述问题,请示领导,弄清原因并及时同供方联系。
六、库存管理1、“三品”要分别设专库保管,严禁与其他物资同库存放,各矿要分设炸药库、油料库、剧毒品库,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卫科负责执值,警卫工作。
2、炸药库管理:(1)、爆破器材入库后,分类进行保存,雷管要远离炸药和导火线____米;(2)、物品码垛要整齐、卡、帐、原始记录齐全;(3)、经常测定库内温度、湿度,搞好通风、防火、防雷、防盗工作。
(4)、严格出库登记,加强警卫,验收岗位,以进入库房人员要进行防火教育。
(5)、炸药、爆破器材领用必须由持证的爆破员领取,按实际用量计实发放,剩余部分必须及时回收入库,严禁在宿舍、坑道内私存爆破器材,发现一次给予____元扣除绩效奖励,未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不得领爆破器材。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简介剧毒物品是指危害人体健康,具有很高的毒性和危害性的药品和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剧毒物品应当严格管理。
本文档旨在规范剧毒物品的使用、储存和处置流程,保障使用者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剧毒物品的管理剧毒物品的分类剧毒物品按照其毒性和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一、二、三类。
其中一类剧毒物品毒性最大,危害最高,应当特别注意储存和使用。
剧毒物品的登记和备案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剧毒物品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物品的登记和备案手续,以确保剧毒物品的合法、规范使用。
剧毒物品的储存剧毒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当保持干燥、通风、无火情况,并应当设有防盗、防易燃等措施。
剧毒物品不得与其他药品或日常用品混放。
储存位置明显标识,且应当进行分类、分级存放。
剧毒物品的使用使用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剧毒物品的种类、剂量和用途标准进行,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剧毒物品的运输剧毒物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设有专人专车,确保剧毒物品安全到达目的地。
剧毒物品的处置剧毒物品的过期、损坏或无用的部分应当及时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乱丢,需要将其移交给专业的处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填写相应的形式。
剧毒物品的应急处理在使用、储存、运输剧毒物品的过程中,如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尽快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
剧毒物品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剧毒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实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定期进行复查和检测,确保剧毒物品使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结束语剧毒物品的使用、储存和处置涉及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本文档所述内容仅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工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和完善,以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拥有、存储、使用、运输、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剧毒物品包括国家监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监控药品。
第三条:剧毒物品的分类剧毒物品分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一类和其他监控药品二类。
第四条:剧毒物品的存储1. 剧毒物品必需在专门的存储设施中存放,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
2. 剧毒物品的贮存室必需符合以下条件:(1)安装有持续的通风设备;(2)在贮存室的入口处安装有锁,并由专人负责;(3)必需设置有“毒品储存”或仿佛警示标志。
3. 剧毒物品应肯定密闭并安全保管。
存放夹杂物、零散包装等均应标明名称和数量。
4. 为防止失窃,贮藏室内应安装报警装置,贮存室应设置视频监控并保持录像。
5. 对于企事业单位存储剧毒物品,请委托水电公司将其划入非居民用电或非居民用水范围,避开居民偷电、偷用水。
第五条:剧毒物品的使用1. 剧毒物品的使用必需由医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依照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使用剧毒物品时,必需记录使用者姓名、编号、剂量、用途、使用时间等。
记录应认真、真实。
3. 剧毒物品使用时必需具备相应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与剧毒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剧毒物品的销售1. 对剧毒物品的销售必需由拥有相应证书的合法授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2. 销售剧毒物品时必需检查买方的证件,并记录销售人员、买方、剂量、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必需对销售记录进行定期归档和备份。
第七条:剧毒物品的运输1. 运输剧毒物品时必需依照规定使用特别车辆,如车辆显现任何故障或其它异常情况,必需立刻停车检查。
2. 运输剧毒物品时必需由负责人员进行监管,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漏等安全措施。
3. 对于被盗的剧毒物品,必需立刻向公安局或有关部门报案,并搭配查处。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剧毒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环境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剧毒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剧毒物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剧毒性质,容易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化学物质和生物制品。
第四条剧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加强监管”。
第五条剧毒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保护公众、环境和国家安全。
第二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第六条生产、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应获得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检验。
第七条生产、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生产、销售过程中剧毒物品不泄露、不丢失、不被盗窃。
第八条生产、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负责剧毒物品管理的岗位,明确责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剧毒物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运输、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运输规定,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物品泄漏、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经过特殊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剧毒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储存规定,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爆、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档案。
第十五条对于无法继续使用的剧毒物品,应及时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剧毒物品是指能对人体或者其他生物产生严重伤害或者危害,并具备一定毒性的物质。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生命健康,对剧毒物品的管理非常重要。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剧毒物品的定义及分类根据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剧毒物品分为三类,分别为:I 类、II类和III类剧毒物品。
这些物品具有一定的毒性,能对人体或者其他生物产生严重的伤害或者危害。
1. I类剧毒物品:具有显著的毒性,能对人体或者其他生物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危害,甚至导致死亡的物质。
2. II类剧毒物品:具有较强的毒性,能对人体或者其他生物造成一定伤害或者危害的物质。
3. III类剧毒物品:具有一定的毒性,能对人体或者其他生物产生较轻微的伤害或者危害的物质。
二、剧毒物品的生产与销售管理1. 生产管理:(1)剧毒物品的生产需要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中的规定进行生产。
(2)剧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3)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剧毒物品的配料和工艺,防止产生化学反应或者因疏忽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2. 销售管理:(1)销售剧毒物品的企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准,取得销售许可证。
(2)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剧毒物品的安全销售。
(3)销售企业必须对购买剧毒物品的客户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核,确保只销售给合法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剧毒物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1. 储存管理:(1)剧毒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采用专门的剧毒物品储存设施。
(2)剧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必须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耐火性能,防止剧毒物品泄露或者发生火灾。
(3)剧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确保员工和相关人员能够识别和区分不同的剧毒物品。
2. 运输管理:(1)剧毒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使用专门的剧毒物品运输工具。
(2)剧毒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运输许可证中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湿度和震动等因素,防止剧毒物品发生泄露或者损坏。
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剧毒物品是指具有剧毒性质的化学物质或生物物质,危害极大,一旦使用或泄漏将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在使用和储存剧毒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从剧毒物品的定义、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剧毒物品的定义剧毒物品是指那些具有剧毒性质的化学物质或生物物质,其LD50(致死剂量,表示将这种物质通过某种途径注入到一组实验动物中只有一半(50%)能存活下来的量)通常在5毫克/千克或更低。
这些物质在接触或摄入后能立即对人体造成致命的毒害。
二、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剧毒物品的使用和储存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剧毒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办法》等。
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和审批手续,确保剧毒物品的合法使用。
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或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制度应包括剧毒物品的采购、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能够全面掌握和管理剧毒物品的安全。
3. 限定专责人员管理剧毒物品应由专门负责的人员管理,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了解剧毒物品的特性、危害以及应急措施,并且能够正确操作和处理剧毒物品,避免事故发生。
4. 建立安全储存区域剧毒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安全储存区域内,该区域应符合安全要求。
储存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进行防火、防爆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对于不同类别的剧毒物品,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储存方式和包装。
5. 严格控制使用权限剧毒物品的使用应严格控制权限,只有经过了安全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才能使用剧毒物品。
使用过程中,必须戴好个人防护用具,严禁随意泄漏或溅滴剧毒物品,确保操作安全。
6. 定期检查和维护剧毒物品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有发现破损或泄漏的情况,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对于储存时间较长的剧毒物品,应定期检查其有效期,如过期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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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剧毒物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剧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毒害品中所列的各种有机、无机砷化物、氰化物以及生物碱类等剧毒品的总称。
第三条剧毒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保管、使用及押运剧毒物品的员工,必须责任性强、熟悉剧毒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第二章剧毒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购买剧毒物品的企业,应由生产、使用部门(车间、
装置、研究室、分析室等)提出采购计划,经生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企业保卫部门登记核准,再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企业采购部门向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购买证。
企业采购部门持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购证,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第八条严禁企业私自销售剧毒物品,严禁用剧毒物品换取其它物品。
第三章剧毒物品的使用
第九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选择工作责任性强、经过专业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并接受保卫、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使用部门领用剧毒物品时,应按照实际生产或科研需要配制一
次溶液所需要的计量,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单》(见附件1),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凭批准后的申请单由专人去仓库领取。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对配制的含有剧毒物品的溶液,使用完毕后,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乱放,也不得倒入下水道或任意埋挖处理,防止造成公害。
第十二条盛放或盛有剧毒品的容器、设备、装置,在未进行处置、消除危险状态前,禁止进行抢修或其他处理。
使用部门对处置并消除毒性后的废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凡因生产情况发生特殊变化,所领用的剧毒物品数量有多余的,暂时不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章剧毒物品的储存
第十四条储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在专用仓库,不得混存。
仓库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坚固、严密、通风、干燥,并设有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将剧毒物品交给个人保存。
第十五条剧毒物品入库时,应由储存部门、运输部门联合进行,并按“五双”管理制度认真作好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原始记录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储存剧毒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1、仓库管理要把好三关:入库验收关、在库储存关、出库复核关,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剧毒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应采取分开、隔离、分离等措施存放。
3、库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仓库内必须备有剧毒物品的MSDS和防护器材。
5、发现剧毒物品被盗、丢失,必须立即向企业保卫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发货时,应认真计量,把好数量关。
第五章剧毒物品的运输
第十八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办理公安部门签发的剧毒物品准运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速进行运输。
第十九条剧毒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专车专运和专人押运,司运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混装、超载、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装货前,必须认真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密封,数量、品种是否与提货单一致。
第二十一条搬运剧毒物品的人员,应穿戴好劳防用品,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品。
第二十二条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避开城市中心及人员密集区域。
车辆行驶中运输人员严禁吸烟,中途不得随意停车,确保剧毒物品的安全运输。
第六章剧毒物品的销毁处置
第二十三条剧毒物品的包装容器、纸箱、纸袋、瓶子等必须严格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四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剧毒物品,应及时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由企业保卫部门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销毁。
第七章剧毒物品的防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为防止剧毒物品被盗、丢失或流散社会,剧毒物品生产、经销、使用、储存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提高
剧毒物品安全防范管理能力,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对使用少量剧毒物品的企业(实验室、分析室之用),要加强物防措施(铁门、铁锁、铁栅栏),并将剧毒物品存放在保险箱内,同时按规定安装红外线报警或视频监控设施,确保剧毒物品不被盗、不丢失或流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