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货运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详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货物交付乙方运输,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货物并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描述1.1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一。
1.2货物的价值按照附件二所示进行评估。
第二条运输方式及路线2.1乙方负责将货物从甲方指定的起始地通过海上运输方式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2运输路线为:起始地目的地。
第三条运输期限3.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内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运输期限自货物交付乙方之日起计算。
3.2运输期限的延长或缩短,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四条运费及支付方式4.1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运费为附件三所示金额。
4.2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费。
第五条货物交付及验收5.1乙方应在运输期限内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5.2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2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办法,减轻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货物运输中的交付时间及延误赔偿问题

货物运输中的交付时间及延误赔偿问题在现代物流业中,货物运输的准确交付时间是供应链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延误情况。
因此,建立明确的交付时间和合理的延误赔偿机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交付时间及延误赔偿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货物运输中的交付时间货物运输中的交付时间是指承运方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准确的交付时间对于供应链的高效运作和客户满意度至关重要。
在确定交付时间时,以下几个因素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1. 运输方式:不同的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空运等)对于货物的运输时间有不同的影响。
根据货物的紧急程度和预算限制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非常关键。
2. 路线选择:运输路线的选择直接影响货物的运输时间。
选择最优化的路线可以减少运输时间和成本,并提高交货的准确性。
3. 运输工具状况:货物运输中使用的运输工具(如卡车、船舶、飞机等)的状况和性能也对运输时间起着重要影响。
保证运输工具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是确保准时交货的前提。
4. 天气和气候条件:天气和气候条件是影响货物运输时间的不可控因素。
针对不同季节和地区的天气变化,提前做好安排和调整,可以有效降低延误风险。
二、货物运输中的延误赔偿问题尽管货物运输中的延误是难以避免的,但延误对于货主和承运商都会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
因此,建立合理的延误赔偿机制可以保护双方的权益,促进更加可靠和高效的供应链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延误赔偿方式:1. 合同约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延误赔偿标准和金额是一个常见的做法。
根据运输双方的协商,可约定按延误时间计算罚款金额或者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
2. 保险覆盖:货主可以购买货物保险来覆盖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风险。
在货物延误时,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得到相应的赔偿金额。
3. 协商解决:在延误情况发生时,货主和承运商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寻求共识。
双方可以商定适当的延误赔偿措施,以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运输合同迟交货赔偿条款

运输合同迟交货赔偿条款
根据双方约定,如果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迟交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条款如下:
1. 如果货物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交付,则迟交方应向对方支付延迟交货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2. 延迟交货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货物的价值、货物类型、延迟交货的时间长度等因素来确定。
具体的计算公式和赔偿金额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3. 如果迟交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未能提供充分的合理解释,迟交方应承担全部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
4. 如果延迟交货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迟交方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的,则迟交方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
5.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赔偿金额或其他相关条款。
任何对赔偿金额或其他相关条款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赔偿条款,具体的赔偿条款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约定进行具体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请注意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赔偿条款,以避免发生纠纷。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责任时,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违约责任,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与分类货物运输中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丧失、灭失或者损坏货物、因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等。
根据具体的责任行为可以将违约责任分为免责、部分责任和全部责任。
1. 免责免责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违约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运输无法如期进行,违约方免除违约责任。
2. 部分责任部分责任是指违约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责任,但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例如,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坏,若是货物本身质量问题导致,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3. 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是指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责任,需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违约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另一方无法按时出售或使用,违约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二、我国法律对货物运输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货物运输中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我国法律对货物运输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概述:1. 交付货物的责任货物运输中,根据约定交货时间,货物的交付有明确的责任规定。
若违约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货物的完整性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运输方应当确保货物的完整性,若发生丧失、灭失或者损坏,运输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的责任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运输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包装责任运输方应当按照约定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若因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损坏,运输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 第三方责任若因运输方的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运输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防范与处理机制为了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各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合同约定明确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各方应当明确约定好交货时间、货物的完整性要求、质量要求以及包装要求等,以避免违约纠纷的发生。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延误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延误责任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延误是一个常见而严重的问题。
无论是国内货物运输还是国际货物运输,都存在货物延误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在货物运输中,各方应承担的货物延误责任。
一、托运人的责任作为货物的托运人,其在货物延误中承担的责任是首要的。
托运人应保证货物及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在托运过程中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货物延误的发生。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选择合适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并遵守运输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同时,托运人还有责任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以确保货物能按时投递到目的地。
二、运输公司的责任作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运输公司承担着对货物的安全和及时运输的责任。
运输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路线,将货物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如果发生货物延误的情况,运输公司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尽快解决问题。
运输公司还应在运输过程中妥善保管货物,避免货物受损或丢失,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不可抗力的责任分担在货物运输中,不可抗力是导致货物延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天灾、战争等。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延误,各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责任分担。
一般情况下,运输公司应尽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货物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协商解决方案。
四、保险的作用为了规避货物延误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托运人可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购买保险,以确保在货物延误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货物延误保险可以覆盖由于运输公司的原因导致的货物延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延误。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托运人进行赔偿,减轻其经济损失。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延误引发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协商的方式可以包括双方的直接对话、调解或仲裁等。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争议,以达到互利互惠、共同维护合同权益的目的。
货物运输中的延误和损坏索赔

货物运输中的延误和损坏索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货物的延误和损坏情况,给货主和承运人都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索赔机制应运而生,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延误和损坏索赔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货物延误索赔货物延误是指运输过程中货物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情况。
延误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如天气不佳、道路拥堵、设备故障等。
对于货物延误,货主通常会对准时交付提出要求,因此承运人需要负责任地解决这个问题。
要提出货物延误索赔,货主首先需要提供合同、提货单、运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延误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的。
货主还需补充提供货物价值、运输费用和其他与延误有关的损失证明。
承运人应当根据合同和运输协议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和补偿。
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延误索赔的具体金额或赔偿方式,例如按照每小时或每天的百分比来计算。
这样可以提高索赔效率,减少争议的可能性。
二、货物损坏索赔货物损坏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破损或部分毁坏的情况。
损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修复的损坏,另一种是无法修复的损坏。
对于可修复的损坏,承运人有责任修复货物或提供相应的赔偿。
而对于无法修复的损坏,承运人则需要全额赔偿货物价值。
当货主发现货物损坏时,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并当场对货物进行损坏程度的拍照或视频记录。
此外,货主还需要保存运单、提货单、发票等相关证据,以便索赔时使用。
承运人应协助进行损坏鉴定,并就货物的价值和索赔金额进行协商。
承运人有责任对货物进行妥善保护和正确包装,以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如果货物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主有权要求全额赔偿。
三、索赔申请和处理流程在进行索赔申请时,货主需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货主需要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申请,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自愿放弃索赔权利。
货主应将索赔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运人,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损失明细清单。
货物运输中的迟延和损失赔偿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迟延和损失赔偿规定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货物的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货物运输中的迟延和损失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权益保护,各国都规定了关于货物运输中迟延和损失的赔偿规定。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中的迟延和损失进行探讨,并阐述国内外相关的赔偿法规。
一、迟延问题的赔偿规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约定。
然而,由于天气原因、交通拥堵、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的因素,货物的运输可能会出现迟延问题。
为了保护货主的权益,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迟延赔偿规定。
1. 国内迟延赔偿规定在国内货物运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迟延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按照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2. 国际迟延赔偿规定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根据《国际商事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则》(INCOTERMS),货主和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迟延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承运人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货主可以要求赔偿运输费用的增加、利润的损失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的损失。
二、损失问题的赔偿规定除了迟延问题外,货物运输中的损失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为意外事故、盗窃、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受到损失,为了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赔偿规定。
1. 国内损失赔偿规定在国内货物运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部分或全部灭失、毁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程度以及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2. 国际损失赔偿规定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则》(INCOTERMS)以及国际运输组织(IMO)的相关规定,货主和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货主可以要求赔偿货物的实际价值、运输费用的增加以及可能引起的其他损失。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与违约金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与违约金规定货物运输作为供应链中的重要环节,难免会面临违约的风险。
在运输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将会涉及违约金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违约情形及违约金的规定。
一、运输合同中的违约情形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违约情形:1. 货物未按约定时间到达:若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视为违约。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原因受损或毁坏,承运人将承担责任并视为违约。
3. 迟延交付货物:若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视为违约。
但如属于免除责任的情形,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迟延,则不算作违约。
4. 未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险:根据合同约定,承运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险,确保货物获得合适的赔偿。
若承运人未履行此义务,即视为违约。
以上仅为违约情形的一部分,实际情况还可能涉及其他违约行为。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违约金的规定1. 违约金的目的与作用:违约金是约定在合同中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合同当事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
违约金旨在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起到一定程度上的威慑作用。
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一般来说,违约金的计算与违约行为的严重性有关。
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违约金可按每日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而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违约金则可能以实际损失的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
3. 违约金的限制原则:违约金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限制。
过高的违约金将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压力,从而可能导致合同成效的入股性。
因此,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谨慎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使之能够反映实际损失和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4. 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
货物运输中的延迟交货和罚款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延迟交货和罚款条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延迟交货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它可能由各种因素引起,如天气恶劣、交通拥堵、设备故障等。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并规范延迟交货的处理办法,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会包含延迟交货和罚款条款。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延迟交货和罚款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应对措施。
一、延迟交货条款1.交货时间约定:货物运输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明确的交货时间,例如"买方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成交货"。
约定交货时间的目的是确保买卖双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为可能发生的延迟交货问题提供依据。
2.延迟交货的定义:货物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延迟交货的具体标准,以便双方在纠纷发生时有依据判断是否属于延迟交货情况。
例如,可约定延迟交货为超过约定交货时间五个工作日的情况。
3.延迟交货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需要清楚界定延迟交货责任归属。
一般而言,在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延迟交货责任一般由交运方承担;而在其他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则根据责任约定来判断延迟交货责任的承担方。
4.违约责任和索赔:货物运输合同中可约定违约责任和索赔的具体办法。
例如,交运方在发生延迟交货的情况下,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运输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或商业损失等。
二、罚款条款1.罚款标准:罚款条款是对延迟交货责任的经济约束措施,目的是让交运方充分重视交货时间,并承担责任。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延迟交货一天,将支付相应货款总额的百分之几作为罚款,逾期一天则加倍计算。
2.支付方式:罚款应当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般而言,应要求交运方在收到罚款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罚款金额,以确保买方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三、应对延迟交货的措施1.前期调查:在选择货运公司或运输合作伙伴时,买方可以通过评估其过去的纪录、信誉度和运输能力等来降低延迟交货的风险。
2.合同约定: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延迟交货和罚款条款应当详细,并且需要仔细审阅和核实,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经典案件聚焦:迟延转运≠迟延交付 承运人无法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经典案件聚焦:迟延转运≠迟延交付承运人无法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案情〗原告:某货运代理上海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天津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天津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香港公司(以下简称运输香港公司)2007年1月30日,亚洲52有限公司将货物交由原告的天津分公司运输。
原告的天津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将货物交由被告运输天津公司承运,约定全程海运费为3491美元。
被告运输天津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了以被告运输香港公司为抬头的提单。
同年2月3日,货物从天津运至上海,在上海转船。
2月28日,被告运输天津公司告知原告的天津分公司货物仍滞留在上海洋山港。
3月2日,亚洲52有限公司致函原告,表明若货物未能在3月1 5日前送抵以色列客户仓库,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将全部由原告承担。
由于收货人对交货期限有严格要求,原告在向被告运输天津公司支付了天津至上海的800美元海运费后,将货物提出并委托以星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将货物以空运方式运往以色列。
原告支付空运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31,800元。
原告认为,其所产生的运费损失系因两被告迟延转运货物所致,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运费损失人民币331,8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运输香港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并未就货物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自行委托空运所产生的费用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运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运输香港公司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被告运输天津公司仅是被告运输香港公司的签单代理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本案原告和两被告争议的并非货物在卸货港发生的迟延交付,而是被告运输香港公司在中转港上海是否及时将货物安排转运,故不存在货物迟延交付的问题,而仅是在中转港转船时发生延误,所以本案纠纷应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
被告运输香港公司不适当履行货物运输,未尽合理速遣义务,应对原告为保证货物按时抵港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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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货运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规定了迟延交付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迟延交付并非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特有,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也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况。
《合同法》生效前,规范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的法律无迟延交付的规定或货物运到期限的规定,且运输合同鲜有约定货物运到或交付期限,故在《合同法》实施前难于追究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施行后,该法第290条关于运到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负有按约定时间或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义务。
作为部门规章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第三十四条更是直接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
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综合了《海商法》和《合同法》对迟延交付所做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第5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是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条款。
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其赔偿范围如何。
而在实践中,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已形成诉讼,如某轮船公司承运一批瓷砖从福建泉州港至天津港,合同约定7日内运到,但承运船舶因机器故障,在数月后方将货物运至天津港交付收货人,收货人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承运人赔偿其对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及货物的市价跌落损失。
为此,如何确定沿海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承运人的行为定性
对迟延交付行为的定性是确定承运人赔偿范围的关键。
在运输合同对货物交付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当然构成违约。
在签发水路货物运单时,运单右上角双方权利义务适用《货规》的记载,也可将《货规》第34条并入运输合同,使承运人承担在合理期间内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交付货物的,也构成违约。
在未签发水路货
物运单及运输合同未约定货物交付期限时,依照《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在合理时间交付货物是其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也构成违约。
承运人的赔偿范围
沿海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两种,一是物质损失,如鲜活货物因运输时间过长而腐败,另一种是经济损失,一般认为,此类损失包括市价跌落损失、利息损失、停工损失和收货人对第三方的违约赔偿等。
既然迟延交付是违约行为,若承运人违反此项义务,应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合同法》对违约赔偿采取赔偿实际损失和以可合理预见为标准,除预见主体为违约方,预见时间为订立合同时之外,法律未明确何谓可合理预见。
一般认为,可预见的内容只要预见损害的类型,而无需预见损害的程度,而对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一般采用通常标准,即与违约方从事同类行业的一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
具体而言,就迟延交付所造成的上述损失,承运人能合理预见的损失类型不应包括停工损失和收货人对第三方的违约赔偿,因为要求承运人能预见到所运输货物是工厂急需的原料,或收货人已经将货物转售他人,不及时交货将产生违约损失,那是勉为其难。
退一步说,即使在货物灭失时,承运人也不赔偿对第三方的违约损失,而货物灭失是比迟延交付更为严重的违约形式,从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出发,承运人理应不能预见到对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对损失类型的预见有时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承运人与某火力发电厂签有长期的北
煤南运运输合同,在发生迟延交付时,则应认定承运人可预见到收货人可能产生的停工损失,所以,上述停工损失和对第三方违约损失不在承运人合理预见的损害类型范围内只是一般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在可预见的损害程度上,对利息损失,承运人所能预见应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而市价跌落损失无论如何不能超过目的地货物的市价。
当然,如果能举证证明收货人未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则承运人可能依照《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减轻其赔偿责任。
另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如承运人证明迟延交付造成的物质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合同法》第311条未直接规定本条是迟延交付经济损失的免责事由,但参照该条规定的精神,若承运人举证证明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可抗力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由于法律未对沿海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设立限额,且承运人不享有单位责任限制,也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因此,承运人因迟延交付承担的赔偿可能十分巨大。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商法》在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同时,将承运人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限定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适用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单位责任限制,并且规定收货人应在收取货物之次日起就迟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交书面通知,否则承运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而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并无太大差异,而双方迟延交付赔偿责任却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不合理,有必要参照《海商法》的规定,对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