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职务侵占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私营企业,名为“东方贸易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员工众多。
涉案人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张华,男,40岁,大学本科文化,已婚,有两个孩子。
张华自2008年起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一直表现良好,深受公司领导信任。
2019年6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张华在2018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占公司资金,涉及金额达50万元。
审计部门立即向公司高层汇报,公司决定对张华进行调查。
二、案件经过1. 审计发现:审计部门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发现张华在2018年至2019年间,存在以下行为:- 伪造合同,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个人报销金额,将多出的款项占为己有;- 与供应商串通,虚开发票,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2. 调查取证:公司成立调查组,对张华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证据:- 调取张华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账户在特定时间段内有大额资金流入;- 调取张华的报销单据,发现其中存在虚假报销、虚增报销金额等情况;- 调取与张华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资料,证实其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情况。
3. 张华交代:在调查组强大的证据面前,张华最终承认了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他表示,由于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才采取了职务侵占的手段。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华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监事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公司基本情况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乙为公司监事,丙为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2017年,公司因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
(二)违法事实1. 股东滥用职权: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滥用职权,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决定将公司500万元资金借给甲的个人朋友使用。
2. 财务造假:丙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与乙合谋,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等方式,将公司利润虚减,以掩盖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
3. 欠税:XX公司在2016年度未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欠税金额达100万元。
二、法律责任分析(一)甲的法律责任1.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滥用职权,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2. 侵占罪:甲擅自将公司资金借给个人朋友使用,涉嫌侵占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甲可能被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二)乙的法律责任1. 贪污罪:乙作为公司监事,与丙合谋,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等方式,将公司利润虚减,乙可能涉嫌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乙作为公司监事,未履行监督职责,放任丙挪用公司资金,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三)丙的法律责任1. 贪污罪:丙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与乙合谋,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等方式,将公司利润虚减,丙可能涉嫌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丙挪用公司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
三、案例分析(一)股东滥用职权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财务造假乙和丙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挪用资金罪疑难案例的十二个裁判要点

挪用资金罪疑难案例的十二个裁判要点来源:在法言法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最大的不同是,挪用资金的人只是暂时挪用,而职务侵占的人根本不打算归还。
笔者分析了一些案例,总结挪用资金罪的一些裁判要点。
【挪用资金罪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公司等单位主体与工作人员主体,两者具有实质关联。
1、无公司职务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7)桂11刑终188号:上诉人高春梅受侯某委托成立桂林景某公司,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是高春梅所安排的,并且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从未实际管理和参与公司的管理业务。
高春梅实际管理该公司的经营,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并不限定于公司的具名职工,高春梅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难以明确的,即使挪用资金也不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总第94期):在公司经济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作为三晋公司董事、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审被告人刘国平对公司资金享有什么权利。
因此,尽管刘国平转款炒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还不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3、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2014)陕刑二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刘改萍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经手、保管公司营业款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陈二虎明知刘改萍借给他的资金系挪用三森公司的营业款,仍然使用并继续唆使刘改萍挪用,其行为亦构成挪用资金罪,均应依法惩处。
【挪用资金罪与行为】要明确区分经公司同意还是利用职务便利;公司资金是否存于公司账户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4、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集体讨论或公司同意,且非为个人利益,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司债务应由谁偿还,公司债务法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公司债务应由谁偿还,公司债务法人应该承担责任吗?在日常生活中,债务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
在公司和个人中当然不可避免的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偿还性质也会不一样,下面为大家讲解:公司债务应由谁偿还,公司债务法人要承担责任吗?公司债务应由谁偿还第一、正常情况下的答案。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
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第二、特殊情况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
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
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
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
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
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新《公司法》 知识考试试题

新《公司法》知识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正确答案:A、法定代表人B、公司登记日期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D、公司注册资本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且对决议未表示异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对B、错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正确答案:A、对B、错4、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正确答案:A、对B、错5、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正确答案: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正确答案:A、对B、错7、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正确答案:A、股东的住所B、股东的出资额C、股东出资日期D、出资证明书编号8、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正确答案:A、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9、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A、对B、错10、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该在会议召开()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正确答案:A、二十日B、十五日C、三十日D、九十日11、根据《公司法》,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中国商人绕不过的坎——挪用资金罪

中国商人绕不过的坎——挪用资金罪B usiness专题1988年,吴长江在惠州创办了照明用具企业“雷士照明”。
他找来两位高中同学杜刚和胡永宏,自己出资45万元,杜和胡各出资27.5万元。
胡永宏在彩虹电器做过10年营销,为雷士照明创立了“家电专卖”模式,使其品牌从小工厂里脱颖而出。
1998年,雷士照明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2002年则超过1亿元,2005年超过7亿元。
但吴长江与杜、胡经营理念不合。
吴长江赞成花大钱做大事,把企业利润投回生产经营,打出“创世界品牌,争行业第一”的标语;杜、胡却希望多分红,落袋为安。
因为这个原因,吴长江拿8000万元走人,出清全部股权。
这是他第一次出局。
随后,超过200名经销商在雷士照明总部召开大会,推举吴长江重回公司。
最终杜、胡出局,但吴要拿出各8000万元付给两人。
为了筹钱,他引入软银赛富、高盛、施耐德电气等投资人,自己的股权开始被稀释。
2010年5月,雷士照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1,雷士照明业绩增长25%,达到5.9亿美元,连续两年成为联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壮大,更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任何侵犯企业资金的行为,都有可能危及企业发展的基石,给企业带来巨大危害。
然而,部分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收益权,甚至使得部分企业家触犯了挪用资金罪,给企业及其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挪用资金超9亿元这位“带头大哥”输掉了整个人生案例一:交所业绩最好的企业。
与此同时,吴长江的股权只剩15.33%,软银赛富的阎焱却掌权18.48%。
吴长江和阎焱在用人和经营理念上有巨大矛盾。
阎焱想把现代企业制度引进雷士,吴长江则习惯了独断专行,认为雷士需要按照中国的实际去做生意。
两人的冲突由此开始爆发。
2012年5月中旬,软银赛富董事长阎焱忽然接到吴长江的电话,说自己涉案。
阎焱作出决定,让吴长江请辞。
阎焱认为整个投资过程让其失望,投进去以后,才知道吴长江拿公司的钱去赌。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误区:首先让我们厘清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这三个概念:法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实质,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职权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属于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一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也要就其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大多数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界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含义和范围,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此外,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还可能单独触犯《刑法》中的犯罪,多集中在经济类犯罪中,常见的有: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账外资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账外资金,即企业或个人在账簿之外的资金流动,其存在严重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
本文将探讨账外资金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对企业声誉和经营的影响。
一、引言账外资金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我国《会计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账外资金行为均有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分析账外资金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经济秩序。
二、账外资金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挪用、骗取或者擅自调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1)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给予处分。
4.对企业声誉和经营的影响(1)账外资金的存在,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失真,影响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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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民事、行政责任
一、《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 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公司法》 第148条(高管行为禁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四、《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法》第151条(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本法第148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收到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六、《公司法》第152条(股东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刑事责任
一、《公司法》第215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三、《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