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权定位及运行分析
我国检察权运行的机制研究

我国检察权运行的机制研究我国的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犯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实行监督、追诉和公诉的权力。
检察权的运行涉及许多方面的机制,下面我们来进行简要的研究。
一、独立性、权威性、全面性。
这三者是我国检察权的运行机制所具备的最基本的特征。
检察机关要在立法权、公诉权等各方面保持独立性,确保其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实现其自我完善和自我改进的进程。
同时,检察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保持权威性,实现对社会社会各层面的监管和追责。
二、公开、公正和高效。
这三者是我国检察权的运行机制所需保持的另外三点特征。
公开指的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外披露,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公正则是需要对被告的权益进行保护,实现正义的平衡;高效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快速反应性和高效的犯罪打击能力。
三、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好的理解我国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1、黑芝麻案。
2013年,黑芝麻公司因偷逃税被依法缉拿归案。
在审判中,检察机关提供了详细的证据材料和判断,判定该公司涉嫌逃税犯罪。
最终,该公司被判定逃税罪名成立,并处罚金和刑事责任。
这样的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重大经济犯罪中发挥的职能,并且保障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2、徐友春案。
徐友春是我国江苏省政府原副省长,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被警方查获。
检察机关在审判中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既确保了徐友春案件的公正性,又反映了我国反腐倡廉的斗争成就。
最终,徐友春被定罪并被判处死缓。
3、吴英案。
吴英向借贷人伪造信息,大量侵占他人财产。
检察机关在审判中及时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并定期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审理和以一系列法律举措对其进行制约。
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安全,并打造一个更加稳健的财经环境。
总体来说,我国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是非常严密和可靠的。
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依照事实进行公正的处理,并通过公开的审判程序来保障犯罪的打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也日益增加。
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总结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高效地履行我们的职责。
首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注重细节。
细节决定成败,一丝一毫的疏忽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失败,甚至让罪犯逃脱应有的处罚。
在审查刑事执行案件时,我们应当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调查,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注重团队合作。
众人拾柴火焰高,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
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团队的智慧和力量,融会贯通,共同研究和讨论案件的处理方式。
通过协作和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注重法律和法规的遵守。
作为执法者和监督者,我们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
在执行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以权谋私,更不能随意滥用职权。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保证案件的合法性,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此之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需要注重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
虽然被执行人犯下了罪行,但他们依然是有权享受一定的人权保护的。
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我们要尊重法治原则和人权,杜绝任何虐待和非人道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此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需要注重信息化建设。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化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我们要借助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系统,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案件信息,优化工作流程,更好地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最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需要注重对工作经验和案例的总结和分享。
每一个案件都是我们前进的一次机会和教训。
在工作中,我们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和规范。
关于检察权运行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检察权的行使效率
总结词
效率低下,影响司法公正性
详细描述
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检察权的行使效率普遍不高。一些案件由于办案人员的拖延和 推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权的行使质量
总结词
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司法公信力
VS
详细描述
由于检察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存在差异, 检察权的行使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案件存 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严重 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检察权的运行保障
制度保障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检察权的运行 程序,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监督保障
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 保检察权的合法、公正、透明运行。
03
检察权在实践中的问题
检察权的行使范围
总结词
边界不清,存在越权现象
详细描述
检察权的行使范围往往不够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权力重叠和冲突。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 一些检察机关存在越权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01
加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
方向二
02
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方向三
03
规范检察权行使程序。
检察权运行的发展趋势
趋势一
检察权运行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
趋势二
检察权运行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趋势三
检察权运行更加注重与其他司法制度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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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检察权的运行机制
检察权的运行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干涉。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是我国司法管理体系中的一种独立检察机构,负责受理重要刑事案件。
根据立法力量赋予的宪法权利以及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检察院有权担任犯罪侦查、公诉、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工作,并协助实施其他司法行政职能。
一、受理案件和确定案件受理权。
检察院拥有管辖特定刑事案件的权力,包括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涉及政府问责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法庭行政审判的刑事案件;以及受理任何犯罪行为,如入侵他人财产、抢劫、贩卖人口、组织犯罪团伙等行为。
二、公诉。
检察院有权提出公诉,向法院提出公诉意见、行使自行公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发起公诉、诉讼等权力;
三、行政审判审判权。
检察院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裁决审判,包括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和抵押案件等。
四、司法行政职能实施权。
检察院有权推动司法行政事务的实施,比如强制遣返外籍人士以及其他令人不愉快的行为,以及制定司法行政法律;
五、司法监督权。
检察院有权督促执行司法机关正确、全面进行司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开,提出办案督办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的研究权。
检察院有权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给司法行政工作提供理论之路,具体体现在检察院研究以及解释司法行政职能,检察院还可以发布法律解释意见和视定性文书。
检察院作为一个主管司法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范围及权限十分重要,有效完成司法行政职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一、工作概况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全国各地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在执行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加强案件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案件的驳回、再审、国际合作等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检察工作成果首先,我们对一些故意或过失违反公安管理的罪犯进行了跟踪前置,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
对检察跟踪监督中发现的超期执行、执行不力等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法院反馈,促进了罪犯的及时提前解除刑罚。
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监狱设置等做出执法建议。
其次,我们通过组织评议会、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等方式,进一步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
借助督促类检察措施、对特殊案件进行分析、研究等方式,确保了检察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积极开展案件调查、庭审等工作,推进了司法公正。
加强对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机构进行检察跟踪和监督,确保罪犯得到设施、教育、医疗和财产管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对申请访问异地罪犯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对于情节严重的申请反馈意见,防止违规情况发生。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仍有待加强,一些执法人员对于刑事执行检察的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深入,公安、法院等机构对于检察机关的助力支持有所欠缺,等等。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不断加强培训学习,落实到实际工作中;2.拓展与其他机构的沟通渠道,建立良好的通信合作关系;3.推行分管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责任、权利及义务,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检察机关独立性。
四、工作总结在全面深入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我院积极承担职责,发挥检察职能,充分协同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全心全力服务于市民大众。
虽然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但我们坚信,在探索发现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质量,有朝一日,战胜困难,取得更加骄人的成绩。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目标是贯彻执行判决、裁定和决定,保护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主要任务包括负责监督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促进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依法维护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秩序。
同时,还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提升执行效率和质量,以实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通过不懈努力,逐步推进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我们团队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升工作效益。
同时,我们还及时组织调研,积极寻找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保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执行案件中,我们针对问题及时调查和处置,并加强与被执行人交流和沟通,提升了执行案件的效率。
同时,我们还积极加强审查工作,对刑事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进行核查,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
三、工作难点及问题在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难点和问题。
主要包括执行效率低下、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不到位、非法拘禁现象严重等。
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工作。
四、工作质量和压力在执行的监督过程中,我们注重质量和效率的平衡,更重视执行监督的实际效果,提升工作质量。
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承受着工作压力。
面对这些压力,我们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保持了较高的执行质量。
五、工作经验和教训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我们通过大量实践不断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例如,加强诉讼监督、加强实施监督、加强与被执行人的联络和沟通等方面,都有了诸多实践和调整。
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严重的职责,需要深入思考和反思,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六、工作规划和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协调、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机制,提高刑事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其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与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下面我将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我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了我的职责作用。
我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检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履行我的岗位职责,积极参与执行检察工作。
我对刑事执行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掌握了基本的知识和技巧。
我经常参与会议和讨论,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我认真查办各类案件,并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保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我注重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
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多个部门需要协同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我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联系,共同参与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工作。
我与这些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进展,提供及时的支持和帮助。
我还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各部门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再次,我加强了对职业道德的培养。
作为一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员,我深知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清楚自己的社会责任。
我注重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我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我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依法行使权力,保持公正和公平。
最后,我认真总结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我了解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如资源不足、法律法规滞后等。
因此,我积极参与讨论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为改进工作提供了参考。
同时,我也吸取了以往工作中的教训,总结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以便今后能做得更好。
总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一项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提高。
我会继续努力,发挥自己的职责作用,为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作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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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权定位及运行分析刑事执行检察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的当下也会作为重点被关注,但就以往的监所检察的工作实践而言,一直是检察权内涵之中备受争议的部分,一方面监所检察工作涵盖了几乎检察业务的全部,被外界戏称“小检察院”;另一方面监所检察的核心业务是刑事程序末梢的执行监督,故又被许多人看作边缘部门。
但在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对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权力属性、运行方式等进行探究,才能够确保在理解上的不偏不倚和实践中的规范运作,最终明确监督权之实质与效果。
标签:刑事执行监督;权力属性;权力运行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整个检察权及其组成部分都面临着权能和权力运行模式的一些改变,但关于检察权权力属性的争议再一次被推至热点话题进行讨论。
就更名确认的刑事执行检察权而言,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部分,极大程度地彰显了检察权的独特地位和权力属性,即法律监督权。
也只有将检察权的核心定位为法律监督才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正确选择,才符合现代司法理性并有利于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1]。
而刑事执行检察权则是紧紧围绕着法律监督权的属性进行权力定位、价值定位、权能配置及权力运行的。
一、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形式定位刑事执行检察权作为检察权的部分,其权力性质的定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有所不同,笔者从历史定位、域外定位、法律定位等多个方面探讨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形式意义上的定位。
(一)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历史定位中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因其权力效能中的行政监察和司法监察功能被称为中国检察权的理论起源,这一漫长时期的监察制度行使了类似于现代司法制度中检察权的监督作用,如汉代御史大夫享有监督司法审判的职权,并借此形成了专门的监察机关[2]。
同时,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御史监察官员可对其进行临场监督。
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下的检察权虽具有了监督性质,但本质上仍属于行政权力,更为可惜的是刑事执行(确切地讲是刑罚执行)的检察权只有很细微的体现。
近代中国特别是清末修律变法时期,检察制度在本土化的御史制度监察思想基础上,学习并吸纳西方先进的检察理念后应运而生[3]。
特别是在1909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中,明确了检察官享有判决执行监督权。
(二)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域外定位西方检察权的理论基础是分权理论和权力制衡思想,“合宪制政府”通过代议制政府理论和权力制衡思想寻求到了国家权力建构体系的基本支撑点[4]。
检察权通过被赋予的行政权性质在刑事诉讼权力范围内控制和监督司法权,属于行政权对司法权制衡的一种形式,可以有效防范司法权滥用、司法专断等行为。
然而在现代权利救济理论下,权力是为保护权利服务而产生的,检察权的产生也是为了防范“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式的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等私力救济的不利影响[5]。
权利救济理论阐释了检察权的合法性却遗憾地没有回答其权力属性。
显然刑事执行检察权作为检察权权能之一也主要是作为法律拟制的行政权以防止刑事执行阶段的司法专断和司法权滥用。
苏联在列宁的权力制约理论下,其检察机关一开始就独立设置,自成体系,不隶属于司法、行政等机构,而刑事执行检察权则是这种检察制度下重要的权力配置。
①(三)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法律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和《检察官法》第一条都重申了这一规定。
然而,目前国内针对检察权的权力属性存在不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检察权的运行“具有法律性、裁断性和终局性等司法特征。
”[6]检察权行使的目标是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与审判机关行使职权的目标是一致的[7]。
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的机构设置上具有上下级隶属的行政属性,且检察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启动,没有终局性。
“检察权在本质属性上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
”[8]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是行政权和准司法权的共同体。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属于法律监督权。
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权力属性又当如何?下文笔者将从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权能出发,去探讨并反思检察权的权力属性。
二、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实质定位从刑事执行检察权本身出发,其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的实质地位就显得比较明确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监督权。
首先,它针对的主要是权力,而非权利。
当然,这不意味着它不保障权利,事实上,针对权力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权利。
只不过它通过制约权力来保障权利,而不是直接以法律规定权利。
例如保障在押人员在未决乃至执行期间的权利都是通过对相应的执行机关采取监督手段予以实现的。
其次,它往往不具有直接的决定权,而仅仅是提出异议和参与解决的权力,事件的最终结果并不为其所掌握和控制。
通常情况下,刑事执行检察权依靠法律规定的监督手段来表达自己对执行机关的不同意见,但这种监督手段效果是较弱的。
最后,刑事执行检察权实际上是程序性的权力,没有实体决定权。
故刑事执行检察权出发点是对权力的制约,落脚点亦是体现在监督的效果上。
第二,刑事执行检察权符合法律监督的特征。
首先,刑事执行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性,即监督主体地位和监督职责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监督行为的判断标准和监督效果也由法律进行规制。
其次,刑事执行检察权具备法律监督的程序性,无论是对司法权的监督(如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还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如刑罚执行监督)都是一种程序的运作,而不决定案件的实体结果。
最后,刑事执行检察权符合法律监督的事后性,虽然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均提出应该将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动态监督,但任何目前所有监督手段的设置均以法定情形出现作为履行监督职权的标准。
第三,刑事执行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地位。
当然这种独立性不是指刑事执行检察权不受任何权利制约,毕竟作为一项国家权力,无论是内部自上而下还是人大、媒体等第三方的制约都是存在的,这是为了防止权力擅断。
其独立地位体现为当刑事执行检察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法律监督时,不会也不应该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涉。
三、刑事执行检察权的价值定位上文论证了刑事执行检察权具有独立法律监督权的权力属性,基于该权力属性,刑事执行检察权才能彰显其独特的价值,并确保这些价值的实现。
第一,人权保障。
一切的刑事执行活动都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对个人利益进行正当性的限制或剥夺,一旦刑事执行机关采取的行为或下达的指令过分强调执行的效果而忽视或罔顾了执行相对人的程序或者实体利益,对执行相对人而言就是一种不被允许的伤害,特别是随着刑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刑事执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提到了更高地位。
那么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运行中一项重要的价值目标就是保障刑事执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保障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在执行活动开展中其实体利益不被侵害。
第二,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另外一个层面的擅断和罔顾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应该被追诉和受到刑法不利后果的人得不到追究,刑事执行检察权运行过程中也要对这类情况进行监督,避免执行者的违法违规,防止被执行人做伪证等违法行为发生,将其置于正常的法律程序之中,接受法律的公正裁决,以确保整个诉讼能顺利地进行。
第三,保证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
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刑罚的功能是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社会一般人的一般预防。
但如果犯罪人基于某种不被允许的手段和行为致使刑罚得不到正确实施,如违法获取减刑假释等,则是对刑罚权威的损害也使刑罚功能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受其害。
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运行就要防止这类情形的发生,体现其保证刑罚目的和功能得以实现的价值。
四、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运行分析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运行是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刑罚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就目前运行状况而言,存在诸多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权运行依据不足。
例如目前理论上确立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资格,但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只是作为建议权的主体,而非决定权的主体,且运行过程中如何开展也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便造成了实务工作中的许多问题缺乏指导性依据。
二是监督权运行权限不足。
“检察机关对检察权所及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以便了解事实真相,是行使检察权的先决条件。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权,也就因此而成为检察权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
”[9]但是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运行过程中如不赋予其调查权,则监督的手段和效果将被大打折扣。
三是监督权运行保障不足。
“徒法不足以自行”,就目前而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员配置、业务能力、经费保障都较为有限,很多地方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不足,且人员结构趋于老年化,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轮岗,许多人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多年,对于业务知识的更新和掌握明显不足,习惯于老办法对付新时期出现的问题。
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权力属性和价值定位的论证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深入,我们坚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朝着更好的方向迈进,也会收获更多理论和实践的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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