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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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贸易组织五大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三、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四、自由贸易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是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五、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2、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
第二条最惠国待遇
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可以维持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三条透明度
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万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l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
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在本协定下已作具
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4.各成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其普遍适用的任何措施或第1款意义内的国际协定所提出的所有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各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所有这类事项及第3款要求通知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这些咨询点应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本协定中称为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在建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经同意可以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管处。
5.任何成员都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它认为影响本协定实施的,由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1.按照本协定第三和第四部分的规定,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以下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
(a)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b)改善对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利用;和(c)在它们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及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的
自由化。
2.发达国家成员和在可能的程度上的其他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与其相应市场有关的资料,包括:(a)有关服务提供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资料;(b)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得专业资格方面的资料;和(c)服务
技术可获得性的资料。
3.在履行第l和第2款的义务时,应特别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由于它们的特殊
经济状况以及它们的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对它们在接受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严重困难应给予特殊的考虑。
14、什么是未公开信息
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未披露信息要得到保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该信息具有秘密性
2.该信息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3.合法控制信息的人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持信息的秘密性
15、(一)贸易与投资
(二)贸易与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促进竞争的法规和其他措施,其核心是管制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和政府的补贴行为
(三)政府采购透明度
(四)贸易便利化
指一切简化和协调国际贸易程序的措施。能否促进各国贸易程序的简化和便捷是世界各国所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