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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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的思考

建立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的思考
动 、发 展 海 洋 事 业 、实 施 海 洋 管 理 的 重 要 内容 。
l 国 内外 海 洋 调 查 船 管 理 与 使 用 的 现 状
对 比
海 洋 调 查 与 研 究 的调 查 船 中 ,大 多 数 船 舶 是 用 于 专 项 任 务 的专 业 船 舶 ,如 制 图 、海 图测 绘 、海 洋 渔 业 以 及 其他 专 业 调 查 任 务 ,这 些 船 舶 一 般 不 用 于 综 合性 的科 学 调 查 。美 国海 洋 学 计 划 的 大 部 分 综 合 性 调查 项 目是 由 大学 一 国 立 海 洋 学 实 验 室 系 统 的船 舶 承 担 。其 中 大 学一 国立 海 洋 学 实 验 ] 室 系统 ,由 国家 科 学 基 金 会 每 年 核 审 一 次 本 年 度 的用船 计戈 ,协 调 6 0 1家科 研 单位 的用 船 时 间 和调 查 、科研 任 务 ,这 些 单 位 包 括 伍 兹 霍 尔 海 洋研 究所 、斯 克 里 普 斯 海 洋 研 究 所 、华 盛 顿 大 学 、特 拉 华 大 学 、美 国海 洋 与 大 气 局 、美 国海
开 始允许 科 学 家 有 权 使 用 所 有 的美 国海 洋 科 学
考察 船 。欧 洲 也 已 经 开 始 了类 似 的计 划 , 1 9 96 年英 国 国家 环 境 研 究 委 员 会 、法 国海 洋 研 究 与 开 发 中心 和 德 国教 育 研 究 部 签 署 了为 共 同 的科 学 利益 和 活 动进 行 相 互 合 作 的协 议 。2 0 0 9年 欧 盟 资助 了 为期 4年 总投人 达 7 0万 欧元 的欧洲 调 2
基 金 项 目 :海 洋 调 查 立 法 项 目 ( 2 0 0 ) 2 0 2 6

第 9期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指发[1994]40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指发[1994]40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关于严禁无关
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指发(1994)403号1994年9月29日)
各分局:
最近,局对各分局的船舶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了《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

现将此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严禁无关人员上船的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船舶的正常工作秩序,防止船舶事故,确保我局停靠码头船舶的安全,局对加强护船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1、各船按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护船制度,梯口安全更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并佩戴明显标记。

2、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外来人员登船制度,各船未经大队领导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家属小孩登船和私人在船上会客。

3、上述规定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规定于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国海洋调查船舶的开放与共享,促进海洋调查能力与水平的提高,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

接此通知后,请你们结合本部门(单位)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办法的意见或建议,在3个月内反馈至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

同时,为便于国家海洋调查专项任务用船计划的统筹安排,遵循“志愿加入”的原则,请各相关单位及时申请加入国家海洋调查船队。

联系人: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高学民联系电话:************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海洋调查船舶的开放与共享,促进我国海洋调查能力与水平的提高,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科研的责任”、“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调查船队(以下简称“船队”)由全国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业单位具备相应海洋调查能力的科学考察船舶组成。

船队按照政策引导、志愿加入,统筹协调、分类分级,信息开放、资源共享、竞争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船队主要承担国家海洋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以及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国际重大海洋科学合作项目和政府间海洋合作项目涉及的调查任务。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现将《海籍调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二年七月十六日海籍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 总则3.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内容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

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1980年2月23日)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海洋调查、科研业务等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将《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查科研业务外协等实行收费和分成留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一、收费范围和内容在保证按规定完成局统一计划下达的年度海洋调查、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今后各单位接受海洋局系统和局外单位的调查、科研、试制、试验、鉴定、计算、制图、照相、翻译、复制、印刷、发行、提供资料、气象服务;租借船只、车辆、仪器设备、出售科研成果、代培人员、招待住所等外协任务,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接受外协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包括船只收费标准)由各分局、研究所制订,报局批准。

1.要有科学根据,按照既组织一定的收入而收费标准又不能过高,即有一定的标准制度而又简便易行和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O 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二O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其船舶检验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验船公司,系指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并具体从事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海上设施等检验活动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船舶检验活动系指在中国境内:(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包括审图检验);(二)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实施入级检验(包括审图检验);(三)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的检验(包括审图检验);(四)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五)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与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检验、评估与认证等。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海安全[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91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履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规范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水平,现将《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赋予的职责,根据国际海事组织 (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 (MSC.255(84)号决议,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

第四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官(以下简称海上安全调查官)由中国海事局任命和调配。

具体任职资格和调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从事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中享有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干扰和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权利。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任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均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规范管理 从严治队中国海监第一支队着力打造强大队伍

规范管理 从严治队中国海监第一支队着力打造强大队伍

么 工作 都 能 够 思 想 明 确 、 目的 明确 ,不 盲 从 、不 盲 动 ,创 造 了 团 结 、紧 张 、严 肃 、活 泼 的 政 治 思 想氛 围 ,发挥 了积极 的 引导作 用 。
治队、平等和谐;制度理念 ,即制度先行 、要求全面、
内化于心 、外践于行 ;安全理念 ,即关 口前移 、常抓不
21 年第6 ● 51 01 期
海洋 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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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 的共识 。”
中国海监 第一 支队的前 身是国家海洋 局第一海洋调 查船大队 ,成 立于 16年 1月。2世 纪末 ,这支队伍完 95 2 0 美地 实现 了 由海洋 调查船 队 到中 国海监 船队 的华 丽转 身 ,承担起 了新 的职 责和 使命 。 回首 中国海监 第一 支 队走过的 四十六年 的发展之路 , 传承 了传 统 ,积累了经 验 ,沉淀 了历史 ,升华 了文化 。如今 ,规 范管理 、打造 队伍 、依法建队 、从严治队 已成 为第一支 队思想与文化 建设 新的追寻支点。 支队长 陈福说 : “ 海上 的航船 ,无论大或小都是一
倍的效果。具体做法是对支队多年来积累的优良传统和
经验教 训进行 了总结和积累 ,形成 了中国海监 第一支队 海洋 文化理 念体系 ,系统地表述 了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中的 各项 指导 思想和行 为理 念 ,并赋予其深厚的文化 内 涵 。海洋 文化理念体系包括 :海洋文化理念 ,即驰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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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调查船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海洋调查船舶的开放与共享,促进我国海洋调查能力与水平的提高,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科研的责任”、“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调查船队(以下简称“船队”)由全国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业单位具备相应海洋调查能力的科学考察船舶组成。

船队按照政策引导、志愿加入,统筹协调、分类分级,信息开放、资源共享、竞争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船队主要承担国家海洋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以及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国际重大海洋科学合作项目和政府间海洋合作项目涉及的调查任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联合相关部门和机构成立船队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下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

第五条协调委员会负责审定船队组成;审定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用船计划;审定海洋调查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与调查设备的维护更新资助计划;协调调查用船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船队组成;代表协调委员会与船舶单位签订加入船队协议、登记并公布船队组成船舶名单;拟定船舶与调查设备维护更新的资助计划;拟定年度用船计划、航次船舶经费并落实安排;汇总船舶航次报告和编制年度船舶航次计划执行情况;建立、维护船舶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公布有关船舶航次任务信息;组织调查和考核评估船舶性能及其服务质量;完成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船队船舶管理单位或具有船舶使用权的单位(以下简称船舶单位)为登记船舶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第三章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船队船舶按照调查适航区域分为近海和远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我国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科学考察船舶均可申请加入船队。

近海调查船:承担近海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排水量300吨以上,最大续航力不少于15天,最大船速不低于10节;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干实验室和湿实验室;具有满足相关海洋调查绞车、吊杆等设备和调查仪器以及卫星通讯设备;具有可容纳15人以上考察队员舱室;
远海调查船:承担远海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项调查等任务,以及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国际重大海洋科学合作项目和政府间海洋合作项目涉及的调查任务,排水量在1500吨以上,最大续航力不少于8000海里,自持力不少于50天;最大船速不低于14节;要求有干实验室、湿实验室、数据处理中心等,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专业实验室配套设备比较齐全;配有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和各种绞车(地质、物探、水文等);船舶后甲板平整,具有适当的作业面积;具有可容纳30人以上考察队员的舱室。

用于海上特定专业调查的船只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第十条申请加入船队的船舶,须以船舶单位名义向办公室提出加入申请(申请书见附件1)。

第十一条加入申请由协调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符合船队准入条件的,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在册。

办公室定期公布船队组成船舶名单。

第十二条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登记在册船舶的考核评估,内容包括船舶性能、船载调查仪器设备以及船上实验室状况、船舶完成任务情况等。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国家调查任务和资助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船舶加入船队时,船舶单位须与办公室签订加入船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见附件2)等事项,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

第十四条船队船舶在其完成已经承接的国家海洋调查任务后可以申请退出船队。

船舶单位须提前6个月、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前提下向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协调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船舶单位积极完成协调委员会安排的船舶保障和调查工作任务的,将优先承担国家海洋调查与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列入国家调查任务航次安排计划的船舶,将获得一定的船舶年度维护费。

承担较多国家调查任务的船舶,将在船载调查设备的维护与更新、船上实验室的适应性改造等方面获得资助。

第十七条船队船舶加挂国家海洋调查船队成员船标识。

第十八条船队船舶负有承担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义务,每年度近海调查船应当提供至少1个月、远海调查船提供至少3个月的船时,由协调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船舶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的船时安排,并明确可供协调委员会统筹安排的用船时段,办公室应当于10月底前将用船安排反馈各船舶单位。

船舶单位应当在每航次结束1个月内向办公室提交船舶航次报告。

第二十条船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确保任务执行期间船舶的运行安全和船载调查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次计划不能执行的,由任务承担单位和船舶单位共同向办公室申请报批;因船舶单位或任务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航次计划不能执行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调整的航次计划继续完成相应航次调查任务;因国家海洋调查任务调整取消航次的,由办公室对船舶单位进行一定的补偿。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较好、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船舶单位或连续2年安排较长船时用于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船舶单位将给予表彰或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连续2年考核评估较差的或总计3年未完成所承担任务的船舶将从船队中劝退;拒不服从航次任务安排并造成损失的,船舶单位应清退有关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船舶应当退出船队;因船舶维护和操作不当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海洋调查船队船舶入队申请表
附件2:国家海洋调查船入队协议书
甲方: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船舶单位)
为促进海洋调查船舶开放、高效的合作共享,提高海洋调查船的使用率,减少海洋调查的交叉与重叠,保证国家海洋调查任务的顺利开展,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根据“志愿加入,统筹协调”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船名)船加入国家海洋调查船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保证每船每年度提供至少个月的船时,由甲方统筹安排。

二、乙方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甲方报送下一年度的船时安排,并明确可供甲方统筹安排的用船时段;乙方承担甲方安排的调查任务时,在每航次结束个月内向甲方提交船舶航次报告。

三、乙方按照国家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履行船舶的管理和维护等职责,确保任务执行期间船舶的运行安全和船载调查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乙方须完善保密制度,对所有船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调查时间、调查任务、调查区域、调查资料等各项工作的保密工作。

五、甲方优先安排乙方单位承担国家海洋调查任务。

六、甲方适当给予乙方船舶与调查设备的维护更新资助。

七、乙方在不影响完成所承担甲方任务的前提下,可于当年4月30日前,在确保规定时间内完成承担甲方任务的前提下申请退出,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

八、有以下情况者,甲方将采取相应处理:
(1)连续2年或总共3年未完成甲方安排任务的船舶,将从船队中劝退;
(2)在确定航次任务安排后,拒不服从安排并造成损失的船舶,将要求船舶单位清退有关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清退责任船舶;
(3)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船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联合海洋调查船队乙方:船舶单位(公章)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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