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22•【文号】国海办字[2010]824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10〕82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一、区域管辖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全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

全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海洋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书的函》(自然资函〔x〕180号)、《x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x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确定的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方案,结合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习近平总书记对x提出的“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重要指示要求,以抓好海洋督察问题整改为契机,从陆海统筹、湾河联控、生态建设三方面发力,处理好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着力构建管海护海治海的长效机制,为建设美丽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湾城市提供高质量海洋生态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整改。
对照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逐项梳理分析,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整改措施,科学分类整改,逐条认真落实,逐项对账销号。
(二)坚持落实责任,分工协作。
落实属地责任、主管责任和督导责任,构建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责任体系,做到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确保全面整改到位。
(三)坚持标本兼治,完善机制。
既要立足当前,抓住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限时攻坚整改;又要谋划长远,把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与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自然岸线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管控制度措施。
三、工作目标(一)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对照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海洋生态环境存在薄弱环节等3大类问题,实行整改任务清单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跟踪督办,逐项整改销号,坚决整改到位。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海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17〕7号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海湾污染未见好转,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仍显粗放,开发强度依然过大,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
保护好渤海生态环境,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事关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督察方案》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依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优化调整海洋产业布局,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文号】国海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9〕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要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海洋生态系统是我国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海洋是与森林、湿地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海洋生态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近年来,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将海洋工作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随着新一轮沿海开发的全面展开,海洋生态系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对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药物等海洋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同时在抵御海平面上升、风暴潮、海啸、污染事故等海洋灾害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当前海洋生态总体形势严峻。
沿海地区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正在承受着巨大压力和影响。
主要表现在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近海污染严重,海洋底栖环境恶化,海水营养盐结构失调,海水盐度变化显著,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服务功能降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
同时,海洋生态灾害频发,赤潮、绿潮、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灾害危害严重,海洋外来种物种入侵、气候变化已经对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国海管字〔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国海管字〔2017〕5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信息中心、监测中心、技术中心:近年来,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国海域使用状况实施常态化动态监视监测,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用海疑点疑区数据下发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多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核查工作,并对有关问题分类处理,但个别省份查处不力,存在部分违法违规用海未立案查处、或立案后未按规定结案以及已查处结案仍继续围填施工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现就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与核查国家海洋局海域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国的海域使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视监测,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用海疑点疑区的遥感影像数据及时分送国家海洋局海警司、海区分局和各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疑点疑区所在市、县进行核查,海区分局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疑点疑区进行核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经核查确认的违法违规用海立案查处。
超过案件查处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罚决定的,由海区分局督办。
海区分局要对辖区内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立案、或立案后未按规定结案以及立案查处后仍继续违法违规用海的案件要重点督办。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区分局将查处情况报送国家海洋局。
三、加强督察力度,惩处渎职失职、违法违纪有关责任人员对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用海不力的,国家海洋局组织海区分局进行督察,限期整改,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对仍无改善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制度,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围填海项目。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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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洋厅 (局),沿海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部、局机关各司局: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是,个别地方未能统筹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管理不严,盲目和过度的围填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资源环境,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极为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以符合岸线演变规律、保护资源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
海洋督查整改方案

海洋督查整改方案一、引言为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司决定开展海洋督查整改工作。
本整改方案旨在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整改目标1.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减少污染和破坏。
2.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3.建立健全海洋督查机制,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
三、整改任务1.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
2.对海洋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效果。
4.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5.加强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四、整改措施1.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确保整改工作的有序进行。
2.对海洋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包括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放、船舶污染等,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如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船舶污染排放标准等。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方案,加强生态保护区的巡查和监管力度,提高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效果。
4.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5.加强海洋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公益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五、时间表1.第一阶段(1-3个月):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
2.第二阶段(4-6个月):对海洋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3.第三阶段(7-9个月):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效果。
4.第四阶段(10-12个月):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5.第五阶段(持续进行):加强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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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海洋运输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海发[2011]26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1.07.05
【实施日期】201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11〕2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
海洋督察是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管理需要,进一步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立并实施海洋督察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
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海洋行政管理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更好地发挥海洋行政监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动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海洋督察体系是加强海洋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制度建设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区、部门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着法律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等问题,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国家、海区以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高海洋依法行政水平。
(三)推进海洋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