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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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和法规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和法规

《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发[1996]32号)规定“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的1: 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规定“海域勘界的范围为 我国管辖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 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领海的外部界限”。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章
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权法规定海域物权的重大意义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上升到《物权法》进行规定,也 就上升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层次。 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在国家基本法 律中明确作为重要的国有财产。 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有利 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海域 资源。


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取水权的关系
2、海域
海 域 示 意 图
海 岸 线
射阳海岸线及领海基线
海域概念——《海域法》层面
《海域法》: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 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水平方向——包括我国的内水和领海,从海岸线 开始到领海外部界限,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 垂直方向——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个 部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海管字[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完成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2009年12月8日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海管字[200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二○一○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二○一○年十月)目录1 定义.1.1 海洋基本功能1.2 海洋基本功能区1.3 海洋功能区划2 总则2.1 目标2.2 基本原则2.3 任务2.4 范围2.5 期限2.6 成果3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3.1 分类体系3.2 功能区类型定义4 编制程序.4.1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4.2 专题研究与分析评价4.3 区划5 成果编制要求.5.1 区划文本5.2 区划登记表5.3 图件5.4 区划编制说明5.5 区划报告5.6 区划管理信息系统附录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附录3: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附录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主要修订说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海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17〕7号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海湾污染未见好转,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仍显粗放,开发强度依然过大,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

保护好渤海生态环境,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事关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督察方案》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依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优化调整海洋产业布局,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现将《海籍调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二年七月十六日海籍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 总则3.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内容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

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01 海域使用统计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01 海域使用统计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海域使用统计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2017年6月目 录一、 编制背景..................................................................................................... ‐ 1 ‐1、健全《海域使用管理标准体系》.............................................................. ‐ 1 ‐2、规范海域使用统计指标.............................................................................. ‐ 1 ‐3、强化海域使用统计分析.............................................................................. ‐ 2 ‐4、促进海域综合管理信息化.......................................................................... ‐ 2 ‐二、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2 ‐1、国外统计标准.............................................................................................. ‐ 2 ‐2、我国海域使用统计...................................................................................... ‐ 3 ‐三、 应用范围..................................................................................................... ‐ 4 ‐四、 工作过程..................................................................................................... ‐ 4 ‐五、 标准中涉及的技术要求............................................................................. ‐ 4 ‐1、标准的主要内容.......................................................................................... ‐ 4 ‐2、术语和定义.................................................................................................. ‐ 5 ‐3、原则.............................................................................................................. ‐ 5 ‐4、统计内容和指标.......................................................................................... ‐ 6 ‐5、数据采集、汇总和报送.............................................................................. ‐ 8 ‐6、数据审核...................................................................................................... ‐ 9 ‐7、统计产品...................................................................................................... ‐ 9 ‐六、 预期达到的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 10 ‐1、预期达到的水平........................................................................................ ‐ 10 ‐2、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 10 ‐《海域使用统计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海域使用统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确定的一项工作制度,是认识海域使用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海域科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海洋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国海岛字[2010]644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

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建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

入库专家一般应从本地区内选聘,可以采取由省级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通过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的办法选聘。

被选聘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必须保证能够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

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选聘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专业上必须能够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包括海洋环境类(含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海洋生物类(含海洋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海洋工程类(海洋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工程、海水利用及其他)以及区域经济、区划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入选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二、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三)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2011-05-18 | 作者:| 来源:国家海洋局| 【大中小】【打印】【关闭】概述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

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创新管理思路,突出管理重点,海域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制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

围填海管理全面加强,围填海计划指标得到严格执行。

优先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用海16个。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用海管理得到规范,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初显成效。

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扎实推进,海域使用权属数据整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海域海岸带整治与修复工作正式启动。

2010年全国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2481本,确权海域面积19.38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90.74亿元。

1 基本情况1.1 海洋功能区划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评审会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统筹作用。

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制完成,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组织召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评审会。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开展海域管理专题调研成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及有关研究单位推荐的44名专家组成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前提条件和报批程序。

1.2海域权属管理我国首个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竞价成功进一步优化项目用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坚持把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优先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了16个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9.15•【文号】海管字[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海管字〔2009〕7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咨询中心,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2009年9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现将张宏声副局长、于青松司长、吕彩霞副司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新局面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同志们: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首先,我代表国家海洋局向到会的各位专家、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国家海洋局全面履行新“三定”方案、海洋管理工作面临新机遇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其根本作用在于对项目用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自论证工作开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较高、专业结构较合理的论证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责任心强、敬业奉献、工作水平高的专业技术骨干。

同时,国家和地方还组建了多层次、专业配备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评审办法,为保证论证报告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多年的实践证明,海域使用论证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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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国海管发[1997]355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1997.08.05
【实施日期】1997.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海管发[1997]355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
近年来,随着沿海省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相继建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已列入各级海
洋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
况,制定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有效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鉴于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政策性
强、涉及面广,为规范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沿海省,市结合本地情况组织实施。
为规范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
有关条款,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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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在全国沿海对海域使用现状进行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域使用者核发海域使用
证,确认使用权。开展登记工作,有利于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掌握
海域使用状况,为制定海域使用规划和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二、登记范围、对象
海域使用登记的范围为我国内海、领海。海陆分界以海岸线为界。
凡在上述范围固定使用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海洋行
政主管部门申办登记手续。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后已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的海域使用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登记造册。
三、登记程序
(一)通知 县级政府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海域使用者发出进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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