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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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国海管发[1997]355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1997.08.05

【实施日期】1997.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海管发[1997]355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

近年来,随着沿海省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相继建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已列入各级海洋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制定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有效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鉴于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规范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沿海省,市结合本地情况组织实施。

为规范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在全国沿海对海域使用现状进行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域使用者核发海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开展登记工作,有利于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为制定海域使用规划和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二、登记范围、对象

海域使用登记的范围为我国内海、领海。海陆分界以海岸线为界。

凡在上述范围固定使用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登记手续。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后已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的海域使用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登记造册。

三、登记程序

(一)通知县级政府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海域使用者发出进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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