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新环保法知识考试题(一)

新环保法知识考试题(一)新环保法知识考试题一、正误判断题(A或者B选项中只有一项正确,请在答案中填写相应的英文字母。
每题1分,共20题)1. 新环保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A.对B.错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A.对B.错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对B.错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A.对B.错5. 新环保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A.对B.错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A.对B.错7.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A.对B.错8.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A.对B.错9.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A.对B.错10.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20.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A.对B.错二、单项选择题(ABCD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正确。
每题1分,共20题)1. 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25题,单选20题,多选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年12月26日起施行。
A.1989B.1990C.1999D.2002答案:A.1989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2.《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A.天然的B.客观的C.经过人工改造的D.宏观的答案:A.C.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B.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C.公海D.外层空间答案:A.B.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危险责任原则答案:B.无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5.()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乡(镇)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B.县级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6.()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A.乡(镇)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B.县级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7.()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8.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测验题(含答案)

D、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8、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B〕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A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D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A 1000元以下B 2000元以下C 5000元以下D 10000元以下A 7天内B 15天内C 1个月内D 1个月后11、A 150总吨,400总吨B 200总吨,400总吨C 150总吨,350总吨D 200总吨,350总吨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 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A 1天内B 2天内C 5天内D 一周内14、A、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将各种车间废水直接排进水体。
B、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C、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D、15、A、一倍以上两倍以下B、两倍以上C、三倍以下D、一倍以上三倍以下16、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C、三倍以上D、三倍以下17、同一水域兼具多类功能类别的,依〔A〕功能类别划分。
A、最高B、最低C、主要D、平均18、对于超标排污费的法律性质,应当解释为一种〔D〕A、民事合法行为B、民事合同C、行政管理费用D 、行政处分措施19、〔D〕防治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A 江河污染B湖泊污染C运河污染D海洋污染20、船舶进行以下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平安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B〕A、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无需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B、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C、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D、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二、多项选择题:1、建设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怎样处理?〔BD〕C、处十万元的罚款D、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B、交通、渔业主管部门C、环保部门D、卫生部门3、A、省、自治区B、直辖市人民政府C、D、4、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BC〕A 我国水污染形势已经得到有效控制B 世界上最早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是英国在1833年制定的?水质污染控制法?C我国湖泊污染主要是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D我国饮用水源地根本没有遭受污染5、以下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有〔ABCD〕A设置排污口B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C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D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6、对于〔ABDE 〕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A 缴纳排污费B 缴纳超标排污费C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D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E 被处以警告的单位7、B、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C、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第六⼗⼀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但不超过五⼗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损失或者⼈⾝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对防治燃煤产⽣的⼤⽓污染、防冶废⽓、尘和恶臭污染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避免出现⼤⽓污染事故。
⼤⽓污染事故属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种,依照1987年9⽉原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办法》的规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动植物、⾃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污染事故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依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办法》的规定,⼤⽓污染事故按照危害后果可分为⼀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政执法机关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幅度是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以下,具体数额由⾏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等确定;但不超过五⼗万元。
新环保法复习题

新环境保护法复习试题及解析一、判断题1. 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对。
第三条)2.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对,第四条)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收益。
(错,第八条)4.只有新闻媒体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错,第九条)5. 政府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错,第十一条)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实施。
(错,第十三条)7. 国务院负责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错,第十五条)8.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第十六条)9.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第十七条)10.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不只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对,第十八条)11.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只规定了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错,第十九条)12.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对,第二十条)13.国家可以采取财政税收等政策,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对,第二十一条)1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符合法定要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错,第二十二条)15.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改善环境的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
(对,第二十三条)16.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对,第二十五条)17.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考核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环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部分肩负的职责是⾮常巨⼤的,那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谁我国的环境主管部门分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政区域环境保护⼯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偷排污⽔要承担哪些责任按照现⾏的法律规定,企业偷排污⽔,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偷排污⽔造成第三⼈损失的,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的损失。
如企业违法偷排污⽔,造成江河下游养殖鱼死亡的,养殖户可以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如果是多企业违法排污,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受害⼈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合法利益。
2、⾏政责任:企业偷排污⽔的,由环保部门等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限制⽣产、罚款,并对企业直接主管⼈员和其他直接⼈员处于⾏政拘留。
⼀般情况下,居民发现企业偷排污⽔的,可以向当地的环保局举报投诉,及时制⽌企业的违法⾏为,维护⾃⾝利益及当地环境不受损坏。
这也是受害⼈要求企业赔偿的重要谈判筹码,运⽤好了,往往⾮常利于索取赔偿。
3、刑事责任:偷排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环境污染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履职追责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履职追责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履职:追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职责,对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以下情形: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涉及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有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大气、水排污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核发等。
每一项许可都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许可条件。
环保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只有在申请人具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或者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环保监管部门本应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但实践中,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政府施压、经济利益诱惑等诸多因素,政府和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不仅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还帮助弄虚作假,瞒报监测数据,掩盖违法事实,既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又对其他的守法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方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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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 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 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 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 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 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 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 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 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发布环境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 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 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 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 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 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
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 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 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 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 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 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 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 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 竭、 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确保护。
向 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 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确目标和蔼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 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 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 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 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 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 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 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 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语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 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 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 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 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威胁居民购买力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有人民政府采 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 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 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罚款。
(一)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 申报事项的。
(三)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 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 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 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 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 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 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 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 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 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 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 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 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