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7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

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

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标题: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导言: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的成本核算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方法、原则和效应展开论述。

一、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方法1.全成本法全成本法是事业单位最常用的成本核算方法之一。

它将所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都计入总成本中,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直接费用,间接成本包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

全成本法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实际成本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直接成本法直接成本法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成本核算方法,它将直接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成本作为核算对象,其他间接成本不予考虑。

直接成本法适用于那些产量较小、经营范围窄的事业单位,能够简化成本核算过程,提高核算效率。

3.可变成本法可变成本法是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中的另一种重要方法。

它将成本按照是否随产量变动进行分类,将可变成本与固定成本分开核算,以更好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

可变成本法能够为事业单位提供合理的经营决策依据,帮助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原则1.实质性原则实质性原则要求在成本核算时重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注重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不应仅依赖于形式上的核算,而对于实质上的成本要点应给予正确计量和分析。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成本核算过程中的数据收集、计算和记录都必须合理可行。

合理性原则是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正确开展的基础,确保了成本核算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3.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的核心之一,它要求成本核算结果能够公平、公正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实际成本情况。

在成本核算过程中,要坚持客观、中立、公正的原则,杜绝主观偏差和利益输送,保持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效应1.提供决策依据成本核算可以为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2020)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2020)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2020)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单位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

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成本控制。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准确核算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成本,以便为政府定价机构、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价格或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绩效评价。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并加以准确核算,以便衡量单位整体和内部组织部门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和项目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八条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制度一、成本概念成本是指制造企业或服务企业为生产或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与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如原材料、人工、能源等。

而间接成本是不直接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成本,比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折旧等。

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样需要进行成本核算,以合理评价组织、部门或项目的经济运行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项目成本核算,即对于特定的公共事业项目,如道路建设、公园维护、环保治理等,进行分项核算;二是全成本核算,即对单位整体的各项财务费用进行核算、分配和管理,以了解单位管理状况和绩效水平。

二、成本核算方法行政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方法,包括直接成本法、分步成本法、全成本法等。

直接成本法是指以直接成本为主要参考指标,即对于某个公共事业项目,只计算直接与项目有关的成本,如用于道路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租赁等直接成本项;而不计算间接支出,如管理费用等,不考虑机构、人员和设备的使用费用,则无法清晰了解项目的综合成本和效益水平。

分步成本法是将公共事业项目的生产成本分成若干单元,单独核算单位成本,并进一步分配到各个投入部门和投入要素,从而确定项目成本,把投入成本均摊到生产作业的各个环节,此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易出现误差。

全成本法是指把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纳入成本计算范围,不仅考虑到了直接部分的投入成本,而且充分反映了间接成本投入的效应,并且比较准确地体现了组织或项目的真实成本。

同时,全成本法还分两种方式:一是全盘成本法,即将全部费用划归到每个项目中;二是标准成本法,即通过制定标准成本计划,采用标准价格、定额和定时的方法计算出项目的总成本。

三、成本核算体系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所应构建的体系,主要用于明确成本计算,及相应成本管理,以达到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

总体框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体系的总体框架,主要是明确体系中的各项职责,以及相应的管理层级和制度规范。

20191217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

20191217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

附件: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单位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

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成本控制。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准确核算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成本,以便为政府定价机构、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价格或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绩效评价。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并加以准确核算,以便衡量单位整体和内部组织部门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和项目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八条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

附 2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服务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 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学院和研究院、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

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成本核算不适用本指引。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成本核算。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高等学校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高等学校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对象,是指高等学校在成本核算时根据其职能目标、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的,归集和分配资源耗费的具体对象。

附 2本指引所称成本项目,是指高等学校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第四条高等学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

高等学校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为高等学校及其内部组织机构合理控制成本、优化成本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撑。

(二)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进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如确定学费收取标准等)提供成本信息参考。

(三)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高等学校整体、政策、项目等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成本信息支撑,同时也为高等学校开展绩效自评提供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将出台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将出台

《商业会计》2019年第16期1财政部明确11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问题最近,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主要明确了3个方面共11个问题。

一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企业集团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问题,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理,产权与占有使用权相分离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等4个问题。

二是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做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问题,包括业务活动费用与单位管理费用的划分问题、保障性住房科目的核算范围、无偿划拨资产的账务处理、有关往来科目和收入费用科目明细信息的披露等4个问题。

三是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的问题,包括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问题、年末暂收暂付非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适用科目等3个问题。

动态PPP 项目相关会计处理将获规范最近,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安排中由政府方控制的资产及不同付费方式下相应净资产或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

该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准则正文+应用指南”的体例。

准则正文主要规范授予方对PPP 安排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用指南主要规定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和有关报表项目。

该征求意见稿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的“镜像互补”原则,即政府方的会计处理应当与运营方的会计处理保持对称,但在准则名称、有关术语界定和具体业务处理等方面,充分考虑了我国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将出台最近,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对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定义、信息需求、对象、项目和范围、归集和分配等方面做出规范。

据介绍,该基本指引的制定借鉴了企业会计成本经验,并充分考虑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紧密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从多样化中提炼出共性需求,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工作提供通用的指引。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理论解读及实践准备——以南京市六合区妇幼保健所为例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理论解读及实践准备——以南京市六合区妇幼保健所为例

KUAIJIYANJIU71《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理论解读及实践准备以南京市六合区妇幼保健所为例李祥喜南京市六合区妇幼保健所江苏南京摘要:《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笔者以所在单位南京市六合区妇幼保健所为例,详细介绍了《基本指引》落地执行前准备情况,同时也提出了实务中准备采取的成本核算方法、控制措施,恳请财务同行批评指正。

关键词: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实践2019年12月17日,依据《会计法》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财政部制定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单位为积极响应政策、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优化工作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于2021年1月1日起遵循指引,全面实施成本核算工作。

在实施之前,对顶层设计的《基本指引》进行了详细解析,透彻理解指导精神后,制定了本单位实施成本核算的具体细则,为落实《基本指引》做好充分准备。

一、《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理论解读1.制定《基本指引》的目的为了执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相关财务信息,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加强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

(1)节约资源耗费的需求。

通过加强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减少资源浪费,提升事业单位运行效率。

本单位通过加强成本核算,有效管控妇幼保健业务活动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节约公共卫生服务资源耗费。

(2)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的需求。

加强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有助于政府定价部门通过审核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或产品成本来核定政府定价成本,以此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单位开展的特需病房床位费美容义齿等特需服务项目,也需要通过精准的成本核算使其有一个客观的自主定价,促进这些服务价格和成本对等。

(3)完善绩效评价的需求。

从外部绩效评价角度,需要从运行成本等方面衡量事业单位整体业务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

本单位实施的两癌筛查、免费婚检、免费孕检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都需要进行成本核算,以便主管部门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财政部门评价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与控制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与控制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与控制作者:万亿嘉杨怀宏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7期经济形势的变化让事业单位获得了稳定的发展,运营规模也得到了扩大。

但由于国家投资资金的逐渐减少,许多事业单位都出现了资金管理不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

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对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工作加以控制,通过节约成本实现资金的合理运用,确保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就将从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管理的意义、控制策略为主题展开分析探讨。

事业单位的发展是由国家资产支撑运行,并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单位。

虽然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是也属于较为特殊的机构单位。

事业单位若是想获得可持续的稳定发展,就需要加强机构单位内的成本核算管理与控制,从而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职能,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一、理论概述(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事业单位所指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的,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领导,且没有生产收入的单位。

事业单位中的所有经费都是由公共财政支出的,事业单位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非物质生产和劳动服务,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公共组织,其表现形式为组织、机构的法人实体。

(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事业单位中的成本包含了业务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材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为组织管理业务而产生的管理费用等。

成本核算是指单位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一定的对象进行分配和归集,以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比如包含三公经费等。

为了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国家财政部于2019年制定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有了相关依据。

二、对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管理与控制的意义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初步发展时期到90年代至21世纪初的迅速发展期,直至如今的稳定发展期,我国经济的发展渡过了漫长的革新过程,同时事业单位在不同的经济时期也随之发生了大大小小多次调整,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经营活动的开展也出现复杂多元化的趋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单位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

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成本控制。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
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准确核算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成本,以便为政府定价机构、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价格或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绩效评价。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并加以准确核算,以便衡量单位整体和内部组织部门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和项目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八条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可靠性原则。

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
整。

(三)适应性原则。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单位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及时性原则。

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传递、处理、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

(五)可比性原则。

同一单位不同期间、相同行业不同单位,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一致,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重要性原则。

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的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

第九条单位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等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单位成本核算情况。

第二章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所处行业特点,以及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单位可以多维度、多层次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单位按照维度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
(一)按业务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政策、项目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单位按照层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一)以单位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内部组织部门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业务团队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单位为满足成本控制需求,可以以业务活动类型、项目、内部组织部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可以以公共服务或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内部绩效评价需求,可以以项目、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外部绩效评价需求,可以以政策和项目、单位整体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成本项目和范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单位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中“加工物品”“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明细科目保持协调。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成本项目下设置进一步的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第十七条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耗费,不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类型的,与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耗费无关的费用,如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整体的,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但并非为满足其自身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所控制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如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开展的成本核算,应当在对相关成本进行完整核算的基础上,按规定对成本范围予以调整,如按规定调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等。

第四章成本归集和分配
第十九条单位一般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据此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分别通过“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并结转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对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分别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

完全成本法,是指将单位所发生的全部耗费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方法。

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整体、主要业务活动的,可以采用完全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是指只将与产品制造或业务活动有联系的费用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不将单位管理费用等向成本核算对象分配的方法。

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项目、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的,可以采用制造成本法。

第二十一条单位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应当按照所对应的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

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源耗费根据资源耗费动因分项目追溯或分配至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如根据工作量占比、耗用资源占比、收入占比等。

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确定主要的专业业务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归集和分配的对象。

第二十四条单位内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的业务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如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成本、业务部门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等,应当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五条单位内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辅助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辅助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服务、产品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

互相提供服务、产品的成本较少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六条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单位管理费用,如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采用合理的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七条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的,可以合理选择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参照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非行政事业单位主体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十条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