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机场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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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机场消防管理

1 概述

1.1 范围

机场消防管理主要包括机场范围灭火、航空器应急救援及机场范围内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材、消防监控系统、消防水系统的维护保养与管理。

1.2 目的

制定消防队伍管理规定,明确机场消防管理职责和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标准,建立机场消防灭火预案、消防设施设备巡视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通过上述规定、标准、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场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满足机场运行安全保障的需要。

2 消防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

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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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4号)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局令第90号)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7002-200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配备标准》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MH2002-1996)

《机场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消)字(1989)70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2.2 相关参考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之附件十四

ICAO《机场勤务手册》

第一部分《救援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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