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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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1、法律职业道德概念和特征道德是人类社会评价个体行为的基本尺度,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

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更强的约束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首先所规范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它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调整的是国家的法律工作,法律制度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实施。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与其它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职业道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员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2、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3、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必要性: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需要。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对法律职业者行为的示范作用;规范和约束法律职业者行为的作用;提升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作用;辐射和影响社会的作用。

4、法律职业责任概述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也是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决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0•【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深入研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到河南、江西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要求。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这样能更好地体现对检察官队伍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要求。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同时,在检察官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检察官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检察官的监督。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12.15•【文号】组通字[1997]5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制度的范围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改革司法考试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检察制度的概念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第二节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第三节检察官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分类,律师的概念,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依据,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 (⼆)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作秘密; (七)滥⽤职权,侵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作; (⼗)利⽤职权为⾃⼰或者他⼈谋取私利;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私⾃会见当事⼈及其代理⼈,接受当事⼈及其代理⼈的请客送礼; (⼗三)其他违法乱纪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不得从事某些违法犯罪和违背职责要求的⾏为的禁⽌性规定。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对法律实施监督以及依照法律对犯罪进⾏追诉的执法⼯作者。

这⼀⼯作性质要求检察官本⾝必须具备优良的品德和素质,必须做到纪律严明,遵法守法,清正廉洁,刚直不阿。

这是保证检察官依法履⾏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略⽽对检察官提出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当前在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实际做法和经验,明确规定了作为⼀名检察官所不得有的⾏为。

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提⾼检察官的素质,同时也有利于⼈民群众对检察官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本条第⼀项的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不得“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不得“参加罢⼯”。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的司法⼯作⼈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者和维护者,并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官必须履⾏的义务,也是对检察官政治上最基本的要求。

所谓“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是指有意向他⼈传播对国家名誉或形象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论可能是⼝头的,也可能是⽂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检察官法的修订进一步确认和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完善了司法责任制,适应了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 展变化,有利于推进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并处理好与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本书具特点的是新旧法条对照表,该部分将新旧法条之间的未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以及新 增加的法条通过列表的形式加以对照说明。本书便于读者以直观的方式在已经掌握的原法内容基础上,了解修改 变化,从而快速掌握该法的新体系和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9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者简介
目录
Hale Waihona Puke 02 图书目录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是一本2019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附新旧条文对照》编写组,本书主要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法律条例,并将其中的新旧法条进行 了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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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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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前后对照表………………………………………(19)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附新旧条文对照》编写组:由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 业人士组成,主要包括立法工作部门、司法实务工作部门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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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6号
发布日期: 2017.09.01
实施日期: 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0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200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200106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任免
第六章任职回避
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考核
第九章培训
第十章奖励
第十一章惩戒
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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