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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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1. 引言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合理高效的资料管理可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为后续的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提供可靠的参考和依据。

本规程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传递和保护等工作,确保建筑工程项目中资料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资料管理流程2.1. 资料收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文件等。

资料收集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 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 -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 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2.2. 资料整理收集到的资料需要进行整理,包括对资料进行分类、编号、标注等工作。

这样可以方便后续查找和使用,同时也可以避免资料的丢失和混淆。

2.3. 资料存储建筑工程资料的存储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 安全可靠:建立规范的资料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方便查找:采用科学的资料分类和编号方式,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所需的资料。

- 防火防潮:选用防火防潮的资料存储设备和环境,避免资料的损坏和丢失。

2.4. 资料传递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资料的传递通常需要遵循文件传递审批程序。

传递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 确保传递的文件准确完整,避免遗漏和错漏。

- 注意传递方式的选择,可以通过邮件、电子文档等方式传递。

- 记录传递的时间和接收人,便于追溯和监督。

2.5. 资料保护建筑工程资料的保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 确保资料的机密性,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要特别注意保护。

- 设立权限管理制度,对于不同级别和类型的人员,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 做好备份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备份,以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坏。

3. 工作责任3.1. 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方,建设单位有以下责任: - 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按时提供更新的资料。

- 配合监理、施工等各方进行资料传递和共享。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资料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施工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使用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安全资料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状况。

第五条本规程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定期修订完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实际操作性。

第二章安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全面收集与整理施工安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档案、施工现场安全报告、事故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准确、完整、清晰,并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库,实现信息的快速检索和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因疏漏导致关键信息缺失或失实,影响施工安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安全资料的整理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施工过程的查阅和溯源的准确性,便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资料的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外泄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安全资料的存档与使用第十一条安全资料的存档应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确保安全资料的信息安全和保存完整性。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资料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资料的合理利用,利用安全资料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三条安全资料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展开,确保施工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安全信息,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安全资料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禁止随意篡改或删除安全资料的内容,避免给施工安全带来混乱和风险。

山西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山西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山西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一、前言本规程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山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

三、术语1. 建筑工程资料: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图纸、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备忘录、会议纪要、审计报告等;2. 资料管理人员:指负责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归档、检索工作的相关人员;3. 资料分类:指对建筑工程资料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的过程;4. 资料编号:指对建筑工程资料进行编制编号,便于后续的检索和管理;5. 资料归档:指将建筑工程资料按照一定的顺序、方法存放到档案柜或存储设备中的过程;6. 资料检索:指按照一定的检索方法和条件找到特定的建筑工程资料的过程。

四、资料管理流程1. 资料收集:资料管理人员将收集到的建筑工程资料进行分类,并进行编号;2. 资料归档:将已经分类和编号的建筑工程资料按照规定的方法归档,并建立详细的档案目录;3. 资料存储:将已经归档的建筑工程资料存放到指定的档案柜或存储设备中;4. 资料检索:根据需要,通过查询档案目录或使用电子检索系统找到特定的建筑工程资料;5. 资料借阅:资料管理人员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需要借阅的建筑工程资料提供给相关人员,并记录借阅信息;6. 资料销毁:对于无需继续保存的建筑工程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五、资料管理要求1. 资料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档案管理系统和电子文档管理系统;2. 资料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将建筑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和存储,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3. 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档案目录和资料信息,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 资料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资料借阅服务,并做好借阅记录和管理;5. 资料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柜和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技术 负责人
鬃?
内容
①质量例会制度②月评比及奖罚制度③三检及交接 检制度④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
①岗位责任制②设计交底会制度③技术交底制④挂 牌制度
现场电工、焊工、防水工、测量工、砼工、钢筋工 、木工、起重工、架子工等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
证书齐全,符合市建委要求
分包方资质等级满足施工要求,总包对分包单位制 定管理制度可行
C5
C6
C7
工 施施施施施施施
程 工工工工工工工
管 管技测物记试质
理 与 验
理 资
术 资
量 记
资 资

验 记
量 验
收 料料录料
录收




7. 专业分类图框
施工资料
建筑与结 构专业
C1~ C7
建筑给排 水及采暖 工程
C1~ C7
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 电梯工程 工 程 调工程
C1~ C7 C1~ C7 C1~C7
编号
验槽日期
④~⑥轴、E~F轴
01-C5-001 鬃.鬃.鬃
依据:
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号 设计变更/洽商(编号
结施4、勘察报告
) )及有关规范、规程。
验槽内容:
1、基槽开挖至勘探报告第 2、基底绝对高程和相对标高 3、土质情况 亚粘土
(附: √ 有
3 层,持力层为3 7.46m
无钎探记录及钎探点平面布置图
3.施工资料管理的同步性要求 施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实体质量、
过程管理的核心部分,同时工程资料 完整、齐全又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 条件,因此规定施工资料整理、汇总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提高信息流转效率,保障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建筑工程资料的分类和编码应统一规范,确保各类资料能够快速查阅和使用。

第五条建筑工程资料的保管应建立规范、安全的档案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资料的整理和维护。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料的分类与编码第一节分类根据建筑工程的阶段和内容,建筑工程资料分为以下几类:1. 设计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

2. 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审批文件、施工日志等相关文件。

3. 材料资料:包括材料采购合同、质量检验报告、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4. 检测资料:包括工程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

5. 维修资料:包括维修合同、维修记录、保养手册等相关文件。

第二节编码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的种类和属性,可以制定相应的编码体系。

1. 设计资料编码体系:根据不同专业和设计阶段,分别进行编码。

2. 施工资料编码体系:根据工程类型、施工阶段和施工内容,分别进行编码。

3. 材料资料编码体系:根据材料种类、规格和用途,分别进行编码。

4. 检测资料编码体系:根据检测项目和检测机构,分别进行编码。

5. 维修资料编码体系:根据维修类型和维修对象,分别进行编码。

第三章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流程第一节录入建筑工程资料应在发生时及时录入系统,填写相应的属性信息和编码。

第二节检索建筑工程资料应根据编码和属性信息进行检索,以便快速找到需要的资料。

第三节借阅与归还建筑工程资料的借阅应符合管理规定,必须填写借阅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核程序。

借阅期限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及时归还。

第四节保管建筑工程资料应进行有效保管,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相关资料管理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章资料管理责任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 项目负责人需制定详细的资料管理计划,并确保其执行;2. 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3. 资料管理员应保管和整理项目相关的合同、图纸、文件、报告等资料,并确保其完整和准确;4.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流程提交资料,并确保提交的资料符合规范和要求;5. 项目负责人需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资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章资料管理流程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资料采集:项目启动后,相关人员需及时、准确地采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2. 资料整理:资料管理员应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并维护资料目录;3. 资料备份:资料管理员应制定备份计划,定期对已归档的资料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备份数据;4. 资料传递:资料管理员需确保项目相关人员之间的资料传递畅通,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传递;5. 资料销毁:对于已过期或无效的资料,资料管理员应及时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资料管理要求1. 资料的完整性:所有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应完整,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2. 资料的准确性:所有提交的资料应准确无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靠;3. 资料的保密性:涉及项目机密或敏感信息的资料应进行严格保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 资料的可追溯性:所有资料应能够追溯到原始来源,以保证其可信度和可靠性;5. 资料的备份与恢复:资料管理员需定期进行资料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6. 资料的传递与交流:资料的传递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第五章资料管理评估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应定期进行资料管理评估。

天津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各类资料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资料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档案等信息载体。

第四条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资料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资料管理的各项原则、制度和流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建筑工程资料的归档、存储和检索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工程资料档案库,并配备专业的存储设备和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实现资料的电子化管理,并采取合适的备份措施,防止资料丢失。

第三章设计单位的资料管理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文件归档管理制度,按照工程类别、年代和文件类型进行分类存储。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及时备案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变更、审核和审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资料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和施工记录,形成相应的施工资料。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资料档案,将各类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工程变更等资料存档,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记录的电子化系统,实现施工过程的实时监测和信息共享。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资料管理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资料档案,存储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和变更管理资料。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指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施工方案以及工程监理记录等资料。

第四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性、科学性、权威性、综合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目标是确保技术资料的准确、完整、及时、安全地记录、更新、存储和传递。

第六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是项目部或建设单位。

第二章技术资料的编制与审核第七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确保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技术资料的编制应有专业资质和相关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技术资料的质量。

编制人员应在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的资格认证。

第九条技术资料编制前,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专家评审,确保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技术资料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和专业审核,确保技术资料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技术资料编制审查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和遗漏。

第三章技术资料的存储与更新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应保存在专门的技术资料室或者电子档案库中,确保安全和方便查阅。

第十三条技术资料的分类存储和归档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四条技术资料的保存期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到期后可进行归档或者销毁。

第十五条技术资料的更新应及时进行,对于已经过时或者失效的资料应进行淘汰处理。

第十六条技术资料的更新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章技术资料的传递与利用第十七条技术资料的传递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准确和可靠。

第十八条技术资料的传递接收应有明确的记录,包括传递时间、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等信息。

第十九条技术资料的利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技术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技术资料的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资料等。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应遵循“规范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便捷性”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严禁私自篡改、销毁技术资料。

第六条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由工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二章设计文件管理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九条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核、审查、备案程序后才能使用。

第十条设计文件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对设计文件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索引系统。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必须按时更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经过审核后更新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更改、涂抹或遗失。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安全性,对保密性要求高的设计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必须保证便捷性,设计文件的存储位置要方便查阅和取用。

第三章施工图纸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图纸是施工的指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对施工图纸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索引系统。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制作施工图纸,必须经过审核、审查程序后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图纸必须按时更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经过审核后更新施工图纸。

第十九条施工图纸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更改、涂抹或遗失。

第二十条施工图纸必须保证安全性,对保密性要求高的施工图纸,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资料是指与建筑工程实施和管理密切相关的一切文件、图纸、资料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系统,明确资料编制、审查、审批、传递流程及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工程资料给与工程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资料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第二章工程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确定归档管理的范围和标准,对各类工程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包括资料档案分类、编制、审查、审批、归档、流转等各个环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室,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便于查阅。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图纸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归档,确保设计资料的完整和有效。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工程资料的存储和传递第十二条为了方便工程施工和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资料存储和传递制度。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传递工程资料时,应当保证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存储工程资料时,应当严格按照资料管理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存储和传递工程资料时,应当注意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资料泄露给无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工程资料的审查和审批第十六条为了确保工程资料的准确和有效,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审批机制。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接收到相关资料时,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对资料进行审查时,应当保证审查结果的真实和客观,并及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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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北京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共同修订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按照“结合实际、强化管理、过程控制、合理分类、科学组卷”的指导原则,以原规程框架内容为基础,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工程资料的要求,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的管理经验,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和相关地方标准等文件,并充分考虑到建筑业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有:完善了工程资料分类、编号原则,工程资料管理程序,工程物资的试验、检验规则以及工程资料用表;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资料的内容与要求纳入本规程资料管理范畴,并重点增加了支护、桩基、预应力、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等工程资料的具体要求;建立了新的施工资料组卷体系;明确了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工程与管理要求;统一了报验的原则,将监理资料内容与《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相结合;增加了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施工资料用表;提出了工程资料计算机管理与应用的更高要求;强化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城建档案馆在工程竣工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要求。

为了提高本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科教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E-mai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eliminar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 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7 立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8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 管理职责3.1 通用职责3.1.1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职责3.2.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2.3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3.2.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3.2.5 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2.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2.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3.2.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3.2.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10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3.3.1 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3.3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 监理单位职责3.4.1 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4.2 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3.4.3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

3.5 施工单位职责3.5.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 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3.5.4 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6 城建档案馆职责3.6.1 应负责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6.2 应负责对城建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3.6.3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4 工程资料管理4.1 基建文件管理4.1.1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4.1.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4.1.4 基建文件管理流程4.2 监理资料管理4.2.1 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勘察、设计文件。

4.2.2 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使施工资料完整、准确,合格后予以签认。

4.2.3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4.3 施工资料管理4.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4.3.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3.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4.3.4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4.3.5 施工物资资料管理流程4.3.6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管理流程4.3.7 工程验收文件管理流程6 基建文件(A类)内容与要求6.1 基本规定6.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6.1.2涉及到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基建文件,应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决策立项文件(A1)6.2.1 A1-1 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编制并申报。

6.2.2 A1-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6.2.3 A1-3 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6.2.4 A1-4 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大中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单位审批;小型项目分别由行业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资金自筹的企业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报国家及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投资的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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