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反思法视角构建社会团体监督机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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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 建全法律监督

加强法制建设  建全法律监督

教学中的的互联网搜索参赛教案——《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监督》鲁人版八年级下册第17课第二课时,本课时主要内容是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与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教学设计中充分运用互联网搜索,丰富了教学内容,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届全国“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案评选参赛教案——《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监督》一、教案背景1、面向学生:初二学生2、学科:思想品德3、课时:八年级下册第17课第二课时4、目的:一方面落实《课程标准》相关内容,另一方面教育学生在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教学课题鲁人版八年级下册第八单元第二课时《加强法制建设建全法律监督》。

本节课内容分两个模块:《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与《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教材分析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措施,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学生已经初步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由于生活经验少,法律知识少,还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法制观念,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出贡献。

(一)教学目标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①树立法制观念;②认识理解法律监督的作用,自觉树立监督观念;2、能力目标:①提高辨别能力;②增强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能力,掌握行使监督权的途径;3、知识目标:①知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义;②知道监督的几种形式,理解建立建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及司法公正的保障;③理解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意义。

(二)教学重点难点①重点:如何加强法制建设;②难点:如何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与制约机制。

(三)教学准备①教师准备:搜集材料,制作课件,精心准备案例;并了解学生知道哪些法律知识,对某一法律问题的看法如何。

关于小圈子小团体、选人用人 搞帮派问题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

关于小圈子小团体、选人用人 搞帮派问题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

关于小圈子小团体、选人用人搞帮派问题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在人际关系中,小圈子小团体和选人用人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职场和公共生活中,小圈子和小团体的存在使得某些人群更容易获得资源和机会,而其他人则可能面临被边缘化和排斥的风险。

对于选人用人方面,则更需要公平、透明的制度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本文将选取一些案例来剖析这些问题,并探讨如何以案促改,重塑公平、开放的人际关系和用人环境。

小圈子小团体问题的案例分析让我们来关注一下小圈子小团体问题。

在企业或组织内部,小圈子或小团体的存在往往会影响到资源的分配、决策的制定以及职位的晋升。

有一家大型企业的情况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该企业内部几个高级经理组成了一个小团体,他们之间相互拉帮结派,所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结果导致其他员工无法得到公平的评价和机会。

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也伤害了大部分员工的利益。

小团体问题也存在于学校、社区等公共领域。

在一个学术团体中,一些教授和学者形成了一个小圈子,他们互相推崇和合作,而其他人则很难获得资源和支持。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到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也阻碍了新生力量的成长。

选人用人问题的案例剖析让我们转而关注选人用人问题。

在招聘、晋升和评价等方面,很多机构都存在着不公平、不透明的现象。

在某政府机构的招聘过程中,一些应聘者因为自己的人脉和背景而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待,而那些没有人脉关系的人则面临无法获得公平机会的风险。

这种现象不仅挫伤了个人的积极性,也损害了社会公平的根基。

以案促改,重构公平、开放的人际关系和用人环境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重构公平、开放的人际关系和用人环境。

应当建立起更加公正、透明的评价和选拔机制,避免个人因素对于决策结果的影响。

应当加强组织内部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防止小团体和小圈子的形成,确保资源和机会的均等分配。

应当强化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树立民主、开放、公正的用人理念,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展现自己的价值。

后《慈善法》时代慈善信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后《慈善法》时代慈善信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后《慈善法》时代慈善信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李德健[摘 要] 慈善信托包括慈善属性、信义属性与身份属性三大要素。《慈善法》颁布后,慈善信托在这三个方面面临慈善内涵不清、信义义务不足、身份名实不符的制度困境,抑制了其发展潜力,并诱发道德风险与利益失衡。通过反思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继受路径可发现,兼采彼此冲突的慈善内涵,重民法传统而轻信义法理,采行为定性而弃组织身份,是构成这些制度困境的深层原因。为此,应重构本土化的慈善信托法制体系:拓展目的范围、细化公益原则、强化民间自治,以优化慈善内涵保障机制;明确基本类型、细化具体要求、确立志愿托管,以完善信义义务特殊规则;明确非法人慈善组织身份、推行慈善组织一体化规则,以确立组织身份配套制度。[关键词]慈善信托;慈善法;慈善属性;信义属性;身份属性

慈善信托扩大了社会公众从事慈善事业的法律渠道,满足了不少爱心人士定制化的慈善捐赠要求,同时可以通过更为专业的方式参与慈善、投资甚至公益金融,在规模度、灵活性与专业性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制度优势。但《慈善法》颁布后,慈善信托发展尚面临诸多制度问题,不管是财税优惠待遇不到位,抑或初始财产鲜有非现金资产等,都颇受业内与公众诟病,抑制了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与质量。为此,本文试从慈善属性、信义属性与身份属性这一慈善信托构成要素出发,系统解析其当前制度困境,并通过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域外继受逻辑来反思现有制度困境的深层原因,进而探索更为妥当的本土化法制改革方案,为有效助推慈善信托在慈善事业中积极发挥作用提供理论参考。

一、慈善信托发展的制度困境解析在学理上,我们可以将慈善信托划分为慈善属性、信义属性与身份属性三大要素。其中,[作者简介] 李德健,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英国利物浦大学法学院慈善法与政策研究中心法学专业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慈善法与政策、社会法、信托法。[基金项目]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后《慈善法》时代互联网募捐法制困境与对策研究”(20NDQN256YB);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我国慈善信托制度改革研究”(ZMJF201910)。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团体活动,提高团体组织的凝聚力和执行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社会团体,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团组织等。

3、社会团体应依法合规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设置1、社会团体应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监督;秘书处是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管理。

2、理事会由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组成,监事会和秘书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3、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的成员均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管理经验,经过严格筛选和考核。

三、管理职责1、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社会团体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监督秘书处的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

2、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审核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活动;组织对社会团体的绩效评估和考核。

3、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和工作计划;负责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项活动;维护会员权益和与外部机构的合作。

四、会员管理1、社会团体的会员应依法合规注册,并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会员享有社会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权益,并有权参与社会团体的决策和活动。

3、会员应定期参加社会团体的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建设和发展。

五、财务管理1、社会团体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和管理。

2、社会团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税务登记和纳税工作,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3、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活动管理1、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和方案,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公共管理学往届试题二(附有答案)

公共管理学往届试题二(附有答案)

《公共管理学》往届试题二(附有答案)一、填空题(每空)分,共16分)1.1.公共管理学提供了一种当代公共管理的新模式,它为公共管理实践尤其足如何处理、政府与企业和的关系,提供了一整套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新思路。

2.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这场全球性的行政改革运动反映了公共管理发展的未来趋势。

那就是和。

3.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主体主要有两种类型:-和。

4.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直接影响着组织的结构。

管理层次多、管理幅度窄的行政组织结构是;而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宽的组织结构是。

5.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中都对公务员进行了人事分类,这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另一种是。

6.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就是为全社会提供,并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

7.国家预算是一国政府根据其施政方针和社会公共需要编制的,经批准的国家计划。

8.绩效评估的指标包括、、数量指标、结构指标、质量指标等。

二、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o分)1.从学术渊源上讲,公共管理学是在( )基础上。

融合了与之相关的多学科理沦发展而成的:A 现代经济学B.公共行政学C 管理学D.政治学2.美国行政学家威尔逊在他那篇著名的( )一文中。

不仅为行政学确定了研究的范围和提出理论,而且还为行政学提出了赖以成立的前提,那就是他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的思想。

A.《公共行政学原理》B.《行政学研究导论》C.《政治与行政》D.《行政之研究》3.( )认为公共政策执行的木质;是政策组织作用的结果。

A 组织理论学派B.行动学派C 管理主义学派D.公共选择学派1.政府的预算必须包括政府的伞部公共收支项目,以反映以政府为主体的全部财政活动。

不允许在政府预算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

我们将这称为A。

可靠性原则B.统一性原则C 完整性原则D 公开性原则5. 把预算年度山的全部财政收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问,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从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支对照表的预算形式,称为( )。

宪法宣传活动收获反思总结(3篇)

宪法宣传活动收获反思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我国积极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作为一名参与宪法宣传活动的志愿者,我有幸亲身感受到了宪法宣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对本次宪法宣传活动的收获与反思。

二、宪法宣传活动的收获1. 提高自身宪法意识通过参与宪法宣传活动,我对宪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明确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宣传活动使我深刻认识到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增强了我的宪法意识。

2. 增强法治观念宪法宣传活动使我更加坚定了法治观念,认识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宪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如宪法知识讲座、宪法宣传展板、宪法知识竞赛等,使我在实践中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

3. 提升法律素养宪法宣传活动让我掌握了宪法的基本知识,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

在宣传活动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宪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为今后依法维权奠定了基础。

4. 增进社会和谐宪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了宪法,提高了法治素养,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通过宪法宣传活动,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得到提升,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提升团队协作能力在宪法宣传活动中,我与团队成员共同策划、组织、实施活动,锻炼了我的团队协作能力。

在活动中,我们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共同为宪法宣传活动贡献力量。

三、宪法宣传活动的反思1. 宣传方式有待创新虽然宪法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宣传方式仍有待创新。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如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活动等,以吸引更多人的关注。

2. 宣传内容需更加贴近实际在宪法宣传活动中,部分内容较为抽象,难以引起群众的共鸣。

今后,我们要注重宣传内容的实用性,结合实际案例,使宪法知识更加贴近群众生活。

村级组织自我监督机制的构建研究

村级组织自我监督机制的构建研究

村级组织自我监督机制的构建研究 随着国家对农村发展的重视和关注,村级组织的功能逐渐得到了提升。然而,村级组织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些村级组织管理不当,导致村民利益受到损失;有些村级组织虚假宣传,欺骗村民,影响了村民对村级组织的信任度。这使得村级组织的自我监管机制变得愈发重要。本文旨在探讨村级组织自我监督机制的构建方式。

一、建立村级组织内部监管机制 村级组织需要在内部建立一套监管机制。这样才能监督村级组织自身运营是否规范、村干部是否遵循制度。在组织内部,可以依托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机构,对于村级组织的各项决策、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同时,村级组织还应该建立不同级别的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与职责,方便管理和绩效的评估。

二、开展公开透明的工作 保持公开透明是村级组织自我监督机制的重要一环。村级组织的运作所需资金、人员、物资等应当进行公示,确保关键决策和活动的透明性。同时,村级组织应该在官网或其他途径上共享信息,让村内居民了解组织的动态和事务,从而促进村民的理解和信任。村级组织也可以利用社交网络等新媒体工具,向广大村民进行宣传交流,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倡导法治的村级组织文化 建立倡导法治的村级组织文化是村级组织自我监督机制的又一重头戏。在村级组织的日常工作中,应该践行法治理念,加强组织和会计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村级组织应该依法执行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和职责版本,做到正确运用法律限制和规范行为。村级组织还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维护维权等活动,让村民了解法律的制约力,并为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四、与上级组织建立良好互动关系 村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也常常影响村级组织自我监督机制的效果。上级组织应该注重对村级组织的监管与管理,并具体制定村级组织的绩效考核指标。同时,上级组织可以对村级组织的盲点部分进行了解与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主动协调解决。村级组织也应该有意识地向上级组织汇报,及时反馈问题,以便上级组织进行及时处理。

枉法裁判_法律规定(3篇)

枉法裁判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枉法裁判,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地作出不公正、错误的判决。

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枉法裁判的定义、成因、危害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参考。

二、枉法裁判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枉法裁判,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地作出不公正、错误的判决。

具体表现为: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2. 特点(1)违法性:枉法裁判违反了法律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2)不公正性:枉法裁判导致案件结果不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故意性或过失性:枉法裁判可能是法官故意为之,也可能是由于法官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

(4)社会危害性:枉法裁判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枉法裁判的成因1. 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些法官由于自身素质不高,缺乏法律知识、道德修养和责任感,容易导致枉法裁判。

2. 制度缺陷我国司法体制存在一些缺陷,如审判独立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为枉法裁判提供了可乘之机。

3. 违法干预一些领导干部、社会势力干预司法,要求法官作出有悖于法律和事实的判决,导致枉法裁判。

4. 利益驱动部分法官受利益驱动,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枉法裁判。

四、枉法裁判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裁判导致案件结果不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胜诉方败诉,败诉方胜诉。

2. 破坏司法公正枉法裁判使司法公正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枉法裁判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受到破坏,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 损害国家形象枉法裁判使国家形象受损,影响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

五、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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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反思法视角构建社会团体监督机制(一)摘要:中国入世之后,已经逐渐融入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特征的世界经济体系。

在贸易自由化的冲击下,中国正在加快改革的步伐。

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政府的权力空间缩小,权力"边界"后移之后留下的空间,除了部分归还市场外,其余应交由各类社会团体来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中介作用。

而作为自治性组织的社团,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的执行。

本文以反思法理论为指导,试图建立一套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社会团体反思法监督机制自律社会团体监督机制的研究,是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这不仅涉及到市民社会在我国的全面得以建立,从而为政府与公民之间设立起中介的桥梁,而且也真正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近年来,社会团体蓬勃发展,无论在量上还是质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然而社团作为自治型的民间组织,一方面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严格控制型管理机制,使得社团的活动空间受到极大束缚,社团的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对社团的建立设置的"高门槛",未经合法登记的社团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登记机关对此只能放任而无法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社团立法所确立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重新审视,以期建立一套适应社团发展需要\能充分发挥社团协调功能的新型监督机制。

一、反思法的研究方法德国学者弗兰茨o奥本海预言"未来的’国家’将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

1]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应由直接规制转为间接规制,通过社会自身的自律性和自我运作性来解决社会问题。

因此,法的功能应限定于组织、程序、管理权限再分配等规制领域之内。

2]德国学者图依布纳(GuntherTeubner)在1983年发表的力作《现代法的实质性要素和反思性要素》中,提出法律演进的三个类型,即形式法、实质法和反思法。

图依布纳认为,形式法的特色在于强调个人主义与自主性的完善,以及私人活动领域的确立。

但是随着福利国家的成长和政府规制的兴起,开始出现法律"再实质化"(rematerialization)的倾向,实质法强调国家进行"有目的的、有目标指向的干预"(purposive,goal-orientedintervention)3]。

但是,由于法律只是一个社会的子系统,它并不能整合社会其他的所有子系统,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社会功能性分化日益加强,法律对一些社会问题不再总能有效处理。

这时反思法(reflexivelaw)应运而生。

反思法通过创建"受规制的自治"(regulatedautonomy),采取了一个介于形式法和实质法间的中间立场。

一方面,反思法让个人自主决定自己的事项。

另一方面,反思法通过建立引导个人行为的程序机制来干预社会运作过程。

4]通过对反思法的研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反思法理论对社团监督机制的建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社团监督机制也应以创建"受规制的自治"为原则。

社团立法应为社团行为创建一套合理的程序机制,给社团以充分的自由活动空间,让社团实现自我管理;社团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对其行为进行自律,在实现自我管理的同时进行自我约束,确保社团会员单位的公共意愿能够合法实现;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团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监督的重点应在于社团自律不能实现时,对社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对其他社会利益进行救济,以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注意对其他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从而对社团自治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二、立法监督目前我国社团立法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主要有:1998年10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8年9月,国务院通过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办法》。

民政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主要规章:民政部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定主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民政部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规章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与科技部联合制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

在法律层面主要有:《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

其他法律中对各种职业团体、行业组织做出了规范的还有教师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体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等。

在法律这一位阶中,对相应行业、部门的社团组织作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如律师法第五章"律师协会"以专章对职业协会进行了规范,对律师协会的性质、组织、会员、职责等做出了比较明确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的社团法律体系:首先,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其次又具有各种职业性、行业性的专门法律,此外还有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法律体系仍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

如立法层次不高,三个综合性法律规范仍仅仅是行政法规,缺乏纲领性的基本法律;有关各类职业性、行业性社团的法律层面立法也是从属于该类职业立法,而不是专门针对此类社团的立法。

因此我国必须重新整合现有法律规范。

首先,结社作为我国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应当由一部基本法律--社会团体法进行全面的调整与规范。

在社会团体法中应规定如下内容:有关社团的一般规定(性质、范畴、主管机关等);社团的设立(登记的效力、条件、提交的文件等),社团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等);社团的一般管理制度(社团内部机构,财务制度,章程的修改等);社团的解散与合并;社团的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其次,在社会团体法这一基本法律之下,制定和完善调整各类社团法律、法规。

法律层面如证券业协会法、律师协会法、行业协会法等。

对具体的该类社团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会员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社团的协作监督及其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由法规、规章做出配套规定来具体贯彻和实施上位法律,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出补充规定。

从而形成一套以结社法为普通法,以各类社团立法为特别法,以相应的法规、规章为配套规定的多层次且有机统一的社团法律制度。

三、行政监督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行政监督的内容,行政监督的机关和行政监督的程序。

首先,行政监督的内容。

目前法律法规对社团的管理十分强调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的成立,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为非法组织。

这种严格的登记制度将大量的社团排除在合法登记之外,现行社团法规以是否登记为主要标准来划分社团的"合法"与"非法",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未经登记的社团生存的法律资格。

但这只能说明这些民间组织的存在不具有合法律性,却不能表明它们一定不具有正当性。

5]对于社会团体,政府的功能主要是提供一个常规而有序的法律和制度环境.给予社会团体相当的活动自由度,在社会团体的活动的确侵犯公共利益的时候才给予法律途径的处理。

所以,行政机关对社团的监督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社团进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我们应采取自愿登记制。

社团可以自由设立,其成立无须政府核准。

社团基本法只需规定社团成立的基本原则即可。

如规定社团成立目的宗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社团成立应遵循自愿原则,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6]。

对于自愿进行登记的社团,如果具备法人条件,可登记为法人社团。

因此依法成立的社团可分为登记社团和未登记社团。

登记的社团分为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

取消原来未进行登记即为非法社团的规定。

其二,对社团存续期间的各项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社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改变以前"政策上严格,实施上放任"的管理状态。

其次,行政监督的机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唯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由此可见,社团管理条例确立了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其实施者,一重是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一重是相关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且实质上是以后者为主的体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这种双重管理体制逐渐显现出不协调之处,成为社团健康发展的桎梏,不利于社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们可以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社会团体管理的政府部门,加强对各类社会团体的依法管理与监督,同时授权社团联合会行使原政府主管部门的大部分职能。

这虽然也是一种双重管理,但此种双重管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重是社会团体联合会,第二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联合会对社团进行直接管理,专门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部除登记之外对社团实施间接管理。

这样可以真正发挥治理的功效,从而实现善治。

社会团体部的内部结构可进行如下设置:秘书处;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综合性社团理事会,职业性社团理事会,行业性社团理事会,其他社团理事会等;权益救济机构。

各理事会成员为各社团联合会。

秘书处职责:登记机构主要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实施年度检查;理事会职责:主要负责全国或本地区社团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和协调管理;配合秘书处进行登记监督管理、指导各类社团开展活动;会同秘书处负责各类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权益救济机构:行政救济。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社团给予行政处罚。

再次,行政监督的程序。

第一,报告和检查。

政府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怀疑某社团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可以要求该社团就业务活动状况或者财产状况提交报告,也可以派遣政府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进入该社团的事务所或者设施,并检查其业务活动状况、财产状况或者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前述规定进行检查时,政府主管机关应当要求其官员向社团的负责人员出示一份文件,说明其享有前述检查权利的充分理由;执行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并且必须向有关人员出示。

第二,命令改进。

政府主管机关认为社团的设立没有满足法定要求,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中法定内容的规定,或者其业务活动显然欠缺合理性,可以命令该社团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第三,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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