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防雷法规

三、防雷验收、检测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审图、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防雷图纸送审 : 1、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提交相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 3、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提交雷击风险评估 报告。 审核通过,防雷中心出具《防雷设计技术核查意见 书》 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书》后,项目开工前,及时通知防雷中心对工 程进行跟踪检测。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 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 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 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 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 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 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区、 县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各自辖区内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未设气象 主管机构的区县, 其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由市气 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广雷电防护的新技 术、新措施,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 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均应 安装防雷装置,以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安装的防 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讯设施、自控和监控设 施、广播电视设施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实施 检测的相应资质,并接受装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 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未取得检测资质或者 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气象主管 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单位,还可以取消其检测资质。 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 人员不得参与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的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条规定的要求时,可采用本标准第5.1.3条规定的 降阻方法。当该接地装置仅用于防雷保护时,可按 本标准第5.1.2.4条的规定通过加大B型地包围的面 积的方法来解决。
• 3.5 接地线 earth conductor • 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
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带至接地装置的连接 导体。
• 3.21 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electrical
system
• 由低压供电组合部件构成的一个系统。 • 3.22 电子系统 electronic system • 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例如,通信设备、计算机
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角钢、钢管或圆钢;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扁钢 或圆钢。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尚应适当加大 其截面。 5.1.1.3 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5.1.2 人工接地体的安装
• 5.1.2.1 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
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其距墙或基础不宜小于1m。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 之间的距离以及人工水平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宜为5m, 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垂直接地 体的长度。
电工委员会(IEC)出台的一系列防雷技术标准,引用相 关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根据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和基本做 法,结合国家和山东防雷设计图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为 从事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的相关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撑,为设计人员提供全面的防
雷设计技术参考,使该项工作更加规范化。
主要内容Βιβλιοθήκη 引言• 雷电是发生在大气中的一种自然放电现象,具有高电压、大电流、时间短
防雷法律法规

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防雷减灾工作十二字原则: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 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投 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 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 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 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 一次。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对雷电防护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制度。禁止无证设计、 施工、检测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 单位和个人承接雷电防护工程。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和验收合 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 GB/T 21431—2008 建筑 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规 定: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系统 的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第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系统的 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庆阳市防雷中心为市属事业 法人单位,具有A类甲级防雷电检 测资质,可以承担一、二、三类 建筑物防雷装置的年检、雷电风 险评价和其他技术服务。受庆阳 市防雷减灾管理局委托,承担全 市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责和相关 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 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 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 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 备相应的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 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 的防御管理工作;参与防雷防静 电建筑物、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定期对防雷防静电安全 设施进行检测。禁止使用未经检 测和检测不合格的防雷防静电设 施。”
火电工程防雷接地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火电工程防雷接地专项验收工作导则1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附录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的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程。
未全部列出的,以检验或验收的主管部门的依据为准。
中国气象局局长令(2005)第10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局长令(2005)第1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2 工作要求2.1 项目公司在委托火电工程项目设计时,应同时委托该项目的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
2.2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应及时与气象主管部门沟通,做好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申报工作。
2.3 初步设计2.3.1 项目公司在设计单位完成防雷接地装置初步设计(总规划平面图;防雷接地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后应先报请集团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内部审核(如有必要时)。
2.3.2 项目公司在防雷接地装置内部审核完成后(如有必要),应按国家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2.3.3 初步设计送审资料包括:(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2)总规划平面图;(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6)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4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初步设计送审资料审核后,出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竣工验收工作所需资料

竣工验收工作所需资料一、防雷装置(余杭区气象局10个工作日)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电气)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5、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6、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电施图、总平图),盖竣工章7、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二、交警1、申请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报告.2、建筑工程及停车场(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技术指标图)。
3、交警部门对该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及文本,或施工图的审查意见.4、业主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后的平面蓝图及停车场(库)蓝图、地下车库坡道图.5、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单位提供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交通组织流线图1:500,若设置机械停车库(须符合相关规范),应提供机械停车库的平面图及立面图。
6、《公共及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申核申报表(档案)》(需申报业主单位准确填写并盖章)。
7、交通设施施工资质单位提供交通设施产品规格、数量、型号、生产商的书面确认报告及施工安装质量和使用年限的书面承诺.8、竣工现场照片、车位编号、住宅区按总泊位的10%确定公共泊位(白色标线)。
其他为黄色标线。
三、消防(20个工作日)1、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2、建设单位出具一份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原件盖章报告(报告内容须说明建设工程具体概况)3、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盖章的“消防安全质量监理报告”原件)5、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饰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他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批复)复印件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内容应含盖所有施工图变更的联系单及消防部门的批复内容,非消防审核申报时的自审专篇,应为竣工验收时的消防设计,以文字形式包括变更联系单的日期、内容,由设计院盖原章)复印件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建筑消防电气检测报告原件、消防供水管网能力测试报告原件、防雷检测复印件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9、消防产品确认清单原件(由厂家或经销商盖章),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须加盖产品生产单位原章)10、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告知单原件及检验报告原件11、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须提供正本)1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13、有钢结构需要提供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原件14、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1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借用建委的使用)(盖章原件)16、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10页原件)四、人防竣工验收申报程序和提交资料1、竣工验收申报程序1)在参建各方自验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人防质监站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工程资料;2)人防质监站审查提交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并确定验收时间;3)赴现场监督实体验收.2、竣工验收提交资料清单第一册1。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一、立项阶段(一)发改窗口受理(窗口电话:85863116):窗口开出项目咨询单,项目建设单位到相关部门去盖章。
(二)规划预审(窗口电话:85862756):窗口预审后,拿到局里领导签字备案,在咨询单上盖章。
(三)国土用地预审(窗口电话:85862565):1.新增建设项目土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带好联系单和示意图到相关土地所里办理预审手续。
2.存量土地提供土地证,无需预审。
3.招拍挂土地,无需预审,土地出让合同代替用地批准证书。
(四)环保预审(窗口电话:85861559):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在环保窗口初步审核,在符合无锡市总体规划要求、具备污水接管条件及进驻项目符合国家级、地方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联系单上盖章,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无需预审。
(五)、法律法规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预审。
(六)、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窗口电话:85863116):具体办理见附件1。
二、阶段(一)规划分局:规划选址意见书(窗口电话:85862756)具体办理见附件2(二)规划分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窗口电话:85862756)具体办理见附件3(三)规划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窗口电话:85862756)具体办理见附件4(四)国土局:用地批准证书(窗口电话:85862565)具体办理见附件5。
(五)环保局: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窗口电话::85861559)审批程序: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或市、区环保局网站直接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到镇(街道)环保办签署意见→窗口受理→窗口现场踏勘→窗口预审→窗口登记表审批或同意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窗口发件2.环保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申请试生产→窗口受理→审核→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验收→窗口受理→审核→批复→窗口发件。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2)核准类项目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前期工作的公函,备案类项目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3)新建项目需提供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新建需基建的项目需提供规划审批材料,其它项目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5)公用事业局、区建设局污水接管审批材料及排水管网图;(6)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和总量批准指标;(7)按规定应事先征求规划、园林、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材料;(8)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防雷专业的主要审查内容和要求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防雷专业的主要审查内容和要求[摘要]新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在整个项目设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设计师必须根据各个方面的要求和因素进行初步设计,满足后期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需要,使工程项目具备建设和审批条件;防雷专业在整个建设项目中的占比不是很多,但其在整个项目又具有很重要的安全作用,而且涉及建筑、结构、电气、消防、智能化等各个专业,如果在初步设计阶段考虑不全面、定位不合理,就会造成后期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按照设计施工后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况。
这篇论文专门对初步设计中防雷专业的主要审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讲解,使得在评审中能够及时发现初步设计是否满足要求,为工程项目建设合格有效的防雷装置进行保驾护航。
[关键词]新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防雷评审主要内容要求前言:1新建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一次由项目业主、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勘查设计单位和各建筑专业专家等共同参加的综合性的评审会议,在会上,业主会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使用性质、投资等;勘查设计单位会介绍现场勘查情况、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文本和图纸及概算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会就根据各自部门分管的部分的提出相关的行政要求,各建筑专业专家会对项目建设的各个专业设计及其各要素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并进行讨论,并对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当地的一些规定提出必须或建议修改意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审会议上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提出的意见,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突出项目特点,修改和补充到位,使得勘察设计能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重大技术方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合理,设计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概算编制能遵照国家、省及地区现行规定等,使工程项目具备建设和审批条件。
防雷专业在整个建设项目中的占比不是很多,但是其在整个项目又具有很重要的安全作用,牵涉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建(构)筑、结构、电气、消防、智能化等各个专业都涉及其中,尤其是弱电系统设备经常被雷击损坏,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0.06.26•【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2000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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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附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附表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附表:北京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见附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2);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注:以下材料由受理机构向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直接调取,申请单位不再提交:
1、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
2、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的复印件。
(在产品备案时已经向市气象局提交测试报告电子版的产品可以只提交测试报告封面页,查询是否已经提交测试报告电子版网址:
/XuKe/ChanPinBeiAn/ChanPinBeiAnChaXun.aspx)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二)受理岗位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核机构。
三、审核
(一)审核标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2、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岗位职责
审核岗位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定机构。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职责
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
(三)许可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五、告知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单位。
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见附表
举报监督电话:68400891
公告查询网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见附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范围
同设计审核的范围。
(二)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3);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注:以下材料由受理机构向检测机构直接调取,申请单位不再提交:
1、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2、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防雷产品测试报告的复印件(在产品备案时已经向市气象局提交测试报告电子版的产品可以只提交测试报告封面页,查询是否已经提交测试报告电子版网址:
/XuKe/ChanPinBeiAn/ChanPinBeiAnChaXun.aspx)。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查机构。
三、审核
(一)审核标准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2、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二)岗位职责
审核岗位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定机构。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职责
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查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
(三)许可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见附表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400891
公告查询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