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豫政文[199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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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1992年6月12日豫政文〔1992〕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在清理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文件之后,又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八年十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五十二份文件和取消七份文件的部分内容。
现将取消的文件目录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一:取消的五十二份文件目录1、《关于批转〈河南省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革〔1979〕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23日发)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豫革〔1979〕50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4月18日发)3、《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豫革〔1979〕113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7月20日发)4、《关于批转〈河南省城镇卫生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豫革〔1979〕129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23日发)5、《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规定》(豫革〔1979〕1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9月8日发)6、《批转省建委〈关于省直非工业部门建设项目实行统建的试行办法〉》(豫政办〔1980〕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0年2月26日发)7、《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农田基本建设社员出工补助等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0〕8号、省政府1980年1月20日发)8、《批转省建委、省环保办公室〈关于治理污染经费的使用和开展综合利用问题的报告〉》(豫政〔1980〕26号、省政府1980年2月24日发)9、《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颁发河南省医药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豫政〔1980〕93号、省政府1980年5月19日发)10、《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政〔1980〕125号、省政府1980年6月23日发)1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政〔1980〕196号、省政府1980年11月23日发)12、《关于巩固物价检查成果、继续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1〕20号、省政府1981年3月6日发)13、《关于批转〈全省粮食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1〕126号、省政府1981年9月21日发)1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1〕132号、省政府1981年9月5日发)15、《关于社队完成征购后粮油及加工产品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81〕158号、省政府1981年10月20日发)16、《关于批转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全省医药实行“六统一”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133号、省政府1981年9月7日发)17、《关于制止盲目外出采购商品的通知》(豫政〔1981〕155号、省政府1981年10月19日发)18、《关于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81号、省政府1981年6月1日发)19、《关于严格执行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通知》(豫政〔1982〕21号、省政府1982年2月24日发)20、《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2〕38号、省政府1982年3月31日发)21、《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严格控制奖励发放问题的通知》(豫政〔1982〕46号、省政府1982年4月12日发)22、《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制止牛皮资源流失的通知》(豫政〔1982〕83号、省政府1982年6月18日发)2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2〕89号、省政府1982年6月29日发)24、《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豫政〔1982〕97号、省政府1982年7月8日发)25、《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3〕9号、省政府1983年1月22日发)26、《关于批转省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83〕28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7、《关于认真做好侨汇工作的通知》(豫政〔1983〕29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3〕77号、省政府1983年7月2日发)29、《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紧急通知》(豫政〔1983〕81号、省政府1983年7月8日发)3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办〔1983〕44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5月28日发)31、《关于转发〈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6月9日发)32、《关于转发省商业厅〈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6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9月7日发)33、《关于计划外木材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3〕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11月2日发)34、《关于农用化肥统一由商业部门供销经营的通知》(豫政〔1984〕39号、省政府1984年4月4日发)35、《关于加强红麻计划管理的通知》(豫政〔1984〕113号、省政府1984年8月27日发)36、《关于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厅〈关于二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1号、省政府1985年1月30日发)37、《关于批转省第一轻工业厅〈关于河南省一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3号、省政府1985年2月2日发)38、《关于转发省计经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5〕60号、省政府1985年4月5日发)39、《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农转非”人口粮油和肉价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23号、省政府1985年7月16日发)40、《批转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和控制物价措施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63号、省政府1985年10月17日发)41、《关于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若干规定》(豫政办〔1985〕100号、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11月21日发)42、《关于加强玉米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1986〕1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1月23日发)43、《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6〕4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4月29日发)44、《关于进一步严格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豫政办〔1986〕5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6日发)45、《批转省计经委、省经贸委〈关于部分商(产)品收缴生产扶持费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6〕57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17日发)46、《关于加强政府行政规章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7〕63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17日发)4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7〕91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8日发)48、《转发省医药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山萸肉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7〕9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7日发)49、《关于做好生猪产销和市场安排的紧急通知》(豫政〔1987〕37号、省政府1987年7月16日发)50、《关于采取措施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7〕39号、省政府1987年7月27日发)51、《关于认真加强物价管理、坚决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豫政〔1988〕102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1988〕106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9日发)附件二:取消部分内容的七份文件1、《关于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4〕60号、省政府1984年5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二项关于“大型厂矿、企业要设综合统计机,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可设综合统计科(室),乡一级合作性组织也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豫政办[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2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济春(副省长、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组长:王春生(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李尚宽(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泽河(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监察厅、教育厅、国防科工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消防总队、煤炭工业管理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中小企业服务局、供销社、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局、省烟草局、黄金局、气象局、郑州电力监管办、民航河南安全监管办、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监狱管理局、农机局、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切实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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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切实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0•【字号】郑政办[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切实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0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政策,切实保证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人民政府成立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解决改制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遵循的政策是,具体执行豫政办〔2003〕1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郑政〔2003〕8号)以及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改革政策。
在改制程序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改制审批程序,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市建委、市政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人防办及新郑、巩义、荥阳、新密、中牟等5县(市)的建设局。
上述单位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帮助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制定体制改革预案和实施方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进程。
五、鉴于我市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属中小型企业,按照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精神,国有资产应全额退出,以促进和适应该行业面对国际竞争和全面推向市场的需要。
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证明

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证明一、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分组归属法规(24部)二、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归属支持法律(3部)三、监狱、劳教职工编制法律法规(6部)四、监狱、劳教职工养老保险法律法规(14部)五、七种证件证明附一:监狱、劳教职工不同年代工资政策附二:监狱、劳教职工不同年代工资渠道法律法规(11部)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分组归属法规(24部)一、1951年5月22日颁布,中共中央批发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通知:“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
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监护武装,应按犯人百人配备武装一班的原则,由各军区调配之。
”二、19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三、1981年12月11日颁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央、国务院认为: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要意义。
”四、1985年1月10日颁布,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改、劳教管理机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问题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51号:二、人员编制“劳改、劳教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勤杂人员、汽车司机、技术工人、炊事员、电话员工等)改为行政编制。
”三、经费开支渠道1、劳改、劳教管理机构经费从1985年1月1日起列入"司法检察支出"款。
预、决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度,按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办。
五、1985年6月4日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再开新的口子,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豫政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狠抓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全省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各有关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医改各项任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3•【字号】豫政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8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的有关科技“三项费”管理职能,划入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统一管理。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制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二)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南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1、将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市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省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市地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3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司法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生产经营管理职责。
(二)取消监狱企业工人管理和养老保险职责。
(三)增加对全省监狱和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省监狱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三)拟订全省监狱工作发展规划和监狱的设置、布局、规划方案,制定全省监狱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省监狱狱政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罪犯的收押及调配工作;负责狱情调研分析和狱内犯罪预防、案件侦查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安全防范工作;负责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反暴乱劫狱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
制定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指导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工作。
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摘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目标之一。
当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专业化制度建设滞后、各警察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和专业化建设工作机制缺失等因素的制约,使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化分工、科技强警、人事制度改革进展缓慢。
通过完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工作机制、警察职业准入和职业退出机制和推进警察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体制改革等途径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形成一套科学的、现代的、稳定有效警察职位管理模式、警察培训模式和新型工作模式,提高监所科学管理水平;有利于警察学科建设、完善警察专业体系,促进警察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有利于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培养专业协作精神和推进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提升整体素质和合力。
关键词:专业化;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警务人事制度创新随着监狱劳教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特别是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被列入司法部20xx—20xx、20xx—20xx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纲要。
通过连续两个“纲要”的推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一)队伍专业化的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警务人事制度改革。
突出表现为:一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建设的制度处于缺失状态。
已有的警察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比较好的贯彻执行,有的制度规定甚至长期被忽视。
特别是《人民警察法》长期被认为是公安警察法,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中的法律保障作用和专业化建设的依据作用未引起重视。
在警察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选择和探索上,将警察机关等同与普通行政机关、将警察权等同于行政权,简单地沿用党政机关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举措,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代替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人事制度改革,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制约专业化建设和警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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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2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30
【实施日期】2009.03.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豫政办【2009】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今年我省监狱体制改革将全面推开。针对我省监狱体制改
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协调。根据协调会精神,现就
我省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省属监狱系统“两劳”(劳改劳教)单位委培生及暂按事业干部管理人员录
用为公务员的问题。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司法部申请解决劳改劳教单位定向委托培养毕
业生干部指标问题的复函》(人计函〔1994〕30号)和司法部关于解决河南监狱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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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劳”委培生问题的指导意见,将其中126名“两劳”单位委培生录用为公务员。按
照原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系统招收安置大中专学生和接收军转干部
复退军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1996〕10号)规定,将省属监狱810名暂按事业
干部管理的大中专毕业生考录为公务员,所需编制从省属监狱系统空缺的公务员编制中
解决。考录办法由省司法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制定,只作为解决监狱体制
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