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与标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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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管理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管理

2015-9
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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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感染性物质的分类、包装和运输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制冷剂:
请勿自行打开
如有破损、渗漏或遗失 请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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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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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感染性物质的分类、包装和运输
收样单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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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存
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到国外菌种后,应在3~6个 月内检定完毕,并将结果函寄有关保藏管理中心, 以便及时向卫生计生委汇报。 国外向我国索取菌种时,可酌情收费。负责供应 的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保藏管理中心申报,并按照 国家有关生物资源的法规办理。 对国外保密、专利、一、二类新发现还未向国外 供应过的菌种向国外交换供应时,应经卫生计生 委批准。其它菌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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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存
六、菌种的领取及邮寄 索取一、二类菌种应事先与供应单位联系, 经同意后,一类菌种及二类菌种中的马鼻 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狂犬病病毒 (街毒)及出血热病毒等,应派可靠人员 向供应单位领取(一类应派二人领取), 不得邮寄。 邮寄三、四类及部分二类菌种时,必须按 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菌毒种邮寄与包装规 定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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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 技术细则》 ——卫生部令(第68号)《人间传染的病原 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 机构设置技术规范 WS 315-2010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专业知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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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传染性物质包装要求
多个易碎的主容器装入一个单一的辅助 包装时,必须将他们分别包裹或隔离, 以便防止彼此接触。
外 包 装 至 少 有 一 个 大 于 100mm×100mm 的 表面。
完整的包装必须能通过《危险物品航空 安全运输技术细则》6;6.2中规定的跌落 试验,跌落高度不低于1.2m。
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
后尽快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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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运送申请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 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
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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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物质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 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 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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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感染性物质分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 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 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 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
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 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 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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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内运输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说明理由。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简化手续 申请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处理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运输。
需要向国家CDC运输的,直接向其 申请,由其审批。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期限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 相同品种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的,可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 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必须重新提出申 请。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 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 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 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审批要求
及时审核 —符合要求的,当即批准,发给准运证书; —材料不全的,当即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当即出具决定并说明理由。
种或样本运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监督管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申报主体
依法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 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 的单位,可申报运输。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的单位条件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护送
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陆路)。
—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生物安全 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交通工具
飞机 专用车 火车 轮船(无其他交通工具可用时)
禁止使用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接收方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实验活动资格、实验活动批准文件; 5.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检验报告或承诺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程序

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程序1 目的为加强医院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确保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收集、使用、保管、运输(转运)及销毁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使其日常运行管理符合相关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2 范围适用于二至四类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株)和生物标本的收集、保存、使用、运输、销毁等工作,本院微生物实验室不保存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3 职责3.1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二至四类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

3.2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定期对菌、毒种(株)的进行选择、收集、鉴定,并及时将菌、毒种(株)和生物标本,以及相关信息表妥善保存。

菌(毒)种登记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微生物实验室应主动对菌(毒)种和阳性生物样本进行繁殖、登记并妥善保存。

3.3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实验室内各类菌(毒)种和生物样本销毁的审核、批准及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4 分类与定义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病原微生物的菌种、毒种(株)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具体分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 程序5.1 菌种、毒种(株)及生物标本的采集与接收:下列菌(毒)种及生物样本需移交本院微生物实验室的菌(毒)种库和生物样本库集中保存:5.1.1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二类菌(毒)种(株)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1.2 外部购买的菌(毒)种标准株。

5.1.3 有关单位上送鉴定的有保留价值的菌(毒)种。

5.1.4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三、四类菌、毒种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2 菌(毒)种保存5.2.1 保存的菌(毒)种,必须具有该菌(毒)种的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经复核或鉴定后入菌(毒)种库,建立菌(毒)种档案和保存。

5.2.2 根据所保管的菌(毒)种的特性,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如冷冻干燥/恒温合适载体保存、半固体/15±1℃、-70±1℃磁珠、细胞培养液/冷冻、液氮)保管,防止菌(毒)种生物活性的尚失或变异,并配置有足够安全的防范设施。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A类传染性物质包装要求
主容器必须装在辅助包装中,使之在运输过程 中不被破损、刺穿或将内容物泄漏在辅助包装 中。必须使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将辅助包装安全 固定在外包装中。内容物的任何泄漏都不得破 坏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完好性。 多个易碎的主容器装入一个单一的辅助包装时, 必须将他们分别包裹或隔离,以防彼此接触。
冷藏或冷冻的样品
主容器和辅助包装材料必须能承受制冷 剂的温度,并承受失去制冷作用后所产 生的温度和压力。 当把包装装如入一个合成包装件中时, 要求在包装件上的标记必须清晰可见, 或重新标在合成包装件的外面。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其他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冷藏或冷冻的样品
当使用干冰或液氮做低温保持材料时,必须满 足《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相关 要求。使用冰或干冰时,必须将其置于辅助包 装的外面或置于外包装或合成包装件的里面。 必须有内部支撑物,以保证在冰或干冰消融后 辅助包装仍处于原位。如果使用冰,外包装或 合成包装件必须防漏;如果使用干冰,包装设 计和构造必须留有能排出二氧化碳的孔,以防 产生可能使包装破裂的压力。
分类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 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 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 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
申请单位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 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 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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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物质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制度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制度一、标本运输(一)运输菌(毒)种及样本,统一按国际标准进行包装、标识。

(二)样本运输的审批程序: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2.固定单位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申请多次运输,有效期6个月。

3.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属省直、高校单位的由省卫计委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省辖市、扩权县及驻桂有关单位,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卫计委审批。

4.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由省卫计委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报国家卫计委审批。

5.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要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三)运输高致病性微生物的要求1.运输目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2.容器应当密封:防水、防破损、防泄漏、耐高(低)温、耐高压。

3.容器或包装材料要有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本源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4.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有相关规定的生物危害标识、警告语、提示语。

(四)运输的包装系统1.感染性及潜在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应使用三层包装系统:内层容器,中层包装以及外层包装。

包装符合联合国编号UN2814和UN2900(只导致动物致病)1P620的包装要求,该种包装附加要求:完整包件需通过不低于9米的跌落测试:外层容器的最小尺寸为100毫米。

2.用防水、防漏的内层容器包装并贴上指示内容物的标签后装入中层容器,将感染性物品标记(采用GB190规定的标记)贴在外包装外,并在“感染性物品“标记上标明其生物危害程度,两面有"向上”和"易碎”的标记(采用GB 191规定的标记);将内容物详细清单放在第二层和外包装间;外包装的标签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者姓名、电话和地址运输者姓名、电话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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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的注意点: 1 生物安全管理部门是否建立菌(毒)种管理监督程 序 2 菌毒种储藏环境是否合乎规范并具备相应等级菌 (毒)种的保藏的基容本设备和生物安全保障设施 3 菌(毒)种储藏设施是否双人双锁 4 保藏的菌种,是否有详细的背景和相关资料 5 菌(毒)种分离是否有标准操作细则,并有相应原 始记录 6 进行II级生物危害微生物实验原始记录自菌种开启 (分离)到菌种保藏或销毁,是否可溯源

申请单位应当凭省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
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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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容器或包装材料: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 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包装说明PI602)规定的A类包装 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 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 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 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标本接收

打开包装

接收和打开标本的人员应当了解标本对身体健康的潜在危 害,并接受过如何采用标准防护方法[3]的培训,尤其是处 理破碎或泄漏的容器时更应如此。标本的内层容器要在生 物安全柜内打开,并准备好消毒剂。
感染性物质在实验室间的转运

样品从一个实验室转送到另外一个实验室,必须是血清或血 浆,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能用全血。
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
标本采集通常要求 :

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患者临 床症状、可疑致病因子引起以及针对性的 检测方法要求,采集合适的标本。
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
标本采集个人防护装备包括:
1、眼镜(安全镜、护目镜) 2、口罩、面罩、防毒面具 3、帽子 4、防护衣 ( 实验服、隔离衣、连体衣、围群) 5、手套 6、鞋套 7、听力保护器等。
标本容器

实验室的标本接收与传递
标本在设施内的传递

为了避免意外泄漏或溢出,应当使用盒子等二级容器,并 将其固定在架子上使装有标本的容器保持直立。二级容器 可以是金属或塑料制品,应该可以耐高压灭菌或耐受化学 消毒剂的作用。密封口最好有一个垫圈,要定期清除污染。 需要接收大量标本的实验室应当安排专门的房间或空间。
感染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三层包装系 统 三层包装标准 主容器:玻璃、金属或塑料,防漏密封 辅助包装:在-40℃至+55℃温度范围内必须 能承受不低于95kPa压差内压而无渗漏

外包装:强度满足其容积、重量及使用要 求。外尺寸,最小边长不小于100mm
与 包 性 感 质 签标 装 的 物 染 类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
菌种保藏方法:


传代培养法:斜面、半固体等穿刺培养后,置48℃保存,弧菌可置15 ℃保存。一般不超过3个月。 液体石蜡覆盖法:斜面、半固体等穿刺培养后, 覆盖1cm左右液体石蜡,低温或室温保存,一般1 年左右存期。 冷冻真空干燥:长期保存 载体法:磁珠保存,将培养后的菌株,刮取菌苔, 洗入磁珠保存液中,使菌液与磁珠充分混合,弃 液体后,将磁珠置-80 ℃保存。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运输护送: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 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 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运输前检查与开启: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 运输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启, 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A
与 包 性 感 质 签标 装 的 物 染 类
B
A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材料
B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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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易碎的主容器装入一个单一的辅助包装时,必须将 他们分别包裹或隔离,以便防止彼此接触。 外包装至少有一个大于100mm×100mm的表面。 外包装必须张贴UN3373标记 外包装上临近菱形标记的部位必须表明运输专用名称 “Biological substance,Category B”(生物制品,B 类)。

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 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 标签以及标本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 放置方向是否正确。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运输结束:


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 准部门书面报告。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 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 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规定共有十九条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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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压变化 • 68kPa ~100kPa 温度变化 -40℃ ~ 55℃ 振动 5mm/7Hz ~ 0.05mm/200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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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落试验
样品为箱子:五个样品必须按照如下顺序各进行 一次跌落: 箱底向下跌落 箱顶向下跌落 最长侧面向下跌落 最短侧面向下跌落 一个箱角向下跌落 样品为圆形桶:三个样品必须按照如下顺序各进行 一次跌落: 按对角线方向桶的凸缘向下跌落,且重心垂直通过 撞击点上 桶的凸缘向下跌落 质的运输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 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 (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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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内的标本接收与传递
实验室中标本的安全操作

实验室标本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当,会带来使 相关人员感染的危险。 标本容器可以是玻璃的,但最好使用塑料制品。 标本容器应当坚固,正确地用盖子或塞子盖好后 应无泄漏。在容器外部不能有残留物。容器上应 当正确地粘贴标签以便于识别。标本的要求或说 明书不能够卷在容器外面,而是要分开放置,最 好放置在防水的袋子里。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
7 实验记录是否有实验人、复核人、实验日期,
实验室负责人是否对记录内容核查 8 销毁记录是否包括销毁方式、销毁物品明细、 灭菌温度与时间 9有菌(毒)种灭活方法验证程序,验证原始记录 10 有用于菌(毒)种或培养物销毁的高压锅检测 报告 11 实验室废弃物是否用专用包装物、容器,是否 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2 处理菌(毒)种或培养物泄漏所需消毒制剂及 其他物品
谢谢!
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
标本采集时注意事项: 1.进行标本采集的所有步骤都必须要带手 套,避免接触不同患者时重复使用手套, 以免交叉污染,并留意手套是否有小的破 损。 2.所有的原始标本容器应该是防漏的,在 运转中应置于防漏的,可封口塑料袋中, 塑料袋应该有一个独立的、可进行文字处 理的部分,记录标本的基本信息。
第一道包装
加入吸水层
第二道包装
外包装
防渗漏包装
病原微生物标本车辆运送条件
地面运送标本时注意将装有标本的箱子 紧紧固定在交通工具上,车上还应备有吸 水材料、消毒剂、手套、口罩、护目镜、 密封防水的废弃物容器等防护用品。为避 免路途颠簸引起标本溶血,可在运送前分 离血清。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
感染性物质运送包装
感染性物质运送包装
国际运输规定:
A 类感染性物质 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暴露情况能对人 或动物造成永久性失残,危及生命或患上 致命疾病的感染性物质。 B 类感染性物质 不符合列入A类标准的感染性物质。 运输名称:诊断样品或临床样品
感染性物质运送包装
感染性物质运送包装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准运证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的,须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 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 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中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卫生 部备案
标本采集时注意事项


3、采样中尽可能穿防护服,根据估计疫情 级别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防护服。特殊情 况下为避免吸入病原还需使用口罩、护目 镜,呼吸面罩,用于防止有高度感染力的 可吸入病原 4.不能将带针头的注射器直接送检,其内 容物应移至无菌管内或用保护性装置一曲 针头,重新盖上盖并置于密封、防漏的塑 料袋内。将用过的针头直接丢在专门的盒 子中单独保存并按规定销毁或损毁。
病原微生物标本采集
标本采集的原则
标本采集的操作要求
标本采集的生物安全要求及个人 防护 标本采集的注意事项
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




标本采集的基本原则: 及时性、合理性、有效性、有代表性。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 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 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 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 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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