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完整版)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颁布日期:95-7-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五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新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务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新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05年10月20日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火[1999]688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火[1999]6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d39b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4b.png)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7日国电火[1999]688号)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囯际电力开发公司,电规总院,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建总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培育和规范我国电力建设监理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提高,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现状,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225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2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3fa61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52.png)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26日电办〔1993〕225号)
根据机构改革及电力工业部的职能,为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
一、原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更名为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
代表政府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站长:周小谦,副站长:叶迎春,常务秘书长:熊大芳。
二、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业务上由部质监中心总站领导,代表政府对所属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要根据质量工作量的大小配备足够的专职质监人员。
三、原能源部颁布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办法仍然有效,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结束——。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电建[1995]410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10号)为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现。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11•【文号】电建[1995]503号•【施行日期】1995.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3号)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市场,是指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调试、中介服务、设备成套、物资供应等交易过程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所有需要并入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送变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电力工程建设。
第四条电力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工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市场统一管理。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既是代表电力工业部进行行业管理,又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电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域内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二)培育和发展电力建设市场,指导、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等情况,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电办[1993]222号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电办[1993]2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0b10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92.png)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7月23日电办〔1993〕2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颁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五)自有资金数额;(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业绩;(七)技术装备情况;(八)拟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一)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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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程
【发文字号】电建[1995]41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7.07
【实施日期】1995.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10号)
为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现。
第五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
合同等。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
(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八条监理单位都必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可以由委托方指名委托,或者由委托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委托。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方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内容进行监理,或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分别监理。
第十条委托方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义务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