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女性婚姻自主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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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生生活开放性的表现与原因唐代女子生活的开放性,不仅仅体现在婚前宽松的择偶和自由恋爱,也体现在婚后夫妻离异和女子再嫁等方面,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唐代妇女生活开放性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自从人类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以来,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比较地下,男尊女卑思想占主导地位。
唐朝时,虽然女性依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大唐强盛的国力,繁荣的经济和自信包容的,为唐代妇女营造了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唐代妇女相对中国历史上其他朝代的女性,生活更为开放自由,多姿多彩。
一、唐代妇女生活开放性的主要体现(一)开放大胆的婚恋观1、未婚女性婚前大胆追求爱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缔结的主要途径,但在唐代,很多未婚女性大胆主动追求爱情。
相传宰相李林甫允许自己的女儿通过相对隐蔽的途径自己相看贵族子弟,遇到中意的人选可以选为夫婿。
[1]据《太平广记》卷一百八十一“李翱女”条记载,元和十四年(819),卢储向中书舍人李翱,投寄自己所写的诗文,希望获得李翱肯定,得到推荐。
卢储的文卷无意中被李翔的女儿看到了,她对自己的婢仆说:“这人肯定会成为状头。
”李翱听到后,即选卢储为婿。
第二年,卢储果然以第一及第,并迎娶李翱之女为妻。
另据《南部新书》丁卷记载,宰相郑畋之女因为欣赏罗隐之诗,有意嫁他为妻。
但郑女在帘后窥见罗隐后,发现他容貌丑陋,爱慕之心顿熄。
上述事例都是唐代女子婚前享受部分择偶自由,可以大胆追求爱情的明证。
这种情况在唐代的传奇小说中也多有体现,如《李娃传》、《霍小玉传》和《莺莺传》等,故事主题都是年轻女性对爱情和婚姻的大胆追求。
事实上,唐代社会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相对包容,在法律上也是有所体现的。
《唐律·户婚》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
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父母的认可,已经建立的婚姻关系,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只有未成婚而不尊从长者才算违律。
毫无疑问,尊长的主婚权是受到保护和绝对确认的,但是难得的是,在卑幼无过错情况下,未定婚而在外自娶,是可以被认可为合法婚姻的,这样开明的律法条款,在封建社会非常可贵。
中国历史上的女性地位与权益唐朝与清朝的女性地位变迁

中国历史上的女性地位与权益唐朝与清朝的女性地位变迁中国历史上的女性地位与权益:唐朝与清朝的女性地位变迁中国历史长久以来,女性地位与权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在唐朝和清朝这两个历史时期中,女性地位经历了明显的变化。
本文将探讨唐朝和清朝时期女性在社会、家庭和教育方面的地位变迁,以及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一、唐朝女性地位的变迁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相对较高的一个时期。
在唐朝,女性在社会、政治和文化领域都享有一定权益。
唐朝社会相对宽松,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空间较大。
首先,在政治领域,唐朝出现了一些有影响力的女性。
例如,武则天成为唐朝唯一的女皇帝,统治时期社会风气较为开明。
此外,许多女性在政府机构中担任要职,充分展示了她们在政治上的地位。
其次,在家庭和婚姻制度中,唐朝女性的地位也有所提高。
唐代允许女性离婚,给予她们一定的自主权。
此外,唐朝的家庭法也规定了妇女的权益,例如,婚姻出现问题时,女性有权要求离婚并获得财产分配。
最后,在文化和教育方面,唐朝女性享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和参与文化活动。
出现了一大批文学女杰,如诗人杜牧、文人纪思祖等。
女性的文化地位提高,也为她们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认可提供了基础。
然而,尽管唐朝女性地位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限制。
女性在唐朝社会中的地位仍然受到男权制度的影响,她们在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参与仍有局限性。
此外,唐朝后期,女性地位也出现了一定下降的趋势。
二、清朝女性地位的变迁清朝是一个女性地位相对较低的时期。
在清朝,封建礼教思想进一步加强,女性权益受到严格限制。
女性在社会、政治和家庭中的地位相较唐朝有所下降。
首先,在政治领域,清朝女性的地位受到限制。
崇尚男尊女卑的思想深入人心,女性缺乏政治参与的机会。
垂帘听政成为一种常态,女性在国家决策层面上的话语权被大幅削弱。
其次,在家庭和婚姻制度中,清朝对女性地位的限制较为严格。
妇女缺乏自主权,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
女性的地位往往取决于丈夫或父亲的社会地位,缺乏独立行动的能力。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其离婚制度也相对先进。
在唐代,离婚是一个相
对自由的制度,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
唐代离婚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可以通过登记自行离婚。
在当时,离婚不需要定罪或有第
三者介入的情况下实现。
只需双方自愿,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就可以完成离婚手续。
其次,离婚的事由比较宽泛。
离婚原因包括夫妻感情不和、夫妻之间发生过轻微的家
庭暴力、不能生育、家庭虐待等等,是相对灵活的。
第三,唐代的离婚制度还体现了性别平等的思想。
在当时,女性不仅拥有离婚的权利,还有权利获得与男性同等多的财产。
这种思想在那个时代非常具有先进性。
离婚制度的进步对于现代的借鉴也是有益处的。
首先,离婚制度的自由和宽泛度可以
帮助婚姻遭遇重大变革时避免更多的矛盾和纷争。
其次,平等的性别观念对于现代社会尤
为重要。
在现代社会,性别平等是一项重要的价值观。
最后,唐代的离婚制度强调了自愿
离婚的理念,这也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体现。
总之,离婚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对于当代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
离婚制度的变革需要不
断的探索和实践,让离婚制度成为一个在实践中更加合理和灵活的制度。
唐朝卖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制度,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唐朝卖妻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其背后的社会背景、法律内涵及其影响。
二、唐朝卖妻的社会背景1. 婚姻观念的变化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
封建社会对婚姻的重视程度逐渐降低,婚姻不再是人生大事,而是成为一种普通的社交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卖妻现象逐渐增多。
2. 女性地位的变化唐朝时期,女性地位相对较低。
女性不仅要承担家庭琐事,还要承担生育、养育子女等重任。
在丈夫去世或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女性往往成为家庭的负担。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一些家庭选择卖妻。
3. 土地兼并与人口流动唐朝时期,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流民。
这些流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卖妻换取生活费用。
同时,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卖妻现象也日益增多。
三、唐朝卖妻的法律规定1. 法律对卖妻行为的限制唐朝法律对卖妻行为进行了限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卖妻行为分为两种:一是自愿卖妻,二是被迫卖妻。
自愿卖妻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卖妻协议;被迫卖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压力、威胁等情况下卖妻。
2. 卖妻的法律程序卖妻行为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首先,卖妻双方需签订卖妻协议,明确卖妻的原因、条件、期限等内容。
其次,卖妻协议需提交官府备案。
最后,卖妻双方需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3. 卖妻的法律后果(1)自愿卖妻的法律后果:自愿卖妻后,卖妻双方不得反悔。
卖妻后,妻子成为买方的妻子,享有相应的权益。
同时,卖妻双方需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2)被迫卖妻的法律后果:被迫卖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压力、威胁等情况下卖妻。
被迫卖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卖妻双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迫卖妻后,妻子有权要求解除卖妻协议,恢复原状。
四、唐朝卖妻法律规定的影响1. 保障了妇女权益唐朝卖妻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权益。
唐朝与宋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

唐朝与宋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唐朝与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两个重要的时期,这两个朝代对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唐宋时期女性地位的变化,婚姻制度的演变以及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
首先,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较高的一个时期。
唐朝时女性地位的提升可以从女性参政议政来体现。
尽管女性的政治权力依旧有限,但唐朝时的一些女性官员和皇后对政治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武则天为例,她在唐朝担任皇后和执政者期间,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并且对外交政策和军事决策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唐朝时期的女性在文化和艺术领域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唐朝是中国古代文化艺术的高峰时期,许多女性在文学、音乐、舞蹈等领域扬名立万。
例如,著名诗人薛涛、杜牧以及王之涣等都是唐朝时期的女性诗人,她们的作品被后人广泛传诵。
唐朝还兴起了以女性为主角的“女儿词”,反映了当时女性对爱情和家庭的情感体验。
然而,随着唐朝的繁荣与后期政治动荡,宋朝时期女性的地位相对下降。
宋朝注重家庭与家族的利益,对女性的期望主要是妇道。
宋朝时期,男女世界开始分离,女子主要生活在内部家庭空间。
女性的社交圈子收缩,对政治和经济的参与程度也相对降低。
婚姻制度的变化也对女性地位产生了影响,宋朝开始兴起以家族利益为中心的包办婚姻,并强调女性的纯洁、贞烈和贤良。
然而,尽管宋朝时期女性地位相对低下,女性在文化艺术领域依然有所发展。
宋朝的女性文人以纳兰性德、李清照等为代表,她们在诗词、书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她们的作品传世至今,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对女性地位的变化,婚姻制度的演变也对女性的社会地位产生了影响。
在唐朝,女性在家族利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父权制家庭主导着婚姻制度。
随着社会的变迁,女性的地位相对提高,但依然不能完全摆脱家族利益的束缚。
而到了宋朝,由于社会大环境的改变,家族利益对婚姻制度的影响更加明显,对女性的控制也更加严格。
然而,唐宋时期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变革的过程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
唐朝的妇女地位有何变化

唐朝的妇女地位有何变化在中国古代历史的长河中,唐朝以其繁荣昌盛、开放包容而独树一帜。
在这个辉煌的时代,妇女地位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繁荣,政治相对稳定,为妇女地位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这一时期,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提高。
她们不再仅仅是男性的附属品,在家庭事务中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
例如,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子有权继承部分家产。
这与以往朝代中女子几乎被排除在财产继承之外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婚姻方面,唐朝妇女也享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利。
以往的封建礼教对妇女的婚姻有着严格的束缚,而唐朝时,妇女改嫁相对较为常见,社会舆论对此也较为宽容。
一些贵族妇女甚至主动提出离婚,追求自己的幸福。
这种现象反映出唐朝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和保障。
教育领域也能看到唐朝妇女地位的变化。
虽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子接受教育的机会总体上仍少于男子,但唐朝已经出现了不少有文化、有才华的女性。
一些贵族家庭会为女子聘请教师,教授她们诗词、书法、音乐等。
这些受到良好教育的女子,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修养,还在文化交流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唐朝的妇女在社交活动中也表现得更加活跃。
她们不再局限于深闺之中,而是能够参与各种社交场合。
例如,每逢节日,妇女们可以外出游玩,与亲友相聚。
一些妇女还会参加文人墨客的聚会,展现自己的才华,与男子相互切磋。
然而,唐朝妇女地位的提升并非毫无限制。
在政治领域,尽管出现了像武则天这样杰出的女性统治者,但这只是极少数的个例。
大多数妇女仍然被排除在政治权力的核心之外。
在社会观念方面,男尊女卑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妇女在一些重要事务上仍然无法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唐朝后期,随着社会局势的动荡和封建礼教的重新强化,妇女地位又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
但不可否认的是,唐朝在其鼎盛时期为妇女地位的改善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唐朝妇女地位的变化,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表达。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冷淡,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根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根底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根底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根底条件的概念。
婚姻根底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根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根底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标准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根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开展的强制性标准,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根底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根本的制度性标准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标准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标准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
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
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
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
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
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
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
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赣南师范学院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中国社会史》课程论文行政班级:历史学1101 学号:110200008 姓名:付送兰选课班级:11历史任课教师:谢敏华成绩: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摘要: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朝代之一。
唐朝声誉远及海外,与南亚、西亚、欧洲国家均有来往,唐朝以后海外各国都称中国人为“唐人”。
唐朝,不仅是当时亚洲的核心,而且是当时世界上最强盛和最富庶的国家,创造出了辉煌的文治武功,达到了历史上少有的繁荣。
这一时期经济、文化发达,并形成了较为开放、宽容的社会风貌,但唐朝妇女的命运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高。
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妇女虽然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法律也给予了妇女一定的婚嫁自由,但是总体来看,唐朝妇女仍然处于“男尊女卑”的束缚之中,人身自由相对也较少,她们社会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也是一个时代的悲剧。
在谈及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我将以婚姻视角(婚姻自主权、婚姻习俗、离婚以及离婚再嫁等)来论述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关键词:唐朝婚姻妇女社会地位论文的起源以及意义:在我所生活的村子里,在我童年时代男尊女卑的观念在我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比如我们村上在财产继承权上,如今依据主要为儿子继承,女儿得到的很少;在生孩子的问题上,人们也是重男轻女,许多人为了生儿子不惜罚钱生二胎。
读书后,我接受了新式教育,也略知一些杰出的女性为了争取与男人有同等的地位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和不屈的抗争,因此我对女性社会地位比较感兴趣。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国妇女不仅受到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的严重毒害,而且还受到封建的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的压迫,妇女的社会地位一直很低。
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与其他朝代的妇女相比,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朝以其引人瞩目的特有的开放、宽容风貌而独领风骚,然而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仍然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唐代女性婚姻生活面面观
唐代⼥性婚姻⽣活⾯⾯观唐代⼥性婚姻⽣活⾯⾯观婚姻是古今中外所有⼈都关⼼和⾯临的问题,所谓的“爱情是永恒的主题”是也。
那么,唐⼈的婚姻状况如何?唐代妇⼥的地位如何?唐⼈结婚有哪些规矩?这都是我们应当了解的。
下⾯。
我们便从⼏个⽅⾯来回答这些问题。
⾸先,我们站得⾼⼀点,对隋唐时期婚姻状况的概貌来⼀个总体的流览。
⼀、唐代⼥性结婚年龄⾸先看⼀下唐⼈结婚的年龄。
先看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唐贞观元年⼆⽉诏:“其庶⼈男⼥⽆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年⼗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劳抑以婚娶。
”规定很明确,即男⼦⼆⼗岁,⼥⼦⼗五岁,便可以结婚,⽽且政府要为他们创造条件。
这是指初婚年龄。
“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两句分别指已婚男⼥对⽅死亡在丧期已满后便可⾃由再婚。
这⼀点,唐代男⼥是平等的。
当然,关于男⼥婚龄的问题,⼈们的看法不⼀,结婚年龄的法律也有过变化,如开元⼆⼗⼆年(734),唐⽞宗⼜下诏⽈:“男年⼗五,⼥年⼗三以上,听婚嫁。
”(《唐会要》卷83,“婚嫁”)这是隋唐时期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婚龄。
法律是死的,⼈是活的。
唐代⼈实际的结婚年龄并不象法律规定的那么划⼀,这是可以想象的。
有⼈对《唐代墓志汇编》所载3200余⼈中有关⼥⼦结婚年龄的记载作⼀个统计,结果如下:“唐代⼥⼦出嫁的年龄是:⼀、年龄最⼩的11岁,最⼤的27岁,相差16岁。
⼆、13岁以下,20岁以上的,均为少数。
三、14岁⾄⼗九岁出嫁者居多。
四、在14岁⾄19岁者中,⼜以14、15岁者居多。
五、在14、15岁中,15岁者居⾸位。
”(李斌城等著《隋唐五代社会⽣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249页)。
为更加明了,笔者根据该书所提供资料,再作⼀个数字的统计,情况如下:调查总数为304⼈,其中12岁以下结婚者为5⼈,20岁以上结婚者为36⼈,13岁⾄19岁结婚者为263⼈,14岁结婚者为35⼈,15岁结婚者为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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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第9期 2013年9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1l,NO.9
Sep.2013
唐代女性婚姻自主权探析 张 洁 (重庆市122中学,重庆400700)
摘要:中国古代女性屈从于男性的世俗权力,其婚姻通常为父权、夫权所控制。但在“男尊女卑”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带来婚 姻普遍不自主的情况下,唐代女性的婚姻却存在着一定的自主权,包括女性在择偶、夫妻关系的维系、离婚以及改嫁、再嫁等几方 面的自主权。相比古代女性普遍的婚姻不自主,唐代女性拥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这一现象与唐代女性较高的经济地位、相对开明 的法律规定以及开放的社会风气密切相关。 关键词:唐代;女性;婚姻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672—5379(2013)09—0067—07
古代婚姻缔结往往涉及两个家族,礼制之下的 适婚男女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屈从于男 权的女性,其婚姻更是为父权、夫权所左右。但在女 性婚姻普遍的不自主中,唐代女性的婚姻却有着一 定的自主权利。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不同 程度涉及了唐代妇女婚姻的研究:高世瑜《唐代妇 女》开启了唐代妇女婚娴史研究大门;段塔丽《唐代 妇女地位研究》中,也涉及唐代女性婚姻。此外,一 些论文也以不同角度涉及唐代女性婚姻,如涉及女 性离婚与再婚的、研究女性地位以及考察婚姻习俗 的等。研究唐代婚姻习俗及女性地位论著较多,在 此不一一列举。就前贤研究来看,唐代女性婚姻自 主权的探究还有深入空间。唐代相关的法律条文为 唐代女性婚姻自主提供了法律依据,大量婚姻实践 也表明了唐代女性有着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唐 代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与唐代女性较高的经济地位、 相对开明的法律规定以及较为开放的社会风气密切 相关。 一、唐代女性择偶权利 择偶的自主是婚姻自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择偶的自主更有效地保证了婚姻的自主。在普遍遵 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下,唐代婚姻的缔结也存 在着变通的情况。《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篇中规 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A娶妻,已 成者,婚如法。.[1126 7虽然这一法律规定是对男性未 经尊长自行缔结的婚姻关系予以认可,但同时也为 男女自由婚恋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唐代女性在婚 姻缔结之前也拥有一定的择偶自主权。 (一】贵族女子择偶 受魏晋以来的门第观念影响,唐代婚姻讲究“以 色当婚”。一方面,贵族女子的婚姻因其特殊社会地 位,更多地受传统观念、礼教以及家族利益的左右; 另一方面,随着科举制的发展,土族女子婚恋对象也 扩大至以文才人世的庶族男子,在此情况下,贵族女 子择偶较平民女子受到的限制更多,但其婚恋观念 也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突破。 ’ 唐诗中反映了唐代女性婚姻中有自主择偶的现 象存在。以写实见长的白居易的《议婚》中,“红楼富 家女,金缕绣罗襦。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母兄 未开口,已嫁不须臾”[2 。,反映的正是贵族女子自 主择偶的情形。据《开元天宝遗事》记载,李林甫也 让自己的女JLN自主择偶:“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 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开一横 窗,饰以杂宝,缦以绛纱,常El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 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 之。-Es]让自己女儿自主择偶的还有著名的古文运动 代表李翱。《太平广记》卷一八一亦载:“李翱江淮典 郡,有进士卢储投卷,翱礼待之。置文卷几案间…… 长女及笄,闲步铃阁前,见文卷,寻释数四,谓小青衣 日:‘此人必为状头。’迨公退,李闻之,深异其语…… 选以为婿,卢谦让久之,终不却其意。"[4]1 346唐代诗 人罗隐以诗赋赢得当时宰相郑畋的女儿爱慕,罗隐 到相府拜访,郑畋的女儿见其容貌丑陋就没了心思, 而郑畋也不勉强 ]。这些例子都反映了唐代贵族女
*收稿日期:2O13一o1一o9 作者简介:张洁(1961 ),女,重庆市122中学中级教师,研究方向:历史教学。 68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投稿网址http://xbg ̄xt.SWU.cn 子拥有择偶的自主权。 (二)平民女子的择偶 相较于贵族女子,平民女子由于受教育机会较 少,礼教对其束缚也相对要少,参与劳动生产使得她 们获得更多机会与异性接触,开放的社会风气更使 得平民女子勇于追求爱情,因而在择偶时较贵族女 子更为自主。 唐代诗人徐彦伯《采莲曲》中“妾家越水边,摇艇 入江烟。既觅同心侣,复采同心莲” ¨2 的采莲女, 刘禹锡的竹枝词中“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 声。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有情却无情” ],都是平 民女子勇敢追求爱情、自主择偶的生动写照。 此外,《太平广记》卷六四亦有记载:“张镐…… 一日见美妇人在酒家……妇人日:‘君非常人,愿有 所托。能终身,即所愿也’。镐许诺,与之 归。 ̄E4]399 400张镐妻主动请托终身的故事固然带有 文学色彩,却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平民女 子自主择偶的现象的确存在。白居易的乐府诗《井 底引银瓶》中也记录了青年女子自主择偶的场景: “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 顾……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 ̄[218s此 诗的目的是告诫世人“奔是妾”,进而“止淫奔也”,由 此可知,当时男女自由恋爱择偶的现象较为普遍。 虽然这样的“奔”未必得到礼教的认可,但是上文所 引《唐律疏议・户婚》诸卑幼在外成婚条也确认了卑 幼在外自娶妻已成者的合法性,这就为女子追求爱 情自主择偶提供了保障。 ■、唐代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自主权 唐代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不仅仅表现为择偶的自 主,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也体现为女性对婚姻的自 主。和谐夫妻关系中,女性较为自主、自决地处理婚 姻家庭事务,勇敢捍卫婚姻。而夫妻关系不和谐、婚 姻难以维系之时,“和离”成为女性自主离婚的合法 渠道,甚至一些女性敢于弃夫。开放的社会风气以 及较为开明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女性在一定程 度上拥有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也确认了离婚女性和 寡妇改嫁、再嫁的自主。 (一)和谐夫妻关系中相对的自主权 和谐的夫妻关系中,唐代女性较高的家庭地位、 夫随妻居、夫妻之间相对的平等都是女性婚姻自主 权的重要体现。而妒妇、悍妇虽然属于较为特殊的 情形,但也体现了唐代女性捍卫婚姻的自主。 1.相对平等的夫妻关系 古代婚姻夫妻关系强调女子对丈夫的服从,男 尊女卑。但唐代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 在夫妻关系中能够与丈夫较为平等地相处。此外,唐 代夫随妻居的现象亦体现女性在婚姻中拥有一定自 主权。 开放的社会风气之下,夫妻关系较为平等,已婚 女性并不完全服从于丈夫,其中亦有感情和睦能以 较为平等的方式相处、共同维持家计的夫妻。《唐故 荥阳郡夫人郑氏墓志铭》记载,郑从简之女德曜就是 其夫固安文公卢从愿事业上的贤内助:“始文公掌 选,迄于归老,其间辅佐君子,求审贤才,俾嘉谋口于 朝廷,故事流于台阁,增岳益峻,实有相焉。 ̄[81 5 75--5 76 德曜能够在事业上辅佐丈夫,足见她能够与丈夫协 商相关问题,较为主动地为丈夫分担。张敖撰《新集 诸家九族尊卑书仪》中对夫妻之间的这种平等相处亦 有体现。现将夫妻之间往来的两封书信摘录于下: 与妻书 自从面别,已隔累旬;人信劳通,音书断绝。冬 中甚寒,伏惟几娘子动止康和,儿女佳健。此某推 免,今从官役,且得平安,惟忧家内如何存济。努力 侍奉尊亲,男女切须教训。今因使往,略附两行,不 具一一。 妻答书 拜别之后,道路遥长,贱妾忧心,形容憔悴,当去 之日,云不多时,一别已来,早经晦朔。翁婆年老,且 得平安,家内大小,并得寻常。时候,伏惟某郎动止 万福,事了早归,深所望也。[ ̄329 以上夫妻书反映了男子在外服役期间,妻子在 家中操持家务,侍奉舅姑,教育子女,承担着“女主 内”的家庭责任,同时亦见出其间既有夫妻和睦之感 情,又有较为平等的夫妻关系。这些例子反映了彼 此尊重、互相扶持、相对平等的夫妻关系存在于唐代 现实婚姻关系之中,女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平 等地与丈夫相处。 夫随妻居的婚后居住习俗在唐代较为普遍,如 大和042条《唐前州海陵县令刘尚宾夫人范阳卢氏 墓志铭》载:“夫人为妇十二年,而终其夫两任,夫人 从人之后,心不离家(指父母家),夫官秩罢,两遂归 宁,奉养慈亲,如在室焉。”ll 。 墓主卢氏婚后长期 居住在本家,而且其夫秩罢后也随之同归。同书中 021条亦载平卢节度使郑光的女儿与齐州司马鱼某 成婚后长期住在娘家,郑氏替带疾的母亲“肃轨制, 量出入 ̄[1012266-2267操持家政。此外,《敦煌社会经济 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P.4525(7)号文书亦载:“今 亲姻村巷等与妻阿孟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富 盈讫。”El1] 此文书中,“夫主”富盈亦是随妻阿孟居 第ll卷第9期 张洁:唐代女性婚姻自主权探析 69 住,故而离异时被遣归。敦煌文献S.1725号写本吉 凶书仪就“妇人疏”的书信格式作解释:“妇人于夫党 (即夫家人)相识日书,不相识日疏。”还进一步阐释 了不相识的缘由:“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 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妇人虽成礼, 即于夫党元(原)不相识,是名疏也。”[9l2∞据考订,该 写本为初唐作品,至迟不晚于玄宗年间[1211 33-134。 这种居住习俗的普遍存在,使已婚女性在一定条件 下能够自主选择婚后居所,同时夫随妻居经济来源 很大程度上依赖女方或女方本家,也使得女方能够 掌握家庭生活,进而在夫妻关系中更为自主地与丈 夫相处,甚至处于更高地位。 2.妒妇与悍妇现象 “三从”是封建社会对女子行为规范的要求,女 子出嫁从夫。《白虎通・释姓名章》对“妇”的解释 为:“妇者,服也,以礼屈服。”男尊女卑,妻子对丈夫 的遵从已成为社会现实。但唐代婚姻关系中存在一 些妒妇与悍妇,虽然她们的行为不符合封建礼教,但 并不因妒或悍遭惩治或被丈夫休弃,甚至还因此制 约丈夫,出现了男子惧内的现象。 唐代现实婚姻关系中有大量妒妇存在。《隋唐 嘉话》载:“梁公夫人至妒,太宗将赐公美人,屡辞不 受。帝乃令皇后召夫人,告以媵妾之流,今有常 制……夫人执心不回。帝乃令谓之日:‘若宁不妒而 生,宁妒而死?’日:‘妾宁妒而死’乃遣酌卮酒与之, 日:‘若然,可饮此酰。’一举便尽,无所留难。帝日: ‘我尚畏见,何况于玄龄!”,l¨l2 当然,太宗所赐的实 际是醋,“吃醋”一词由此流传开来。 唐代夫妻关系中还存在着内强外弱的现象。 《隋唐嘉话》记载了高宗时任司戎少常伯的杨宏武奉 旨补授吏部官员,因惧内而授职不当受高宗责问“某 人何因辄受此职”,他如实对答:“臣妻韦氏性刚悍, 昨以此人见嘱,臣若不从,恐有后患。”高宗对此并未 责怪,而且“嘉其不隐,笑而遣之”l_1。J2。。杨宏武妻之 悍已经影响到朝政,但未受追究,一方面表明了社会 风气的开放,另一方面亦可窥见当时上层社会并不 以“悍妇”和惧内男子为异。而在平民之中,悍妇更 为平常。敦煌《书》记载了一位敢“欺儿踏婿,骂詈高 声”,而且“翁婆共语,殊总不听”,甚至在厨房里“翻 粥扑羹,轰盆打甑,雹釜打铛”,举止粗鲁,“声似水牛 料斗,笑似咕噜作声”,“礼仪不学,女艺不爱”的妇 女。该女子的凶悍行为已满足出妻的条件,但婆家 人却不敢作声,直至该女子主动要求离婚方高兴地 奉还嫁妆外送一床棉被_1 _8 。 依据《唐律疏议・户婚律》所引《户令》规定,七 出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 六妒忌,七恶疾”_lj2”,妒妇与悍妇属于出妻之列。 但是从史料来看,开放的社会风气已经默许其存在。 “妒妇”由于对封建制度认识不足而做出对抗礼教的 行为虽有局限,却反映了唐代女性的敢于反抗和自 主捍卫婚姻。“悍妇”则有效地打破了男尊女卑、妻 子对丈夫绝对遵从的封建伦理规范。社会对“妒妇”、 “悍妇”的宽容,使一部分女性能够在夫妻关系中较为 自主、平等地与丈夫相处,甚至主导夫妻关系。 (二)不和谐夫妻关系中相对的自主权 夫妻关系不和谐,婚姻难以继续,离婚成为有效 解决途径。唐代对离婚规定三种形式:其一“七出”; 其二“义绝”;其三“和离”。“七出”、“义绝”依古制而 作,“七出”为休妻之凭据,“义绝”为强制离婚条款。 在古代社会,离婚的主动权更多为男子把持,女性往 往处于被动。唐代将“和离”写入法律,保证了和离 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女性主动摆脱不和谐夫妻关 系创造了条件。同时,唐代法律规定放松了对妇女 改嫁、再嫁的限制,在特定的时期甚至鼓励寡妇再 嫁,保证女性再婚的自主。 1.离婚自由 唐代对古时“七出”之条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依序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 疾。虽以“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 归”之“三不去”对七出加以限制,但女性在婚姻解除 中往往很被动。《唐律疏议》卷十四中,“若夫妻不相 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 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l_l J2 ,确认了和离的法律 效力,也保证了夫妻关系不和谐之时,女性离婚的自 主权。 (1)弃夫现象的存在 自古“痴情女子负心汉”,哀怨女子的背后往往 有着一个抛弃妻子的负心汉。唐代张籍《离妇》诗中 女子就因为“薄命不生子”被休 I4。”。《旧唐书・文 苑下》亦载:“崔颢者,登进士第,有俊才,无士行…… 娶妻择有貌者,稍不惬意,即去之,前后数 四。 ̄[1 51 5049 5050所见皆是抛弃妻子的薄情郎,可见在 封建礼法之下女子的被动地位。但是据有关资料记 载,唐代女性中亦存在大胆弃夫的现象。 《旧唐书・武宗纪》载:“吕让进状:‘亡兄温女, 大和七年嫁左卫兵曹萧敏……敏心疾乖忤,因而离 婚。”[1 j6∞吕让的侄女因为萧敏“心疾”而与之离婚。 《旧唐书・列女传》则记载了夏侯碎金因父亲失明而 主动向刘寂提出离婚:“刘寂妻夏侯氏,滑州胙城人, 字碎金。父长云……因疾丧明,碎金乃求离其夫,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