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权保护具备的重要意义

合集下载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的版权声明

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的版权声明

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的版权声明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的版权声明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动漫行业的迅猛发展,泰国动漫作品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和广泛的认可。

其中《我的妈妈泰国动漫》无疑是一部备受瞩目的作品,以其独特的剧情和精美的画面受到了全球观众的喜爱。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的版权声明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该作品在法律和保护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二、版权声明的重要性版权声明是一份官方声明,用于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权益。

对于动漫作品来说,版权声明尤其重要。

它不仅涉及到创作者的权益,还关系到作品的合法使用和分享。

在《我的妈妈泰国动漫》中,版权声明的存在可以确保该作品在世界各地得到公正对待,不被侵权和盗版的行为侵害。

三、《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版权声明内容1. 作者权利声明:《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的版权归原创作者或相关机构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作品。

2. 知识产权保护:本作品受法律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

对于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传播等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商业使用权: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展示、广告等。

4. 个人使用权:观众可以在个人领域内合理使用该作品,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和商用行为。

五、法律责任和追究对于违反《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版权声明的行为,作者或相关机构将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索赔和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六、总结与展望通过对《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版权声明的详细讨论,我们了解到版权对于动漫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对创作者权益的保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版权声明还能够建立健康的动漫产业环境,并促使更多优秀的作品涌现出来。

我们应该积极宣传并遵守版权声明,支持和尊重创作者,为动漫行业的繁荣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展望未来,《我的妈妈泰国动漫》的版权声明将成为动漫行业的重要标杆,为其他作品提供参考和借鉴。

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

文化产业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价值1.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是从英语单词“folklore(民俗学)”通译而来的[1],该词是一个组合词,单词“folk(民间)”和“lore(学问)”共同构成该词的含义。

英国考古学家汤姆斯率先将其称为“部族文化”“部族传统”。

该词在我国流行开来并被使用源于日本学者对其的翻译。

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翻阅各种资料可以看出,在不同时期其有不同的范围和内涵,这导致在法律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下一个清晰明了的界定是异常困难的。

虽然我国出台过各种法律或条例,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没有具体可行的政策。

绝大部分专家学者觉得,民间文学艺术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中,一个部落或部族所创作的能够反映与之传统相吻合的作品形式。

这些文学艺术作品不一定以文字为载体,更多地以口授面传的形式历经数代,代代相传。

1.2 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在文化方面,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成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密不可分,比如北方的秧歌、西北的号子、南方的山歌等。

这些都是人们在几百年漫长的岁月中,在生活和劳动的过程中,从自身对周遭的感悟中提炼出来的。

我们每一个人必然被打上地域的烙印,同样,我们从小浸润的文化也带给我们心灵的给养与感情的寄托。

当我们谈论具有自己地域特色的文化时,我们不自觉地就会记起自己的历史,记起过去。

正是这些文学艺术慢慢演变成为文化的一部分,塑造了我们今天丰富多样、各具特色的中华文化。

如果没有文化,或者我们全盘接受西方文化,那么我们的心灵将会是一片荒芜,且没有归属感[2]。

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成功申遗,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国人是愤怒的。

端午节是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节日,这让我们产生了自己家的宝贝被人盗窃的感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们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与社会金融结合得愈发紧密,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间文学艺术展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

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

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

BUSINESS CULTURE 商业文化2021.02NO.49526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文 / 张太羽问题的提出随着“互联网+”计划的不断深入推进,短视频进行行业也在不断创新发展。

近年来,短视频的数量和频率居高不下,短视频平台的竞争日趋激烈,手机等智能互联网设备的普及和社交媒体时代的时代碎片化加剧,也促进了短视频的快速发展。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2018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1871.3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52.8%,其中,增速最快的是短视频行业,由2017年的55.3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467.1亿元,同比增长达到744.7%。

iiMedia Rese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由2016年的1.5亿人次增长到2020年的7.2亿人次,同比增长475%,增长速度惊人。

短视频制作容易,数量多,大部分是用户自己制作的。

但版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导致盗版侵权。

目前,新兴的短视频在法律上的界定较为模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性评价标准,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现存的短视频内容进行垃圾分类,厘清其版权属性,如此我们才能得到有效信息保护短视频作品权利人和短视频发展平台的利益。

就短视频行业的版权问题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平台责任。

随着网络短片的兴起,短视频的原创性、识别的合理利用以及通信平台承担责任的问题凸显出来(陈绍玲,2019年)。

第二,短视频版权环境保护的法律管理制度。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飞速经济发展,其版权问题也不断凸显,此时我们就需要版权保护主义法律和司法工作做出一个合理设计选择(邢程程,2020)。

新东西的出现,比如短视频,对社会是有好处的,但是需要规范管理,给它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短视频保护的技术手段。

短视频不同于一般影视艺术作品,一般影视作品的版权法律制度规则并不可以直接适用于短视频进行相关研究问题,等。

(聂静和程海燕,2018) 由于短片的出现,电影作品归属研究的特殊性和紧迫性,短片传播平台的合理转换和使用,以及研究的紧迫性,学术界的研究深度应相应扩大。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探究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探究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探究摘要: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

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国家政府能够对每个人的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大数据展开科学分析和研究,大数据时代能够为个人知识的发挥与价值的有效体现提供良好机会。

但是要想让这些知识发挥出足够的效果和作用,每个公民都需要资源将知识产权交给国家政府或者权威机构。

大数据会通过数据对未来进行相应的判断和预测,在大方向上起到一定的把控作用。

本文主要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完善和改进提供一定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探究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先进科学技术被应用到生活与生产作业中,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新型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工作逐渐深入,专利和商标的数量持续递增,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愈加重视和关注,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和效果,能够显著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1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被称为“知识所属权”,主要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发明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智力创造主要包括发明、外观设计、文学与艺术作品,同时还包括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和图像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某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个人通过理论基础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研发人员花费大量时间以及财力物力所创造的成果出现被模仿和抄袭现象会对其自身的利益和创造积极性产生严重影响,放到企业和组织层面来说,会对其稳定经营造成直接冲击,导致失去市场竞争力而损失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良好秩序。

2大数据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影响2.1积极影响目前,国家始终提倡长期致力于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积极性。

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和竞争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在网络信息技术比较发达的时期,数据所发挥的作用和价值是非常大的。

我国数字版权研究现状、热点及趋势探析——基于文献计量的分析

我国数字版权研究现状、热点及趋势探析——基于文献计量的分析

362021年第5期总第383期VIEW ON PUBLISHING我国数字版权研究现状、热点及趋势探析——基于文献计量的分析文/付姝姣数字资源强有力地推动了数字版权的发展,关于数字版权的概念有很多,大致涉及数字化、专有权利、媒体化、多元化等方面,可将其理解为作者及相关人员所拥有的创作成果在传播利用等方面,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及精神权利的总和[1]。

目前,在国家层面,我国逐步建立起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国情的版权保护制度;在学术层面,计算机、出版、法学等学科领域都在研究数字版权的发展及保护问题;在出版行业层面,学者从版权保护技术、立法、贸易等角度展开研究。

由此可见,我国数字版权领域正在蓬勃发展[2]。

笔者检索发现,我国现有研究中关于数字版权的综述文献较少,仅有部分作者借助文献计量软件研究国际数字版权的发展情况[3]及定性研究国内数字版权领域的热点问题[4]。

我国数字版权研究自2000年开始,迄今已发展二十余年,对其研究成果进行量化研究有助于探析该领域的发展沿革及研究现状,结合相关文献可预测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并为学者研究和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本研究的具体步骤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中国知网为数据源,截至2021年1月,篇名检索“数字版权”得到954篇文献;二是将数据导入计量软件SATI、CiteSpace中,对样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三是结合相关文献得到数字版权领域的研究热点及发展趋势。

一、文献数量统计与分析本研究借助文献计量软件SATI统计数字版权研究的逐年发文数量(见图1)。

自2000年起,我国步入数字版权领域。

这时期,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出版企业开始关注数字出版,电子书等产品随之出现,伴随而来的还有数字版权的发展。

这时期的研究主题主要是数字版权概念解析及应用研究等。

从2001年开始,该领域呈加速发展趋势,原因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出、产品在线出版的实行和数字侵权行为的泛滥,内外部因素的综合影响促使学界研究数字版权保护和技术等内容。

事业单位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是当地最大的公共图书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图书馆的业务量逐年增加,藏书量也不断扩大。

然而,在图书馆日常运营过程中,因版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即涉及图书馆在采购图书时,因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二、纠纷起因2019年,某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历史的天空》的小说,该小说一经上市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某市图书馆在采购该小说时,并未向出版社或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而是直接将该书列入采购计划,并按照正常流程采购入库。

2020年,著作权人发现某市图书馆未经其授权,擅自将《历史的天空》一书中包含其原创作品的章节上传至图书馆的电子书平台,供读者免费阅读。

著作权人遂向某市图书馆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某市图书馆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审理某市图书馆在收到著作权人的律师函后,立即进行了自查,发现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为避免事态扩大,图书馆决定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此事。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著作权人遂将某市图书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图书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两点进行:1. 某市图书馆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市图书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历史的天空》一书中包含其原创作品的章节上传至电子书平台,供读者免费阅读,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

2. 如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某市图书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能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并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悔过表现。

音乐版权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音乐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音乐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中,某音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平台上播放的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侵犯了其著作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情况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音乐制作、发行和版权运营的公司,拥有大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在音乐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被告情况被告是一家提供在线音乐服务的网络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收听、下载音乐。

被告在其平台上提供的音乐作品未经原告授权。

3. 侵权事实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平台上播放的音乐作品中有部分属于原告的著作权作品。

经核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播放、传播了原告的多首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2.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播放、传播原告的著作权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2. 损失赔偿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XX万元。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的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音乐版权侵权案件。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音乐版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音乐版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播放、传播原告的著作权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这表明,网络音乐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2. 著作权法保护力度加强近年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原告的著作权,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网络小说逐渐成为广大读者喜爱的阅读形式。

某知名网络小说《梦回大清》自发布以来,凭借其独特的题材和精彩的情节,吸引了大量读者。

然而,在小说的火爆程度不断攀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版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知名网络小说平台A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梦回大清》的连载,并迅速吸引了大量读者。

与此同时,B公司发现,其旗下子公司C公司出版的一本名为《梦回紫禁城》的纸质书与《梦回大清》在故事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高度相似。

经过调查,B公司确认《梦回紫禁城》的作者D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梦回大清》的创意和部分情节。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D和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A公司作为《梦回大清》的连载平台,也被列为被告。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梦回大清》的作者E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进一步认为,D和C公司在未经E的许可下,擅自使用《梦回大清》的创意和部分情节,侵犯了E的著作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故事情节相似:《梦回紫禁城》与《梦回大清》在故事情节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如主要人物的身份、关系、命运等均存在雷同。

2. 人物设定相似:两本书中的主要人物设定基本一致,包括人物的性格、外貌、性格特点等。

3. 部分情节雷同:两本书中存在部分情节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如主人公的奇遇、情感纠葛等。

4. 侵权时间明确:D和C公司在《梦回紫禁城》出版时,已经知道《梦回大清》的存在,但仍然使用了其创意和部分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D和C公司侵犯了E的著作权,判决D和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E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D和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停止出版、发行《梦回紫禁城》;2. 删除《梦回紫禁城》的相关网络信息;3. 消除《梦回紫禁城》对《梦回大清》的影响。

音乐版权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音乐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案由:音乐版权侵权纠纷原告某音乐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音乐公司,拥有众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提供音乐在线播放服务的科技公司。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在线音乐播放平台上播放了原告的多首音乐作品,且未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2.如果被告侵权,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在线音乐播放平台上播放了原告的多首音乐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

2.关于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被告侵权所得的收益,间接损失包括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由于被告未提供其侵权所得的收益和原告的损失证据,法院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原告的损失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被告侵权行为的时间长度;(2)被告侵权作品的数量;(3)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4)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评析1.音乐版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标准音乐版权侵权案件涉及著作权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准绳,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侵权行为的时间、性质、情节等;(3)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侵权所得;(4)被告是否具有过错。

2.音乐版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音乐版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应当以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侵权所得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侵权行为的时间长度;(2)被告侵权作品的数量;(3)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4)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找知识产权服务,上一休知识产权
创品牌 找一休
2019版权保护具备的重要意义

对版权进行保护,不管是个人、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你对版权还不
重视的话,那就赶紧看看本文介绍的版权保护意义。

1、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
得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之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
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必须证明自己是
作品的所有人。所以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
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

2、加强了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
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板时起到证据作用。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
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范到初步证明作用。

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
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
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
更具有证明效力。

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如果您对商标、专利、
版权有不理解的,欢迎咨询一休知识产权小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