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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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 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小企业非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本准则第七 章六士八条统一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本准则做这种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上不同的处理,主要原因在于, 两者对收入的分类基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收入的来源分类以体现税 收政策待遇的不同,本准则按照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或者说日常活动 和非日常活动)分类以反映小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收入
按小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是指小企业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以根 据小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要业务范围来确定。例如,零售业小 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交通运输业小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提供 道路货物运输和公路旅客运输。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就称为主营业 务收人。其他业务,是指小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 可以通过小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例如,工 业小企业销售材料、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其他业务形成的收入, 通常称作其他业务收入。
【解读】本条是关于收入的定义和收入的分类的规定。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和“5051其他业务收入” 两个会计科目。
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 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 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 特 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收入
在本准则中,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外企业所 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不作为会计上的收入来认定,而是在其他 章节中进行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股权、股票、债券取得的 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不在本准则的本章予以规定, 而是在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七章第六十 七条予以规范。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收入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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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5-1】2×13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
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
收入
【特别注意】 按收入产生的来源分类,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本准则认为收入的来源能够充分涵盖小 企业的各种收入。因此,采用了这个分类标准。同时,考虑到让渡资 产使用权收入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人和企业转 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 的使用费收入,而本准则不适用于金融企业。再者,目前,我国小企 业无形资产种类较少,通常以自用为主,金额较小,在资产中所占比 例较低。因此,本准则仅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两 类,没有引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一类。
为便于小企业执行,减少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 本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采用了与税法一致的原则,并使 各种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收人确认的时点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相一致。
收入
【特别注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 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 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 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 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 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解读】本条是关于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定义、销售商品收人确认的 条件及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和“5051其他业务收入”等两个会计科目。
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凡是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 收取,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 当期收取,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 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 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
第五章 收入
收入
本章为本准则的收入部分,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共 七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收入的定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 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的构成及确认和计量、销售商品收入和提 供劳务收入的划分。
收入
【准则原文】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 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
【准则原文】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 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 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 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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