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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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形式:部门规章类别: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农银发[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2月16日农银发[2000]12号)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不得透支。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二)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并在总行交换中心注册登记;(三)建立集中式的储蓄和银行卡网络系统;(四)辖内银行受理网点联线率不低于80%,或联线银行受理网点达到100个;(五)辖内特约单位联线率不低于50%,或联线特约单位达到200个。

第五条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借记卡,单位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六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金穗借记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持卡人持金穗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号:农银发[2001]67号颁布⽇期:2001-04-10执⾏⽇期:2001-04-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第三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与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新疆兵团分⾏,各直属分⾏,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本办法是信贷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在执⾏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信贷管理部)。

附: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全⾯提⾼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综合素质,促进信贷经营管理⽔平提⾼,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关于规范信贷决策⾏为的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负责⼈是指各级⾏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公司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个⼈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的正职和副职。

第三条各级⾏(下称聘任⾏)对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在正式聘任前,必须报上⼀级⾏(下称认定⾏)信贷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进⾏业务任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可聘任。

未通过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审查的,不得担任信贷部门负责⼈职务。

第⼆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第四条担任信贷部门负责⼈的基本条件:(⼀)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融法律法规,掌握农业银⾏各项基本制度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能够正确理解、执⾏国家经济、⾦融⽅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有较丰富的⾦融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作能⼒、管理协调能⼒和组织能⼒,在前任职岗位上业绩突出。

(三)县级⽀⾏信贷部门负责⼈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岁,最多不超过45岁;⼆级分⾏、分⾏、总⾏信贷部门负责⼈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操作规程(201007)修订说明

操作规程(201007)修订说明

附件2:《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201007版)》修订说明第一部分业务基础管理第一章内部管理规定一、增加的内容(一)根据ABIS系统柜员认证的变更情况,增加柜员指纹认证管理,并调整原“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内“柜员安全认证卡”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二)增加柜员调动的流程处理。

1.跨九级主管管辖范围的柜员变更。

由调出行删除柜员,包括删除柜员现金箱、删除柜员平账器、删除柜员、在主机服务器IN IT的柜员信息表内删除柜员号等工作,填报《柜员指纹认证系统新增变更申请表》,并签字确认,上报分行指纹系统管理员,由分行管理员在指纹系统管理端调整该名柜员的归属行号。

再由调入行新增柜员,包括新建柜员、建立柜员现金箱、建立柜员平账器、在主机服务器INIT的柜员信息表内新增柜员。

2.同一九级主管管辖范围的柜员变更。

由管理行九级主管操作“5309调整柜员所属行部”交易进行柜员所属网点的调整,操作完成后柜员号、柜员姓名、柜员类型等柜员信息不变。

九级主管应根据申请表的要求调整该柜员的柜员级别、交易掩码、应用掩码。

(三)明确授权责任界定。

1.对于单授权业务,由主管兼柜员授权时,经办柜员和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由专职主管授权时,经办柜员和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对于双授权业务,两名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

2.未经运营主管批准办理转授权的,转授权主管负主要责任,被授权主管负次要责任。

(四)根据省行《关于进一步加快低柜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重新定义低柜服务区办理的业务范围。

1.个人客户非现金业务:个人账户(活期一本通、个人支票、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教育储蓄、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等)的转账开户、销户,以及账户信息变更等业务;个人账户的转账存入、支出等业务;电子银行业务。

2.个人客户理财业务:基金、国债、外汇买卖等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等;基金、国债、汇利丰、本利丰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代理保险业务;打印借记卡综合对账单;定期借记等代收付业务的签约、第三方存管签约等业务;个人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农银函[1999]22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农银函[19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务会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建立有效的财务资源分配机制,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费用包括业务管理费和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储蓄代办费、其他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他)。

专项业务费用纳入费用统一管理,年终按统一规定进行分摊列账。

第三条费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费用分配机制,优化财务资源配置,促进农业银行提高人均效益,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第五条费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业务管理费的分配要打破以往基数增减法的分配模式,实行零基预算,在保证各分行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加大向效益倾斜的力度;对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在实行费用统一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的原则是:总量压缩、专项管理、分类指导、效益挂钩。

总量压缩,就是全行费用总额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总量上要有所下降。

专项管理,是指在总量控制下,对一些支出项目设专项实行额度管理。

即对会议费、差旅费、储蓄代办费和机关费用进行上限管理,对电子设备租赁费等项目实行下限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2]174号颁布日期:2002-12-02 执行日期:2002-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满足优良客户合理信用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同业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准〔2002〕第0004号),总行决定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作用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在现有信贷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办的具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信贷特点的新的业务品种,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与我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结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AA级以上优良客户。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农业银行提高服务质量,竞争优良客户的有效手段,是对优良客户在一定额度项下和有效期内使用我行信用的一种便利。

各行要在充分评估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对现有对公客户存、贷款余额以及综合效益影响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开办此项业务。

二、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准入条件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在确定透支额度后,具体信用的使用程序简化,这一方面可为优良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强化风险意识。

一是要严格准入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严格选择客户。

二是要明确观念,透支业务只是满足优良客户短期、临时性的结算需求,不得用透支的形式长期占用农业银行的资金。

三是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透支额度的正常使用,防止利用透支形式套骗银行信用。

四是强化透支业务的权限管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审批权集中到一级分行和总行,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短期贷款审批权限的30%,超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规章〔2010〕193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PDS系统陆续进行了升级优化,目前优化改造尚未全部完成。

《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优化后的相关内容,其中通存通兑的存单折书面挂失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补发凭证期限、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办理网点等功能正在开发中,待正式上线时启用。

二、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按规定办理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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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管理,规范基于微信公众平台开展的营销推广、金融交易及客户服务等宣传服务行为,提升全行在社交金融领域的服务品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农业银行品牌及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信银行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依托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为广大客户提供品牌与业务的营销宣传、支付结算的金融交易、直接交互的客户关怀等多样化服务平台。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的属性,微信银行有微信银行(服务号)与微信银行(订阅号)两种形式。

第三条微信银行按照“规范管理”、“明确定位”、“协同推动”的原则统一管理,微信银行须在总行电子银行部/网络金融部的统一规划下开展。

第四条微信银行整体形象应遵循我行品牌整体形象规划,符合企业传播规范。

微信银行形象识别包括头像、名称、服务页面UI设计,需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应用视觉识别系统(2014版)相关规定。

第五条除现有“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卡”及“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微信银行(服务号)外,任何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以中国农业银行的名义申请微信银行(服务号)。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以申请微信银行(订阅号),二级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得申请微信银行(订阅号)。

第六条分行所申请微信银行(订阅号)的命名统一为“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

员工个人不得以中国农业银行名义申请微信公众号,即员工申请的微信账号不得含有但不限于“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农行”、“ABC”、“95599”等字样。

第七条总行电子银行部/网络金融部对申请微信银行进行审批管理。

各级机构注册微信银行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总行电子银行部/网络金融部递交《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微信账号的官方认证。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各级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职责管理第九条总行企业文化部是微信银行新闻类信息和品牌形象(VI)的管理部室,负责审核总行本部微信银行(服务号)与微信银行(订阅号)的新闻类信息及形象设计。

分行办公室负责审核所在分行微信银行(订阅号)的新闻信息及形象设计。

第十条总分行电子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是微信银行的管理部门。

总行电子银行部/网络金融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全行微信银行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微信银行的框架设计、功能布局及日常维护等。

(三)负责微信银行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发布等。

(四)负责审批总行和分行微信银行的设立。

(五)负责开展基于微信银行的营销宣传、金融交易及客户服务。

分行电子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分行微信银行的建设规划。

(二)负责分行微信银行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发布等。

(三)负责开展基于微信银行的营销宣传、金融交易及客户服务。

第十一条总分行科技与产品管理部门、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是微信银行的技术支持部门。

(一)总行科技与产品管理局负责统筹微信银行各项技术工作,建立微信银行统一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框架,包括技术互联相关测试账号申请、接口申请等工作。

分行科技与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分行微信银行各项技术开发及维护工作。

(二)总行软件开发中心负责总行微信银行的技术开发和维护,以及总分行微信银行的平台对接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运营中心负责通过我行微信号开展智能和人工客服等客户服务工作。

第三章金融交易管理第十三条微信银行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类型为客户最常用且适合手机端办理的业务,服务流程以安全、快捷为指导理念,以打造良好的客户体验为根本目标。

第十四条借记卡及准贷记卡金融交易业务办理采用页面跳转模式,不得通过微信对话框等可能泄露客户关键信息的模式办理。

第十五条账户关联规定:(一)仅可绑定农业银行卡账户,包括:借记卡、准贷记卡及贷记卡。

(二)不限制绑定银行卡的数量。

(三)绑定账户需填写账号及相关验证信息,解绑账户不需要验证信息。

第十六条微信银行金融交易功能原则上只在“中国农业银行”及“农业银行信用卡”微信银行(服务号)上开发建设。

第四章分行特色业务管理第十七条微信银行分行特色业务(以下简称“分行特色业务”)是指在总行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由分行根据当地市场或客户需求提出创意并自主研发,向当地客户提供的金融交易、增值服务等。

第十八条在总行微信银行平台上开发应用分行特色业务需报经总行审批,服务界面设计遵守总行相关规范。

分行特色业务的技术开发工作由分行负责,由总行提供的接口接入。

第十九条分行电子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协助分行科技部门实施分行特色业务技术开发,组织业务验收测试,完成测试报告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

第五章营销宣传管理第二十条微信银行营销活动和信息发布统一出口为总分行电子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微信银行所发布的内容应维护我行声誉,严禁发布损害我行形象的言论和信息。

微信银行应以发布官方信息、营销活动信息、产品信息等内容为主,建立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渠道并保持良好互动。

第二十二条微信银行发布内容包括:(一)发布产品的最新动态、功能介绍、优惠信息及新产品预告等。

(二)发布营销活动预热宣传、活动规则介绍、活动获奖情况等信息。

(三)发布我行官方政策信息,系统升级停机等公告信息。

(四)答复客户业务咨询、建议和投诉信息。

(五)围绕客户需求,为增强微信银行吸引力而发布的趣味性、哲理性内容等各类吸引网民阅读的知识、信息,以及经过包装的业务宣传软文。

(六)其他有利于提高客户认知度的积极健康的内容。

通过微信银行发布新闻信息的,应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新闻宣传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禁止微信银行发布以下内容:(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三)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消息。

(四)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发布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隐晦、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版权的。

(七)我行商业秘密,如未经公开披露的经营数据、收购计划、诉讼案件、政策调整、市场营销计划、新产品信息以及业绩预测、管理人员调整、薪酬福利制度等。

(八)有损品牌声誉、涉及我行的敏感或负面信息。

第二十四条微信银行发布的信息采取分级管理、统一发布。

新闻类信息由新闻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总行为企业文化部,分行为办公室),其他信息经信息提供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发布信息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信息投放审批表》(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除紧急情况外,有信息发布需求的部门应将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安排提前两周发送电子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

第六章客户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微信银行客户服务采用智能客服和人工客服协同服务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智能客服采用客服机器人与微信银行对接的方式,以文字形式通过微信银行对话框自助应答客户咨询。

第二十八条人工客服由在线客服人员完成,在客户主动选择人工客服或智能客服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时,人工处理客户咨询、投诉等。

第二十九条通过我行微信银行新增服务或开展营销活动,须提前报运营中心备案,并协助运营中心开展知识管理、业务培训等各项工作,以便有效开展客户服务。

第七章风险管理第三十条微信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管理和系统安全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各部室、各级行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行内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通过微信银行发布涉密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微信银行运营人员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权限进行操作。

由于操作不当引起信息发布错误、系统损坏等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微信银行系统由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统一规划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接入、拆卸、安装、更换设备,不得对微信银行数据库进行修改、添加和删除。

第三十四条技术支持部门如需对微信银行的软硬件进行升级、调试等,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微信银行管理部门,以便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五条微信银行开发文档、源代码文件等按照总行保密规定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注册申请表2.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信息投放审批表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注册申请表编号:注册账号微信号开设部门/运营人员联系电话分行申请理由发布内容部门/分行经办人:联系电话:日期:审核意见处室负责人意见分管总经理/行长意见总行电子银行部/网络经办人:联系电话:日期:金融部审核意见处室负责人意见总经理审批意见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信息投放审批表部室/分行文档号:微发 [20 ] 号信息类型新闻类信息□营销信息□客户服务类信息□其他□业务类信息□请打√确认发布需求概述部室/分行经办人:联系电话:日期:处室负责人意见: 日期:部室/分行负责人意见:日期:(签章)审批部室经办人:联系电话:日期:处室负责人意见: 日期:部室/分行负责人意见:日期:(签章)发布需求发布日期:年月日时发布内容:(可附页)备注注:1.文档号由信息审批部门统一编写。

2.信息类型可多选。

3.采编部门同为审批部门的,填写在“部室/分行”一栏,“审批部室”不需填写。

4.新闻类信息的审批部室为企业文化部(总行)及分行办公室(分行),其他类型信息为微信银行运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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