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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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大院等场所节能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大院等场所节能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大院等场所节能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11
•【字号】陕发改环资[2008]1314号
•【施行日期】200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大院等场所节能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08〕1314号)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省级机关新城大院节能改造项目备案的申请报告》(陕政管[2008]46号)收悉,项目提出对新城大院等场所破损严重、设备陈旧、耗能较大的照明系统和采暖供热系统等进行改造,总投资742.3万元,资金自筹解决。

主要改造内容为:利用太阳能改造现有路灯照明和热水供应系统;采用节能灯改造新城大院高层车库照明系统;采用节水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改造新城大院供水系统。

项目建成后可以改善照明、节约用电和节约用水,为建设节能型机关和政府带头节能做出表率。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备案。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小区物业部门最近收到不少业主反映,由于年久失修或者丢失,您手中的小区出入证件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了。

为了确保小区安全有序管理,我们决定为全体业主统一更新换发出入证件,以下是具体流程和要求,请仔细阅读并按时完成。

更新换发须知更新时间安排:为了避免集中办理造成的拥挤,我们将分批次进行证件更换。

从本月起每周六上午9:00-12:00受理,持续至全部业主完成为止,请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

如果是房东,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请携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到物业服务中心填写《出入证件更新申请表》,并当场拍摄电子照片。

工作人员核实信息无误后,当场为您补办新的出入证件,请妥善保管。

补办费用:本次出入证件更新属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是遗失补办,则需收取20元工本费。

过渡期安排:为了确保小区秩序,从本月起至全部业主更换完毕,原有出入证件可继续使用,但建议您尽快完成更新。

注意事项请务必按时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过期未换将视为自动放弃,我们将不能保证您的出入权限。

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出入证件一经补办,原证作废,请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请立即到物业处补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如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解决。

小区的安全和秩序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希望广大业主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

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为加快引进各类人才,助力“追赶超越”目标实现,推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一、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一)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使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居民集体户享有同等权利。

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落户。

二、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一)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二)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三)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四)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3]9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3]9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3]93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企业:为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按照《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陕建发[2010]234号)要求,近期我厅对《入陕备案证书》已经到期的36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陕分支机构进行了动态考核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情况此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核对人员、查阅资料和座谈等方式,对各受检企业的资质、人员、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就《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宣传。

各受检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准备充分,确保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能够遵守相关要求,及时办理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手续,资质、人员、资料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运行有序,技术人员级配合理,办公场所满足需要,并能严格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积极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

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事务所西安事务分所、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企业设计理念先进,标准把握严格,技术、质量管理规范,为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具体如下:1.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大家好!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提高小区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业主的生活安全和便利,我们将对业主出入证件进行更新换发。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更新换发的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业主出入证件可能存在磨损、信息变更等情况,为了确保小区门禁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更好地识别业主身份,我们决定进行此次更新换发工作。

二、更新换发的时间安排1、本次业主出入证件的更新换发工作将从具体日期 1开始,预计持续到具体日期 2结束。

2、具体办理时间为每天上午具体时间 1至下午具体时间 2,周末及节假日照常办理。

三、办理地点为了方便各位业主办理,我们将在小区物业管理处设立专门的办理窗口,具体地址为:详细地址四、所需资料1、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原业主出入证件(如有)。

五、办理流程1、业主到达办理地点后,先到登记处填写《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表》,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2、工作人员将对业主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取相关复印件,并为业主拍摄证件照片。

3、业主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需缴纳一定的证件工本费具体金额,工作人员将开具收费凭证。

4、新的业主出入证件将在具体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届时业主可凭收费凭证前来领取。

六、注意事项1、请各位业主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更新换发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能会影响您正常进出小区。

2、办理过程中,请您保持秩序,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现场工作人员。

3、新的业主出入证件启用后,原证件将自动作废,请您及时交回原证件。

4、如业主本人无法亲自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代办人需携带业主本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业主出入证件(如有)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

七、联系方式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_____我们深知此次更新换发工作可能会给您带来一些不便,但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1月22日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国务院第七巡查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管行为,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以下简称《监督规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监督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学习贯彻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始终紧绷安全生产弦不放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监督人员履职尽责的自觉性。

二是组织监督人员学习《监督规定》和《监督规程》,进一步增强法规意识,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教育监督人员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陕西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的通知

陕西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的通知

陕西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省直房改办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的通知(省直房改办发[2004]4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工作即将结束,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给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近期将为各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户产权证明书由各单位集中申办,并向省直房改办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公有住房产权证;(二)售房批复;(三)评估报告;(四)《职工购房合同书》;(五)公有住房出售分户价格表;(六)公有住房出售分户价格复核表;(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证明;(八)职工个人购房缴款收据;(九)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十)购房职工无多占、多购住房证明。

若购房职工的配偶不在同一产权单位时,应附配偶所在单位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购房或租用住房的证明。

省直房改办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再出具分户产权证明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办理:(一)产权管理单位未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上交房改办的,整个单位不得办理;(二)购买新房后,未将旧房交回产权管理单位或多占房、清房不合格者,不得办理;(三)对超标准购房的住户,其超标部分未按有关规定加价处理的,不得办理;(四)虽以标准价购房,但未向成本价过渡,没有取得全部产权的,暂不得办理。

(五)虽以成本价购房,但在产权问题上仍有纠纷的,暂不予办理。

三、分户产权证明书由省直房改办统一办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省直房改办地址:新城大院高层车库入口6楼联系人:曲东宁电话:87294205省直房改办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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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3.08
【实施日期】2012.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政管通[2012]5号),现就我局办理2012年度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出入证办证范围:省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省局机关驻新城院外正式在编人员。

蓝色XC2012 出入证(临聘)办证范围:省局机关各处室临时聘用、借调人员。

二、办证时间
蓝色XC2012出入证(临聘)办证从3月10日开始,4月10日结束。

出入证办证从4月20日开始,5月20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离退休人员由离退处负责统一填报相关资料,各处室聘用、借调人员由各处室统一填报相关资料,办公室不受理个人办证事宜。

(二)各处室按照要求备好相关资料(所需表格、资料见省局网站办公室通知栏)后,连同电子版一起送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省局直属各单位原持证人员持旧证换发新证,不再扩大办证范围。

(四)蓝色XC2011出入证(临聘)于4月15日起废止,粉红色出入证于6月1日起废止。

旧证在领取新证时统一交还办公室。

(五)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每证工本费25元。

费用个人自理,与办证资料一并交局办公室。

联系人:封志强
联系电话:87294630
附件: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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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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