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七章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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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二)资质证书副本;(三)项目经理证书;(四)施工合同;(五)施工组织设计;(六)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计第四章施工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资金第七章组织协调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附件2. 建筑设计、施工图纸附件3. 审查、审批文件附件4. 合同、合作协议附件5. 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 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固定设施2. 规划: 指根据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的建设活动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3. 设计: 指按照规划要求,通过综合考虑建筑功能、技术和艺术要求等因素,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方案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4. 施工: 指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主体施工、室内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建筑施工工序5. 环境保护: 指对建筑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6. 资金: 指建筑活动所需的经费、款项和资产等7. 组织协调: 指协调建筑活动的各方利益,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8. 监督检查: 指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建筑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建筑规划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规划制定不规范。

解决办法:加强建筑规划研究,制定统一的建筑规划标准。

2. 困难:建筑设计过程中技术难题较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解决办法:加强技术研发,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促进建筑设计水平的提升。

3. 困难: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4. 困难:建筑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推行绿色建筑理念。

5. 困难:建筑项目资金筹措困难,预算管理不科学。

解决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预算和审批制度,完善资金监督机制。

6. 困难:建筑活动各方利益冲突,组织协调不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造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造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建造物,是指经人工修筑或者改变自然地形而具有地上或者地下连续完整空间、可以供人居住、工作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经济合用、安全、节能、环保、保护文化遗产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建造物中应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建造物的节能水平。

第五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建造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二)符合工程技术和经济技术指标;(三)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建造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颗粒物飞扬。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安全标志,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建造物所有人、使用人有保护建造物、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维护规范,爱护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第九条 建造施工单位应当对建造物进行安全评估,掌握建造的安全技术信息。

建造物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建造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造许可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文件完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建造物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造活动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造活动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建设的有机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文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组织协调。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惩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惩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并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制定合理施工计划,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公正地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操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劳动保护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条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守施工许可、验收、监督检查等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施工方案。

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前期调研、设计论证等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方案合理、完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及时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确保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第十五条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求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建筑法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保障建筑安全和环境保护。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法,制定了建筑法实施细则,以详细阐述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以下是建筑法实施细则(2024年版)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建筑环境的安全、健康、舒适和美观,促进建筑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建筑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等与建筑有关的行为,以及与建筑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评估、资金支持等活动。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建筑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建筑执业资格指建筑行业从业者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能力、资质等条件。

第六条建筑项目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特定用途而设计、施工、运营和利用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七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满足建筑功能的需要,同时注重人性化设计,提高居住和工作的舒适度。

(二)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承载能力。

(三)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筑安全标准,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抗震性。

(四)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建筑文化遗产。

第八条建筑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和科学方法进行设计工作。

第九条建筑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用途和规模确定相应的设计文件,并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第三章建筑施工和监督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和工程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施工。

第五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施工合同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二)施工工期;(三)质量标准;(四)安全防护措施;(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标准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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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 监理制度。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 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部门 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 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 关系,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 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应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 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 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 手续。”
施工许 可证 开工 报告 3个月 内开工 6个月 内开工 可以延 期两次 不予延期 停工满1年, 重新核验 停工的, 要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由此可以看出,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领取。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外,均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 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节 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制度 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容易导致以下弊端的产生:
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肢解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肢解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肢解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第三节 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3、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 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 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劳务分包单 位完成的活动。 《建筑法》笫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 工 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3、工程分包制度
直接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 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一、概述 二、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和依据及权限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
一、工程发包制度 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 (二)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用于工程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 商。”
第三节 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 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 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笫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 工 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2次为 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 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节
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的概念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一、建筑工程许可的规范
工程报建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 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 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制度《建筑法》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 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 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 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第三节 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2、禁止转包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 交由其他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 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他人。
第三节 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制度 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 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采用上面何种形式,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三节 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二、工程承包制度 1、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 如下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承揽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 揽工程。
二、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 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 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 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 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 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 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 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 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节 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制度 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 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 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和依据及权限
1、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三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 一协调:协调好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注意:
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权限还将取决于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 并且,该约定要向被监理的承包单位披露。 《建筑法》笫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 应 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 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
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 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 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手续。
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和依据及权限
2、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 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和依据及权限
3、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 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 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 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 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无效的情形: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肢解发包工程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 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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