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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妨害与德国法不可量物侵害比较与借鉴——兼评《物权法》第89条和第90条

英美法妨害与德国法不可量物侵害比较与借鉴——兼评《物权法》第89条和第90条

jdc l rc c . i p p r § ,tr u h it d c gt esl inp t g r i e a rbe o i n ei eommo u i a pa t e Th a e h ho g r u i u o ah r ad g t mep o l i i s n o n h ot e n h s m f Nus c t o a nh n
h v o gv rd f i n v rl p vs n ao tt ede nsa dr e i fI a en t ieal ei t a do eal r ii b u h n e o o me t n e de o mmis n,t u ,i sn t ayt p rt nt e m s si o h s ti o s oo eaei h e
[ btatTw id s f rp r a fh P Crfrotei so ytm, o v , h at e &e o tu h w i A s c] oa ie Po et L wo te R e t h mmii s r t o y e s ns e hwee t id s r to og , hc r e i h
Ma .0 2 y 21
OnteC mp r ina dR frn eo i n e o a i o n eee c f h s Nus c a i e o n t mmo a n h C nL w a dI mmi in i eGema a s o t r n L w s nh
本 文 拟 通 过介 绍 美 国私 人 妨 害制 度 和 德 国不 可 量 物 侵 害 制
度对同一问题 的解决路 径 , 着重对 构成要 件和救 济方式进 行剖析 , 希望能找到 完善 我 国不可 量物侵 害的制度 设计和

2022年,2022年司考物权法真题及解析

2022年,2022年司考物权法真题及解析

2023年司考物权法真题一、单项选择1、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置了1辆车,商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章将李某撞成重伤。

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

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恳求讯达公司赔偿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恳求讯达公司赔偿C、李某有权恳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D、李某有权恳求周某和讯达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讯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2、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留神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挨次,以下哪一排列是正确的?D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3、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恳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解此等妨害,称为物权恳求权。

关于物权恳求权,以下哪一表述是错误的?D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恳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别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展4、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

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全部,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

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全部权,以下哪一说法正确的?DA、不能,由于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全部,石头从河流中分别后照旧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由于即使长江属于国家全部,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全部权C、不能,由于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全部,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由于即使长江属于国家全部,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全部权二、多项选择1、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全部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第十五章 相邻关系

第十五章 相邻关系

案例2: 张力、张平系前后邻居,张力居路南,张平住路北,张 平在张力房后堆砌石头,致使张力不能对自己房后的水坑 进行填平,如遇大雨,坑内积水就会浸泡房屋根基,危及 张力的住房安全。张力要求张平清除,排除妨碍。张平认 为自己堆砌石头的地方属集体土地,张力无权干涉,拒绝 清除。为此张力将张平告上法庭。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 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 理截水、排水问题。张平在张力房屋后的空地上堆砌石头, 致使张力无法对其房后的空地填土平整,如遇大雨,水排 不出去,将危害张力的房屋安全,故判决张平应清除堆砌 在张力房后石头,排除排水妨碍。(中国法律门户网)
2、某地日照标准为冬至日1.5小时。甲房屋原来冬 至日满窗日照为3小时,乙房屋合法建成之后, 遮挡了甲房屋的光照,冬至日满窗日照减至2小 时。有关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涉及相邻关系 B.甲可以以相邻关系受到损害为由要求乙采取措施 C.甲不能要求乙排除妨害,因为甲负有在正常合理 的范围内的容忍义务 D.如果甲的房屋日照时间降低到1小时,则可以要求 乙赔偿损失等
分析: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 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相、公平合理的精神,正 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 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张云德在未征得原 告张德维同意下,强行超建房屋,给相邻 的原告方造成妨碍,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 的暂停建房裁定,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判决被告张云德建房不得超出4.8米, 超出部分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拆除完毕。
案例3: 张云德与张德维两家系前后邻居,张德维住张云德北面, 两家房距5.8米。今年3月,张云德翻盖房屋,准备在原来 的宅基上建两层9.22米高的楼房,便找到张德维协商。张 德维表示,按农村风俗前房不能高出后房,自己的房屋是 4.8米,看在祖家爷的份上,前后可以一样。张云德虽口 头答应,但他趁张德维外出做生意之机,强行超建。在上 层已建3米时,闻信而至的张德维以该房建成后会影响自 己房屋采光为由加以阻止,但张云德却认为,在自己的宅 基上建房,想盖多高盖多高,谁都无权干涉。无奈,张德 维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在3日内向张云德送达了暂 停建房裁定。孰料,张云德非但置之不理,还昼夜不停地 将房建成。经科学测算,张德维的整个窗户在冬季近二个 月不能受阳光照射。 (法易行)

物权法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

物权法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

物权法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121517136 唐锦涛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在承包经营权范围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其承包的4.2亩土地经营权转包给蔡某,转包期限5年,由于蔡某基于其相互信任,没有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第二年,同村村民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陈某协商其4.2亩土地经营权的转包事宜,陈某没有告知蒋某土地经营权已经转包给蔡某的事实,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又将4.2亩土地的经营权转包给蒋某,并且于同年2月申请办理了转包登记。

事后蔡某知道了此事,主张陈某与蒋某的转包合同无效。

在该案中由于陈某与蔡某的转包没有进行登记,蔡某主张陈某与蒋的合同无效,因蒋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转包权,而且进行了登记,同时因陈某与蔡某的转包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蒋某),因而蔡某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最后只有陈某与蒋某的转包有效。

甲将自己机动车转让与乙,车辆已交付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乙在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丙损害,此处的丙不能以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向甲主张损害赔偿权,因为丙不是物权法24条规定的第三人。

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交付后,车辆发生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丙只能向乙主张权利,不能向甲主张权利。

所以,根据《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物权自交付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和B签定合同买卖一处房产,但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相邻权

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相邻方享有的要求他人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

相邻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一)通行、通道相邻权;(二)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三)铺设管线相邻权;(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五)防险相邻权;(六)环保相邻权;(七)通风、采光相邻权(八)地界相邻权;(九)共墙相邻权;(十)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相关法律知识: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

一般来讲,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经营的叫需役地。

2023年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2023年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2023年3.甲、乙各以20%与80%旳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旳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对旳旳?A.乙有优先购置权,丙没有优先购置权B.丙有优先购置权,乙没有优先购置权C.乙、丙均有优先购置权,两人处在平等地位D. 乙、丙均有优先购置权,乙旳优先购置权优先于丙旳优先购置权【答案】D【知识点】共有【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旳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旳,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置权,因此共有人甲要转让自己旳份额,共有人乙有优先购置权。

(注意:《物权法》也有相似规定)根据《协议法》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旳,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因此甲要转让自己旳房屋份额,丙有优先购置权。

对于承租人和共有人之间旳优先购置权谁更优先旳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旳原理,共有人旳优先购置权优先于承租人旳优先购置权,因此D选项对旳。

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23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达愿以30000元购置甲旳房屋,甲也想将抵押旳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对旳旳?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旳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旳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由于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答案】此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当时旳法律规定(《担保法》49条),答案为A,不过2023年旳《物权法》作了不一样旳规定,因此目前这一题旳答案应选C【知识点】抵押财产旳转让【解析】《物权法》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旳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C对旳。

37.甲借用朋友乙旳自行车数月。

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对旳旳?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合用善意获得,质权设定有效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合用善意获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旳损失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旳损失【答案】AD【知识点】质权旳善意获得【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旳动产出质旳,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旳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导致损失旳,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电大-物权法题库本科

浙江电大-物权法题库本科

《物权法》机考题库一、判断题1.《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其受到损害的,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3.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6.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只有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

×7.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8.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9.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1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2.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出质人对于因物质的隐秘瑕疵而造成的损害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出质人可以许可\转让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5.村民甲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乙后,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16.担保物权无需以特定的物或权利为客体。

√17.当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8.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19.当债务人需要靠抵押物清偿贷款时,应首先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然后清偿欠银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最后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5、属于司法解释的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6、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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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争议最大 的一个问题就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一种观点认为,应 当允许这两类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物权法应当给老百姓的 金融借贷提供保障,建议物权法允许老百姓以承包的山林、 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用于抵押。这对于解决“三农”问题会 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果物权法不允许农民的房产(包括宅基 地)可以抵押,广大农民基本上就没有贷款抵押物。此外, 城市的居民有了房产就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而农民有了房 产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很不合理。因此,建议在法律上留 一个口子,允许农民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另一种观点认为,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不能设定抵 押,至少目前还不宜放开。按照用益物权的性质,宅基地使 用权是可以抵押的,但是在现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村医 疗、养老、生活保障制度都不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具 有身份性质和福利性质,因此现在不宜完全放开这两种权利 的抵押。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当前大多数农民安 身立命之本,因此目前尚不具备放开这两种权利抵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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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 对物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属于财产权。 一般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典权等,其中最具有重要地位的是所有权。其基本特 征为:(1)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以此同 债权或知识产权相区别;(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 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包括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以此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人相区别;(3) 有追及效力,即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在何人手中,权 利人均可追随其物而主张权利,债权则无此效力。物权受 国家法律的保护。物权受到妨害或干涉,权利人可分别不 同情况行使返还请求权、排除防害请求权、防止侵害请求 权,还可要求损害赔偿、返还不当得利等。 5、《物权法》 指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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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维护不得抵押
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禁止以宅基地使用 权设定抵押。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 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谓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 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 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 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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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不动产资源的资源特性 对物业管理来说,物业的不动产不仅有物业本身,还包 括了车库、地面道路、绿地、电梯、楼梯等“公共区属”部 分。物业的不动产是资源,“公共区域”部分当然也是资源。 在这部分资源中,似乎以“车库”(包括地面停车场)和 “道路”最受人们的关注。而关注的焦点实际上是人们的停 车问题。车库和道路(路边的停车区、带)之所以引起关注、 引起争议、引起纠纷,以至闹到全国人大,最后在作为法律 的“大法”之一的《物权法》中列出专门的条款。从资源的 角度认识,完全在于其资源形态的“稀缺性”和“有价性”。 近年来,媒体关于“停车难”的报道铺天盖地,政府管理部 门也不断地公布有关统计数字。虽然业内人士对这些报道和 数字并不相信(渗透着商业炒作和粉饰太平的数字描绘的景 象距事实存在差距甚大),但由于物业产权的归属、划定一 直处于“模糊”的状态,使这一方面的管理处于自行其是、 流于失控的状态也是事实。 因此,如何使这部分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解决日益严 重的停车问题,就成为物业管理业内的工作者和政府主管部 门的官员们迫在眉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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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解读
[学习目标]
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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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1、资源 一国或一定地区内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物质要素的总称。 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前者如阳光、空气、水、土 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等;后者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 源以及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 2、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建筑物以及 附着于土地、建筑物上的不可分离的部分。 3、土地 指大自然赋予人们的,以陆地、水域等形式存在的资源。它既 为人类提供活动基地,又为人类提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是 生产活动不可能少的物质条件。按其用途可分为农用土地、矿 山土地和建筑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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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CONTENTS
• 前言 • 物权法解读 • 物权法时代物业管理可持 续发展的七大问题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 理条例》的决定 •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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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一个重要内容, 1998年3月起 草工作正式启动,在多次公开全国征求意见基础上,历 经全国人大五次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从物业管理行业的角 度看,《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 律,无疑是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必将对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产生基础性的、长期性的重要影 响。2007年10月1日,新《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 同时实施,标志着中国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物权法的时 代。面对国家这一重要法律出台,作为物业管理人,我 们不能不认真思索在物权法时代,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 必将面临的若干重大问题,从而未雨绸缪,与业内同仁 共同推动我国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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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稀缺性。 稀缺的属性无疑是资源最重要的属性。稀缺的程度与 资源的重要地位呈正比的线性关系。“物以稀为贵”说的 就是这个道理。粮食,在和平时期,只是一种维持国计民 生的产品,只要风调雨顺、贮备充足,人们都不会太多地 关注它。而在战争、灾荒时期,它就成了非常紧俏的战略 物资,其原因就在于它的数量的稀缺和战争过程的必不可 少;在就业市场上,一度以“有驾照”为条件的求职者销 声匿迹,缘于今日之求职者几乎每个人都拥有“驾照”, “驾照资源”已不再具稀缺性,自然也就失去了作为资源 的条件。 ③有价性。 资源是有价值的,不仅有实用价值、贮存价值、社会 价值等,而且还有价格,价格是以金钱形式来度量的一种 价值形式。显然,物质的价格高低与资源稀缺的程度有着 巨大的联系。从根本上说,是与市场有着紧密的联系,因 为资源稀缺与否以及稀缺程度完全是靠市场反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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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不动产资源
1、不动产资源的基本属性 资源,根据性质不同有着许多不同的属性和特 点。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而社会资源则来源于人 的社会属性。不同的资源属性会显示出不同的特点 以及外在表象,从而影响着资源在自然社会和人文 社会所显示出来的地位和作用。 ①实用性。 资源之所以成为资源,实用性是其重要的属性 之一。不实用或缺乏使用价值的物质不能称为“资 源”,也不能成为资源。譬如让一个精通矿冶开发 的人从事勘探、冶炼工作,他就具备了实用性,成 为一种资源,而如果让他去从事海产养殖,就不具 备实用性,不成其为资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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