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题复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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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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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第1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 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五、提升之三——物权变动模式在所有权 中的适用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交付。”
六、例外,合同生效,物权即变动,登记为对抗 第三人要件。
三、提升之一——物权变动模式在其他担 保物权中的适用
质押权
担保法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 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
四、提升之二——物权变动模式在用益物 权中的适用
1、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189条)
七、何为这里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1、此“第三人”仅指交易中的第三人,而 不包括侵权法上的第三人。
2、此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善意指对前手 的物权变动不知情。
3、主张第三人为恶意者负举证责任 4、此第三人仅指善意的取得物权的第三人,
不包括仅取得债权的第三人。
2、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宅基地实行最严 格的控制。
3、例外:转让房屋所有权会导致相应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
4、对例外的限制--三个转让条件。 5、宅基地的“三权分置”。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1、农村土地能否进入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 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培训材料

物权法培训材料
物权法规定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保障了留置权人的合法 权益。
物权法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
采矿权
物权法规定了采矿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程序和条件,保障了矿 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水权
物权法规定了水权的取得、转让、抵押等程序和条件,保障了水资 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林权
物权法规定了林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程序和条件,保障了森林资 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完整的所有权。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物权设立
物权的设立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定方式,在特定物上设立物权, 并使其产生效力的行为。物权的设立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类型包括所有 权变动、用益物权变动和担保物权变动等。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 止双重所有。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向社会公开, 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 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特征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 性和排他性,是最完整、 最典型的物权形式。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效力。物 权消灭的原因包括权利人放弃权利、标的物的灭失、权利期 限届满等。
物权消灭的后果
物权消灭后,权利人不再享有该物权,也不再承担相应的义 务。如果因为物权的消灭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权利人可以向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请求赔偿。
04
物权纠纷的解决
物权纠纷的种类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概念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以及对其他人不能侵犯的权利。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保护权利人利益等。

3. 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4. 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物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占有取得、占有保护和公示交割。

2. 物权的行使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对物权进行行使,包括使用、处置、收益和处分。

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公示交割、占有保护、侵权行为救济和强制执行等方式。

4. 物权归属、流转和消灭物权的归属、流转和消灭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不动产物权1.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后,才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行使和利用。

2.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等程序。

3. 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动产物权1.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确立和变更需要通过动产交付等方式。

2. 动产转让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交付等程序。

3. 动产抵押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动产赠与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五、知识产权1. 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2. 商标权商标权是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权利。

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立使用和保护权利。

4. 汇编权汇编权是对他人作品的整理和编辑权利。

六、担保物权1. 抵押权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为抵押的权利。

2. 质权质权是以动产为抵押的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对他人财产的留置和保管权利。

4. 转质权转质权是将质权物的占有和处置权利转移给受质权人的权利。

《物权法》培训课件

《物权法》培训课件

介绍用益权的定义和特征, 以及对物权法中其他权利 的补充和限制。
探讨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功 能,以及为债权提供保障 和担保的作用。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不动产物权
解释不动产物权的定义和范围, 包括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动产物权
介绍动产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例如车辆和财产租赁等。
知识产权
探讨知识产权在物权法中的地 位和保护,例如专利和商标等。
协议和合同
讲解通过协议和合同来保护和维 护物权的重要性。
物权纠纷解决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调解解决
介绍仲裁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和流 程。
探讨诉讼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程 序。
讲解调解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好处和实 施方法。
结语
总结《物权法》培训课程的重点内容,并强调物权法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鼓励学员加深学习和实践。
物权的取得和转让
1
衍生取得
2
解释衍生取得物权的方式,例如继承始取得
讲解原始取得物权的各种方式,如依法 领取、制造和买卖等。
物权的转让
探讨物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合同转让和 法定转让等。
物权的保护与维护
司法保护
介绍物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包括 诉讼和裁决等。
约束和限制
探讨物权受到的约束和限制,以 及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培训课件
欢迎参加《物权法》培训课程!本课程将带您深入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核心 概念、种类和内容,以及其取得、转让、保护和维护等方面知识。
《物权法》概述
介绍《物权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为后续内容打下基础。
物权的基本概念
1 所有权
2 用益权

法规培训-物权篇

法规培训-物权篇

法规培训-物权篇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人与物之间关系的一门学科。

物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于维护公平、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原则。

这些原则在物权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公正和秩序。

1.权利主体原则:物权的享有者为物权的权利主体。

物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才可以成为物权的权利主体。

2.物权物质性原则: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物质存在的实物。

只有具备物质存在的实物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虚拟或无形的物体无法成为物权的客体。

3.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享有者可以对其拥有的物权行使绝对权力。

这意味着物权享有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物权进行处置、利用和保护,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扰。

4.物权效力原则:物权的设立以及其他一切对物权产生影响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物权的设立与转让物权设立的方式物权的设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占有:占有是作为某个物权最原始的设立方式。

只有实际占有了物品,才能成为该物品的所有权人。

占有可以通过占有他物、占有抵销、告知占有等方式进行。

•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物权。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等都可以使物权产生。

•遗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转让给其他人,并使其成为物权的享有者。

物权转让的要素在物权交易过程中,物权的转让是重要的环节。

以下是物权转让的要素:•转让人与受让人:物权的转让必须涉及到转让人和受让人。

转让人是原本的物权所有者,受让人是接收物权的新所有者。

•转让意思表示:物权的转让必须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进行。

例如,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等都可以作为转让意思表示的形式。

•转让客体:转让必须明确具体的物品或财产。

物权不能抽象存在,必须有具体的客体。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培训课件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培训课件

简答论述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

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物权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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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定,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
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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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了解)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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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 体系
国家所有权
自物权 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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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指示交付】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借 给乙公司,后来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 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但 乙公司未作答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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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 无关。 典型: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例】1.张三把电脑卖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交付,合 同有效,但李四不享有所有权。 2.张三把房屋抵押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办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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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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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含义
1.物权法定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
2.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内容相同的物权
3.公示公信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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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物权法复习

物权法复习

物权法复习:一、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的方法一、法律案例的答题技巧:(1)“审题”。

审题一定要有目的性,先看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来阅读题干。

二是根据部门法的考试特点来审题,比如民法案例要主要考察几个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诉讼程序有何违法之处”。

因此审题可以带着这些问题来筛选有关的素材。

(2)先“析题”后动笔。

一般而言,案例分析中所交代的信息都是有用的,有的从正面提供解答线索,有的从反面提供干扰信息,因此对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不能放过。

有些考生读完题后就匆匆动笔,贸然作答,显然不对。

出现综合性大案例分析的可能性不大,一般都是若干小问题,每个问题之间或层层递进,也有的属于大杂烩。

如果考生答完前面题目后才发现后面的题目与前面的答案相矛盾,这时容易慌乱,造成心理压力,浪费时间,影响卷面整洁。

析题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呢?首先,确定案例内容涉及的知识点。

其次,清楚题型,抓重点。

应当注意,无论对于哪种类型的问题,我们都必须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所提问题,就处理的合法性、事实根据作出充分的论述,给出具体的方案、结果和法律理论依据。

最后,全面考虑问题,理清思路。

不可能希望某一道案例分析题只是某一个知识点。

这种题目考的就是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

因此,面对任何一个案例分析题,我们应该树立全局观念。

即对待一个行为不能仅仅凭借对法条和某个概念的简单记忆来应付。

另外,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明确地串连组织起来。

(3)“答题”。

考取高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答案,二是法言法语。

“组织答案”需注意并非多多益善。

案例分析题一般采点给分,因此对任何一个问题的解答应力求全面简明。

我们总结了三个部分,一为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简洁明了,千万不能答非所问。

第二要列出法条或原理,案例分析考查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每题都是根据法条或原理编出来的,所以考生在解答案例题时,一定要分析出这个题背后的法条或原理时什么,当然对法条的回答不需要一字不差列出原文,只要答出基本意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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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 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二、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在民 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一)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 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 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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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基本理论
一、物权法概念及性质 二、物权法原则 三、物权效力 四、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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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 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 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 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 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 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 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 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 的他主利用。(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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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从全世界的立法模式来看,主要存在三种: (1)意思主义(以法、日本民法典为代表)物权
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 效力。 (2)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物 权的转移的要件=物权合同+登记(交付)。 (3)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 典为代表):物权变动公式可表述为:a.物权变动 以债权行为(合同)有效为前提;b.登记或交付是 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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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
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 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 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第二、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 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
第三、物权效力法定化。即物权的法律 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四、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非经法 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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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
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 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 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 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 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第四、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享有物权 和行使物权的干涉(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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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四、一物一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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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
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 涵: 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 本理念,虽然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 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 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 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 《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 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4条以并列 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3;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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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
受公信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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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法》第二章)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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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提示
一、基本概念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与留置权) 4.占有改定 5.善意取得 6.流质契约 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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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个常见的理论问题
1.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的方法和物权公示的效力) 2.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 3.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 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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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 变动; 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 合等; 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取得是基 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四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 这四类原因中,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 要、最常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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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权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 行使。(T5、T6、T7)
第二、物权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有体物,包括动 产和不动产(T2)
第三、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 益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主体 得依自己的意思进行对标的物加以使用、 收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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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的选择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例外为意思主义。具体的情形为:
(1)基于合法债权(合同)行为为前提; (2)根据物的类型(动产和不动产)不同适
用不同生效要件: 其一、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 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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