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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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规则,与我国十三亿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一、物权是什么权

日常生活中,民众相对比较熟悉“所有权”、“产权”这样的概念,而对物权有些陌生。《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们熟悉的“所有权”、“产权”的概念包括在物权之中,物权是对物的归属与利用的相关权利的理论概括。物权是财产权。与债权不同,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而债权是请求他人做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时不需要其他人意志,可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大主要部分构筑了物权的体系。所有权规范着物的归属,也就是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是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础。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当然内容。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权利人必然有权处分该财产。用益物权同样值得关注,它是指权利人对别人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属于用益物权。因为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但权利的行使并非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当行使权利侵害别人或者公共利益,就是非法的。比如,购买住

宅小区内房屋开一家饭店,会给周围的住户带来噪音,也产生安全隐患,这就是非法的。

在哪些财产之上可以成立物权?这就是物权的客体问题,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法》对物的分类作出了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指位置移动不影响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比如大到汽车、船舶,小到一粒米、一根针都属于动产,此外还包括电、光、声音等无具体形状的有体物;不动产通常是空间位置固定的财产,最常见的不动产当然是土地和房屋。

那么,家里的宠物受别人侵害致死,可否要求侵害人支付比宠物的市场价格高的赔偿?人在临终时是否可以把自己的财产赠与宠物?这就涉及在物权法的视野中,该如何看待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它究竟是物权的客体应由人自由支配,还是可以作为物权的主体?

法律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是基于对生命的尊重。但动物应该与其他物一样,作为物权的客体,能被人实际支配并获取收益,并能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当动物受到侵害,动物主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此外,动物对于人的意义与一般物不同,比如由于主人与宠物之间的感情,宠物受到伤害可能导致主人的精神损害。所以在此情形下,宠物主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害人支付宠物的医疗费用外,还可以请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总的来说,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能够被人控制的,存在于人体外部的,独立的特定有体物。因此,没有经济价值的物体并不被视为《物权法》中的物;人类不能控制的物,比如月球上的土地也不能被视为物,因为它不能被人支配;人体器官不能被视为物,但是如果该器官已经脱离人体独立存在,则可以被视为物,比如血液,头发等;依附于他物而不能独立存在

的同样不能视为物权法上的物,比如尚未收割的庄稼,还存在于牛身体中的牛黄等。物必须是有体物,而无论是否有形,比如某人写了一本小说,他对这本小说的发表,获取稿费和允许他人使用等财产权利是著作权而非物权。

二、《物权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归属与利用的法律规则,它保护人们合法取得的财产。它在社会生活中究竟起着怎样的作用?归结起来,主要是定纷止争和物尽其用这两个方面。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名分”是指所有权归属,跑着的兔子属于无主物,因此大家争相追赶想取得它;而市场上卖兔子的虽多,大家都不会轻易去拿,因为这些兔子的所有权归属已经明确。由此可见,如果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必然导致社会纷争不断。比如,在农村偶尔发生的土地边界纠纷、用水纠纷等等多是因为所有权不明而产生。财产所有权对于社会中的主体既有重要的作用,每个人的生存都要靠物质资源,因此也可以说财产所有权是我们生存的基础和保障。

《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促进物尽其用。比如,当一个池塘的所有权不明确,最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大家都争相到池塘捕鱼,而不会有人维护池塘,最终池塘也会因人们的过度捕鱼而没有鱼了。但是,如果这个池塘的所有权明确,不仅因“名分已定”而使得其他人不会轻易去捕鱼,同时这个池塘的所有者为了使他的个人财富增加,一定会通过积极的劳动精心

维护池塘。而他的财富增加的同时,社会财富也就随之增加了。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也就是这个道理。只有保护财产权利,才能保障社会财富的积聚。

三、《物权法》制定和实施的重大意义

首先,《物权法》所设定的各项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交易,其实质就是不同的物的所有者之间相互交还物的所有权,所以,当一头牛、一棵树都属于国家和集体,人们的财产只局限于生活必需品而很少其他富余财产的时候,所有权的存在意义体现的不是那么明显。而当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所有权也就成了交易基础。此外,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也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土地公有制的大前提下,要解决农民能够长期有效利用土地的问题,用益物权制度是最好的方法。

此外,《物权法》是人们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者。权利要得到真正实现,必须得到法律充分有效的保护,《物权法》正是这样一部确认并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物权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民法是对人的终极关怀,在民法的视野下,每个人都是完全平等的主体,忽略了不同的人在知识和能力上的区别。随着市场经济中主体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异会不断扩大。这种貌似不公平的收入差异其实是公平竞争的产物,是公平竞争的结果。《物权法》保护人们因合法取得的财产,与财产的数量没有关系。当然,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控制收入差距过分扩大也是必要的,但这并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是通过税收途径解决的。新中国建立后,农民的财产是由“打土豪、分田地”而来,物权意识不强。新中国建立初期,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高,财产很有限,难以培养浓厚的所有权观念。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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