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培训材料
物权法培训

3、物权的客体是物。 (1)主要限于有体物,在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 物权客体 (2)必须是特定物 (3)一般是单一物
(三)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融合
1、债权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 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优先权
(四)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1、定义 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 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 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 法,可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原有形态和 性质的物。 2、意义 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定义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经分割 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 用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 分割,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其性质 或损害其效用的物。 2、区分意义 决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六)有主物与无主物 1、定义 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而无主物是没有所 有人的物。 2、无主动产先占原则 (七)主物和从物 1、定义 主物是指由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 发挥效用的两物中,不需依赖于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 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 配合主物更好发挥效用的物。 2、认定从物的要件 从物须为独立之物而非主物的组成部分 从物和主物同属一人 须没有交易上的特别习惯
物权法培训
第一编
物权总论
第一章 物 一、物的概念 1、物权法的定义:动产和不动产 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 定。
2、技术性术语
A、非人格性 能卖血吗? B、支配性 月球大使馆案件 C、独立性 D、有体性 技术、信息由何法调整?
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文

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我是XX公司的法务经理,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物权法的培训。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适用范围,同时还会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有益的信息。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指国家法律对物权关系所作的规定和调整,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变更、转移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物权的性质是指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物权的取得是指主体依法获取物权的过程,包括原先物权的设立、附着、转让等方式。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内容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变化的情况,可以通过物权的约定、法院裁判、遗嘱继承等方式实现。
物权的转移是指物权的所有权在一定时间内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可以通过买卖、租赁、赠与等方式实现。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失去效力或终止的情形,可以通过物权的放弃、法定条件消灭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适用于国家对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农作物、林木、水域、矿产、地下资源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产所作的规定。
在适用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物权的法律属性和实际运作的要求,合理运用物权法的原则和规则。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物权纠纷案件。
下面我将结合一些案例,为大家分析一下常见的物权法问题及解决办法。
1. 邻里纠纷问题邻里纠纷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公寓楼或小区居住的人更易发生纠纷。
常见的问题包括相邻住户的装修、管道漏水、噪音扰民等。
这些问题都与物权法有关,我们可以通过明确物业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来解决纠纷。
同时,尽量通过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诉讼的发生。
物权法培训课件

物权法培训课件物权法培训课件在当今社会,物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物权法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许多人对于该领域的知识了解甚少。
因此,为了提高公众对物权法的认知和理解,物权法培训课件应运而生。
第一部分: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一门研究财产权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个人和组织对于物财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方面的行为。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合法性、合理性和保护性。
通过学习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第二部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动产则包括车辆、家具等可移动的财物。
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利,用益物权则是指对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则是指以物权为担保的债权。
第三部分: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依法取得和通过占有取得两种方式。
依法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物权,如购买、继承等;通过占有取得是指通过占有他人物物的实际控制来获得物权。
物权的转让则是指将物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等方式实现。
第四部分: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物权的保护是法律对于物权的保障和维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侵权责任、追索权和排除权等。
侵权责任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索权是指物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或者赔偿的权利;排除权是指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或侵害其物权的权利。
物权的限制则是指法律对于物权的一些限制和约束,如对土地的征收、对房屋的拆迁等。
第五部分:物权法的适用和实践物权法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物权的具体内容和效力。
物权法的实践则是指将物权法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例中,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学习物权法的适用和实践,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
总结:物权法培训课件的设计旨在提高公众对物权法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知识培训——物权法

法律知识培训(三)——《物权法》知识学习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主讲人:培训内容: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物权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很多人对物权的涵义并不了解。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
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
(一)第一编:总则总则中第一章是基本原则。
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确立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意义呢?因为在法律体系中,解决不同的权利冲突时有一些基本规则:最基本的规则是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物权优先原则也有例外。
在特别的法律规定中,债权也能优先于物权。
什么情况下有例外呢:比如合同中租赁一章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把出租的房屋转卖给他人,买受人即新的所有权人能否把承租人赶出去,他不可以,他必须等到租赁合同期满,才能要求承租人退房,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的权利按照租赁合同属于债权人,新的买受人对这个房屋的权利是物权,那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他可以把承租人赶出去。
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的立法者改变了传统的做法,考虑到承租人是弱者,应给予保护,改变物权优先原则,实行买卖不破租赁,保护承租人利益。
我国在《合同法》第230条还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也是保护承租人利益的一种方式。
在有的国家,工资优先权也被视为具有物权的性质。
2023年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文

2023年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关于2023年物权法的培训。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的培训,我将从物权法的背景和原则、物权的内容和权利制度、物权的限制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讲解。
希望通过本次培训能够加深大家对物权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大家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一、物权法的背景和原则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中必然的产物。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意义上的物权法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制定并实施新的物权法成为当务之急。
2023年的物权法旨在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规范物权的行使和转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物权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权利平等原则、物权效力保护原则、合法保护原则和公共利益保障原则。
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即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物权法对一切人的物权享有平等的保护,不论其身份、地位和身世如何。
物权效力保护原则强调保护物权的效力,确保物权取得后具有充分效力,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合法保护原则是指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行为才能得到保护,依法取得的物权享有保护。
公共利益保障原则是指在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同时,物权法也要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的内容和权利制度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是指物物之间直接的支配关系,物主享有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如债权、股权等)、担保物权和其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享有他人的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但无处分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财产作为担保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要包括抵押和质押。
物权的权利制度是指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规范。
物权的权利制度主要包括物权的取得和设定、物权的变动和限制、物权的保护和救济。
物权法培训材料

物权法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
采矿权
物权法规定了采矿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程序和条件,保障了矿 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水权
物权法规定了水权的取得、转让、抵押等程序和条件,保障了水资 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林权
物权法规定了林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程序和条件,保障了森林资 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完整的所有权。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物权设立
物权的设立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定方式,在特定物上设立物权, 并使其产生效力的行为。物权的设立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类型包括所有 权变动、用益物权变动和担保物权变动等。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 止双重所有。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向社会公开, 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 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特征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 性和排他性,是最完整、 最典型的物权形式。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效力。物 权消灭的原因包括权利人放弃权利、标的物的灭失、权利期 限届满等。
物权消灭的后果
物权消灭后,权利人不再享有该物权,也不再承担相应的义 务。如果因为物权的消灭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权利人可以向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请求赔偿。
04
物权纠纷的解决
物权纠纷的种类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概念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以及对其他人不能侵犯的权利。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保护权利人利益等。
3. 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4. 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物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占有取得、占有保护和公示交割。
2. 物权的行使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对物权进行行使,包括使用、处置、收益和处分。
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公示交割、占有保护、侵权行为救济和强制执行等方式。
4. 物权归属、流转和消灭物权的归属、流转和消灭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不动产物权1.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后,才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行使和利用。
2.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等程序。
3. 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动产物权1.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确立和变更需要通过动产交付等方式。
2. 动产转让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交付等程序。
3. 动产抵押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动产赠与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五、知识产权1. 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2. 商标权商标权是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权利。
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立使用和保护权利。
4. 汇编权汇编权是对他人作品的整理和编辑权利。
六、担保物权1. 抵押权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为抵押的权利。
2. 质权质权是以动产为抵押的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对他人财产的留置和保管权利。
4. 转质权转质权是将质权物的占有和处置权利转移给受质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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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9.改变了抵押权存续期间(诉讼时效)的规 定。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02条)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10.废弃了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禁止超额抵押,物权法未重申。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法条及其司法解释的区别: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3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法》及其 《物权法》 司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
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 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
登记之日起生效。
和其他财产;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
课程名称 物权法
主讲人: 雷建国 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公司
制作时间:2007-4-27
课程设计
课程主要适应对象:业务人员/风控人员/管理人员 预计时间:三小时 课程主要目的和效果/解决问题:物权法介绍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培训方式:讲授/案例
参考资料/书籍/文件:物权法及相关法律 检验讲课效果的主要方式:考察 需要寻求的资源/支持:参加物权法研讨会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 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 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 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 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 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 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 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2、动产物权的变动
交付成立要件主义
3、另有规定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保护
1、公力救济
民事(确权、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刑事 行政
2、私力救济
1、行使抵 押权的前 提条件增 加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款优先受偿。
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
第六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未登记的 抵押权实 现的顺序 不同
第五十四条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第一百九十九条 (三) 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 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 照债权比例清偿
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受偿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第二编 《担保法》与《物权法》
第二编:《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一、《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
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 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充分吸收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 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补充、修改、完善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1.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
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4、 关于 抵押 登记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 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 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 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 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物权法总论
•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 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 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 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 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 盗不取。
商鞅《商君书》
物权的原则
1、物权法定 2、公示公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 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或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170)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2.修正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如何行使由双方约定, 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或者放弃 担保物权的,可以约定保证人仍然承担责任;(176条)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不同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
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 《物权法》 司法解释
11、 应收帐款质押 未规定 的公示方式有 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 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10、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
质权的 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 公示方 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式有所 生效。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 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12、
企业之间 的留置无 须有关联 性
第一百零九条 债权人的债权 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 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 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 的动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 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 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 之间留置的除外。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8、 抵押权 的时效 不同
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 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 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
司法解释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3.拓宽了抵押物、质物的范围。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航空器、 船舶等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将基金份额、应收帐款纳入可以质押的财产的范围 ;(180、181、184、208、209、223)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4. 区分了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成立;(187) 动产抵押书面成立,登记对抗;(188、189)
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5、
增加 了可 以抵 押的 标的 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财产可以抵押:
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课程设计
物权法总论 比较《担保法》与《物权法》 重点抵押、质押
目录
物权法培训教程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原则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保护 占有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概念
1、物 不动产、动产、特定权利。 2、物权 是指权利人 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法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
地使用权;
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