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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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编制依据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各地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4.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设计文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图、结构图、设备图等2. 经过会审的施工图3. 设计变更通知单三、合同文件1. 施工承包合同2.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与施工相关的合同四、工程预算及有关定额1. 工程预算文件2. 国家及地方有关定额五、施工现场勘察资料1. 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勘察资料2. 施工现场环境、交通、水源、电源等勘察资料3. 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设施、管线等勘察资料六、施工组织总设计1. 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2. 施工组织总设计说明书七、施工技术文件1. 施工方案2. 施工技术措施3. 施工工艺流程4. 施工操作规程5. 施工检验标准6. 施工验收标准八、施工资源配置情况1. 劳动力配置情况2. 材料配置情况3. 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4. 预制构件和半成品配置情况九、相关标准及规范1. 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2. 行业标准、规范3. 企业标准、规范十、类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例1. 相似工程的成功案例2. 相似工程的失败教训十一、建设单位可能提供的条件1. 临时房屋数量、水、电、路等情况2. 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十二、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1. 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风险2.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3. 施工进度延误、成本超支等风险4. 应对措施及应急预案综上所述,工程施工编制依据涵盖了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合同文件、预算定额、现场勘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资源配置、相关标准、类似工程实例、建设单位条件以及施工风险等方面。
充分掌握这些编制依据,有助于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规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规费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费用。
建设工程规费法律规定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规费的概念、种类、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工程规费的概念建设工程规费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费用。
建设工程规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保修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生产监督费、环境污染治理费等。
三、建设工程规费种类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为职工提供住房保障而设立的一种专项基金。
3. 工程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缴纳的保证金。
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质量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5. 安全生产监督费: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6. 环境污染治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防治环境污染而缴纳的费用。
四、建设工程规费征收标准1. 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
2. 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
3. 工程保修金:根据工程规模和合同约定确定。
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5. 安全生产监督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6. 环境污染治理费:根据工程规模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
五、建设工程规费征收程序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相关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费。
2. 相关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定规费缴纳金额。
3. 建设单位按照审核结果缴纳规费。
4. 相关部门出具规费缴纳凭证。
六、建设工程规费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保障收费合理、规范,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包括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
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应当以建设工程主体工程造价为基础,并结合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任务的难易程度、工程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工作时间和人员费用等因素界定;(二)按工程监理服务所需时间收费,其中,人员费用按月计算,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提高费用水平;(三)按照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和补充费用标准计算收费。
第四条其他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阶段、技术难易程度、工作数量、服务时限、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综合因素,以编制合理的收费标准或协商收费方式为原则。
第五条工程监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经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后,由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向收费对象提供明细账单,收费对象应当按照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支付金额结算,不得利用其它渠道支付。
第六条服务机构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规范收费行为,保证服务收费合理、规范。
禁止设立附加费、技术服务费、保密费、代理收款等名义,擅自在收费标准中加入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立收费标准的同时,明确好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明确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提供服务需要的人员构成及任务分工,并书面约定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021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目录

2021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目录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是国家重点领域,为了规范建设活动,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建设工程的法规。
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设工程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筑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用地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对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用地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建设工程相关标准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文件,规定了建筑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2.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3. 城市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城市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规定了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规范实施。
四、建设工程管理实践建设工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才能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建设工程法规目录是建设工程管理的基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国国土范围内进行的建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活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保障建设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运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是规范建设工程行为的法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通过规划对城市、乡村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保障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市用地、建筑控制和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等内容,旨在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
四、《建设工程基本规范》《建设工程基本规范》包括《建筑基本规范》、《市政基本规范》、《园林绿化基本规范》等,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技术标准。
基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技术规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出让、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对建设工程用地的规划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建设工程中,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取得和退出程序,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部分介绍,建议从事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做到法规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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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法例之建筑物条例、城 市规划条例等
➢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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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 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
➢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
二、法的形式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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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 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 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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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 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施工总承包: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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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 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 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 8
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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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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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层级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法律之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 法等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 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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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等。
➢刑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 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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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 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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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连带责任:
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 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 求赔偿,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 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 追偿。
当然,连带责任也不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 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除应加 强自行完成工程部分的管理外,还有责任强化对分包 单位分包工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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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 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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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 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 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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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总承包分类: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或一并发包给一个工 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 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本单元内容:
第1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第2节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
第3节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4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
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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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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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