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法律规定行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运用探讨与研究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第一讲依法执教1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5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二、被告的举证时限。
根据《若干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
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举证的时间作出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作出,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合理性: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18秋西南大学019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答案
![18秋西南大学019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b744742d83c4bb4cf6ecd10c.png)
1、下列不属于我国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1. G 省人民政府2. 国务院3. S 省P 县人民政府4.国务院公安部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强制查封、扣押,此种行为属于( )1. D.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2. 行为性处罚3.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4.财产性处罚3、下列关于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1. 行政征收是有偿的,行政征用是无偿的2.行政征收的标的是无形财产,行政征用的标的是有形财产和劳务3.行政征收的法律后果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行政征用却不发生所有权转移4.行政征收是强制的,行政征用是自愿的4、下列哪项行政行为被认为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1.撤销的行政行为2.解除的行政行为3.废止的行政行为4.无效行政行为5、下列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与制度的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制度3.两审终审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6、下列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1.B.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3.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4.人大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7、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是( )1. 30日2. 60日3. 90日4. 1.5日8、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的是( )1.地方性法规2.行政法规3.单行条例4.部门规章9、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1. 及于中国所有领域2. 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低于法律3. 与法律平行4.一定比地方性法规要高10、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2. 既可以由行政相对方也可以由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申请开始3. 在某种情况下也可由复议机关主动开始4.行政复议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为前提11、依据《行政许可法》,下列机关中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是( )1.较大市政府2.国务院各部委3.省会市政府4.国务院12、下列组织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1.国务院法制办2.村委会3.工商所4.省人民政府13、下列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表述,正确的是()1.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的,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2.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一般小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4.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请求的目的仅仅是要求对其已有的损害予以补救和恢复14、王某参与聚众赌博被公安局查获,经调查,王某系一名12岁在校学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刍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刍议作者:张艳歌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8期摘要: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经结束。
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无法衔接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对接问题。
行政行为具有的多样性和繁杂性,容易导致危害结果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侵害公益的行为,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往往也给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造成一定的难度。
本文尝试在分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适用条件基础上,指出其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不合理之处,以期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起诉期限是否等同于诉讼时效是目前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我国并未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出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起诉期限”字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中,在起诉与受理一章使用了“法定期限”。
因此,有学者主张行政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也有学者主张行政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还有学者主张行政起诉期限属于诉讼时效的一种。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超过该法定期限,相对人就丧失了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1]所谓时效,单纯从语义上说,就是时间的效力,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通常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法定诉权的事实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该胜诉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2]虽然二者有着较多类似之处,例如期间经过都会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等,但是二者之间依旧存在着较大差别,主要表现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于形成权,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属于程序性事项,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使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查阶段;诉讼时效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多适用于民商事领域,且其规定多为实体性问题,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只是丧失了寻求公力救济的机会,如果对方没有提出抗辩,法院不能主动援引释明,原告仍然有胜诉的可能性。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1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行政法学自考题-31_真题-无答案

行政法学自考题-31(总分99,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不属于司法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是______A.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B.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 C.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D.是否滥用职权2. 司法审查中,作为全案证据充分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_A.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 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C.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能得出惟一结论,不存在其他可能性 D.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互相印证,环环相扣,不出现“断条”3. 行政复议中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中却只能参照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______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规章 D.司法解释4. 下列关于司法审查中“参照规章”含义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A.人民法院应该无条件地适用规章 B.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为违反上位法,可以宣布该规章无效 C.人民法院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合法有效规章作为裁判依据 D.人民法院对规章行使间接审查权5. 部门规章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该由______A.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C.国务院裁决 D.最高人民检察院裁决6.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顶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下列哪个机关裁决?______A.国务院办公厅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______裁决。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8.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应一律______A.开庭审理 B.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D.书面审理9. 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______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法律法规培训(3篇)

一、培训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特举办本次行政案件法律法规培训。
本次培训旨在帮助参训人员全面了解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适用能力,为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贡献力量。
二、培训目标1. 系统掌握行政案件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2. 掌握行政案件管辖、起诉、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3. 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4. 增强行政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三、培训内容1. 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概述(1)行政案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征:①被告为行政机关;②案件涉及的是具体行政行为;③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④诉讼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案件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行政案件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宪法中的行政法规定;②行政法律、行政法规;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司法解释。
2. 行政案件管辖(1)级别管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除外:①涉及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②重大、复杂的案件;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行政案件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发生的地域、被告所在地等因素,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除外:①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②案件发生地人民法院;③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行政案件的起诉与受理(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适格;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议法律规定行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运用陈新明、X琨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主要由《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所构成,《行政复议法》及一些单行法律中也有一些涉及起诉期限的规定。
其中时间长短、起年,拟从实践运用的角度,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起诉期限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谈一谈自己的理解与看法。
一、起诉期限的意义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给予法律救济的最长时间限制。
它包括三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期限,即当事人自某一个时间点开始到另一个时间点终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过程。
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时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这个起算点,又要看确定起诉期限的价值取向。
第二个因素是在上述的时间期限内当事人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由。
立法设定起诉期限的意义应在于给当事人以是否寻求司法保护的选择权和行使这种选择权的思考、行动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由。
第三个因素是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在法律给予的这个特定的时间里没有提起诉讼,法律就将取消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当事人曾经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所代表的正义也不再存在,社会秩序将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发展。
因此,起诉期限是决定当事人权利、决定法的公正内涵的重要制度。
二、起诉期限规定的理解与应用(一)关于起诉期限的选择与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有多种期限和多种情形,就期限来说,有5天、15天、30天、3个月、2年、5年和20年不等;就行为来说,有复议行为和非复议行为,告知与未告知行为,告知内容上还有告知行政行为内容的告知和诉权告知;另外,起诉期限起点和终点也不完全相同。
这些不同,通常情况下不会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同时存在,但却存在着如何正确选择适用的问题。
1.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综合《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XX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l条、第42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也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的起诉期限。
二是原告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有2年的起诉期限。
三是原告既不知道行政行为也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为从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5年或者20年(不动产)。
2.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两种情形:一是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二是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从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
3.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自赔偿请求入向行政赔偿义务机美递交申请后2个月期间届满之目起计算。
二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三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对,束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3个月,但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4.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有专门规定,但只规定了起诉期限的起点,没有规定终点。
起算点有三种方式:一是自申请之目起60日;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随时起诉。
5.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单行法律有些也规定了起诉期限,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0日,《食品卫生法》、《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规定起诉期限为15日等,起诉期限的起点一般是接到决定通知之日。
单行法律中起诉期限的规定时间较短,因为单行法律多是由主管行政部门起草的,更强调行政的效率和行政因素。
但如果依据单行法律做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诉权或行政行为内容,或者经过复议程序等,则应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42条,或《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
(二)对“知道”的理解关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除《行政诉讼法》第39条,《若干问题解释》第41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外,其它条款关于起诉期限起点的规定都客观明确,审判实践中易于把握,但在上述的几条规定中,都把原告是否“知道”行政行为等内容作为了起诉期限蛉起点和不同期间的适甩条件。
如何理解“知道”这个概念,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
1.关于“知道”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中“知道”的主体为赔偿请求人,理论与实践当中没有什么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知道”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即无论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是起诉人,都属于“知道”的主体。
对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中规定的“知道”,人们对其主体可能有不同认识。
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第4l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丽第42条规定妁适甩对象是利害关系人。
其原因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能告诉其他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因为行政机关没有这个义务,所以第41条应兰i是针对相对人作出的规定;同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针对相对人作出的,相对人不可能不知道彳亍玻机关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第42条应当是针对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的规定。
这种观点的前提,是作出行致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把告知义务与“知道”主体联系起来。
上述观点从行政主体这个角度看应当是正确的,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铷度的价值取向,应该在起诉人及其权刺救济方面。
从起诉人权利救济角度看,无论是相对人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应当适用褶同的起诉期限。
所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体应当是一样的,是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关于“知道”的内容。
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知道”,究竟应当包含什么内容?这里有一个内容和程度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知道内容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l 条规定的知道内容是“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第42条规定的知道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起诉人知道的内容包含《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权,二是行政行为的内容。
诉权好理解,实践中也没有什么问题,无须再讨论。
而行政行为内容则比较复杂,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不同。
其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差别,其中有些共同的内容是不可缺少的,主要有:一是行政行为的结论或者结果;二是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和适用X围;三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四是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五是行政行为事实和行为的认定结论;六是法律规X依据。
上述6项内容是一个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那么对于起诉人来说,起诉期限的起算究竟应当从知道哪些内容开始起算呢,这里就有一个最低限度的知道内容问题。
笔者认为,那些影响起诉人行使诉权的行政行为内容,都应当属于最低限度应当知道的内容,具有这种性质的行为内容应当包含:一是行政行为的结论或者结果,否则就无从知道权益是否被侵害或者是否受到影响;二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否则起诉人起诉究竟应该告谁就无法确定,没有被告是不可能提起诉讼的;三是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或者相对人,否则就无法确定该行政行为与起诉人自己有什么关系,也无法起诉;四是认定相对人行为或者事实的结论,也就是最终认定事实的结论,否则起诉人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XX,或者自己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也无法行使诉权。
至于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虽然也会影响到起诉人的起诉,但日期因素还不至于使起诉人不能行使诉权。
行政行为的法律规X依据也是这样,它会影响起诉人胜诉的理由,但不会影响到起诉人行使诉权。
所以,行政行为的结果、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的对象、行政行为对事实和行为的定性这四个内容,应当属于起诉人行使诉权应当知道的内容。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的起诉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就应当包括这四项内容,只有知道了这四项内容,才是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不知道这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属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也就不能起算起诉期限。
3.关于“知道”的形式。
法律上作为起诉期限起点的“知道”,不是也不应当仅仅是一个事实上的结果,而应当是起诉人通过一定合法形式或者途径对行政行为内容的了解,即法律上的“知道”。
笔者认为,法律上的“知道”,首先是指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的告知、送达,只要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求,起诉人是否实际知道无所谓,但属于“应当知道”的X畴。
另外,如果不是法定形式和法定途径的告知、送达,就需要从事实上来判断起诉人是否“知道”。
对事实上“知道”的判定,应当实行严格标准,也就是根据人们的日常生活常识和确信习惯,足以得出起诉人确实是实际知道行政行为的结论。
如果这种知道不能达到确信程度,还有其他不知道的可能,就不能认定为起诉人已经“知道”行政行为了。
如果不是从法律上认定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是必须根据各方证据材料来认定原告事实上确实已经知道了该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首先必须是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原告“知道”,其次必须是有确凿的证据事实。
(三)超过起诉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虽然《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把起诉期限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规定在第4l条之中,但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中,明确将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作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之一。
这就意味着,起诉期限在行政诉讼中是作为起诉的条件而不是作为胜诉条件来规定的,而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受理起诉以后,驳回原告的只是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
总之,起诉期限在行政诉讼制度中,是一个程序性条件和程序性制度,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则不是程序性条件,而是实体性条件和实体制度内容。
即在行政诉讼中,超过起诉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起诉权,而民事诉讼中丧失的是胜诉权。
丧失起诉权的表现形式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两种形式的意义是一样的,但实际上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可能会不同。
笔者认为,在立案审查阶段,不宜将起诉期限做为一般的起诉条件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原因得从分析起诉条件讲起,起诉条件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纯粹的文字问题,主要包括原告的身份、住址等情况,被告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诉讼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受诉法院管辖等四个方面的问题。